明天就是要律師司法官考試了,大家一定都很緊張,我們先來講一個故事。
大家都應該知道釋字 535 號解釋,該號解釋宣告了警察的盤查,不可以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都要有「法律明確規範」,才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但這...
明天就是要律師司法官考試了,大家一定都很緊張,我們先來講一個故事。
大家都應該知道釋字 535 號解釋,該號解釋宣告了警察的盤查,不可以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都要有「法律明確規範」,才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但這背後有一個故事,關於一個僅有小學學歷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和他的國中畢業的弟弟。
➸ 走路,為何一定要帶證件?
有一位李先生,跟他母親以及弟弟住在台北市社子,原本家中有一個小工廠,但後來也收起來了。
李先生在 1998 年,就從自己家走出去吃東西,正當吃完在橋上走回來家時,碰到警察進行臨檢,並要求他拿出證件。
他覺得很奇怪,每天都在家裡附近走來走去,都不用帶證件,所以他就拒絕,並且準備要離開,但警察當不讓他離開,他只好嘴巴一直嚷嚷說:「走路不用帶證件!」
警察當然不耐煩,直接開始進行搜索,李先生一生氣,直接開罵:「幹你娘!搜什麼搜!」
李先生這樣辱罵警察,並且還動手動腳,當場就被帶回警局,並且打給他弟弟,叫他來處理一下。
弟弟到了警局之後,不斷向警察解釋,並且道歉,表示哥哥因為精神有問題,但因為警察不採信,並且在警訊的過程中,李先生非常茫然,答非所問,甚至還被帶到地下室按指紋,李先生在這樣的過程中嚇到不行。
最後李先生被以妨害公務起訴,雖然一審無罪,但最後還是改判拘役 20 天確定,並且緩刑 2 年。
➸ 弟弟不能接受......
李先生的弟弟雖然只國中畢業,但因為曾經也有發生過法律上的糾紛,所以自己苦讀法律的書籍打過官司。
所以他不原意放棄。
他覺得法律這樣規定,十分不公平,他不能接受自己的哥哥被法律這樣對待。他自己讀法律的書籍,到處到免費的法律諮詢去詢問,其中還得到碰壁的答案,讓他非常難過。
在《大法官,給個說法》中,有這樣的敘述:「在另一所大學,他的案子被安排在課堂上進行討論。李榮龍鼓起勇氣,公開在一群在他眼裡都是專家的法律系師生面前,努力使用有限的詞彙,陳述他就這個案件數月思考而得到關於法律與人權的見解。
『我講的時候很多學生認為我對,認為警察違反了刑事訴訟法。但有位助教不同意,還罵我。教授也叫我下次開庭的時候不要再辯下去,跟法官認錯就好了。』『教授講話之後,學生也不支持我了 』,李榮龍說。」
但他知道他更不能放棄,他絕對要幫哥哥討一個公道。
➸ 直到找到一位律師
直到後來找到一位張炳煌律師,他和同事范文清律師合作寫出了釋憲聲請書,在 2001 年大法官做出釋字 535 號解釋,才終於打贏這場法律持久戰。
這位李弟弟叫做李榮龍,雖然這個案件被判有罪時,明明刑度不重,所以大部分人都建議放棄,覺得應該要算了。
但他認為就是不可以這樣,法律的規範過於鬆散,導致警察的權力過大,進而侵犯他哥哥的權利,雖然他沒有讀過法律,但他的堅持,最後讓台灣法治緩步向前。
如果沒有他的堅持,他的哥哥仍會在含恨之中,但現在這是一個小人物的勝利。
➸ 所以你不能放棄
所以你不能放棄,因為明天就要考試了。
努力當然不一定會有成果,但不努力一定不會有成果。
而你這麼努力,你也堅持了很久,真的,你只差最後一哩路。
跟自己說,你很棒,明天你也會很棒的上場,後天你也會很棒的結束。
想想那麼多人放棄,你沒有,所以你也不會輸。
祝大家明天考試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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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法官 給個說法》,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警察臨檢程序要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各位讀者好:
關於警察盤查臨檢的議題,是本粉專持續關注的問題,我們也總是不厭其煩地探討,然而遺憾的是,問題始終發生,背後是不是有什麼更深層的問題需要全民檢討、反省呢?
日前「三重濫行拘捕移工案」,是許多在意移工人權的朋友、以及反對體系績效問題的警界朋友關注的議題。
我們不應該每次案發後跳腳,過幾天就忘記,而應該正視背後的體系與結構問題。
專欄文章上線:
〈為了績效而歧視?三重分局上銬移工案:再談警察盤查實務問題〉 https://bit.ly/3gJqsME
「近年來,我國警方盤查程序涉及違法不當的爭議案件頻仍,筆者曾於今年4月為文〈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探討「盤查」之要件與程序,並呼籲警方「執法之前,#先要守法」的基本觀念。然而,警方內部體系文化積弊沉痾已久,爭議方興未艾。」
「 每當發生執法違法爭議時,警政高層慣用伎倆不外乎:
1. 如果績效目標「沒有明文規範」而是各單位自行設置的「達成率」時,便施展「次元切割刀」斷尾求生。
2. 如果內部績效要求文件外流而經司法機關發現或媒體報導時,便硬挺違法,以為績效制度護航。
但光是追究當事員警個人責任,並無法解決層出不窮的體系問題。試想:基層員警與外國人無冤無仇,何必甘冒遭法辦的法律風險鋌而走險違法侵害人權?
犯罪學的理性選擇理論或許可以對此問題背後的原因提出很好的解釋。答案就在於我們現行的查緝政策與警政實務上,有其他比法律成本更高的誘因——「績效」以及「功獎」——這些誘因遠大於被抓到違法的法律風險,甚至讓員警對於「證據排除導致無罪判決」感到「無所謂」,反而前仆後繼地鋌而走險。
在績效制度的壓力與功獎和升官的利誘下,他們篤定「檢察官查不到」,檢方則因被大量案件癱瘓只好「睜一眼閉一眼」;或者抱持賭一把的心態,設想語言不通的外國人通常不知道如何保全證據、委任律師在法律上尋求救濟。以本文首揭案例為例,如果不是家庭看護工工會幹部開第一響槍,並引起移工與人權團體關注,那麼被害人是不是也只能像其他長期以來被歧視的外籍工作者一樣忍氣吞聲呢?
面對這樣的問題,筆者只能不厭其煩地再次向我國執政者與警政高層提問:這種搞錯重點,把本來應該保障人權的制度操作成歧視外國人的 #惡性績效競賽幾時休?」
〈為了績效而歧視?三重分局上銬移工案:再談警察盤查實務問題〉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gJq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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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關於警方盲目績效與數字遊戲之惡,系統性的討論參見: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二部,2021年3月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警察臨檢程序要件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警察臨檢程序要件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Tues金法尤物Day⚠️
桃園一名余姓男子,酒後欲駕車返家,遇到警察臨檢,結果這名男子不但拒檢,還辱罵警察,結果當然可想而知,被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妨害公務執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不過這則新聞因為事實非常明確所以不太會有爭議,在這邊想跟大家分享一下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在路邊進行酒測攔檢,叫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吹氣?又人民有沒有拒絕酒測的權力?在我們周遭其實常有相關的糾紛出現,而大家往往會看到聳動的標題而感到義憤填膺,不過這背後其實是有很多法律知識的喔!
我們先來看相關的法規及行政命令怎麼規定。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再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轄區內經分析研判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時間及地點設置攔檢點,並應設置告示牌及警示設施。攔停車輛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有疑似酒後駕車者,才能由指揮人員指揮其停車。另外,如研判駕駛人未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則指揮車輛迅速通過,除有明顯違規事實,「不得執行其他交通稽查。」
看完了法條有沒有發現,隨機攔檢酒測的前提是「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舉例來說,就是已經發生車禍,或者駕駛人已出現搖搖擺擺、蛇行等疑似酒駕的情狀,而且警察在攔檢完發現沒有酒駕的情形,也要馬上讓人民離開,不能盤問其他事情,所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無論人民及警察都要互相配合,任一方不遵守就是違法。
不過很多人心中可能都會想為什麼警察攔檢也要有那麼多限制,真的沒有喝,配合一下會怎麼樣嗎?這時大家不妨思考幾個例子:如果隔壁鄰居突然帶著警察衝進你家說他家有東西被偷,希望你家讓他蒐查一下;又或者你只是下樓買個早餐,警察走過來說最近治安不好,你長得很可疑,麻煩跟他回警局調查一下呢?在這兩個案例中,的確都有很正當的目的沒有錯,但是大家一定會想,我就沒有做,為什麼要聽你的?為什麼是我不是別人?有沒有發現什麼!就是這個「為什麼」,這個「為什麼」其實就是大家很常聽到的比例原則中的「關聯性」和「必要性」,白話來說就是這個對人民權利得干涉行為一定要「能夠幫助目的的達成」而且要用「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法」,另外就是還要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這樣才會對人民的權利有所保障。
最後,善良的大家一定還是會覺得為什麼要對警察設下那麼多限制去保障壞人,但其實,這些要件都是為了保障明明沒有做壞事卻被當作是壞人的好人,在面對警察不合理要求的時候能夠捍衛自己的權利,真正的壞人絕大多數還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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