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股東權利公司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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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股東權利公司法產品中有9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第109期 📌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文探討之爭點聚焦於公司減資、法人意思形成之多數決與畸零股東意志等。藉由最高法院判決之內容,分析現金減資與提升經營績效、改善財務結構之目的與維護股東權益間之連動,具體分析判決之案例事實內容與所涉之法律爭...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0630改變大同·《全民公司法》ep.2 「大同事件,與你我有什麼關係?」 感謝大家對《全民公司法》系列第一集的關注與支持,第二集重點如下: ➡️當上市公司發生治理的敗壞,將成為弊案滋生的犯罪溫床。因此受害的,不僅是股東,亦將波及社會。例如,去年夏天爆發的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管理系統整合更新再造...

股東權利公司法 在 Sarah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42:07

#創業 #新創事業 在這個人人都想創業的時代,但你知道我們有好多種型態可以選擇嗎?從最基本的合夥、有限公司、(無限公司跟兩合公司沒人要成立了吧)到最常見的股份有限公司,甚至為了更有利於新創事業的發展,還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等彈性型態以供選擇,你知道自己適合哪一種嗎? 🔸以上所說的各種不...

  • 股東權利公司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2 1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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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9期 📌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文探討之爭點聚焦於公司減資、法人意思形成之多數決與畸零股東意志等。藉由最高法院判決之內容,分析現金減資與提升經營績效、改善財務結構之目的與維護股東權益間之連動,具體分析判決之案例事實內容與所涉之法律爭議,廖大穎老師評析該最高法院判決之妥適性,並提出自身意見,值得一讀。
     
    ✏關鍵詞:減資、資本多數決、誠信原則、濫用權利
     
    ✏摘要:
    民國(下同)104年初始陸續在報章雜誌上披露,相關臺灣商○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印書公司」)的新聞,例如「臺灣商○印書館於(去年)上月8日從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遷往新北市新店區……讓已有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的新店,更富文化色彩與書香氣息,而陪伴老主顧多年的雲五大樓,也將走入歷史。
      
    ✏試讀
    🟧減資與企業策略
     
    增資、減資是資本額增減的相對概念,即實務上之股本變動,在章程明定資本額(公司法第129條)與現行法採授權資本制(公司法第130條)的架構下,相關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的變動,與如何兼顧保護股東、債權人權益的議題,依法所定的程序,完成公司之增資、減資。至於減資,一則是因公司財報計算上,平衡公司資本總額與現實財產的不一致,例如公司營運發生巨額虧損,無法以公積填補該虧損時,依減資方式處理,稱為形式上的減資,但如此整理公司的財務狀況,縮小規模,並無實際資金之返還,僅在虧損作帳上的移轉,亦稱為計算上或名義上的減資。二則公司因事業未如當初預期或經濟環境變化,致生公司資金過多時,為整理公司過剩的資本,依減資程序,將公司現實財產,返還給股東,屬實質上的減資,明顯不同於因彌補虧損的形式減資,此為實務上俗稱的現金減資,以減少公司的積極財產,且實質上減資的操作。
     
    🟧減資99.996%與特定股東外之所有股東全數畸零股效果
     
    針對本件商○印書公司減資高達99.996%比重,雖非結束事業,全部返還股東股款,但因減資的結果亦造成除股東雲○基金會1人外,其餘的所有股東持股「畸零股化」現象;質言之,這減資結果的實收資本100元發行股數10股,雖亦非構成「股東不滿二人」,即公司法第315條之法定解散事由,但在減資計畫原本預期「剩10股,而僅股東1人持有5股,其餘股東全數都屬畸零股」之提案,在股份不可分性的設計下,打破經濟部90年8月8日商字第09002168930號函釋所指摘「按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股東所持股份係為特別股或為普通股,則非所問。又依本部66年2月11日商03910號函釋規定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故一股為資本構成之最小單位……』,是以,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應以一股為計算單位」的大原則,思索如此減資動機,實令人費解。
     
    🗒全文請見: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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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東權利公司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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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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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東權利公司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2 16: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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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股東權利公司法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6-19 20:00:01

    0630改變大同·《全民公司法》ep.2
    「大同事件,與你我有什麼關係?」

    感謝大家對《全民公司法》系列第一集的關注與支持,第二集重點如下:

    ➡️當上市公司發生治理的敗壞,將成為弊案滋生的犯罪溫床。因此受害的,不僅是股東,亦將波及社會。例如,去年夏天爆發的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管理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貪污洩密的採購弊案,大同高層即參與「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陸客來臺線上申請平台及入出國通關查驗系統委外建置案」等標案,嗣後並遭到起訴。

    此外,普悠瑪悲劇後所曝露,台鐵花了4億元建置的「後勤支援管理系統」,從2012年開始,迄今根本無法運作,嚴重影響乘車安全。

    ➡️大同集團旗下的華映、綠能相繼破產,尚志半導體下市,不僅造成全體股東的損失,更留給公股行庫數十億呆帳,最終由全民買單;積欠工資的爛攤子,也是由政府設立的工資墊償基金,賠付超過7億元,成為台灣工資墊償紀錄史上的最高金額。

    ➡️台灣華映隱匿保證中國華映科技每年獲利10%,大同公司作出連帶保證竟未揭露,事後的狡辯連金管會都聽不下去,將林郭文艷等人移送檢調。

    ➡️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蔚山個人投資失利,最後竟係透過淘空大同公司超過10億的資產來圖利董事長;在此過程,董事會集體包庇失能。更離譜的是,主管機關要求獨立董事向林蔚山求償,這些獨董卻絲毫無動於衷。

    拜託所有的股東們,即使先前已被收走委託書,仍有權向大同股務處撤銷委託,自己行使電子投票的權利!

    ⛔️附註:
    0630改變大同·《全民公司法》ep.1「公司治理,為什麼重要?」
    https://reurl.cc/7Xq64Q

  • 股東權利公司法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6-12 21:28:52

    0630改變大同·《全民公司法》ep.1
    「公司治理,為什麼重要?」

    參選大同公司獨立董事的決定,引起大家關注。我希望利用這個機會向大家報告,為什麼良善的公司治理,對於保護股東權益,對於保護台灣產業,都非常重要。

    因此,製作了《全民公司法》系列,第一集重點:

    ➡️依大同集團合併財報,過去三年淨值從988億元、縮水到286億元。700億元哪裡去了?

    ➡️保證中國華映科技獲利10%的承諾,不僅讓台灣華映走向破產,現在由中國國資企業掌控的中國華映科技,竟然還進一步向大同公司求償30億人民幣。

    ➡️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蔚山,在通達案中掏空大同公司資產十數億,大同公司的獨立董事,為何沈默?為股東做了什麼?

    ➡️無能的高層與敗壞的公司治理,導致中資企業兵不血刄地掠奪台灣企業與股東權益。這才是目前的真正危機!

    ➡️如何讓外資對台灣的資本市場有信心,投資台灣?

    ➡️小股東動起來,透過電子投票行使權利,別讓大戶買走委託書!


    我沒有錢搞置入、更沒有資源收購委託書,拜託各位支持的朋友幫忙轉發,一起努力改善公司治理,讓臺灣更好!

  • 股東權利公司法 在 Lew Mon-hung劉夢熊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8-10-02 18:54:19

    早前有個內地的資深金融界人士吳小平發表文章,指出「中國私營經濟已經完成協助公有經濟發展的任務,應當逐漸離場。」這謬論一出便引起了內地各界的軒然大波。但無獨有偶,前幾天國務院一位副部長邱小平又大發謬論,說什麼:「民營企業要堅持職工的主體地位,以職工為本,讓職工擁有充分的民主權利,共同參與企業的管理,共享企業發展的利潤。」

    然而,內地《公司法》並無規定什麼「以職工為主體」、「以職工為本」。老實說,作為一間公司的員工參加什麼「民主管理」呢?按照《公司法》,職工本身不具備任何的管理權。他們又不是股東,又不是投資者,又沒有股份,怎樣去「民主管理」呢?怎樣「以職工為本」呢?

    他還說黨領導這些職工去參與公司的民主管理,要共享公司發展的成果,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你不是股東,沒有持有股本、股份、股票,公司的分紅與你何干?公司的利潤又與你何干呢?

    這樣的論調不就是等於共產嗎?不就是等於把私營企業收歸國有、全民所有嗎?這些對法律一無所知的人、與國務院規定的《公司法》對著幹的人,竟然可以成為國務院的副部長,真的令人感到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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