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司法重點整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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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重點整理 在 KIMIKO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8 18: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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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重點整理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08: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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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觀察本條與其他刑法犯罪間之關聯,辨析本罪的規範目的。並提出觀點認為,吸收資金進行投資之行為,本質上與銀行的存、放款業務較無關聯,尚不應以銀行法之規定處罰之。
     
    ✏關鍵詞:吸收資金、違法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約定還本
     
    ✏摘要:
    本案被告等四人具有近親關係,家中經營珠寶行,被告等雖知悉其珠寶店既非依銀行法所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試讀
    🟧「利息或報酬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銀行法第29條之1中「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於學說上向來存有爭議,且法院於個案處理上所採取之判斷標準,亦存有相當之浮動性,如前述案例中,歷審所採之判斷標準即並非一致。惟此一要件對成罪與否之影響性極大,倘若在個案處理上所適用之標準差異過大時,將會造成法律適用上之高度不確定性,而可能侵害個案中被告之權益。
    對於「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之認定上,較常見之判斷標準有下列數項,概述如下:
    一、與刑法「重利罪」採相近標準
    二、以「金融機構平均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為標準
    三、兼採「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與「民間互助會之利率」為標準
    四、其他之判斷標準
     
    🟧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立法背景及行為態樣
     
    銀行法第5條之1與第29條之1規定係於1989年所增訂,同時亦提高第125條之罰則,其原因在於臺灣在1980年代間,由於正值經濟成長期,國民收入增加,雖與今日相比,當時金融機關之存款利率並不算低,但在80年代中期,因經濟成長趨緩,政府多年調降利率,加上當時投資管道較少,開始出現眾多之民間投資業者,以高利率吸引民眾加入,其中多半為「以後金養前金」性質之老鼠會。在80年代末期,因銀行法之修正,政府加強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遂引爆一連串地下投資公司之倒閉風暴,其中最著名者即為「鴻源案」。
     
    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觀察,係針對當時臺灣社會如與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地下投資公司進行管制,因地下投資公司等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大眾資金,立法者認為此等行為實質上等同於收受存款之實。但對於此類型之收受存款行為,當時僅能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認相關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由於處罰過輕,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等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故第29條之1所禁止之行為,一般稱之為「準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換言之,若行為人有第29條之1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立法者將其視同為同法第29條中「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由於除有特別規定外,僅銀行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行為人所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即得依同法第125條規定加以處罰。本文認為在處理第29條之1「與本金顯不相當」認定標準的問題上,要先釐清該條文之規範目的,因為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之設計上具有關聯性,必須先檢視現行法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於設定上是否正確與適當,始進而處理其判斷標準之問題。
     
    就吸收資金之實際案例觀察,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型態:其一、行為人以投資等為名目吸收資金,但實際上並無進行任何投資,而具有詐欺之性質。其二、行為人雖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但重在吸收會員加入,欲加入者必須於繳交一定費用後,始取得會員資格,而已成為會員者必須再行招募下線會員,方得取得報酬。亦即加入者獲取報酬之基礎,是來自於招募會員,與其所繳交之費用或是有無進行投資無關,此種為目前常見之老鼠會型態。其三、行為人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且確實以聚集之資金進行投資,至於是否存在如老鼠會之層級性組織結構,並非重點。行為人可能在一定期間內有依照原本之約定,支付紅利或報酬給投資者,但其後因為各種因素導致投資成果未如預期,未能繼續依約支付紅利或報酬。
     
    🗒全文請見: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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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重點整理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16 16: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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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EP15重點整理】🥜台澎小堅果🌰
    時間:5/15(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台澎在國際組織的參與(WHO、UN等)
    2. 台澎人在海外的身分問題(國籍、出身等)。

    文章備份在這🔗
    https://wp.me/pd1HGm-cJ
    ➖➖➖➖➖➖➖➖➖➖➖

    1.台澎在國際組織的參與(WHO、UN等)

    先說我以前的想法,應該與大多數台灣人一樣,以為聯合國是類似世界政府的存在,對WHO的想法是不清楚與聯合國的關係(暈)

    了解法理建國論述後,開始知道一些國際法法理知識,才知道原來聯合國有許多附屬組織,雖然是獨立運作,有不同的國際組織法人格,但是有從屬關係,就好比一大公司投資的子公司一樣,這個子公司是獨立成立的另一間公司,與母公司有不同的公司法人格,而不是像分公司這樣。

    所以這也難怪聯合國附屬組織這麼多,都會依據《聯合國2758號決議》來處理「中國代表權之爭」。但這個處置的是中國席次的問題,真的與台灣無關啦~

    回到正題。

    ROC政權以中華台北的觀察員身分參與WHA,從2017年開始WHA就沒有邀請ROC政權參與WHA。
    ROC政權自稱台灣,而台灣人大部分也把ROC當成自己的國家,所以台灣人都會很生氣因為中國(中共)打壓,罵WHO是CHO。
    確實中國PRC政權在很多國際組織有參與,也會政治表態反對台灣參與國際組織;而ROC政權也會說中共很壞打壓台灣,台灣人在這個狀況之下,就會跟ROC政權同仇敵愾。ROC政權也會呼籲台灣人參與行動,要國際社會支持台灣加入國際組織。

    之前我們在直播中多次說明ROC政權是中國政權這個本質,而台澎不能加入國際組織真正原因是「台澎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目前被ROC政權治理中」。很多人會說阿可是聯合國已經在《聯合國2758號決議》承認中國由PRC政權代表啊!那就來仔細看看這份決議說了什麼吧!

    《聯2758號決議》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在聯合國中的合法代表。《聯合國2758號決議》處理的是在聯合國內由誰來代表中國席次的問題,也就是中國代表權之爭,就是兩個政權 : PRC政權跟ROC政權的事情。

    後面有說到把蔣介石代表趕出去聯合國,將蔣介石代表在聯合國以及聯合國附屬組織非法佔據的位置驅逐,意思是與聯合國有關的國際組織蔣介石代表都不能代表中國主權國家了,這邊用詞不使用中華民國的原因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已經喪失中國代表,因此在聯合國中中華民國不是中國合法政府代表,因此就直接稱呼蔣介石代表,這種不是中國國家政府的完整名稱。

    這個歷史脈絡我們也說明過了,與台灣無關。

    那為什麼會扯到台灣?

    最初ROC政權以中國代表加入聯合國,從沒有以台灣代表身份名義參與過聯合國喔!從1945年到1971年在聯合國說了26年台灣是中國的一省。後來PRC政權作為聯合國中的中國席次代表,就只是延續ROC政權先前的主張。

    《聯2758號決議》之前有比喻過機器(主權國家)與操控機器的人(合法政府代表) 進到聯合國這個國際組織club。
    大家可以去看看這篇文章(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4812378767317/)或者下面這個影片🙌🏻[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聯合國中的會員國有許多都有簽署《舊金山和約》,有些國家有表態,有些則沒有,但無論如何《舊金山和約》這個和平條約是二戰後很具代表性的國際法效力文件。二戰後東亞及西太平洋的國際局勢,還有許多新成立的國家都是以《舊金山和約》所建構的國際法狀態的基礎之上發展出來的。

    中國PRC政權說《舊金山和約》是廢紙又怎樣?有種就公開宣布現在日本還跟所有 《舊金山和約》 及其子約簽約國處於戰爭狀態、韓國是日本的一部份、南庫頁島、千島群島都是日本領土、日本還被二戰盟軍軍事占領、原本日本委任統治地轉成聯合國託管制度下被美國協助託管的太平洋諸島國全部都喪失國家地位、重回日本委任統治狀態等等,有種就全部不承認呀!真的不要吃自助餐,也不要跟著中國PRC政權一起吃自助餐好嗎?中國PRC政權根本不敢全部不承認回歸到二戰狀態。若 中國PRC政權敢這樣說 《舊金山和約》 無效,就必須否認該和約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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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國立場可查看 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http://www.rotpnetwork.tw/reference.php?LAN=TW 的整理。

    《聯2758號決議》中投贊成票的美國,有聲明 “Well, I don’t want to speculate [about the P.R.C. government asking us to remove our troops from Taiwan]. We have made our position clear. Our policy is unaffected by this vote.” 意思是美國在 《聯2758號決議》案投贊成票不影響她對台澎主權的立場。

    而關於英國在聯合國的投票內容是否會影響其對台澎主權地位的立場,英國政府 表示:
    台灣島的主權尚未決定。因此,就我們的觀點,「誰應該在聯合國代表福爾摩莎」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尚未決定。我對這份實質決議稿所投的贊成票並不會改變吾國政府對這一點的立場。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of Formosa is undetermined. It therefore follows, in our view, that the question of who should represent Formosa in the United Nations is also undetermined. The vote which I shall cast in favour of the substantive draft resolution does not prejudice the position of my Government on this point.”-21 U.N. GAOR, U.N. Doc. A/PV.1481, at 9 (1966). 意思是英國認為台澎主權未定,且英國在聯合國投票的內容並不影響其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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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加入聯合國嗎?

    聯合國剛開始成立,有讓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加入,當時他們並未是主權國家,只是高度自治的自治領,還不是法理獨立的主權國家。但他們在外交上有自主權限,因此,這些自治領在聯合國初期就加入了。

    聯合國後期,上述說的自治領都完成去殖民化完成法理獨立程序,就變成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演變至今聯合國這個國際組織就是只允許是主權國家才能加入。

    我們也有多次說明政權是國家基本屬性,政府是指對承認你是該國代表政府的國家而言你才是政府。他國可以自由選擇承認哪一個政權是該國政府喔!隨時可以替換。

    可回顧這篇回應百靈果。(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4658762116012/)

    ROC政權的中國政權本質不會改變,它並不是主權國家,它是可以被「承認為該國代表政府」的政權而已。

    台澎在國際法上欠缺國家法人格,並不是主權國家。台澎領土上並沒有真正可以代表台澎的政治實體存在。
    ROC政權是1945.9.2受盟軍指令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代管台澎,僅具有管理權(治權)沒有台澎領土主權。

    國際間都清楚這些歷史脈絡。清楚知道台澎領土主權未定的事實跟ROC政權的本質就是中國政權。至今國際上仍舊有15個國家承認RO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

    因此,在國際組織上,若PRC政權作為中國代表先進入了,那同個屬性的ROC中國政權,當然就會被阻擋。

    而台澎進不去真正原因就是台澎還未建國,目前被ROC政權代管中。

    大家仔細想想:
    ROC政權宣稱的台灣光復並不存在。
    ROC政權在台澎是依1945.9.2《一般命令第一號》這個根據,而台澎戰後處置在《舊金山和約》1952.4.28生效,只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並沒有決定要把台澎領土給誰。
    因此代管狀態會持續至今,它仍舊必須治理維持台澎當地的穩定,直到最終處置決定。

    ROC政權若老實承認「盟佔代管」的身份,並承認台澎領土主權未定,根本不是中國的領土(無論是ROC政權或者PR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那台澎就可以擺脫中國一中兩政權框架,來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結論就是「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意思就是「台澎人什麼時候要決定未來的方向?」

    ➖➖➖➖➖➖➖➖➖➖➖➖➖➖➖

    聯合國附屬組織 (圖片出自上面YouTube連結)

    ROC政權都是作為中國代表政府加入的。台灣根本不是主權國家,所以沒加入這些國際組織。
    台灣加入WTO是以政治實體加入的喔!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英語: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為中華民國於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籍完整名稱,簡稱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英語:TPKM)。此名稱來自中華民國政權所實際管理的主要土地,即領土主權未定的臺灣、澎湖,及中國領土金門及馬祖。

    目前還有以捕魚實體 (Fishing Entity) 的身分加入國際漁業組織(有很多個)。

    所以台灣真正需要的就是盡快完成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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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台澎人在海外的身分問題(國籍、出身等)

    先重申我的立場,我們針對的是ROC政權本質的問題。
    台灣人在國際上「國籍正名」其實根本無法改變台澎欠缺國家法人格的事實,甚至台灣人欠缺建國意志,並沒有意識到ROC政權不是台灣人的台灣,這才是很嚴重的事情。
    但我是肯定台灣人認同台灣,但我希望方向要正確,否則方向錯誤用力走仍舊無法真正解決台灣在國際上的問題。

    上集有講自決建國具體目標,大家可以去回顧一下。

    現在台灣人若沒辦法分清楚ROC政權不等於台灣,在國外的發聲就會讓國際社會很困惑,因為國際社會很清楚知道ROC政權是中國政權,也很清楚ROC政權主張台灣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國家的。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並不是一群人或者政權可以主張的。)

    雖然土地的領土主權歸屬跟土地上住民的國籍是兩個獨立的議題,但兩者在法律上通常會有一定的關連性。若認定台澎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國家(中國),會增加解釋台澎人國籍的難度。

    所以在挪威的台灣人,應該要說明清楚台澎法理地位(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可以把ROC政權當成台灣的國家,這樣真的很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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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島將台人列「無國籍」(圖出自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892053)
    這位留學生到冰島,在冰島政府眼中出生地台灣沒問題,但是國籍必須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ROC政權並不是主權國家,所以冰島政府會判斷ROC政權是中國政權,才會判斷是中國,後來這台灣留學生就抗議,最終冰島政府給予選擇,後來這位留學生選擇無國籍。

    我們法理建國派出來探討台澎法理地位,就是希望台灣人了解清楚必須切割ROC與台灣,不然在國際上的發聲不會有改變反而會有反效果。
    大家要想清楚,在挪威法院的判決,挪威有參與《舊金山和約》應該立場要是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那挪威法官這樣判很可能是針對提告方提出來的訴訟來做出判決,訴狀中提到的訴之聲明法院才會判斷,法院不會多做其他解釋。最終就是敗訴。結果看起來就像是挪威法院認證「臺灣是中國的」,這其實是很傻眼的事情。

    現在這些在挪威國籍正名的台灣人要再送去歐洲人權法院提出訴訟,希望大家想清楚,單靠高呼人權無法處理國籍問題、無法處理台澎法理地位問題,也無法改變台澎欠缺國家法人格的事實。

    要先建國!!!!

    要先建國!!!!

    要先建國!!!!

    我有寫一篇給挪威台灣人國籍正名文章,大家可以去看看。
    傳送門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8656871716201/

    希望大家了解台澎法理地位以後,能夠一同努力將法理建國論述宣傳出去,告訴身邊支持「國籍正名」的人,真正的方法是台澎住民自決建國,謝謝大家:)

    ➖➖➖➖➖➖➖➖➖➖➖

    #網友提問

    Q1:當初中華民國為何會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剛開始也是被排擠,只承認中華民國。
    只是非洲有很多小國也都是會員國,中共開始資助非洲小國,讓非洲小國在wha,who為中共發聲,慢慢的美國覺得,蔣政府的確已經沒有實權了,所以才同意中共加入取代台灣。

    A1:

    這其實只是一個層面。
    英國在1950年就承認PRC政權為中國代表,這個承認也不是因為「把你當做朋友」。
    那非洲小國支持PRC政權當然也是跟資助有關,但我們必須知道歷史脈絡,這些非洲小國都是二戰後去殖民化獨立的國家,原本是殖民地的國家對原本殖民母國是很有意見的,而POC政權的好朋友有許多歐洲國家,正是非洲小國殖民母國,所以這些歷史脈絡會讓非洲小國去殖民化建國後不會與「殖民母國同路人」友好,所以會選擇親近PRC政權這個他們認為是新興國家。

    (不過我們都知道中國國家法人格沒有中斷,PRC政權是建立政權不是建國 https://m.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 公司法重點整理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23 0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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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40期

    《本月企劃》#109年所得稅申報實務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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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懂新式查核報告的「索引」/#賴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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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令解析】
    📃股東會對盈餘分派現金股利為決議之效力/#林麗琦、#黃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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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重點整理 在 MoneyDJ理財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6-01-25 09:21:37

    台股本周聚焦美股超級財報週、國內科技法說會、摩台期結算及新掛牌股等4大因素,美國重量級企業財報周登場,包括(列表)蘋果、雅虎、新帝、高通、臉書、微軟、博康、德儀、福特、Under Armour以及亞馬遜這些跟台灣供應鏈連動密切的公司財報自本周二(26日)起密集公布,去年財報優劣跟本季多空展望,都將牽動台系供應鏈走勢。國內科技法說會繼1月中旬的台積電(2330)、大立光(3008),以及19日的漢微科(3658)陸續舉行法說會之後,本周又有新一波統計至少17家科技公司法說會登場,今天周一有(列表)盛群打頭陣,周二接續有瑞昱,周三是聯電、南亞科、F-鎧勝,周四有友達、欣興電子、中華電、旺宏、F-譜瑞、世界、穩懋多達7家科技公司,周五壓軸的則有矽品、日月光、華邦電、新唐、及台灣大等。市埸聚焦聯電 (2303) 、友達 (2409) 、矽品 (2325) 、日月光 (2311) 等4大科技公司。統一投顧董事長黎方國表示,本周三27日即將公布去年12月的景氣對策訊號預料將持續亮出藍燈,在基本面不理想之下,即將召開的科技公司法說會,預期法說內容也難有好消息釋出,將是中性偏弱;至於封測雙雄法說會,市場關注重點則攸關經營權議題。由於這個禮拜是1月的最後一周,禮拜四有摩台期結算,外資上周五在現貨市場轉賣為買,而在台指期也持續逾2萬口淨多單部位,加上國安基金持續低檔護盤使得指數低檔有撐,專家認為除非國際金融市場有大幅波動,台股仍然可望維持近期區間整理走勢。
    本周另一個特色就是新掛牌股,包含新上市櫃的F-英利(2239.TE)、福邦證券(6026)、以及從事伴手禮、土特產等銷售業務的F-紅馬。尤其福邦證券更是近十年首家新掛牌證券股,也是首檔適用競價拍賣新制,福邦證券在承銷及股務代理有競爭優勢,新掛牌後表現持續受到同業關注。另外還有5家公司的股票也在本周內要陸續登錄興櫃買賣,創下2016年以來單周家數最多。包括鋰電池負極材料的榮炭 (6555) 、無線射頻晶片商宏觀微電子 (6568) 、太陽能模組廠綠晁 (6511) 、化粧品代工廠F-太和生技 (4136) 及精神病新藥廠心悅 (6575) ,其中心悅將以168元參考價登錄最受市場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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