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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認定準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5:23:55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院認證?北部人不懂台南人的小確幸! 台南地方法院有一個有趣的判決:原告是一名 66 歲的老翁,某天上完大夜班以後,回家路上繞去台南市永康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後發生車禍骨折住院,出院後他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卻被拒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將勞保局告上法院。 《勞工保險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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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認定準則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7-18 19:00:06#記得打開CC字幕 #心好累R #不想上班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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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可能有職業傷病的你 ——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病鑑定:https://reurl.cc/6nW0y
→ 勞動部職安署|各科職業性疾病診斷準則:https://reurl.cc/bKMEl
→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https://reurl.cc/eKqOM
各節重點:
00:48 職業倦怠的定義
01:59 台灣的過勞認定是?
03:51 困難重重的精神疾病認定
05:21 我們的觀點
07:24 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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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關鍵評論網|WHO首度把「工作倦怠」視為疾病,但台灣如何認定「過勞」 的?:https://reurl.cc/aKQGY
→ 風傳媒|職業倦怠也是一種病!世衛組織認證:有這3種症狀,表示你已經工作過勞了:https://reurl.cc/ZLDbp
→ TechNews|憂鬱症也是職業災害!精神疾病成現代職場新難題:https://reurl.cc/6nWLy
→ 商周|每7人有1人過勞、因「工作倦怠症」請假達242天...這真的是勞工、社福制度完善的荷蘭嗎?:https://reurl.cc/G27Xp
→ 關鍵|過勞現象舉世皆然,但歐洲和亞洲的「職業病」卻大不相同:https://reurl.cc/9mM1a
→ 關鍵評論網|心靈也可能「過勞」 別輕忽職場精神傷害:https://reurl.cc/VbKRA
→ 華人健康網|學者:職場心理壓力應列職災補償:https://reurl.cc/7zORy
→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精神疾病也是職災!:https://reurl.cc/59eMM
→ 維基|職業過勞(心理學家赫伯特·弗洛登伯格和蓋爾貝利論,工作倦怠的12個階段):https://reurl.cc/Drame
→ 維基|Herbert Freudenberger:https://reurl.cc/qWykE
→ 報導者|台灣勞工職業病圖譜:新興的風險與隱藏的黑數:https://reurl.cc/8xQj4
→ 關鍵|《職災之後》:缺乏勞工參與及社會信任的「職災保險」,如何去污名?:https://reurl.cc/pe76x
→ 〈邊陲案例:心理壓力職災工作坊〉現場筆記:https://reurl.cc/1ND1X
→ 壹週刊|《壹號人物》傷後人生:https://reurl.cc/3qGx9
【 延伸閱讀 】
→ 台灣職業健康安全連線|【職安講座.過勞系列2】工作讓你不開心嗎?:https://reurl.cc/VbKLA
→ 台灣職業健康安全連線|台灣職業傷病的樣貌:https://reurl.cc/NK3y6
→ CUP|城市隱性「流行病」:Burnout:https://reurl.cc/y926D
→ BBC NEWS|職場健康:如何知道自己「過勞」身心快要被掏空:https://reurl.cc/2RXEv
→ TechNews|人資專家警告,美國企業應正視勞工倦怠危機:https://reurl.cc/gX9ab
→ 《 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 》:https://reurl.cc/4VEWK
→ 報橘|血汗的醫療體系殺死了無數個「陳怡君」,你還接受「訓練期」這種剝削的謊言嗎?:https://reurl.cc/eKqdj
→ 報導者|#職業災害:https://reurl.cc/nGk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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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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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認定準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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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認定準則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醫療防疫最前線,津貼獎勵不能少!
疫情期間以來,醫療、篩檢等所有相關醫療防疫人員,位處前線抗疫,為人民安全防守。然而衛福部至今,對於醫療防疫人員 #獎勵被苛扣、 #防疫津貼獎勵規範不明亂象叢 以及 #因公染疫的補償認定 等問題卻仍消極面對,今天早上時代力量與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北市聯醫工會 、 屏基工會 共同召開記者會,要求衛福部儘速解決。
#防疫獎勵亂象叢生苛扣挪用誰來把關
#分配原則標準統一發放資訊公開透明
#染疫補償從優從寬儘速排除申請阻礙
#苛扣防疫獎勵
疫情大爆發時,醫檢師每日沒日沒夜的協助國家篩檢。依照衛福部所公布的獎勵要點中,規定:「公費核酸檢驗費用,每件 #至少應有一千元分配予檢驗相關人員。」也就是說,醫檢師等檢驗人員,依法每做一件公費檢驗,就是應該要有 1000 元的獎勵金。
然而,因為沒有任何相關細部分配原則、把關機制,導致執行層面上的模糊地帶,讓許多基層醫檢師在實際的分配上,遭到苛扣或根本拿不到應有的獎勵金。
1⃣因為被醫院分配給「非醫檢師」的其他人員,有些醫療院所的醫檢師只能拿到其中的 50%,有些甚至只能拿到 30%。有些拿到700元、有的拿到500元、有的拿到300 元,有些甚至沒有拿到獎勵金。
2⃣被醫院以檢驗器材成本苛扣,例如防護所需的隔離衣、N95 口罩,以及檢驗本身所需的試劑、滴管成本,遭醫院算進給檢驗人員的獎勵金中,導致即使有拿到獎勵金,有半數的人領到不到 600 元。
3⃣衛福部規定的 1000 元獎勵額度並沒有上限,依法應該按件計算,然而卻有醫學中心私自設立醫檢師請領獎勵的內部上限,超越法令,設下最多只能領 5 萬元的天花板。
#分配原則黑箱標準不一
北市聯醫工會理事長郭蕢瑩護理師表示,醫療專業分工細緻,接觸確診病患的醫療人員種類繁雜,納入衛福部津貼規劃的卻只有少數。其他人員的津貼,衛福部只說 #可以造冊來申請看看,將依據個案狀況審查,卻未明列哪些狀況可以請領津貼、哪些不行。政府態度曖昧,醫療人員申請津貼像在買樂透賭運氣,醫院則以 #衛福部沒有公告此類狀況可申請津貼 為由拒絕為基層人員造冊。
👉工會詢問衛福部後才得知洗腎室護理師可請領津貼,然而衛福部從未公告或主動告知醫院。
👉麻醉科護理師協助病患插管,也是高風險的護理工作。衛福部只說 #造冊來申請看看再說,審查標準則未有答案。
👉專科護理師受醫師指派進入專責病房工作,津貼制度設計上卻要和醫師搶名額。工會詢問能否另外申請津貼,衛福部也只表示 #造冊來申請看看再說
另外,去年衛福部公告專責病房護病比應達 1:5 才能請領防疫津貼,導致醫院只安排一位護理師看顧整個專責病房,危害護理師及病患的安全。雖然今年五月衛福部以口頭表示將不再綁定護病比,但目前仍未見修正,讓基層人員無所適從。
除了分配機制的混亂和苛扣之外,醫院在獎勵、補助、津貼的發給上,資訊也相當不透明。
許多醫事人員坦言, #醫院把薪水和這些相關津貼全部併在同一個項目發放,導致他們根本無法分辨自己有沒有領到津貼,以及其中津貼的金額是多少。
呼籲衛福部,應針對要點發給的獎勵、補助及津貼,制定一套可行的監管機制,以確定慰勞第一線醫療人員的獎勵金能夠確實、完整的抵達第一線人員的手中。
同時,也必須要求各醫療院所,在發放相關補助、津貼、獎勵時,秉持公開透明原則,註記匯款的項目性質,讓醫事人員得以瞭解應領金額及入帳時間,解決實務面上的亂象。
#染疫補償從優從寬
醫事人員每日在染疫高風險的工作場域堅守岡位,在不幸因公染疫時的補償認定不應有阻礙。
目前政府是以 #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來補助防疫工作人員因公染疫造成的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
根據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指出,自五月疫情爆發以來,國內已至少有 27 家醫療院所傳出醫護人員確診武漢肺炎的消息。許多第一線醫護憂心若醫院認定的調查結果為院外染疫,恐將無法領到相關補助。
現行補助辦法規定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檢附的文件項目,其中之一仍要申請人 #出具相關單位開立的因公染疫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假如醫療院所不認同染疫醫護人員是在醫院內因公受到感染的,仍有可能不願意開立相關證明文件給醫護人員,使得申請人向疾管署申請補助時受到阻礙。
雖然指揮中心在 7 月 8 日的記者會曾補充,若醫院不願意幫醫護人員開立證明文件,只要在申請書上敘明理由,依然可以提出申請。然而,這樣權宜曖昧的作法,實務上仍會造成第一線人員不必要的障礙和困擾。
我們呼籲,衛福部應儘速修正因公染疫補助辦法 ,明文規定讓醫護及防疫人員能夠不需事前獲得相關單位的證明文件,亦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進入實質審定的程序,並在申請書上清楚註明雇主證明文件的有無不會影響到申請資格,才能真正保障醫護及防疫人員的權益。
對此,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在前次審查紓困預算時,也曾提出主決議並通過,要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研提「職業因素感染 COVID-19 認定參考指引」。我們要再次呼籲勞動部和衛福部,應參照許多國家認定較利於醫護人員原則,擬定相關指引,保障第一線醫護、防疫人員及相關高風險接觸工作者的勞動權益,盡可能從優從寬從速,加速認定和補償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