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職務加給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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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職務加給定義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242的網紅高雄市議員鄭孟洳,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19/10/21 衛環部門業務報告與質詢】 影片連結:待上傳 #高雄違反勞基法第80條六都最高,#政府應該積極維護勞工權益 根據勞動部所公告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資料顯示,2019年1-9月份全台事業主違反勞基法的前五名分別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 職務加給定義 在 高雄市議員鄭孟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1-01 23: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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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1 衛環部門業務報告與質詢】
    影片連結:待上傳

    #高雄違反勞基法第80條六都最高,#政府應該積極維護勞工權益

    根據勞動部所公告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資料顯示,2019年1-9月份全台事業主違反勞基法的前五名分別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最多,其次為「第32條第2項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第三名為「第36條 - 未使勞工每七日中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四名為「第30條第6項 - 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第五名為「第22條第2項 -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顯示業者常忽略勞工工作時間休息的問題。

    在高雄的部分,2019年1-9月份違反勞基法的事業主最多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其次是「第36條 - 未使勞工每七日中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三名則是「第32條第2項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因此我要求勞工局,應該積極協助輔導企業遵守法令,若是惡意累犯,勞工局也必須列管,協助勞工改善勞動條件。

    另外我也發現一個現象,高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80條 -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比例很高,且未看到勞工局有後稽查的作為。

    我舉例說明,有時可能勞工透過檢舉完,勞工局到公司勞檢,業者卻寧願規避勞檢受罰,因為違反勞基法第80條最高罰鍰為15萬最低為3萬,比起違反其他法令的罰緩相對低,例如勞基法第24條、第32條、第36條等,都是最高罰鍰為100萬。所以我要求勞工局,必須為勞工把關,防止這樣的狀況發生。

    #高雄重大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比例最多為墜落,#勞工局應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並加強輔導企業遵守法令

    上禮拜(10/26)高雄市的前鎮區,傳出工安意外,吳姓男子進行外牆打石作業,疑似未綁安全繩索,不慎從32樓外牆墜落到17樓鷹架上,警消獲報到場搶救,吳男已明顯死亡。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107年職業災害重點統計數據,其中針對重要職災主要災害類型統計,「墜落、滾落」最高,占比51%,原因分析最高的是不安全動作與設備,占比51%,另外,我也調出高雄107年高雄重大職業災害死亡類型,「墜落」也是最高,占比43%。這樣類型的職業傷亡事件層出不窮,尤其高雄的比例也是居高不下,但是高雄106-108年製造業的職業安全衛生檢查的勞動檢查覆蓋率,才約1成左右,因此我要求勞工局,協助企業積極輔導其重要性,並加強稽查,以維護勞工安全。

    #期望勞工局能一同捍衛約聘僱人員的勞動權益

    全台近3萬名公部門的「約聘僱人員」,福利不如公務員,又不受《勞基法》保障,不屬公務員,也不是勞工,其權益常被忽略。公務員假沒休完有不休假獎金,勞工有加班費,聘雇人員什麼都沒有,權益長年受損。

    行政院日前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5、8條,明定聘僱人員應休畢日數以外的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無法休畢時,得由機關視財務狀況,比照公務人員發給未休慰勞假加班費及慰勞假補助費。

    但雖然行政院修正了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並授權各縣市政府視財政狀況決定是否發放,目前全國各縣市財政狀況不同,據媒體報導,約有一半縣市,自109年起比照公務人員發給未休慰勞假加班費或慰勞假補助費。

    因此阿洳詢問高雄市捍衛勞動權益的最高主管機關「勞工局」,中央修訂這樣的辦法,是否勞工局能一同捍衛約聘僱人員的權益?是否知道高雄市是否比照辦理?

    但勞工局長卻回覆我,約聘僱不受勞基法約束(意思為不是勞工)。這樣的回答,讓我覺得很失望,約聘僱也是長期受到勞動權益忽視的一群人,跟現在外送員到底是聘僱還是承攬、路口舉牌發文宣的非典型勞工都是一樣,難道不受到勞基法所保障,但卻付出勞動力換取薪資、生活費的人,其勞動條件就不受政府照顧嗎?他們的權益誰要幫他們把關捍衛呢?

    我要求勞工局,即使約聘僱在目前的定義還不算是勞工,但身為高雄市捍衛人民勞動權益的最高主管機關,其權益應該一同來把關。

    #處分配合禁菸商家若發現菸蒂將被處1200至6000是否洽當

    今年九月開始,高雄市19大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業者,共1023家店面將配合政策,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且不得提供菸灰缸,宣導期3個月後,12月1日起取締違規。但在近期又收到一張環保局宣導通知,店面前騎樓或人行道範圍內,有「菸蒂」或一般垃圾5件以上之廢棄物者,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2款開罰1,200至6,000元罰鍰。

    在業者不提供菸灰缸的情況下,菸蒂沒有辦法讓抽菸者集中丟棄在菸灰缸,雖然業者配合政府設置禁菸區,但業者並無法控制菸蒂是否他人會隨意丟棄,甚至從別處遺落到騎樓。維護清潔是店家的責任,但一般商家並無法在24小時緊盯是否有人丟菸蒂。懲罰配合禁菸政策且並未違規的業者(菸蒂並非店家所丟棄),這樣的政策是否過當?我要求環保局針對此政策重新檢討,不應該處罰非丟棄菸蒂的人。

    #高雄市議會
    #市政質詢

  • 職務加給定義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9-27 2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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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一開頭就要先狠狠的打臉米編自己,因為我就曾經是那個不看薪資單的人😂😂😂只要錢有準時進帳戶就好(結果之前離職還被公司要回薪水,因為他們加班費算錯了= =)因此!今天就要花一點時間來跟大家說明有哪些項目應該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老樣子!我們會分成三部分來說明:
    ·
    ❶工資的定義
    在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中對於工資已經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更簡單一點來說,工資是採實質認定,不會因為形式上所使用的名稱為何而受影響。簡單來說,屬「勞務對價者」均應認列為工資,當在計算加班費、資遣費(平均工資)或投保薪資時,便應將所有工資項目加總計入。
    ·
    在這裡我們也要提一下關於「經常性給予」,有些前輩認為認為所謂的經常性不一定是逐月發給固定數額的情況才算,而是在公司制度下,只要勞工達到該制度的標準就能獲得的報酬,也就會符合經常性給予的特質✨✨
    ·
    ❷工資會影響到哪個部分?
    1.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在計算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加班費時,是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礎,此外也會影響到請假所扣的金額,一定要注意啊⚠️
    2.平均工資
    計算資遣費、舊制退休金、職災失能補償、職災死亡補償時皆應以員工的「平均工資」作為基礎,也就是特定事由發生前六個月內工資總額除以6後所得的金額。
    3.勞保健保投保薪資
    勞健保投保、勞退提繳金額應以工資總額對照級距表後加保,如果未依規定投保,員工請領特定給付後衍生的損失反而能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4.職業災害原領工資
    員工在職災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按「原領工資」予以補償,以月薪制人員來說,應按其受傷前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的總額換算成日工資來補償。(更多說明可以參考之前寫過的文章:遇到職災怎麼辦?一看就懂職災處理流程!)
    ·
    ❸有哪些常見的工資與非工資項目呢?
    🍄常見的工資
    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績效獎金/職務加給/交通津貼
    以上這些工資項目通常會與員工出勤狀況或工作表現有高度相關,所以具有「勞務對價性」,通常都會被認定為勞基法所稱的「工資」喔。
    🍄常見的非工資
    年終獎金/三節禮金/差旅費用/醫療補助/賀禮奠儀/團保保費
    如果與員工的工作表現較無關聯,或只是雇主依照公司盈餘甚至是臨時起意所發給補貼,會比較傾向於「恩惠性給予」,可能就不算是「工資」,老闆在計算前一篇所說的加班費或資遣費時,就不用把這些項目計入了(趕快筆記)
    ·
    實務上要判斷不同的薪資項目到底是不是「工資」,其實是採「實質認定」,不會因為形式上所使用的名稱為何而受影響,這也是為什麼有許多勞資爭議或訴訟,追根究底都只是在爭執薪資結構中的某個金額算不算是工資。希望我們簡單的介紹,可以讓各位心中有點小小的概念,如果遇到比較複雜的問題時,就想起我們來預約諮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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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職務加給定義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8-23 17: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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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軍公教年改釋憲,大法官非常重視,不僅「插隊」列為優先議案,還罕見召開公開說明會與言詞辯論庭,今(23)日下午公布781號(軍)、782號(公)、783號(教)解釋,宣告3年改案「部分違憲」。

    年改釋憲結果今天公佈,大法官宣告781號、782號、783號解釋「部分違憲」。
    年改釋憲結果今天公佈,大法官宣告781號、782號、783號解釋「部分違憲」。
    1、大法官認有違憲法保障平等權3起釋憲案,違憲部分主要針對退休軍公教轉任「私校教職」,大法官認為有違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2、部分條例未違憲 要求相關機關明確定義
    此外,公改與教改67條、軍改34條規定「軍、公、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大法官也認為,這與年改條例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的改革目的不盡一致,要求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文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月撫恤金或遺屬年金,才能符合憲法體系的正義要求」上述內容大法官認定未違憲,但要求相關機關明確定義。

    根據公改條例77條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以下情形…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大法官認為有違平等權
    軍改條例34條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大法官也認為有違平等權。

    教改條例第77條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大法官同樣認為有違平等權。

    由於本起年改案是立委提出,沒有「禁搭便車條款」問題,解釋文一出,適用全體退休軍公教人員,相關機關也應依解釋文意旨,做出符合大法官意見的修法與因應方案。

    軍公教年改去年7月上路,所得替代率預計於10年內調降15%,為了避免衝擊過大,逐年以階梯式遞減1.5%,並設計樓地板下限以保障最低生活水準,3者中,軍人因為工作性質特殊,相較於公教人員,所受的影響最小。

    退休人員認為年改本質有違憲法上的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比例原則,不但以個人名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也透過監察院與立委提起,不過,最後僅立委的提案獲得大法官採認合乎程序,今年5月決議受理。

    年改上路一年,國家雖然節省281億元支出,但也造成退休軍公教不滿,各自組成團體表達訴求,軍人組成的藍天行動聯盟赴立法院抗議時,秘書長繆德生攀爬立院外牆時不慎摔落身亡,成為年改憾事;而不少符合退休資格的現役軍公教人員,則因憂心退休生活不若以往,而選擇續任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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