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職務列等表訂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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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的網紅台南市議員林易瑩,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02:05 #品格教育可能是宗教入校破口? 今日市議員林易瑩針對國小校園晨光時間志工入校教導品格教育的課程內容提出疑慮,根據中央品格教育網內容指出,品格教育具體推動內容結合了三好校園、靜思語、彩虹品格教育、弟子規及讀經教育等,其中三好校園的前身為1998年星雲大師與時任國民黨副總統連戰共同推動的三好...

職務列等表訂定 在 曾俊傑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9 13:39:57

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市政總質詢 高雄經濟岌岌可危,市議員曾俊傑今天(15日)進行總質詢,要求市府做好包括水電土地人才等的準備,才能有效招商引資,吸引人潮回流高雄,他強調市府要提出因應方案,不要再自我感覺良好。 市議員曾俊傑表示,觀光旅遊業範圍包含有飯店、餐飲、交通、購物等廣大市場,可以說是經濟指...

  • 職務列等表訂定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27 13: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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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 職務列等表訂定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30 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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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因為警察執法屢屢發生爭議,星期三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臨時變更議程,加入「警察近期多起執法爭議事件侵害人權」專題報告。
     
    面對因為身分查證而起的爭議,其實贏回民眾信任的方法很簡單,就是 #訂定指定臨檢地點具體準則 、#落實異議程序和追蹤改進 ,還有 #不要動不動拿侮辱公務員罪壓人民。
     
    1️⃣ 建立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具體準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中壢分局盤查事件的起因,是因為當事人經過被指定的新興路。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幾年前也是在被指定的台北轉運站遭到警方盤查。指定的程序,以及地點是不是合理、範圍有沒有過大,實務上也往往引發爭議。
     
    事實上,警職法第6條第2項明確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因此,指定必須可以達到「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的目的,以符合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要件,還必須是最小侵害的手段(必要性)。
     
    然而,對於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指定,警政署迄今沒有具體的指引或標準,全部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分局長以上)自行決定。
     
    為了讓分局長的指定合理適法,我建議警政署考慮建立指定的具體準則,以避免再度發生執法的紛爭。
     
    2️⃣ 系統性追蹤分析異議,持續歸納勤務經驗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雖然異議涉及警察職權行使界線的判斷,但實務上並沒有系統性地追蹤管考。例如統計異議次數、異議理由和成立與否等等,也難以歸納出常見的案例,更別說作為教案讓員警知道應該怎麼處理。
     
    只有系統性分析蒐集異議的情況,才能知道員警執法會遇到什麼問題,並進而可以建立更具體的指引,明確警察職權行使的界線。
     
    此外,不少人在行使異議權的時候,都遇到員警表示沒有帶異議單、要請同事送過來。甚至連臨檢也有這樣的狀況。
     
    既然異議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人民救濟最基本的程序,出勤時當然也應該準備異議單,以免虛耗時間和警力。
     
    3️⃣ 避免浮濫移送侮辱公務員罪
     
    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不少民眾在員警值勤時,可能自認沒有做虧心事,並因認為員警作法不當、心有不滿,進而口出惡言,因而被用侮辱公務員罪偵辦。「侮辱公務員罪」甚至可能是這些奉公守法的人,人生中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犯罪。
     
    為了知道相關案件的數量和情況,我請警政署研究,最近五個年度,警察移送幾件侮辱公務員罪?有多少是因為盤查而起?而移送之案件,不起訴及無罪之比率多少?
      
    以我當律師的經驗,過去絕大多數的案件中,人民只要和員警發生爭執而言語不慎,就非常可能被認定該當侮辱公務員罪。然而,近年越來越多法院判決,認為行為員警當時既然是在執行職務,勤務行為的良窳,本即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判決人民無罪。
     
    除了希望警政署釐清法律適用的狀況,我也希望警政署能好好思考:動輒因口角移送人民,究竟能維護員警尊嚴,還是升高警民對立?
    畢竟對經過這一趟司法程序的民眾,無論是有罪或無罪,恐怕都難以重拾對警察的信心。
     
    對於這些問題,警政署陳署長表示,關於盤查指定地點部分,會為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們訂定指引。異議案件也的確需要進行管考,以知道員警執法有什麼問題。而妨害公務部分,雖然有統計資料,但也沒有追蹤檢討,未來會再改進。 立法委員葉毓蘭 召集委員也當場裁示,希望警政署能夠將相關的建議 #照單全收。
     
    希望這些的改善措施,可以讓員警有明確的執法依據,更把無謂的衝突降到最低。
     
    也只有贏得人民的支持和信任,警察才能在這複雜多變的現代社會中,達成 #社區警政 #控制犯罪 的治安目標。
     
    ⚠️ 最後,造成基層員警疲於奔命,甚至執法不擇手段,還有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因素:#績效 和 #警民比。這些題目要比質詢當天談的盤查執法更深更大,我也會持續追蹤改善。

    延伸閱讀:【警政高層負起改革責任,別再演戲假挺基層】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02932066613836

  • 職務列等表訂定 在 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3 21: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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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算是另類的售後服務(訪後追蹤)嗎XD
    兩年多前,由慕哲人社企劃,主流出版發行,將我的故事收錄在《青年路入陣:十二位政治工作者的群像路錄》中,兩年多過去了,出版社還有持續關注著我們幾位的近況,再幫我們整理了一些近期所有努力和關注的事務。關心我們問政狀況的朋友不妨點進去看看

    #主流出版329青年節特別企劃
    《青年入陣:十二位政治工作者的群像錄》回顧專文

    職務相同 系列2
    在苗栗國堅持改革的客籍代議士

    陳光軒 (現職苗栗縣縣議員,2018年11月24日連任成功)

    「客籍背景、科技大學畢業、學生時期參與社會運動與選舉事務、曾任謝長廷隨行機要、立法委員地方服務處主任、2014年返鄉參選艱困選區、苗栗縣縣議會民進黨黨團總召、非政治世家背景、非全國知名政治人物」,這是挑選苗栗縣第五選區縣議員陳光軒的原因。

    陳光軒以謝系子弟兵為榮,訪談時經常提到謝長廷院長,謹記「唯有精確,政治路才能走得遠、走得長」放在心上。《天王子弟兵的返鄉路》內文記載,「頭份服務處二樓的辦公室中,書櫃擺滿歷次案件紀錄的資料夾,窗邊的五張高腳椅堆滿預算書與計畫書。身後的白板上的密集資訊……」近期詢問陳光軒第二任政務推動進度,「就職已2286天、服務案件 4645件、爭取經費 123,983,365 元及六位律師輪值法律諮詢,各環節都持續努力服務。白板中央寫著任期內推動事項:包含勞工權益扶助辦法、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大型群眾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議事透明化(議事直播)、揭弊者保護作業原則、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等17條自治條例及行政規章。他堅持「五不一沒有」的選戰策略,也就是不插旗、不綁樁腳、不招待旅遊、不辦造勢活動、不買票、沒有炒米粉。近期詢問第二任期最優先推動的事項,陳光軒回覆,「修正『苗栗縣縣議會議事規則第十二章第59條』最有難度,我預計本屆任內修正案都難過議長這關。但我仍各個分組審查的委員會,委員的產生也應修正制度,尊重每位議員的意願,開放登記進入各委員會,該委員會登記超過組成席次時即用抽籤方式產生委員,審查會召集人由委員共推,審查會的組成也需每年輪調,才符合民主、法治的普世價值。」陳光軒長期見證政治攻防,明知現今議會結構很難引起共鳴,但是他仍然不輕言放棄。如同陳光軒認為政治工作者該具備的條件,以「心理素質與適應力」這兩種能力要「好好鍛鍊」,「如果太在意別人對你的讚譽、毀謗、抹黑或批評,很容易卡在死胡同。」

    陳光軒以自身經驗分享,「技職體系出身進入政治圈,的確實是少數;但能在這樣艱困、很惡劣的戰場生存下去,就表示學歷背景並不是絕對的要件,只能說,學歷和背景學識、知識上的輔助。」他曾告訴新文化營隊學員:「只要直接跳下去一個月,就會發現政治實務經驗遠比學術理論重要。」但是,若學術理論作為參政輔助,或許會有更多心得。「其實適應力反而比較重要。有些人是該領域的資優生,但是無法適應政治現實的框架,建議別入行。」他也強調,「先確認自己準備充足與深思熟慮比較重要。」

    《天王子弟兵的返鄉路》文末提及,「2018年,苗栗縣第五選區議員選舉,應選八席,共計有十七人登記,其中只有三位議員爭取連任。本屆候選人至少有五位未滿四十歲,除陳光軒是民進黨推薦之外,其他是披掛國民黨、時代力量與無黨籍的戰袍,就年輕一代的候選人之間,競爭尤其強烈。我們靜待開票那一夜,苗栗縣民決定『誰上誰下』。」近期詢問新人參選與爭取連任的困難度,陳光軒回覆:「連任確實比第一次當選讓人感到沈重,大家對於青年參政總是抱著相當大的期待與新鮮感,初次參選的年輕候選人,可以獲得的關注及期待很容易投射在選票上,爭取連任者先前付出的努力及政績可能在高張力的選舉被稀釋掉,最好的方式就是候選人本身一屆要比一屆更能掌握地方的需求與處理解決問題的能力。」陳光軒驚險連任,從第一屆選票7417票,滑落到3746票,主因包含大環境等主、客觀條件,可以得知他口中的「沉重」滋味。放眼2022年的地方大選,陳光軒表示,「本屆苗栗縣縣議會,許多青年候選人當選,會激勵更多有志青年投入;但是,青年參政的市場是否有隨著2018年乃至2020年總統大選持續成長,感性上我希望有更多席次能一起前進,理性上我秉持比較保留的態度,根本的結構並未動搖,我們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陳光軒師承謝長廷,也不忘身為客家人的身分與責任,他目前是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客家社會與文化碩士在職專班,「苗栗是客家大縣,我是客家人,也會講客家話,但在面對地方長輩時,在文化面與歷史面的了解仍有所不足,身為家鄉的民意代表,我想結合現實與學術,理出相關的對策。」他發起「(東聲)老戲院復興運動」,就是出於對故鄉的文化產業、兒時的城市記憶。「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粉絲專頁於今年3月19日,發布與《回憶裡的電影院》的短文,藉由東聲電影院回憶過去苗栗電影業的發展史。

    說明:
    苗栗縣縣議會議事規則第十二章第59條
    審查委員會之人數、人選及召集人,由議長就議員中擬定,提出大會通過之,但每一議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原則。

    #爭取經費 123,983,365 元
    #免費法律諮詢
    #任內推動完成訂定及修正完成自治條例及行政規章共十七案
    #議事透明化推動完成

  • 職務列等表訂定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5-28 18:41:56

    02:05
    #品格教育可能是宗教入校破口?
    今日市議員林易瑩針對國小校園晨光時間志工入校教導品格教育的課程內容提出疑慮,根據中央品格教育網內容指出,品格教育具體推動內容結合了三好校園、靜思語、彩虹品格教育、弟子規及讀經教育等,其中三好校園的前身為1998年星雲大師與時任國民黨副總統連戰共同推動的三好運動,其他項目亦帶有強烈宗教色彩,若循此教學內容所言,難保成為志工入校傳教的破口。
     
    市議員林易瑩再三強調,此次質詢非針對特定宗教,而是教育基本法明確指出教育本應中立,不得為特定宗教宣傳,林易瑩更要求教育局應隨時掌握現況,以預防心態嚴謹審查所有志工團體入校使用的教材,保障學童的受教權。
     
    06:25
    #強制講習,勞權教育超前部署
    對今年台南勞檢員正職員工比例在市政團隊和勞工局的努力下即將提升一事,我予以肯定,但台南勞權現狀仍有不少待改進的部分,從去年勞檢清冊,可知仍有許多雇主因不同原因被多次開罰。因此,我提議市長和勞工局在台南勞權教育部分超前部署,比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道安講習模式,訂定地方自治條例,強制台南雇主於違反勞基法等相關法規時除現有裁罰外必須另參與勞權講習,這樣的做法除使中小企業和新創產業雇主可獲得完整的勞基法基本認知,避免再犯外,更可讓知法犯法的大企業付出額外的時間成本,相較於目前動輒重罰兩萬的勞基法,更能對其達成警戒目的。
     
    依照目前地方制度法,勞資關係及工商輔導本為地方自治事項,且台北和台中都對此有比中央更嚴格的自治條例,在已有前例的情形下,我要求市政府研議於地方自治法規中,在不變動現行勞基法罰則前提下,增加強制勞權教育的可能性。
     
    11:05
    #社會住宅,越蓋越多還越少?
    興建社會住宅部分,台南市政府都發局於2019年11月22日「台南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二期計畫記者會」指出公辦都更部分將可提供210戶的社會住宅,但根據2020年5月20日報導,台南市公辦都更完成招商簽約可提供戶數為180戶。黃偉哲市長表示,會在今年內達成210戶的目標,並努力爭取更多的興建戶數。都發局長指出,180戶社會住宅僅是第一期的部分,將在暑假前後開始第二期招商,預期總戶數可以超過210戶,並在3年內完成興建。我再三強調社會住宅的滾動式檢討,總是越滾越少、越滾越慢,台南在社會住宅議題上本就發展較慢,請都發局加緊腳步,迎頭趕上其他城市,另外滾動式檢討應該是隨時現下狀況做策進,而不是當成果未達期許就將未來尚未發生的事物納入現下的政績。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部分,由台南市政府提供資料中顯示,第二期包住代管計畫截至109年3月31日共媒合146件、達成率約12.1%,我能理解在武漢肺炎疫情影響下,業者在開發新房源及媒合房客勢必更加困難,但達成率不佳仍舊是現實狀況,都發局應審慎思考策進方法。都發局長表示,第二期包租代管媒合數量截至今日已有242件,會再繼續努力讓媒合數量提升。
    過去我在業務部門報告及總質詢皆多次提起社會住宅相關議題,希望台南市政府可以將好的政策持續推廣、普及,落實居住正義,也感謝在基層共同努力的夥伴,期待未來可以看見更好的達成率。台南的社會住宅或許是剛開車、開慢車,但只要目標不變,終究可以抵達終點,大家一起努力。
     
    17:35
    #消防員勸募住警器也要算評核?
    針對住警器預算,在108年消防局共編列100萬元以及中央補助暨地方自籌29萬6000元購置5115顆住警器;109年消防局無編列任何預算,中央補助暨地方自籌21萬6千元購置857顆住警器,消防局長指出,目前住警器裝設率已達百分之七十幾,裝設次序第一優先的部分也幾乎完成,由於在庫存還有民間捐贈的2萬6千顆住警器,因此尚不需要編列預算購置。
     
    我非常感謝民間團體捐贈物資、協助市府推動市政所需,我也曾在疫情期間媒合民間力量捐贈C級防護衣予消防局,然而根據「台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度防火宣導執行計畫」,消防局將勸募住警器做為消防人員業務評核標準。民間團體的付出我深表感謝,但不該以要求或記功嘉獎的方式促使基層消防夥伴必須負擔勸募的業務。消防局長指出,該份評核表是在過去裝設率較低的時空背景下訂立,目前已經沒有需求,會在總質詢後迅速將該部分廢止。
     
    此外針對住警器裝設部分,我認為消防局在裝設住警器過程中最常接觸的三大族群,過去多由其他局處如民政局、社會局等辦理相關業務及清冊製作,消防局相對不熟悉,民眾也較為陌生,消防員登門輔導裝設住警器被當成詐騙集團或因恐懼拒絕裝設者時有所聞。希望其他局處可以更主動協助消防局,訂立明確執行計畫、建立制度,避免因各區域消防同仁與當地里長或區公所熟識程度不一,造成裝設情況出現區域差異。
     
    透過區公所社會課通報需求、里辦公處開放民眾申請回家自行裝設、里長里幹事陪同消防員到府安裝、社會局社工與消防員聯合到府併行訪視三大族群業務等方式,在不過度增加基層業務的前提下促進各局處的互助協力,形成良性循環,才讓台南市政府的市政推動更加順暢。
     
    27:34
    #公園違停怎麼辦?
    目前台南公園綠地中常有駕駛或違停汽機車之情事發生,儘管公園管理上有負責巡查之人員,但無法24小時都在原地守候,因此常需要倚賴民眾通報或檢舉,來協助取締。
     
    我接獲陳情,陳情人以清楚拍到機車及行為人的照片向工務局檢舉,但卻獲得工務局以「《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內規定違停的罰則對象是行為人,而照片只拍到機車,難以認定機車持有者是否等同行為人。」為由拒絕開罰;但就去年的開罰記錄來看,只要檢舉人提供拍攝到機車的照片就可開罰,並未要求將行為人入鏡,這樣的結果,很明顯有標準不一的狀況,因此我要求工務局對此情形徹查檢討,讓檢舉成案的標準一致,同時也應檢討台南各公園周遭的停車空間,並加強對公園內違停和駕駛的取締,把公園還給使用公園運動、休憩的市民。
     
    34:43
    #T-bike站點怎麼架?
    上述公園違停外,其實台南的人行道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汽車、機車、攤商違停嚴重,民眾無法安心行走在人行道上,常必須冒著危險走至車道外,造成諸多不便及意外險象環生。另外,人行道數量不足也是一項困擾台南很久的大問題,這兩個問題也間接導致T-bike站點的架設無法普及,因為公共自行車站點依規定須設站於公有土地,其中最為常見的公有土地便是人行道,自行車站體的設置要求最少要長度22米、寬度3.5米以上,若人行道長寬不足,便會影響到設站,同時,越少的人行道也就代表越沒有空間可供公共自行車設站,那我們的站數當然也就長不起來了。
     
    我要求市府,末端運輸網路的規劃要盡快完成,行人的路權當然也不能忽視,透過人行道跟公共自行車站的建設以及違規取締,才是快速建置完善大眾運輸系統的捷徑。
     
    38:41
    #永康親子館咧?
    永康的新生兒數量,近幾年都是台南市行政區裡數一數二多的,卻一直無法設立在地的親子館,在上次我的總質詢當中,市長也提到目前的方向之一,是針對現有閒置空間進行盤點,從中尋找適合的場地,而我在這次大會期間也督請財稅局盤點永康地區的低度利用空間,我們若有閒置的空間,就應該要有效率的運用。
     
    在總質詢當中,我也質詢社會局長,目前永康設立親子館的規劃進度到哪裡了,局長提到在未來可能會朝向搭配社會住宅新建的空間,規劃設立親子館。我理解目前永康寸土寸金,在找尋適合設立親子館場地的方向上,不管是搭配新建社會住宅,還是閒置空間再利用,都希望市府可以加緊腳步找到適合的空間進行規劃,讓永康的小朋友能夠早日擁有自己的親子館。
     
    40:11
    #無障礙廁所空間有障礙!
    永康探索公園內的無障礙廁所長久沒有維護,廁所內堆積雜物、欄杆鏽蝕嚴重,根本幾乎無法供身障者使用,且緊急按鈕離馬桶過遠,若如廁發生意外,身障者也難以觸碰求援,我認為這些缺失如果是台南各地區公園的常態,那是對身障者的需求極不尊重,因此要求工務局針對全台南所有無障礙廁所進行盤點,務必將失修的設備改善,讓身障者的生理需求也能受到保障。
     
    41:30
    #祥合公園景觀做半套!?
    公七公園在今年二月風光地啟用,但近期有民眾和我反映,公園周遭的排水渠道環境仍然處於未完工狀態,今天在總質詢確認該區的負責單位為水利局,我希望市府盡快解決,應將公園裡進入排水渠道的入口圍籬設置齊全,以免有民眾或孩子誤入發生事故;接下來是登革熱好發的季節,未完成的疏濬工程導致水流阻塞易孳生蚊蟲,應盡速處理,莫讓渠道環境成為病媒蚊繁衍的溫床。水利局長則承諾,會責請相關廠商進行改善。
     
    42:57
    #公車站整修,公車停不停要說啦!
    我接獲民眾陳情,近日永康區內因為有道路工程施作導致公車暫停靠站的狀況,民眾早起出門工作才發現公車不會經過,必須步行到下一站才可以搭乘,並且該路公車行經奇美及成大醫院是許多需要看診的長輩時常搭乘的路線,公車管理處卻沒有在站牌有任何標示告訴大家暫停停靠的預計時間,也沒有任何臨時停靠站的設置,造成許多民眾的生活受影響。
     
    我一直希望台南能夠逐步培養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觀念,但倘若政府不將大眾運輸的品質提升,我們如何讓市民產生對大眾運輸的信賴感,我相信許多人都有因為公車誤點或班次過少造成時間安排延誤的經驗,這也是我一直提出要檢討的問題,希望交通局好好努力。
     
    45:08
    #工策會,若亂來不違法?
    工策會長年爭議不斷,我已經在之前的會期中指出工策會的諸多疑問,但至今仍沒有改善的跡象。於是,我於今日質詢時提出幾個疑問,針對工策會成員是否為公務員及兼職是否違法一事,詢問南市府人事處、法制處及政風處,並得到三個局處回應,表明工策會並非市府法定機關,因此也不具有公務員身分,在該情況下若兼職經營其他生意,無違法問題。
     
    這樣的狀況非常荒謬,工策會請領市府數千萬經費補助,其成員卻不像公務員受法規規範,若利用職務之便經營自己的事業也無法可罰、完全無法監督,這些結果的出現都係因於:目前台南沒有針對工策會的法源依據,對此我也一再要求市府,盡快完善工策會的相關法源,同時也要納入日落條款,讓工策會業務逐步回歸經發局。若經發局因為業務回歸而導致工作量增加無法負擔,也應該盡快研擬增加員額編制,以補齊空缺。請黃市長拿出道德勇氣,解決工策會長年爭議!

  • 職務列等表訂定 在 許又仁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5-08 09:36:59

    【里鄰預算合理配置】
    【提升為民服務功能】

    又仁在5月3日的市政總質詢中,再度提出編列鄰長工作交通費的主張。

    身為市議員,又仁認為,市府要加強對市民的服務,不僅要給鄰長相應的工作津貼,市府對所屬約僱員工的待遇也要合理提升,並要補足社工員額、讓幼教師資零管控。這樣才能讓市府員工無後顧之憂,提升公共服務品質。

    在和黃市長一來一往的詢答中,又仁認為相關疑義需要釐清。

    黃市長認為,鄰長功能不清楚,市府也無法要求鄰長工作表現。但又仁認為這樣回應是不妥當的。雖然鄰長是由里長報區公所遴聘,從事為民服務工作。但市府訂頒的「臺南市鄰長遴聘實施要點」中,如果鄰長有「未配合執行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辦之為民服務工作,有具體事證者」、「無正當理由而未出席鄰長會議、里基層建設座談會及未配合推動里辦公處辦理各項事務者」、「鄰長經聘任後一個月內,因故無法或不願執行職務者」等情事,里辦公處可以報請區公所解聘,或由區公所主動辦理解聘。因此,市府當然可以要求鄰長的工作表現。

    基於榮譽感和服務熱忱,本市各區里的鄰長,實際上為市府做了許多為民服務的工作。但黃市長不能在面對發放鄰長工作津貼的問題時,回過頭來說鄰長功能不清楚,市府不能要求鄰長做事。這言下之意似乎是,黃市長認為沒有發放鄰長工作津貼的需要。

    民政局之前說,市府每年補助每位鄰長32,328元,包含健保費補助及每年辦理一次的里鄰長文康活動。但事實上,只有20%的鄰長有健保費補助,里鄰長文康活動,因為工作或家庭等因素,不是每個鄰長都可以參加。市府的回應已經在鄰長當中引起偌大反彈了,因此,又仁認為市府欠全市的鄰長一個道歉。

    鄰長絕不是任何一個政治人物的樁腳,如果過去曾有過這種現象,那把鄰長的工作內容法制化和給予相對合理的工作津貼,反而是正本清源的做法。在雙北、桃園、台中,對鄰長的工作內容都有明文規範,也發給每月1500元到2500元不等的工作協助費或交通補助費。

    而台南市在里鄰整編後縮減的經費,正可以支應編列鄰長每月1000元至2000元的工作交通補助費,這就是又仁一再主張的「預算合理配置」。


    訂定鄰長服務要點,明文規範鄰長工作內容,杜絕對鄰長的污名化;合理里鄰預算配置,編列鄰長工作交通費,這就是又仁的明確主張。

    #公共議題需要理性討論
    #法制化導入正軌才健康

  • 職務列等表訂定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10-29 14:50:25

    今(29)日林佳龍委員在司法暨法制委員會針對總統府預算質詢楊進添秘書長,國安會袁健生秘書長。林佳龍於委員會上提出主決議,要求總統府於本會期內提出國安會組織法修法草案,明文訂定國安會官制官規事項與諮詢委員權益相關之事項等。

    林佳龍質詢楊進添,當前整個經濟就業情況不好大家都共體時艱,總統府在這一次送出來的預算有沒有這樣的考量?馬總統有沒有苦民所苦做一些減少支出?楊進添表示,整體總預算歲出是減少6.9%,國務機要費本來要回復過去的標準,但參考使用的情形,總統要處理的國家事務太多,所以沒有刪減。林佳龍隨即反問,過去刪除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是不是太過黨派的考量?楊進添沒有正面回答。林佳龍舉例,總統府車輛58輛、駕駛44位,等於一個人駕駛超過一輛以上, 又要新增兩輛公務車54萬及103萬,且新增特種勤務車一輛,這些都是可以報廢後就不要新增汰換了,他贊成提案刪除車輛的新增,「總統府有沒有誠意就從這些預算去看!」。

    林佳龍質詢國安會袁健生秘書長,隨著憲政民主變遷總統職權轉變,相關國家安全人事幕僚必須要強化,但是國家安全會議目前僅以內規核定諮詢委員為專任有給職,並參照部長級薪酬,完全欠缺法律依據。他向袁健生提出質問,國安會預算才三億台幣,身為前國安會諮詢委員,他認為是偏低編列的,國安事務要有權、有錢、有人,但最重要的事要相對的法制化,國安會可不可以在這裡表達將向立法院提出國安會組織法修法?

    林佳龍委員更提出,目前國安會組織法第9條定有諮詢委員人數外,關於該些委員的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該組織法皆未明文規定,國安會應該修改國安會組織法反映我國憲政的民主變遷。袁健生回答林佳龍的質詢,「你比我有經驗,請委員給予指導」。林佳龍隨即指出,2003年國安會組織法的修正案已經擬得差不多了,秘書處應該把研議的結果呈給秘書長,在這個基礎上再做修正,趕快向立法院提出。

    林佳龍向袁健生說明,國安會是一個幕僚機構,不是情報機構也不是一個行政機構,最重要的相關單位的是國安局,他問袁健生,國安會平均一年跟國安局預算有關的額度是多少?袁健生回答:「我想你比我清楚,是不是您告訴我一下,我回去再好好去參考。」林佳龍表示,單單基於總統的指示的國安局業務,由國安單位在執行的情報及研究工作是一大筆經費,其實並不在於本會的三億元是多或是少,能否善用協調聯合運用才是關乎國安會的成敗。袁健生在答詢台上感謝林佳龍的指導。

    附錄
    主決議

    隨著憲政民主變遷總統職權轉變,相關國家安全人事幕僚必須要強化,惟國家安全會議目前僅以內規核定諮詢委員為專任有給職,並參照部長級薪酬,實欠缺法律依據,且除於其組織法第9條定有諮詢委員之人數外,關於該些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該組織法並未明文規定,爰要求總統府於本會期內提出國安會組織法修法草案,明文訂定國安會官制官規事項與諮詢委員權益相關之事項等。

    提案人:林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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