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聲請調查證據 理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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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聲請調查證據產品中有2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39的網紅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事案件就是決定犯罪之人如何調查及處罰的案件。 刑事案件概略可分為偵查及審判階段。所謂偵查階段,指警察機關、調查局及檢察官階段,也就是警局、調查局做筆錄及地檢署偵查庭之階段。審判階段則是指法院階段,又可分為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及三審最高法院。 刑事偵查階段決定了該案件的走向,若是調查得知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

聲請調查證據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10:09:21

#一起讀判決 #證據開示 #國民法官 司法院提出的國民參審草案是一種三階段證據開示,這三階段是這樣的: #第一階段 當檢察官在準備程序書狀中,請求在審理中調查某些特定證據,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應該先把這些證據、審前筆錄或其他書面提供給辯護人。檢察官要聲請調查的證據,通常就是對被告不利的...

  • 聲請調查證據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4 10: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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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就是決定犯罪之人如何調查及處罰的案件。

    刑事案件概略可分為偵查及審判階段。所謂偵查階段,指警察機關、調查局及檢察官階段,也就是警局、調查局做筆錄及地檢署偵查庭之階段。審判階段則是指法院階段,又可分為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及三審最高法院。

    刑事偵查階段決定了該案件的走向,若是調查得知有明確犯罪事實,可能會起訴,若是查無實證,則為不起訴。遭遇刑事案件,通常是指收到傳票,傳喚通知書,或是警方上門調查,甚至執行搜索逮捕。

    由於偵查不公開,打電話去問警方是什麼案件,一定不會得到答案, 任何犯罪在偵查階段的答辯方向及作法對將來案情影響都甚為重要。輕微犯罪若做法妥當,檢察官調查後可能緩起訴甚至不起訴。不管接到了起訴書、不起訴書、緩起訴書,代表偵查階段告一段落,如果是起訴案件將會移到法院去開庭,由法官決定是否有罪。

    偵查階段的筆錄可以說對案情影響起絕對的作用,有句話:【案重初供】。也就是第一份筆錄可能會拿來做為判決有罪無罪的重要參考。在這裡也必須要強調,務必與律師開會討論後再前往作筆錄。如果是突然被搜索逮捕的情況下,也務必在律師到場討論前,保持沉默,緘默權的保障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之權利。

    刑事案件若起訴,則進入法院階段,對於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將加以一一檢視,交互詰問聲請調查證據以及對於案件的答辯,言詞辯論,決定被告究竟有罪無罪,若有罪要判刑多久,都是在這個階段處理。

    由於刑事案件是流動的,沒有絕對的做法跟標準,經驗法則居多,法院裁判脫離不了證據價值判斷之自由心證,可謂牽一髮動全身,一錯則全部錯,刑事案件必須要由專業人士評估,才能在當下做最好的判斷,爭取最有利之方式。遭遇刑事案件,能立即的尋求專業人士協助,針對案情比對而評估,配合最新實務的見解與運作才能確保自身最大權益。

  • 聲請調查證據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07 07: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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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7期 📌同一待證事實有多項證據時應如何處理?/陳瑞仁(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
      
    國民法官審判正在各地方法院展開模擬法庭演練,其中最常見之爭議之一,係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面對同一待證事實有多項證據時,以所謂「最佳證據原則」要求檢察官縮減證據項目。然而,刑事訴訟法與國民法官法並無所謂「最佳證據原則」的明文規定,此原則內涵為何?是否妥當?實值探究。在本文,陳瑞仁檢察官借鏡美國法之實務案例,辨析「最佳證據原則」一詞之正確意涵,並就同一待證事實有多項證據之處理方式提出建議。
     
    ✏關鍵詞:最佳證據原則、the best evidence rule、同一待證事實、證明力、證據能力、篩選證據
     
    ✏摘要:
    國民法官審判正在各地方法院展開模擬法庭演練,其中最常見之爭議之一,係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面對同一待證事實有多項證據時,以所謂「最佳證據原則」要求檢察官縮減證據項目(而辯方亦因法官有此種操作之傾向,也經常在書狀中主張以「最佳證據原則」駁回檢方之聲請調查證據)。然刑事訴訟法與國民法官法並無所謂「最佳證據原則」的明文規定,此原則內涵為何?是否妥當?實值探究。
      
    ✏試讀
    🟧本地法有所謂「最佳證據原則」嗎?
     
    依士林地方法院今年(民國110年)2月至3月所模擬案件(110年度模試訴字第1號)之辯方準備程序書狀,其所謂「最佳證據」係指邱鼎文法官撰文所述:「就不爭執之同一待證事實,如有多項證據可資證明,應儘可能慎選其中最佳證據(Best Evidence)聲請調查,以簡化審判期日調查證據之數量。例如:有數份偵訊筆錄均得證明同一待證事實時,有別於現行實務全部均聲請調查之慣行,宜聲請調查其中一份筆錄即可。此處所謂的最佳證據應從『是否為證明待證事實(含罪責及量刑事實)必要而不可欠缺之證據』的角度思考,如果必須聲請調查多項間接證據而證明某待證事實時,則宜儘可能彙整成統合性書面,以簡化審判期日調查證據之程序。」
     
    🟧證明力之強弱可以做為篩選證據的標準嗎?
     
    名詞之使用僅是表面問題,並不是問題核心所在。我們接下來要探究的,應是目前部分法官經常援引的「最佳證據」原則內涵為何?將之做為同一待證事實有多項證據時之篩選標準是否妥適?依前述邱法官文章所述「此處所謂的最佳證據應從『是否為證明待證事實(含罪責及量刑事實)必要而不可欠缺之證據』的角度思考」,似乎指只要提出最重要、最能一刀斃命的證據,亦即,最有證明力的證據就好,其他的證據沒有提出之必要性,應予駁回(如果有稱重,補強證據或情況證據絕對不是「最佳證據」,從而會被排除。至少目前部分之模擬法庭確實有法官如此操作)。果真如此,恐有違法律明文規定及刑事訴訟發現真相的最高宗旨。
     
    🗒全文請見:同一待證事實有多項證據時應如何處理?/陳瑞仁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07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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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調查證據 在 大胃袋律師aka蘇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14 10: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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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賀,車禍案件不起訴後重新起訴!】
    我們的告訴人因為一開始的車鑑會結果不利,而受到不起訴處分、交付審判後,在後續的民事訴訟調查,我們聲請調查證據而得到了有對我們有利的鑑定報告,我們判斷可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新證據」使用,所以建議當事人,可以重新提起告訴。
    之後,在我們極力說服檢察官下,成功讓對方起訴,而讓原本看似走到盡頭的案件再次出現轉機!
    最近屢傳佳報,待我們慢慢分享👌

    胡書瑜
    林士煉
    司馬仲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民事律師 #刑事律師 #商事法 #台中律師 #台北律師 #南投律師 #彰化律師 #法律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律師

  • 聲請調查證據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10-15 12:00:00

    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三方鑑定,依然遭拒絕。

    為何家長不能獲取自己未成年子女的解剖報告?這與偵查不公開有何關連?

    學者早已呼籲:解剖驗屍對死者家屬應無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對此,法務部長表示將進行檢討。

    2. 針對國安局與華航聯手走私牟利的醜聞,從7月開始,我一直追問:「華航員工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到底去哪裏?」,並公開呼籲檢方保全證據。

    ➡結果,北檢根本未認真追查。9月底,華航謝世謙董事長在國會謊稱「東西一直在倉庫」,我前往臺北關查證後,關務署才在民宅搜出大量走私品。

    ➡北檢發新聞稿說「僅漏報之消極行為未涉刑責」,試圖操弄風向。請問,華航員工徐世立開華航公務車,透過華航自主管理出口運出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如此「積極」的逃稅行為,為何未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更離譜的是,根據刷卡紀錄,總統府侍衛室黃柏維購買43條私菸。然而,北檢起訴書卻認定只有27條私菸,並以《貪污治罪條例》、《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

    ➡然而,黃柏維另外購買16條在哪裡?直到我9月25日質詢提出,要求北檢說明。北檢沒有回應,卻看到的關務署匆忙開罰。

    ➡同一個人的同一行為,27條遭到刑事偵查起訴、16條卻只有行政罰。請問北檢,這到底是什麼標準?

    4. 黃柏維被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提起公訴,依照起訴書法律見解:「為圖自己及他人之不法利益,明知違背法令,仍利用隨總統出訪之機會訂購大量免稅菸品,再利用返國當日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將購買逾法定免稅數額之菸品混入機邊行李免驗出關而獲得利益。」

    ➡依照這個法律見解,總統府諮議林家如隨總統出訪,同樣是利用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帶出37條私菸而獲得利益,同樣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此行為之成罪,與是否另外透過公務車運輸無關(涉及另一罪)。

    ➡但針對林家如利用職務上機會之圖利罪,北檢先前從未積極調查。但在此犯罪事實遭揭露後,卻急忙發新聞稿帶風向。

    ➡請問北檢:為何針對兩個公務員分別做出在法律上評價相同的違法行為,一個用行政罰處罰、另一個卻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法律的天秤一致嗎?

    ⛔ 附註:

    2019-10-2 財政委員會:改革不動產稅制 抑制炒作房地產
    https://reurl.cc/e5OdDj

    2019-9-25 從質詢到記者會,我已經把問題層次分得非常清楚了。
    https://reurl.cc/Napkjx

    2019-9-25 「消失的走私貨品、華航高層說謊包庇!」記者會
    https://reurl.cc/9z5V08

    2019-9-25 交通委員會:滿口謊言、包庇犯罪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6gEonM

    2019-9-25 滿口謊言、包庇走私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0zxpdA

    2019-9-23 滿口謊言的華航董事長
    https://reurl.cc/K6AYd9

    2019-8-2 請問華航高層:現在要不要出來道歉?
    https://reurl.cc/gvWpaQ

    2019-7-26 真的是「了不起、負責」!
    https://reurl.cc/ZnGqya

    2019-7-26 謝世謙到今天,還在包庇掩飾犯罪!
    https://reurl.cc/lLR4Dq

    2019-7-25 「華航高層 了不起,負責!」記者會
    https://reurl.cc/e5E7DW

    2019-7-23 「自行上網訂9200條菸?華航高層還在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b6Xaky

    2019-7-22 華航到現在還在說謊
    https://reurl.cc/1QY7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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