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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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11 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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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部份條文

    本次修法條文如下: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一、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二及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及第四百三十四條條文

    ⬛第四百二十九條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一

    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

    ⬛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二

    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

    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三

    聲請再審得同時釋明其事由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

    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四百三十三條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四百三十四條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相關書籍】

    🔸刑事再審與救濟無辜

    【作者】:王乃彥.朱石炎.吳燦.吳俊毅.林鈺雄
         林超駿.金孟華.陳運財.陳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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