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聲請調查證據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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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聲請調查證據意思產品中有2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偷了乾洗手,法院如何審判我? 有個人,在新北市的某個全聯偷了一些草莓夾心巧克力、幾瓶瓶洗髮精、1 條乾洗手凝膠。被抓到以後,檢察官對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呢? 如果你今天犯罪被抓到,檢察官在偵查之後覺得你有罪,就會起訴你,這時候案件就會進到法院...

聲請調查證據意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偷了乾洗手,法院如何審判我? 有個人,在新北市的某個全聯偷了一些草莓夾心巧克力、幾瓶瓶洗髮精、1 條乾洗手凝膠。被抓到以後,檢察官對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呢? 如果你今天犯罪被抓到,檢察官在偵查之後覺得你有罪,就會起訴你,這時候案件就會進到法院...

  • 聲請調查證據意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7 16: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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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偷了乾洗手,法院如何審判我?

    有個人,在新北市的某個全聯偷了一些草莓夾心巧克力、幾瓶瓶洗髮精、1 條乾洗手凝膠。被抓到以後,檢察官對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呢?

    如果你今天犯罪被抓到,檢察官在偵查之後覺得你有罪,就會起訴你,這時候案件就會進到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有一些一定要走的過程,像是證據調查、交互詰問、言詞辯論等等,run 完這一套流程的程序,叫做「通常審判程序」。不過,其實很多案件小到不行,被告犯的罪也沒有多重,如果還要走一套完整的刑事訴訟,其實是在浪費法庭上每個人的時間。

    所以《刑事訴訟法》針對輕微犯罪設計了「簡易判決處刑」的程序,簡化了通常程序的很多流程,讓案件能夠迅速確定,被告不用一天到晚去法院、法官也不用花那麼多時間審判,省時省力,節省大家的時間。
    ——
    ▶︎ 什麼案件可以走簡易判決處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要走簡易判決處刑,必須具備這兩個條件:

    1⃣️ 被告的自白或目前的證據已經足夠認定被告真的有罪。

    2⃣️ 被告犯的罪必須是輕罪。

    檢察官如果覺得符合條件,可以直接跟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就算檢察官直接起訴了,被告在法庭上自白認罪,法院也可以直接改用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也可以在偵查的時候,跟檢察官自白認罪,並且表明願意被判多重(或是緩刑),然後請求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如果同意,就可以根據被告同意的範圍,向法院請求判刑或緩刑,法院原則上只能在檢察官請求的範圍內判決。

    檢察官在請求之前,也可以問一下被害人的意見。視情況可以在被害人的同意下,要求被告道歉或是要被告賠錢。
    ——
    ▶︎ 可以判多重?

    一個進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法院就可以書面審理(意思就是不開庭,被告乖乖在家裡等判決書),而且法院也必須馬上判,不能拖時間。

    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必須是「可以宣告緩刑」、「可以易科罰金」、「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法律這樣規定,就像我們前面說的一樣,能用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真的非常輕微。

    因為這樣的結果,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大部分的時候都不用坐牢,但仍會留下犯罪紀錄(也就是所謂的「前科」)。

    而這個在全聯偷東西的當事人,最後也被法院判決拘役 50 天,可以用一天 1000 元易科罰金。
    ——
    大家有發現,被告偷了乾洗手凝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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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白話文運動 #SÉCHIÚ SECHIU

  • 聲請調查證據意思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07 00: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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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es金法尤物Day⚠️

        日前發生震驚全台的花蓮台鐵出軌重大事故,造成多人死傷,檢察官經過調查後,認為軌道上方包商的工地經理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但,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姓男子雖有羈押原因,但應有其他可替代的手段。因此裁定具保 50 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兩個月,也禁止與本案相關人士接觸。隨後,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原裁定遭花蓮高分院撤銷,發回地院,花蓮地院法官裁定羈押。
      說了這麼多,到底羈押與否的判斷標準是什麼?什麼又是具保、責付?不予羈押是否就是偏心壞人,就是恐龍法官?有錢人是不是真的如傳聞中的比較不會被關呢?
      羈押只是一種確保司法程序能夠順利進行的手段,只是要確保被告不會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並不是最後確定的判決;換句話說,受羈押的人,經過司法審判程序,其實最後有可能是清白的,沒有被羈押的人,最後也有可能經有罪判決,入監服刑。
        另外,因為羈押一關就是三個月,是為了確保審判公平的手段中最為強烈的,所以一定要有非常高度的懷疑被告會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才能羈押被告,如果只是輕微的懷疑,法院也可以責付給一定之人,受責付者,需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有點類似保證人的概念。
        至於具保,就是強度介於羈押和責付之間的替代手段,這邊也有一個很常被大家誤解的地方,就是具保並不等於罰金!具保的意思有點類似保證金,只要被告在審判程序終結前沒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行為,是會全額退還的;而具保的金額,法院會參考被告為上述行為懷疑程度以及被告的資力決定,所以具保金額多寡跟最後審判結果是完全無關的喔。
    其他替代手段:
        還有其他像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都是屬於羈押以外的其他替代手段喔,往往也會與具保或責付搭配裁定,以確保在保障被告權利的同時也可以確保審判的公平性。
        最後,來做個小小的結論,其一,羈押與否取決的是被告有沒有可能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跟實體犯罪的審理是完全無關的;其二,交保的金額多寡,也不代表犯罪的輕重,其性質趨近於擔保的概念,以上兩點小小的法律觀念借最近的新聞跟大家分享囉!

  • 聲請調查證據意思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25 12: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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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風5年接獲4次檢舉,
    竟稱「善盡行政調查之能事」?】
    【兩度去函一問三不知?檢調偵查不
    代表金管會可以無所作為!】

    ⚠️5年接獲4次檢舉,勞動部卻不為所動?

    近日國內勞動基金爆弊案,勞金局游組長涉貪炒股,復華投信、統一投信也被接連爆出涉案!從2014年12月至今,匿名檢舉游組長報告高達4次!其中檢舉內容,更不乏「行事跋扈,對龐大基金操作不公,且利用職權運作,選擇特定券商作為基金操作之合作廠商,且多次與券商飲宴應酬等情事。」等誇張行徑!

    如今看來,若這些檢舉能在當時就受到重視、妥善處理,或許早已亡羊補牢,即早的使游組長內神通外鬼的計畫胎死腹中!然而經嘉瑜日前去函詢問勞動部政風當初針對此些檢舉為何冷處理?對方竟回應當時已「善盡行政調查之能事」,但查無不法。

    嘉瑜不禁好奇,接連4次的檢舉都查無不法,勞部政風究竟是盡了哪些「調查之能事」?對方回應:「訪談局內同仁4人、外界投信業者12人,他們都說沒有」,這就是勞部政風所謂「善盡行政調查之能事」,簡直豈有此理!

    游組長被檢舉多次與券商飲宴應酬等情事早已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而飲宴的鐵證,游組長FB自己都有貼出照片,這些照片連嘉瑜都能輕易看到,勞部政風卻「查無不法」,面對嘉瑜的質疑,勞部政風回應是:「我們沒有追蹤游組長FB」,如此可笑的回應,卻好意思說自己善盡調查之能事?這何止是未盡能事,根本是敷衍至極!

    而這其中的對於數次檢舉函的調查失職,勞動部至今竟仍未去追究相關責任,究竟是敷衍了事、擺爛裝死,抑或是官官相護,互相包庇?事關千萬勞工的權益,勞動部什麼時候可以給全民一個交代?

    ⚠️責任通通推給檢調,金管會卻坐以待斃!

    在勞金弊案爆出投信涉案前,嘉瑜早已致電提醒金管會:這其中可能涉及圖利券商、拉抬特定股票等疑慮,請金管會盡速調查,金管會接電人員卻斬釘截鐵回應本辦:「日常監理查無異常、此案應與金管會無關等語」,現復華投信、統一投信接連被爆出涉案,也彰顯了金管會的調查態度是如何的消極怠慢!

    事前的散漫還不打緊,事後的推託更是令嘉瑜無語!投信涉案後嘉瑜持續追蹤金管會調查進度,金管會卻一概回應:「檢調現正調查中,我們會配合」,擺出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將責任全都推給檢調,卻忽略在刑事司法追訴之外,金管會針對此弊案,「依法」仍有繼續踐行行政調查與監理之職責。

    黃主委曾於12/17質詢時回應嘉瑜:「金管會的調查權限並不如檢調」,真的是如此嗎?

    勞金委外投信多達13家,復華、統一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投信涉案?」在這之中檢調的偵查有其侷限性,依據刑事訴訟法,檢調欲實施搜索扣押,需掌握初步證據並經法官簽核;反觀金管會依證信投顧法擁有的「業務檢查權」,只要是為了維護公益、市場秩序,不僅可以「隨時」請求投信提供一切財務報告,若遭拒絕還能直接前往現場檢查,並施以罰鍰、解職、甚至是勒令歇業等強制手段。

    對比檢察官處處受限的偵查權,金管會的檢查權更具機動性、即時性,能夠做到事前防止、防患於未然!更不用說依金管會組織法,金管會還能主動報請檢調聲請搜索票!

    證據的保全有其急迫性,統一投信相關涉案人員於日前遭拘提時,曾迅速將涉案訊息全數刪除,若真有其他投信涉案,在現今風聲鶴唳的情況下,恐早已著手進行滅證,在檢調因證據不足而舉步維艱的時候,不正是金管會的事前業務檢查權發揮功能的時機嗎?然而投信涉案爆發至今,我們看到的卻是金管會不斷的以拖待變、毫無作為!

    我們期待吹哨者,但當對游組長的檢舉一再石沉大海、對可能涉案的投信,金管會也置之不理,有再多吹哨者又如何?

    👉20201223質詢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ZjK6moEq3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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