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cll (CY梁當選特首~~~)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Re: [請益] 考績法規定考乙等的理由?
時間Fri Mar 30 23:48:42 2012
※ 引述《linchainwen (1000)》之銘言:
: 最近看到一些公文,差點沒傻眼。
: 大意是:
: 農委會漁業暑人事主任表示,以事病假超過5日為由,把公務員張XX考列乙等,
: 未符考績法。然後搞了一堆大動作~~目前作戰中!
: .....................................
: 結果我翻遍考績法和施行細則,只發現有規定應考甲等、得考甲等、不得考甲等的規定。
: 考績相關法沒規定考乙等的理由。既然沒理由,哪來的與法未符?
: 這個人事主任是來亂的嗎?還是我法規沒念懂?
: 請各位專家釋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40002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第1項第2款第6目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
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
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二、一般條件:
(六)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一般列考甲 這項一般條件應該是大部分考甲都會用的一般條件之一
他自然能以未符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不列為考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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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1.16.232
推 chris211:也就是說符合一般條件2目以上者,只要事、病假合計未超過 03/31 00:24
→ chris211:14日就也有考甲的資格,不過這個答案恐怕不讓人滿意 03/31 00:25
→ chris211:因為這意思就是事病假超過5天也不一定非考乙不可 -w- 03/31 00:26
→ lorica:以事病假為由考乙本來就是可做不可說 03/31 01:07
→ otis000:但如果沒有這些條件 也不能考甲 那不考乙只好考丙了(無誤) 03/31 01:50
→ otis000:老實說以事病假為由考乙也只是繞了一圈而已 也沒違法 03/31 01:51
→ chris211:所以原po說了,人事室主任認為事病假超過5天就打乙不符考 03/31 02:07
→ chris211:績法,照上面說的人事主任又沒說錯....那原PO想怎樣? 03/31 02:07
推 linchainwen:問題就是,人事主任亂講,因為以事病假為由考乙 03/31 20:47
→ linchainwen:沒有違法,因為沒有考乙的法規規定~ 03/31 20:47
→ linchainwen:但人事主任一直亂 03/31 20:48
推 smilelover: 打乙不需要理由阿 打甲才需要條件阿 呵呵 XD 04/01 01:18
→ smilelover: 不要本末倒置啦 XDD 04/01 01:20
推 linchainwen:就是打乙不需要理由,但是人事主任竟然說5日打乙違法 04/01 16:06
→ linchainwen:我聽了、火氣都上來!!!!!偏偏一堆人附和他~ 04/01 16:06
→ linchainwen:又說違法,偏偏舉不出哪一條,強要修改評語,機車勒 04/01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