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義務人債務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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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義務人債務人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一分鐘】消滅時效 作者:黃莉婷律師 民法上之消滅時效制度,是指對於債權人之權利行使有一定時間上之限制,此制度之設立在於避免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權利,「保護債務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而致遭受不利益;並尊重現存秩序,維護法律平和」等目的。而就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而言,我國係採取抗辯權發生...

  • 義務人債務人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05 18: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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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消滅時效

    作者:黃莉婷律師

    民法上之消滅時效制度,是指對於債權人之權利行使有一定時間上之限制,此制度之設立在於避免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權利,「保護債務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而致遭受不利益;並尊重現存秩序,維護法律平和」等目的。而就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而言,我國係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亦即債權人之請求權並未消失,而是債務人得因時效完成而取得拒絕給付債務之抗辯權。惟倘若債務人已履行債務,則不得再以時效完成而抗辯並請求返還。

    我國現行民法有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依請求權之種類而有區分不同時效期間,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原則上為15年,例外就特定短期債權,例如利息、租金、贍養費,適用5年之時效,就特定報酬費用,例如律師或醫師之報酬、旅店之住宿費用等,則適用2年時效,並採取客觀起算標準,亦即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如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則自行為時起算。另就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期間,則係原則上採取主觀起算標準,亦即以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並以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為最長期限之限制,惟若請求權人主觀上僅單純知悉損害而未知悉行為人之身分時,則消滅時效將不予進行。

    此外,我國之消滅時效規定另設有「時效中斷」及「時效不完成」之制度,前者「時效中斷」係指於消滅時效進行期間如有行使請求權之事實,例如請求、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等,則將產生「時效中斷」之效力,亦即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時效將重新起算;而「時效不完成」則是因時效將完成時,如有對於權利人有不能行使或難以行使之事由發生,則將使時效進行暫時不完成,並待妨害事由消滅後一定期間,時效始得完成,例如依民法139條之規定:「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 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義務人債務人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17 20: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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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連帶責任

    作者: 李昱霆律師

    民法上所稱連帶責任,指二名以上之義務人,對於同一事件需各自承擔全部之責任,而權利人可向任一義務人為全部之請求,又當權利人之請求獲滿足後,所有義務人對權利人皆免除責任的一種特殊責任型態。根據民法第272條之規定,除非當事人間有明確之表示,或法律有規定,否則義務人間不成立連帶責任關係。

    連帶責任常見的例子見於民法第188條,該條規定雇主需為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期間侵害他人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舉例而言,司機於執行職務期間駕駛汽車撞傷行人,又或者銀行行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客戶財產,此時受害人皆可向雇用該司機或行員之雇主,請求連帶賠償其所受之全部損害(惟實務上就受僱人遂行侵害他人之行為時,是否處於執行職務之狀態常有爭議,因此雇主是否皆需為員工之行為負責,仍需由法院依具體個案判斷)。

    附帶一提者,雖然各個連帶債務人,對權利人皆負擔全額之賠償責任,但連帶義務人之間,根據具體個案的不同,其各自應負擔的責任比例亦有所不同,此時受權利人請求之義務人,在全額賠償權利人後,可根據其他義務人應分擔的比例,轉而向其他義務人求償。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義務人債務人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06 18: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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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濫用媒體吹捧到無極限_拍賣查封管收人民為樂的國家!!!!!
    新北分署1名美女行政執行官盧秀虹,不只外型亮麗,又因辦案認真,追討欠稅等對義務人(欠稅、罰鍰不繳,積欠勞健保費者)緊追不捨,有「玉面羅剎」稱號。盧女不只成功向太平洋電線電纜前董事長孫道存追出1.2億元欠稅,還曾一度讓「交代家人把錢藏好」的義務人聽到第2次管收而崩潰,繳清欠稅。
    一名50多歲的傅越祥是名菜販,結果在6年之內創造6億多的營業收入,但因為逃漏稅遭國稅局連續處罰,連稅帶罰近1億4千萬元,可是傅拒不繳納,又被查出陸續匯出美金230萬元到國外,再輾轉匯回台灣做為日常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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