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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04: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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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16: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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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度之選《女人與女孩的原罪》❗️❗️❗️

    雖然今年還沒過完,但我已經遇上了我今年的年度之選,就是這本!

    這本書痛快、辛辣、說出了很多我也這樣想的事情:包含「合理的」對男人使用暴力!

    書中列舉了七點女人/女孩被父權主義認為不應該擁有的特質/權利,而現在是該把這些權利拿回來的時候了。

    這七點是:憤怒、關注、粗話、野心、權力、暴力、慾望。

    本書太多金句值得摘錄了,先分享書中的金句摘錄,心得下收。

    "我已經受夠了女人與女孩獲得的只有足以讓我們生存下去的方法,而非反擊的武器。女性主義與反抗應該帶來危險與恐懼"

    "我們需要少一點和父權主義和平共處、訂定條約與路線圖,我們需要更多如何毀滅父權主義的宣言。《女人與女孩的原罪》就是我的宣言。"

    🔴憤怒:

    "我們必須教導女孩,她們的憤怒是一種寶貴的武器,能用來挑戰、反抗與瓦解正毆打與扼殺女孩怒氣的父權主義。它將女孩社會化,讓女孩只懂得默許與順從。因為溫馴的女孩長大後將會變成父權主義的溫馴步兵。她們在長大的過程中內化了父權主義的規則,因此開始監督那些不服從規則的女人。我們不能讓父權主義將女孩打造成不懂反抗的女人。行為端正、文靜、柔順又平靜:我們拒絕這種教條。"

    🟠關注:

    "一名女人所能做到的所有事情中,最具破壞性的一件就是在談論自己的生命時,表現的像是你的生命真的很重要。它的確很重要。"

    "所以我在推動「#清真寺我也是」的標籤時,我一點也不意外人們又一次指責我「是為了獲得關注才這麼做」,我不和他們爭論這件事。我為什麼不該為了獲得關注而這麼做?我的主張很重要,它們值得受關注。"

    "關注是獎賞、負擔、嘲笑、汙點、指控。關注是父權主義掛在女人面前的一根肉骨頭:如果我們想要太多關注,我們就是婊子,如果我們在父權主義要求我們必須被關注時不想要關注,父權主義將會偷偷跟蹤我們,然後用關注毆打我們。我們無論如何都不會贏。"

    "因此,我們應該拒絕參與父權的這套遊戲。我們應該挑戰並顛覆父權主義隊關注定下的規則。無論你是女政客、女模特兒、女小說家、女收銀員或女的任何身分,人們過於頻繁地認為女人一醒來之後,腦子裡就只裝著一件事:我要如何吸引其他人關注我?因此,想要貶低一名太____的女性時(你可以自行填補空格:大聲、愛挑戰、叛逆、愛搞破壞),最快也最險惡的方法,就是指責她「是為了獲得關注才這麼做」。"

    "無論女人是在哪裡以何種方式受到性騷擾和性侵害,無論她是誰、穿什麼,無論她受到性侵害的地點是聖地或世俗場所,眾人都很有可能會說她只是想要吸引關注。說的好像敘述創傷能帶給我們一大堆好處、不朽的名聲和財富一樣,但事實上我們必須忍受的是:質疑、譴責、批判和攻訐。"

    🟡粗話:
    "我的名字是莫娜.艾塔哈維,我要在此說出我的信仰宣言:我操你的父權主義。"

    "我確確實實知道我在做什麼。而我說「我操你的父權主義」,是因為我是個女人,是個有色人種女人,是個穆斯林女人,而我不應該說「操」。"

    "父權主義用無所不在的各種方法把女人社會化成喜歡縮小自己——體型方面與智力方面皆然——並且延伸到語言方面,控制我們可以與不可以說什麼。"

    "這種管制的核心,有一個概念像是守衛一樣舉著警棍,隨時準備要痛打我們,這個概念看起來簡單的不可思議:#禮貌。"

    "獨裁者、男性權威者和父權主義都要求順從、藐視破壞,並特別容易被無禮惹怒。事實上,他們認為所有與究責相關的要求都是一種沒禮貌的行為。我們怎麼膽敢質疑他們?我們怎麼膽敢期待公義?"

    "「陰道」、「屄」和「穴」。身為女人我們必須忍受其他人拿我們的身體部位當作最猥褻的粗話,然而,若身為女人的我們膽敢使用生殖器官的名稱來咒罵或者只是說出口,我們就會受到嚴厲責罵。父權主義堅持要控制女人的嘴巴與陰道,甚至於控制進出這些孔洞的所有事物。"

    "父權主義把冒犯他人與猥褻他人的權力都留給它自己,同樣屬於它的還有隨心所欲替我們的身體部位取名與決定身體性別的權力、使用我們的身體對付我們的權力,以及因為我們膽敢覺得我們的身體部位在稱謂上或實質上,應該屬於我們自己而懲罰我們的權力。"

    "我有權擁有我的陰道、我的穴和我的屄。我不禮貌、我拒絕端莊,我堅持我們要告訴順性戀霸權:我操你的給我滾。"

    🟢野心:

    "野心之所以是原罪,是因為父權主義希望女人要受限制,而擁有野心代表的是太超過。"
    "是誰或什麼事物決定了女人應該是什麼樣子、想要什麼東西和做什麼事?"

    "日本醫學院的操縱爭議所帶給我們的道德啟示是,順性別女人應該因為拒絕在生物決定論的祭壇上自我犧牲而遭受懲罰~~女人怎麼膽敢想要成為超過這些限制的存在?我們的地位就是應該受到限制。父權主義會努力確保這一點。這也就是為什麼野心是原罪。"

    "人們告訴女人要把目標設的更高、要懷有更多自信、要____(請自行添加動詞)更____(請自行添加副詞),同時父權主義毫髮無傷地堅持個體必須靠自己對抗整個系統,然後又在她無法靠著個人努力打擊該系統時責怪她。"

    "野心是一種違抗。是對著堅持我們該退縮的父權主義舉起的一隻中指。關注和野心是一對表親。前者想信「我值得關注」,後者宣告「我能更超過」"

    🔵權力

    "不徵詢許可的女人才是擁有權力的女人"

    "博所納羅的女性支持者和支持川普的那些美國女性非常相似,為了保護自己與她們所愛的人,她們希望的是有權擁有武器,而不是有權瓦解父權主義——也就是厭女暴力根源——的武裝。"

    "雖然父權主義讓針對女性的暴力得以發生並保護這些暴力,但與此同時,父權主義又表現得好像自己是女性的偉大保護者。"

    "父權主義總是把有限權力的麵包屑丟給女人作為回報。它認為接受了這些麵包屑的女人應該要支持父權主義、內化父權主義的命令、管控其他女人,而且這些女人永遠都不能忘記,這些權力是父權給的,它隨時可以收回。父權主義會允許寥寥數個女人獲得她們或去不准獲得的地位,然後將之稱為進步。與此同時,它還會要求我們不准指出,其實真正擁有權力的是那些丟出麵包屑的人,而不是接受麵包屑的人。"

    "父權主義不願意讓女人獲得權力後跑到它為女人劃出的限制之外,也不願讓女人獨立於它賦予女人的角色之外。但若你沒有野心、沒有自我、表現的慷慨無私,我們就會分出前所未有的(專門給女孩的)許多權力給你喔。"

    "父權主義若允許女人擁有權力,那些女人基本上必定會是一片空白的白板,能讓父權主義恣意作畫。"

    "不徵詢許可的女人之所以會成為擁有權力的女人,是因為她警告了父權主義,她不會原地等待父權賞賜禮物。"

    "我們必須清楚理解,有些女人接受了父權主義的麵包屑,藉此交換有限的權力和「保護」的空洞承諾。我們不能因為那些女人——她們就像在遇到種族主義時還堅持禮貌很重要的白人一樣——而失去對抗父權主義的力量。並不是只要身為女人就全都是我的盟友或我的姊妹。"

    "當我說起關注那些對抗父權主義的戰役與女性主義本身很重要時,常有人說:「那些是可以再等等!你知道還有這些和那些人正在被壓迫嗎?戰爭!政治犯!」對抗各種壓迫的戰役當然都很重要也很必要,但是這種要我們「等等」的言論其實就是在告訴我們,女人沒有重要到值得受關注。"

    🟣暴力

    "女人不但在社會化的過程中被教導成順從的人,我們基本上也被教導成不能表現出暴力行為,就算是為了自衛也不可以"

    "如果有更多女人願意用合理的暴力對待男人,如果有更少的男人願意用不合理的暴力對待女人,社會整體將變得更好。為了達到這個結果,我們應該鼓勵、保護並推廣女人對男人使用合理的暴力。"

    "我和許多女人一樣,我們都知道——因為我們已經成為受害者許多年了——男人認為他們可以隨心所欲地對待我們的身體,不會有任何後果。這就是為什麼我想要揍那個男人那麼多下。"

    "在面對男性暴力時,女人在事後採取暴力報復或事先採取暴力行動的可能性越真實、越顯著、男性暴力就會越少。"

    "美國的男人殺掉女性伴侶後,被判處得平均刑期是兩年到六年,但女人殺掉男性伴侶後配判處的平均刑期卻是十五年,更不用說多數女人殺掉伴侶都是因為要保護自己不受伴侶最先出現的暴力行為傷害。"

    "女人不只擁有反擊父權主義犯罪的權利,女人絕對也同樣擁有攻擊並瓦解父權主義本身的權利。"

    ❤️慾望

    "我擁有我的身體。
    我擁有我的身體:國家、街道或家園並不擁有我的身體。
    我擁有我的身體:神廟、教堂、清真寺、任何其他崇拜的場所並不擁有我的身體。"

    ➰➰➰➰➰➰➰➰➰➰➰➰➰➰

    終於打完我想分享的金句摘要了,這也差不多就是我的心得。關於慾望作者更聚焦在性別gender而非性sex本身。另外推薦幾本書可以和這本互相搭配著看:《道德浪女》開放式關係元老,有更多的深入討論關係與慾望,《親密關係暴力》關係中的暴力是一種性別現象,它極度不均等而是由男性對女性的暴力佔壓倒性多數。

    來分享一些個人經驗,罵粗話是需要練習的,需要習慣到成為反射動作要用時才可以順利地講出口,不然罵髒話的時機稍縱即逝。我沒有練習過英文的粗話這部分應該會有困難。中文的倒是沒有問題,國中時候有段時間學習了不少至今依舊可以用。

    暴力/打架,下的了手打人也是,你不一定會下的了手。弔詭的是當你下的了手時也很可能你並不用真的動手,只要對方知道你是來真的就行。一件往事是我出國念書那時分手的前男友N,他在我們不愉快分手並失聯半年後還住在我家,我出國一年回到家打開門看到他坐在裡面我當場趕他出去。他做出想摸我胸部的動作我真的怒了隨手抓了尖頭鑷子叫他試試看,當時想的是我一定要戳到你見血。結果他也看出我真的很想戳他沒有再伸手就離開房子讓我休息睡覺。

    這本書就是宣戰而不是那些什麼也要同理男人的鬼東西。並且清楚指出不是女性就是女性主義者,事實上很多女性是支持、捍衛父權主義或根本沒想過自己接受的價值觀就是父權主義的,作者稱之為父權主義的步兵。

    或者說父權主義透過社會建構來分化出「好」與「壞」女人,並以此馴化、把女性限制在社會中被認為「應該的樣子」。而接受這套治理的女人會自動去競爭「好女人」的位置並當起糾察隊去「糾正」那些「壞女人」。一個完美的自動運作系統!這本書從頭到尾都在說:我們不吃這一套!

    作者是埃及出生的穆斯林女性,七歲搬到英國,十五歲又移居沙烏地阿拉伯,成年後移居美國。她也不斷提醒這些壓迫並非只發生在「那些國家」而不是「我們這邊」,事實上這是全球性的問題。

    很久沒看到這麼犀利直白的文字了!我特別喜歡作者書中反覆提到的:革命來自於邊陲。因為中間的舒適圈是不會引發革命的。

    #女人和女孩的原罪
    #我的玫瑰花讀書筆記
    🔗 http://moo.im/a/hipy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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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4 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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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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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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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
    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

    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
    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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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11: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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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鐘閱讀4620-4624
    《用野心對抗野心》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建勳去年出版了一本書,書名是《用野心對抗野心》,副題是「聯邦黨人文集講稿」。

    《聯邦黨人文集》又叫《聯邦論》(The Federalist Papers),是美國獨立建國時國父們「辯」出來的文明大典。作者三人: 美國第四任總統麥迪遜(James Madison) ,美國憲法起草人之一漢彌爾頓 (Alexander Hamilton),和美國第一任首席大法官傑伊(John Jay)。

    辯論場景:新憲法擬定,但不被理解;辯論結果:新憲法深入人心,美聯邦創立,美利堅崛起。如果說,憲法是美利堅骨架,《聯邦論》無疑讓憲法有血有肉,涵蓋了美國國父們追問的所有政治問題,王建勳認為,「放在當下,幾乎任何關心自由和政治的人,都可從中找到答案。」雖然孟德斯鳩、洛克等人的著作也非常重要,但是,從構建一個有限政府、一個自由政體原理的角度講,這部文集更出色。就政治智慧而言,沒有什麼著作能超越它。

    《聯邦黨人文集》中譯本問世多年,近年又有若干新譯本。作為一部政治學經典,它用語抽象、思維縝密,算是比較難讀的;其次,由三人合寫,充滿跳躍性,普通讀者難以抓住主線;其三,如果讀者不知道當時的歷史背景,沒有基本的政治學和憲法學知識,讀起來也會覺得吃力。

    王建勳的《用野心對抗野心<聯邦黨人文集>講稿》就把《聯邦黨人文集》中晦澀難解的表述,儘量轉化為通俗易懂的文字;又把看似結構零散的文本勾連在一起,讓讀者掌握其內在的邏輯框架,領會其整體的思維脈絡。同時,也為讀者提供了必要的當年的背景知識。

    一部不朽經典
    「用野心對抗野心」,是美國國父們制訂一部美國憲法的初衷,概括來說就是限制權力。《聯邦黨人文集》的作者之一、美國第四任總統麥迪遜說:「人不是天使,任何擁有權力的人都是有野心的,要制約野心,必須以野心來對抗野心,除此以外,別無他法。」

    「用野心對抗野心」的所有內容幾乎都能在一本書中找到說明和解釋。這本書就是《聯邦黨人文集》。在美國,這本書的地位僅次於《聖經》、《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
    美國國父華盛頓說:「它值得任何一個熱愛自由的人閱讀,如果這人想生活在一個公民社會裡的話。」

    美國開國元勳傑佛遜認為,它是研究政體原理的最佳評論。

    以撰寫《論美國的民主》一書而聞名於世的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Tocqueville)說:「《聯邦黨人文集》是不朽經典」。

    王建勳, 1972年生,先後畢業於蘭州大學、北京大學和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法學碩士、政治學博士,對憲政理論及古典自由主義傳統有深入研究。他將這部經典以通俗解說的方式介紹給中文讀者,是因為他認為,對構建一個有限政府、一個自由政體而言,這部文集提供的理論和政治智慧,超越所有前人的著作。

    王建勳要將這本書作通俗解讀,針對的是「放在當下,幾乎任何關心自由和政治的人,都可從中找到答案」。因為當下正是美國和全球面臨危機的時候,這要從王建勳另一篇長文《美國面臨的八大危機》講起。

    美國正處在十字路口
    在今年美國大選塵埃落定而關於大選的紛爭仍然未平息之際,王建勳發表長文《美國面臨的八大危機》,開宗明義地說:「過去幾年,美國政治極化、社會撕裂,尤其是2020年,各種暴力事件頻發。美國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美國國父們的政治遺產還能不能繼續發揮作用?美利堅合眾國還有沒有必要存在下去? ……。

    美國當下面臨八大挑戰,這些挑戰集中爆發,卻非偶然,而是一百多年來,各種社會思潮對美國傳統價值觀造成衝擊的結果。 美國正處在一個十字路口。美國人在當下的選擇,對其國運的影響絕不亞於建國和內戰,並且一定會深刻改變世界局勢。」

    他接著詳細指出所謂的「八大危機」,包括:種族問題,政治正確問題,移民問題,社會保障問題,貧富差距問題,墮胎和同性婚姻問題,國際關係問題,對美國憲法制度的挑戰問題。
    八大危機中,最重大、最艱難的,是對美國憲法制度的挑戰。美國的政黨競爭一直很激烈,政黨政治固然比專制獨裁優越,但隨著大眾民主的來臨,黨派鬥爭越來越極化——為選舉而選舉,為掌權而掌權。

    今天美國的兩黨之爭、社會撕裂,在很大程度上是觀念、文化上的衝突。特別是對基督教、有限政府的看法,對自由市場、資本主義的看法。 這些觀念上的根本分歧,可說是美國當代的、全面的文化戰爭。

    而這些難題,早在在美國建國初期,開國元勳們都已經預料到了,並彙集成了美國的憲法根基《聯邦黨人文集》,並以此建立了美利堅合眾國、開創了一套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政治制度,奠定了美國人的精神信仰。

    民主壓倒共和
    美國開國元勳起草憲法時考慮了聯邦政府權力的邊界問題,他們想要的是一個權力有限的「小政府」,而不是一個權力無邊的「大政府」。

    他們設計的是一個「混合政體」,即融合了君主制(一人統治)、貴族制(少數人統治)和民主制(多數人統治)的政體,認為這樣的政體既能保障民眾的權利和自由,又比較穩定。他們竭力避免建立雅典式的民主政體(即直接民主),而是致力於建立共和政體(代議制民主或間接民主)。如果說眾議院體現了民主制的元素,那麼參議院就體現貴族制的元素。因此當初制訂的是眾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就由各州的議會選舉或者任命。他們認為只有這樣,才能避免讓民眾的激情掌控整個國會。

    開國元勳們設計的總統選舉是選舉人制度,大選時各州單獨計票,某位候選人只要獲得該州半數以上選民的直接投票,就可以包攬該州所有選舉人票——這就是所謂的「贏家通吃」。全國所有選舉人票匯總後,某位候選人得票超過半數,就可以入主白宮。這種大選制度,兼顧了民主與共和的原則。美國是聯邦制,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是分權制衡關係。如果實行直選,人口少的州就很難產生總統,這樣選出來的總統,很難協調各州的利益關係。

    十九世紀後半期以來,隨著進步主義、社會主義、福利國家等思潮的出現,加上兩次世界大戰以及羅斯福「新政」等,導致聯邦政府權力不斷擴張。1913年通過憲法第17修正案,將參議員從間接選舉改為直接選舉,參議院和眾議院變得沒有差別,民主開始壓倒共和。

    美國的憲政危機

    「美國面臨的八大危機」所造成的觀念、文化的衝突,從根本上說,就是平等與自由之爭,在憲政上說,就是民主與共和之爭。講的不是民主黨和共和黨,而是「越民主的制度越好」、「多數人永遠正確」,與保持小政府、聯邦、共和體制之爭。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隨著大眾民主時代的到來,「一人一票」和民眾的廣泛參與成了人們心中的政治理想,原有憲法規定的參議員產生辦法,被認為是「不民主」因素而受到質疑。1913年國會通過憲法第17修正案,將參議員從間接選舉改為直接選舉。這一改,就失去了代表「少數人」、類似英國上議院的參議院抑制和過濾民眾激情的功能。因為多數不等於正確,民眾的激情往往被少數人操弄而起。其次,原來由6年任期代表穩定的參議員與2年任期代表進步的眾議員相互制約的功能,也消失了。其三,由州議會選舉聯邦參議員,意味參議員對州負責,由選民直選,議員就傾向於支持擴大聯邦政府權力的立法,因而削弱了州權,打破了聯邦與州之間的權力平衡。例如奧巴馬醫改法案,雖然遭到三十多個州的反對,但是,它依然在國會得以通過,成為法律。

    改變參眾兩院產生方式之後,近年又有提議改變選舉人票的制度,改為大眾選民一人一票直接選總統。王建勳認為這也是要以民主壓倒共和、有違美國立國初衷要兼顧各州權益的改變。

    除了憲政危機之外,其他的幾項危機,以後再介紹。總的來說,王建勳認為現在是需要重溫《聯邦黨人文集》的時候了。

    「一分鐘閱讀」推介書籍
    《用野心對抗野心<聯邦黨人文集>講稿》
    作者:王建勳
    由 東方出版社 出版
    https://podcast.rthk.hk/podcast/item.php?pid=23&eid=178565&year=2021&list=1&lang=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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