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6571361 (劉小佑)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撥打客服專線 辱罵客服專員 有違法嗎?
時間Tue Mar 3 18:04:05 2015
※ 引述《lologhost (囉囉鬼)》之銘言:
: 目前是客服
: 有時會有言論非常誇張的客戶
: 雖然可以理解他的怒氣
: 但除了抱怨他真正的問題以外
: 會不斷人身攻擊 並攻擊你的父母
: 例如: 你的媽媽被狗X
: 你爸媽真可悲把你生出來不能養妳讓你在這裡接電話被客人糟蹋 等等
: 我們電話都有錄音
: 對於這樣的客戶 有違反什麼法律嗎
也遇到幾乎一模一樣的案件了
也有把事情經過PO在女孩版 文章代碼(AID):
#1Kz7i0f5 真沒想到大家對這種客人
會如此的反感
原以為多數人會覺得客服就該受氣
想請問有沒有版友對這方便比較專業的
我知道可以去議員那邊詢問律師
每種方式我都會去
對這方面 告 侮辱 一定成
想請問 侮辱在法律上 有什麼專有名詞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37.1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5377049.A.B26.html
※ 編輯: a6571361 (36.234.37.150), 03/03/2015 18:04:41
推 T50: 侮辱不行喔。要公然 03/03 18:17
→ bear58: 民法195條 03/03 18:57
→ flyiii: 找律師九成就會跟女版上被噓的人講的話一樣.. 03/03 19:04
推 a9301040: 刑事應該走不通,只能走民法184侵權行為 03/03 23:13
推 TheMidnight: 損害要怎麼證明阿 ... 猶如登天 03/03 23:33
→ TheMidnight: 你有個很怪的邏輯謬誤 03/03 23:34
→ TheMidnight: 你說告侮辱一定成,卻又不知道侮辱在法律上的定位 03/03 23:34
→ TheMidnight: 那你到底是知道不知道還是知道一半而已 ? 03/03 23:34
→ a9301040: 損害額是非財產上損害,民184+195... 03/03 23:49
噓 Roy22: 建議還是把公然侮辱的好好看看再來說... 03/04 01:23
推 bear58: 偷偷教一招,感覺客人口氣差快開罵時,轉擴音,這樣就能告 03/04 01:28
→ bear58: 公然侮辱了...... 03/04 01:28
推 T50: 樓上好問題耶。公然侮辱要有侮辱的故意,但是公然只要符合情 03/04 02:01
→ T50: 狀。但是客觀不伏公然之要見,而行為人主觀上誤認為公然, 03/04 02:02
→ T50: 理論上仍成立未遂犯,只是不罰。那行為人有侮辱故意,卻很清 03/04 02:02
→ T50: 楚絕無公然故意。像是本例的電話中,要怎麼解? 03/04 02:04
推 T50: 我認為仍成立公然侮辱,畢竟要件求的是侮辱故意,保護的法溢 03/04 02:08
→ T50: 也不止名譽。可是這個公然狀態行為人無預見之可能啊... 03/04 02:09
推 T50: 換個例子,如果在blog的秘密留言中侮辱,但是經blog主設置, 03/04 02:13
→ T50: 所有秘密留言每過三個月會自動轉公開,行為人該不該當公然侮 03/04 02:14
→ T50: 辱啊 03/04 02:14
→ bear58: 實務上還有個例子,A被B在網路用"私語辱罵,於是A將B罵他 03/04 02:23
→ bear58: 的截圖放上網讓網友知道,然後再告B公然侮辱,不知道T大 03/04 02:23
→ bear58: 怎解 03/04 02:23
推 T50: 我覺得不同吧,b這樣就變成行為人了。但是擴音改變情狀後, 03/04 02:30
→ T50: 行為人仍行侮辱故意,只是不知情狀改變 03/04 02:30
→ T50: 打錯 是a被b 所以應該是a變成行為人 03/04 02:31
→ T50: b大,想請問您又是怎麼解 03/04 02:32
推 bear58: 我個人以為上述的情形B不成立309,畢竟B辱罵的當下是用私 03/04 02:33
→ bear58: 語,不過若是客服被罵開擴音,使辱罵當下的過程公然化,則 03/04 02:33
→ bear58: 另當別論。 03/04 02:33
→ T50: 我blog中的意思是,blog主的設置在行為前。只是行為人無預知 03/04 02:34
→ T50: 情狀本為公然之可能 03/04 02:34
→ bear58: 這點我和您看法一致,A那樣做就有散播於眾的意圖,使大家 03/04 02:37
→ bear58: 對B感觀不好,某種層度來說,這也是種妨害名譽。 03/04 02:37
推 T50: 所以b大,你也以為公然侮辱的行為人無需知道當下情狀,只要事 03/04 02:37
→ T50: 發後再判斷該當與否嗎。可是我以為分析是否得以共見共聞之情 03/04 02:39
→ T50: 狀。本就有主觀判斷之因素存在啊 03/04 02:39
→ bear58: blog似乎無散播於眾的意圖,若是考慮到真實惡意的情形。 03/04 02:39
→ T50: 但是309無需散播意圖吧 03/04 02:41
→ bear58: 換種角度想好了,如果今天客服使用的電話器材本身音質就好 03/04 02:47
→ bear58: ,對方辱罵時音量也夠大,使得第三人在不經擴音的狀態下 03/04 02:47
→ bear58: 亦可知情,那跟開擴音的差別在哪呢 03/04 02:47
→ bear58: 上述例子,行為人本身無公然之故意,也就是說主觀上僅有侮 03/04 02:58
→ bear58: 辱的犯意而無公然之故意,但客觀上卻已達公然侮辱的程度 03/04 02:58
推 T50: 我想清楚我的問題點在哪了。對於309來說,若客觀上達成公然侮 03/04 03:20
→ T50: 辱。但是行為人主觀上無有侵害被害人之名譽的故意,卻有污辱 03/04 03:21
→ T50: 被害人之故意。以309的立法理由來看,這情況如何... 03/04 03:22
→ depravity: 這情況應該是A侮辱B使之公然和A無關 03/04 12:38
→ depravity: A有侮辱之故意而無公然侮辱之犯意 其故意並未及於 03/04 12:39
→ depravity: 把侮辱公開之地 則亦不應該當309 03/04 12:41
→ depravity: 這的B像是要自殺的人想著替後人留點錢 03/04 12:41
→ depravity: 在非平交道對台火車衝過去 駕駛該當業務過失致死 03/04 12:43
→ depravity: 只是這駕駛連弄死人的犯意都沒 相同的在 03/04 12:48
→ depravity: 不看意圖時"看起來合乎構成要件"的客觀表像都是 03/04 12:49
→ depravity: "被害人"造成的 309要 a有侮辱之(故意)行為b在公然下 03/04 12:55
→ depravity: 則有人在一般人都認為非公然情況侮辱他人則不應該當 03/04 12:55
→ depravity: 何況這公然還是因另造"加工"造成之公然 03/04 12:55
→ bear58: T大blog的例子,若行為人明知該辱罵留言之後會公開,仍放 03/04 15:14
→ bear58: 任該留言公開,而不做隱匿或刪除留言的動作,則應成立309 03/04 15:14
→ bear58: 的不作為犯 03/04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