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大事!不當黨產釋憲,真的不受理了!】
#這篇稍難
#忘記爭議的可以重新複習一下之前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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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之前的監察院受理案件的說明會嗎?如果你忘記,我幫你做個提醒(蛋堡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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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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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陳先生,到監察院陳情,他告訴監察委員說:「我覺得立法院通過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
【今日大事!不當黨產釋憲,真的不受理了!】
#這篇稍難
#忘記爭議的可以重新複習一下之前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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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之前的監察院受理案件的說明會嗎?如果你忘記,我幫你做個提醒(蛋堡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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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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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陳先生,到監察院陳情,他告訴監察委員說:「我覺得立法院通過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違憲的!而且這樣違憲的法案,行政院還怠於覆議,所以我來向你們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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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就開始進行調查,行使憲法第95條的權力,經過一段時間調查後,兩位監察委員提出了8萬字的調查報告,簡單來說報告的大意是這樣:「這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不僅本身的存在違反法治國原則,裡面的特定條文,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訴訟權、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這部法律根本難容於現代國家之憲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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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兩位監察委員就將這份報告送進監察院裡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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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監察委員:「根據這兩位的監察委員所提出來的報告,這部法律有違憲的疑慮,是不是應該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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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要,這部法律問題重重。」B監察委員奏起眉頭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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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不就表決吧,直接表決要不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吧。」C監察委員語重心長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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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監察委員的全數支持下,監察院正式的在2017年3月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經過一年多,大法官都還沒有受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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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程序上,是有點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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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後來召開釋憲受理案件的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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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到底在哪裡?簡單來說就是到底監察院有沒有「行使職權」!關於相關的爭議可以來這邊複習一下(https://buff.ly/2w8Q1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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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天大法官說了,釋憲聲請,我們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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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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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分成以下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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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法官說:「我知道大家都說監察院以前可以釋憲,好像我們都有讓監察院釋憲,沒錯,但是那是因為狀況不一樣了。在很久以前,監察院是「民意機關」,在當時因為政府剛遷測來台灣,所以大家都還不是很懂法律,所以監察院作為當時事釋憲的主要機關來保護人民,是合理的。但是現在監察院已經不是民意機關,且人民聲請釋憲的狀況已經改善很多,所以拿過去的例子作為憲政慣例的依據,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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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釋憲說明會上,監察院代表所舉的釋字530以及釋字589號解釋,來證明過去監察院聲請釋憲是可以的,但是狀況還是不太一樣,釋字530聲請的標的是命令,不是本案的法律;另外在釋字589號解釋,監察院是行使與其組織、人事、預算等相關之職權,且上述法律也確屬監察院辦理監察委員退職撫卹時所適用之法律,所以我們受理,這和本案的狀況也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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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外,本案監察院也沒有「行使職權」。因為按照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調查權作為監察院的職權是一種輔助性的權力,不是監察院的主要權力,所以不能作為行使職權的依據。而且以後監察院可以經過調查後就聲請大法官解釋,會造成監察院會創設出「行使調查權所生法令違憲審查權」,會有違反權力分立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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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為如果創設這種「人民陳情-監察院受理陳情-監察院釋憲」的模式,那等於大開方便之門,所有人都不用窮盡救濟途徑,可以直接用監察院作為釋憲捷徑,如此釋憲要件門檻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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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而且監察院也沒有「適用法律」。因為並非聲請人行使調查權時所需適用之法律,而是他調查之標的,所以也不會有適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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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後,在統一解釋上,因為監察院只有主張調查權,並沒有對行政院行使彈劾、糾舉或糾正等監察權。再者, 行政院應監察院函詢所為函復中,就其是否將不當黨產條例移請覆議及聲請釋憲所表示之見解,不是行政院就其職權上「適用」不當黨產條例所表示者,很難說是監察院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所持見解,與行政院適用同一法律時已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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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後監察院聲請不當黨產條例,被大法官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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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大法官在這次有的首創,就是第一次「公開」在不受理決議中加入的意見書,分別為湯德宗大法官所提的不同意見書以及黃虹霞大法官所提的協同意見書。關於這兩份意見書的內容,我們之後再分享!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門檻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官方既然無力推動司法改革何不聽聽民間的聲音
【司法終審人民審議】是司法還權於民,由人民直接行使司法權兼有淘汰不適任官員的制度,引領世界邁向真正的民主法治,驅使國家機器全面啟動,保障人民權益,為人民謀福利,達到民富國強的目的。21世紀是香港送中條例引發共產黨走到盡頭的時代;是追求民主法治的國家,因實施【司法終審人民審議】而進階為真正的民主法治,達到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真正的分立,是民主法治進化為第二版的時代;是執政者施政的民意燈塔及公職官員行使公權力的民意指標,良瓢無所遁形。台灣首創!解決並防止現在及潛在的暴政及惡法,終結分贓政治,使人民再也不用上街頭抗爭遊行,是台灣人的驕傲!
【司法終審人民審議】需要各位一傳十,十傳百的用力分享及按讚支持,並要求選區政治人物列為首要政見,促使早日完成立法建立制度施行,開啟世界民主法治第二版的里程碑!
全民的司法
社會的繁榮與進步是分工合作而來的成果,各行各業均有利用核心專業知識生產的商品、服務等,消費者(或稱顧客)無須了解專業的生產製造過程,及其相關專業技術如何!只需知道商品的使用及方便性、服務品質等如何即可。司法業法律更應是如此,法律適用的範圍、意義與章程及使用程序的建構等,由專業的在朝法律人起草送立法,及訴訟事件終審前的審判、裁判書的製作等。人民把關訴訟事件終審,審議官方的裁判。(即由消費者評斷商品,決定採用、退回、或自行修正商品的瑕疵)法律是否妥當運作,與人民的身家性命息息相關,國家是全體國民共有,司法與政治密不可分,基於民主法治,司法權力沒有理由也不得僅在朝法律人把持,否則即違反民主各公權力間相互制衡的機制,極易成為獨裁專政,司法裁判就沒有公平正義可言。從而人民直接行使司法權,審議個案終審,監督法律是否妥當運作,兼有淘汰不適任官員的作用,與官方對官員的行政管考併行不衝突,可讓官員既擺脫綁手綁腳的束縛,又可秉持良知裁判,贏得人民信賴,解除為人詬病的官官相護,做到真正名符其實的司法獨立審判,何樂不為?
法律明確化
有了健全不被人為操控的制度,司法正義才能普遍的實踐,司法才有公信力可言,是民主法治得以實踐的保障。在朝的法律人應屏除非分私惰心,查明審判案件的事實真相,以人民所能理解的法律製作裁判書類,供人民審議庭作最終定奪。在野法律人應協助並監督在朝者發揮專長,刪冗補遺法律條文所適用的事實要件,加註敘述列舉於該條文旁,供人民認識、學習,使人人得以明瞭自己的權利義務,以利於遵守,協助人民行使司法權,及教育人民善用法律;供立法者便於明瞭法條的意義及適用範圍,有無剝奪人民權利的虞慮,以利於審查法案,並使之成為該條文適用情形的依據。如有疑議或未列舉的情形,應為有利於人民及所有權人的解釋。此措施既可使法律明確化,又可摒除潛藏之危險,預防日後成為惡法,更可取代司法及行政機關自說自話的決議、判例、函釋、命令等,及僅以司法官為成員的大法庭的制度,統一法律適用情形的規定,有助於民主法治的落實。
人民審議員(終審員)
凡我國人民身心健康有選舉權的,無論身分背景學歷宗教信仰為何,只要領有駕照或技術證照,除法律專業人士(包括曾就學法律相關系所)公務員及公職人員外,均有被點召為終審員的資格。一任期十日內為宜,(連續不休假),統一住宿起居行入闈作息管理,終審相類似案件歸類,以一類案件一審議庭的方式,便利該任期審議庭審理,有效率並節約訴訟經濟。終審員奉召第一天上午,宣誓就職並先以範例案件演練審議規則,選(推)派審議長,配置書記官,於各終審員瞭解各案件案情後之期日主持案件審議,不公開原則行書面審議。
人民終審,以十幾二十幾名人民組成終審庭,就職業法官所為的司法裁判與訴訟卷證資料共同討論及比對,各以各的見解心證自行判斷下決定,互不影響及干擾,計數其維持原裁判、廢棄原判自行改判、廢棄原判發回續行調查等。死刑採一致決;有罪須達4/5;民事及行政訴訟原則採多數決,為各該案的最終決定,兼評價職業法官的裁判。如此判決既有附理由,又不會受職業法官影響,終審前職業法官必得詳細審理公平裁判,渠撰寫的裁判自會通俗易懂,否則容易被廢棄改判,甚至被淘汰;法條通俗化並將適用的各種情形明列成為法條的ㄧ部分,人民的法學素養自然提高。是最民主、最文明、最先進、最經濟的司法制度,政府施政滿意度的燈塔。
官吏職等計分制
裁判結果或訴願決定或行政處分,與人民終審結果相符者,第一審得0.02分,第二審得0.01分,訴願審議委員會得0.01分,行政機關首長得0.01分,主管(局處課科)得0.005分,承辦人得0.01分,計算得分;與審議庭審議結果不符者失一分,如此人民輪流實施直接審議法律運作、時時監督兼打分數(積分低標者當年度考績丙等,中標者乙等,高標者甲等),積分不及該職等最低標準者降職改敘,低於最低任職門檻者,公務員喪失公務員資格,五年內不得任公職及參加國考;中央院級及部會首長者應下台,達一定比率者總統解職下台;民選首長五年內不得參選同級首長。至此民主法治應具備相互制約彼此制衡的機制,才能健全發揮作用,並使國家體制具有民主法治自我更新的能力。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門檻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小米法律教室之憲法訴訟法篇》
《人權保障的最後一哩路》
目前大法官行使職權,適用的是25年前修正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對基本權利保障的重視,這部法律顯然已經過時。週二下午,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完整的規範憲法法庭的審理程序,小米法律教室整理出10大重點,與大家分享,盼望憲法訴訟法可以成為人權保障的最後一哩路,讓大法官真正扮演好憲法守護神的角色,守護每一個人民的自由與權利。
一、從會議到法庭
過去,大法官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都是透過會議的方式來審理。在新的憲法訴訟法中,大法官將組成憲法法庭,透過嚴謹的法庭訴訟程序來審理各類憲法案件,除了最終的決定是以判決形式做成外,新法也賦予當事人完整的訴訟程序保障,比如聲請迴避、閱卷及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二、違憲判決,大法官來把關
以往,人民聲請釋憲,只能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命令、判例或決議作為標的。然而,許多不恰當的判決倒不是法規有問題,而是適用法規不當。過去的釋憲制度對這種情形,可以說是無能為力,新法納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當人民認為確定終局的裁判牴觸憲法,可以在判決送達6個月內提出聲請。
三、降低表決門檻、加速共識凝聚
原本解釋憲法通過的門檻是大法官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以15位大法官來說,全部出席需要10票以上有共識,這個高門檻讓許多重要的解釋難產。新法降低了這個門檻,除非另有規定,新法規定判決經10位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經過半的8位大法官同意而通過,我們認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四、法院聲請釋憲、裁定附上聲請書
我們樂見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慮時,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但從另一方面來說,訴訟當事人享有妥速審理的訴訟權,新法要求法院聲請釋憲時,必須在停止審判的裁定中,將聲請書作為裁定的附件公開,讓民眾理解法院聲請釋憲的理由而受公評。
五、受理後公開聲請、答辯書,讓司法更透明
這幾年來,大法官陸續公開言詞辯論、說明會等審理程序,甚至在748號同性婚姻解釋前,也事先將聲請人、關係機關跟學者專家的書面意見上網。新法將這個程序法制化,當案件經大法官受理後,除非有限制公開的事項存在,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跟答辯書上網公開。
六、專家意見、法庭之友,讓審判更周延
除了公開聲請、答辯書外,憲法法庭審理時,可以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也可以指定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此外,新法也納入法庭之友制度,當事人以外的個人、機關或團體,可以聲請憲法法庭許可,提出具有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或資料,讓憲法法庭的審判更周延。
七、言詞辯論過程、網路公開
新法規定,政黨違憲解散跟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應行言詞辯論。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雖然大法官可以不經言詞辯論。不過,只要大法官進行言詞辯論,除了應該在公法庭進行外,還要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讓公開透明的陽光照亮在憲法最高殿堂,我們盼望將來有更多的案件可以進入言詞辯論、公開播送。
八、受理不受理,都要具名負責
以前,大法官會議做成的解釋雖然都有為數不少的意見書,甚至從今年開始,不受理決議也開始出具意見書。但每位大法官的選擇,我們無從得知。為了問責司法,讓民眾更信賴。新法規定,不管是受理後的判決、不受理的裁定,都要公開同意或不同意大法官的姓名,以及標示判決的主筆法官。
九、少數立委聲請門檻降低至四分之一
現行立法委員即便未經院會通過,還是可以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聲請,這是為了保護國會少數意見,讓大法官提早對可能違憲的法律介入審查。在國會組成跟過去已經不同,社會更加多元的現在,新法將聲請門檻再往下修至四分之一,只要29位立委就可以提出聲請,讓爭議提早由大法官來定紛止爭。
十、公布後三年實施、仍有長路要走
新法授權司法院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可以說重新建構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整個程序,工程十分浩大。也因此,憲法訴訟法開始施行的緩衝期比較長,在總統公布後三年。配合我們在12月7日通過,半年後實施的大法庭制度,希望可以讓人民更信賴司法,也要請司法院跟終審法院加油,因為司法是為人民存在的。
#憲法訴訟法
#人權保障
#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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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法官行使職權,適用的是25年前修正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對基本權利保障的重視,這部法律顯然已經過時。週二下午,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完整的規範憲法法庭的審理程序,小米法律教室整理出10大重點,與大家分享,盼望憲法訴訟法可以成為人權保障的最後一哩路,讓大法官真正扮演好憲法守護神的角色,守護每一個人民的自由與權利。
一、從會議到法庭
過去,大法官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都是透過會議的方式來審理。在新的憲法訴訟法中,大法官將組成憲法法庭,透過嚴謹的法庭訴訟程序來審理各類憲法案件,除了最終的決定是以判決形式做成外,新法也賦予當事人完整的訴訟程序保障,比如聲請迴避、閱卷及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二、違憲判決,大法官來把關
以往,人民聲請釋憲,只能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命令、判例或決議作為標的。然而,許多不恰當的判決倒不是法規有問題,而是適用法規不當。過去的釋憲制度對這種情形,可以說是無能為力,新法納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當人民認為確定終局的裁判牴觸憲法,可以在判決送達6個月內提出聲請。
三、降低表決門檻、加速共識凝聚
原本解釋憲法通過的門檻是大法官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以15位大法官來說,全部出席需要10票以上有共識,這個高門檻讓許多重要的解釋難產。新法降低了這個門檻,除非另有規定,新法規定判決經10位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經過半的8位大法官同意而通過,我們認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四、法院聲請釋憲、裁定附上聲請書
我們樂見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慮時,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但從另一方面來說,訴訟當事人享有妥速審理的訴訟權,新法要求法院聲請釋憲時,必須在停止審判的裁定中,將聲請書作為裁定的附件公開,讓民眾理解法院聲請釋憲的理由而受公評。
五、受理後公開聲請、答辯書,讓司法更透明
這幾年來,大法官陸續公開言詞辯論、說明會等審理程序,甚至在748號同性婚姻解釋前,也事先將聲請人、關係機關跟學者專家的書面意見上網。新法將這個程序法制化,當案件經大法官受理後,除非有限制公開的事項存在,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跟答辯書上網公開。
六、專家意見、法庭之友,讓審判更周延
除了公開聲請、答辯書外,憲法法庭審理時,可以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也可以指定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此外,新法也納入法庭之友制度,當事人以外的個人、機關或團體,可以聲請憲法法庭許可,提出具有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或資料,讓憲法法庭的審判更周延。
七、言詞辯論過程、網路公開
新法規定,政黨違憲解散跟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應行言詞辯論。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雖然大法官可以不經言詞辯論。不過,只要大法官進行言詞辯論,除了應該在公法庭進行外,還要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讓公開透明的陽光照亮在憲法最高殿堂,我們盼望將來有更多的案件可以進入言詞辯論、公開播送。
八、受理不受理,都要具名負責
以前,大法官會議做成的解釋雖然都有為數不少的意見書,甚至從今年開始,不受理決議也開始出具意見書。但每位大法官的選擇,我們無從得知。為了問責司法,讓民眾更信賴。新法規定,不管是受理後的判決、不受理的裁定,都要公開同意或不同意大法官的姓名,以及標示判決的主筆法官。
九、少數立委聲請門檻降低至四分之一
現行立法委員即便未經院會通過,還是可以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聲請,這是為了保護國會少數意見,讓大法官提早對可能違憲的法律介入審查。在國會組成跟過去已經不同,社會更加多元的現在,新法將聲請門檻再往下修至四分之一,只要29位立委就可以提出聲請,讓爭議提早由大法官來定紛止爭。
十、公布後三年實施、仍有長路要走
新法授權司法院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可以說重新建構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整個程序,工程十分浩大。也因此,憲法訴訟法開始施行的緩衝期比較長,在總統公布後三年。配合我們在12月7日通過,半年後實施的大法庭制度,希望可以讓人民更信賴司法,也要請司法院跟終審法院加油,因為司法是為人民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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