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大事!不當黨產釋憲,真的不受理了!】
#這篇稍難
#忘記爭議的可以重新複習一下之前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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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之前的監察院受理案件的說明會嗎?如果你忘記,我幫你做個提醒(蛋堡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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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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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陳先生,到監察院陳情,他告訴監察委員說:「我覺得立法院通過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
【今日大事!不當黨產釋憲,真的不受理了!】
#這篇稍難
#忘記爭議的可以重新複習一下之前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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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之前的監察院受理案件的說明會嗎?如果你忘記,我幫你做個提醒(蛋堡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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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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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陳先生,到監察院陳情,他告訴監察委員說:「我覺得立法院通過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違憲的!而且這樣違憲的法案,行政院還怠於覆議,所以我來向你們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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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就開始進行調查,行使憲法第95條的權力,經過一段時間調查後,兩位監察委員提出了8萬字的調查報告,簡單來說報告的大意是這樣:「這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不僅本身的存在違反法治國原則,裡面的特定條文,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訴訟權、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這部法律根本難容於現代國家之憲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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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兩位監察委員就將這份報告送進監察院裡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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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監察委員:「根據這兩位的監察委員所提出來的報告,這部法律有違憲的疑慮,是不是應該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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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要,這部法律問題重重。」B監察委員奏起眉頭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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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不就表決吧,直接表決要不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吧。」C監察委員語重心長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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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監察委員的全數支持下,監察院正式的在2017年3月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經過一年多,大法官都還沒有受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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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程序上,是有點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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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後來召開釋憲受理案件的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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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到底在哪裡?簡單來說就是到底監察院有沒有「行使職權」!關於相關的爭議可以來這邊複習一下(https://buff.ly/2w8Q1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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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天大法官說了,釋憲聲請,我們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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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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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分成以下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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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法官說:「我知道大家都說監察院以前可以釋憲,好像我們都有讓監察院釋憲,沒錯,但是那是因為狀況不一樣了。在很久以前,監察院是「民意機關」,在當時因為政府剛遷測來台灣,所以大家都還不是很懂法律,所以監察院作為當時事釋憲的主要機關來保護人民,是合理的。但是現在監察院已經不是民意機關,且人民聲請釋憲的狀況已經改善很多,所以拿過去的例子作為憲政慣例的依據,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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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釋憲說明會上,監察院代表所舉的釋字530以及釋字589號解釋,來證明過去監察院聲請釋憲是可以的,但是狀況還是不太一樣,釋字530聲請的標的是命令,不是本案的法律;另外在釋字589號解釋,監察院是行使與其組織、人事、預算等相關之職權,且上述法律也確屬監察院辦理監察委員退職撫卹時所適用之法律,所以我們受理,這和本案的狀況也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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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外,本案監察院也沒有「行使職權」。因為按照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調查權作為監察院的職權是一種輔助性的權力,不是監察院的主要權力,所以不能作為行使職權的依據。而且以後監察院可以經過調查後就聲請大法官解釋,會造成監察院會創設出「行使調查權所生法令違憲審查權」,會有違反權力分立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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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為如果創設這種「人民陳情-監察院受理陳情-監察院釋憲」的模式,那等於大開方便之門,所有人都不用窮盡救濟途徑,可以直接用監察院作為釋憲捷徑,如此釋憲要件門檻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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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而且監察院也沒有「適用法律」。因為並非聲請人行使調查權時所需適用之法律,而是他調查之標的,所以也不會有適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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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後,在統一解釋上,因為監察院只有主張調查權,並沒有對行政院行使彈劾、糾舉或糾正等監察權。再者, 行政院應監察院函詢所為函復中,就其是否將不當黨產條例移請覆議及聲請釋憲所表示之見解,不是行政院就其職權上「適用」不當黨產條例所表示者,很難說是監察院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所持見解,與行政院適用同一法律時已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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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後監察院聲請不當黨產條例,被大法官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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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大法官在這次有的首創,就是第一次「公開」在不受理決議中加入的意見書,分別為湯德宗大法官所提的不同意見書以及黃虹霞大法官所提的協同意見書。關於這兩份意見書的內容,我們之後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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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法官行使職權,適用的是25年前修正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對基本權利保障的重視,這部法律顯然已經過時。週二下午,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完整的規範憲法法庭的審理程序,小米法律教室整理出10大重點,與大家分享,盼望憲法訴訟法可以成為人權保障的最後一哩路,讓大法官真正扮演好憲法守護神的角色,守護每一個人民的自由與權利。
一、從會議到法庭
過去,大法官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都是透過會議的方式來審理。在新的憲法訴訟法中,大法官將組成憲法法庭,透過嚴謹的法庭訴訟程序來審理各類憲法案件,除了最終的決定是以判決形式做成外,新法也賦予當事人完整的訴訟程序保障,比如聲請迴避、閱卷及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二、違憲判決,大法官來把關
以往,人民聲請釋憲,只能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命令、判例或決議作為標的。然而,許多不恰當的判決倒不是法規有問題,而是適用法規不當。過去的釋憲制度對這種情形,可以說是無能為力,新法納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當人民認為確定終局的裁判牴觸憲法,可以在判決送達6個月內提出聲請。
三、降低表決門檻、加速共識凝聚
原本解釋憲法通過的門檻是大法官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以15位大法官來說,全部出席需要10票以上有共識,這個高門檻讓許多重要的解釋難產。新法降低了這個門檻,除非另有規定,新法規定判決經10位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經過半的8位大法官同意而通過,我們認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四、法院聲請釋憲、裁定附上聲請書
我們樂見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慮時,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但從另一方面來說,訴訟當事人享有妥速審理的訴訟權,新法要求法院聲請釋憲時,必須在停止審判的裁定中,將聲請書作為裁定的附件公開,讓民眾理解法院聲請釋憲的理由而受公評。
五、受理後公開聲請、答辯書,讓司法更透明
這幾年來,大法官陸續公開言詞辯論、說明會等審理程序,甚至在748號同性婚姻解釋前,也事先將聲請人、關係機關跟學者專家的書面意見上網。新法將這個程序法制化,當案件經大法官受理後,除非有限制公開的事項存在,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跟答辯書上網公開。
六、專家意見、法庭之友,讓審判更周延
除了公開聲請、答辯書外,憲法法庭審理時,可以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也可以指定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此外,新法也納入法庭之友制度,當事人以外的個人、機關或團體,可以聲請憲法法庭許可,提出具有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或資料,讓憲法法庭的審判更周延。
七、言詞辯論過程、網路公開
新法規定,政黨違憲解散跟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應行言詞辯論。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雖然大法官可以不經言詞辯論。不過,只要大法官進行言詞辯論,除了應該在公法庭進行外,還要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讓公開透明的陽光照亮在憲法最高殿堂,我們盼望將來有更多的案件可以進入言詞辯論、公開播送。
八、受理不受理,都要具名負責
以前,大法官會議做成的解釋雖然都有為數不少的意見書,甚至從今年開始,不受理決議也開始出具意見書。但每位大法官的選擇,我們無從得知。為了問責司法,讓民眾更信賴。新法規定,不管是受理後的判決、不受理的裁定,都要公開同意或不同意大法官的姓名,以及標示判決的主筆法官。
九、少數立委聲請門檻降低至四分之一
現行立法委員即便未經院會通過,還是可以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聲請,這是為了保護國會少數意見,讓大法官提早對可能違憲的法律介入審查。在國會組成跟過去已經不同,社會更加多元的現在,新法將聲請門檻再往下修至四分之一,只要29位立委就可以提出聲請,讓爭議提早由大法官來定紛止爭。
十、公布後三年實施、仍有長路要走
新法授權司法院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可以說重新建構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整個程序,工程十分浩大。也因此,憲法訴訟法開始施行的緩衝期比較長,在總統公布後三年。配合我們在12月7日通過,半年後實施的大法庭制度,希望可以讓人民更信賴司法,也要請司法院跟終審法院加油,因為司法是為人民存在的。
#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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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會議到法庭
過去,大法官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都是透過會議的方式來審理。在新的憲法訴訟法中,大法官將組成憲法法庭,透過嚴謹的法庭訴訟程序來審理各類憲法案件,除了最終的決定是以判決形式做成外,新法也賦予當事人完整的訴訟程序保障,比如聲請迴避、閱卷及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二、違憲判決,大法官來把關
以往,人民聲請釋憲,只能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命令、判例或決議作為標的。然而,許多不恰當的判決倒不是法規有問題,而是適用法規不當。過去的釋憲制度對這種情形,可以說是無能為力,新法納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當人民認為確定終局的裁判牴觸憲法,可以在判決送達6個月內提出聲請。
三、降低表決門檻、加速共識凝聚
原本解釋憲法通過的門檻是大法官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以15位大法官來說,全部出席需要10票以上有共識,這個高門檻讓許多重要的解釋難產。新法降低了這個門檻,除非另有規定,新法規定判決經10位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經過半的8位大法官同意而通過,我們認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四、法院聲請釋憲、裁定附上聲請書
我們樂見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慮時,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但從另一方面來說,訴訟當事人享有妥速審理的訴訟權,新法要求法院聲請釋憲時,必須在停止審判的裁定中,將聲請書作為裁定的附件公開,讓民眾理解法院聲請釋憲的理由而受公評。
五、受理後公開聲請、答辯書,讓司法更透明
這幾年來,大法官陸續公開言詞辯論、說明會等審理程序,甚至在748號同性婚姻解釋前,也事先將聲請人、關係機關跟學者專家的書面意見上網。新法將這個程序法制化,當案件經大法官受理後,除非有限制公開的事項存在,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跟答辯書上網公開。
六、專家意見、法庭之友,讓審判更周延
除了公開聲請、答辯書外,憲法法庭審理時,可以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也可以指定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此外,新法也納入法庭之友制度,當事人以外的個人、機關或團體,可以聲請憲法法庭許可,提出具有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或資料,讓憲法法庭的審判更周延。
七、言詞辯論過程、網路公開
新法規定,政黨違憲解散跟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應行言詞辯論。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雖然大法官可以不經言詞辯論。不過,只要大法官進行言詞辯論,除了應該在公法庭進行外,還要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讓公開透明的陽光照亮在憲法最高殿堂,我們盼望將來有更多的案件可以進入言詞辯論、公開播送。
八、受理不受理,都要具名負責
以前,大法官會議做成的解釋雖然都有為數不少的意見書,甚至從今年開始,不受理決議也開始出具意見書。但每位大法官的選擇,我們無從得知。為了問責司法,讓民眾更信賴。新法規定,不管是受理後的判決、不受理的裁定,都要公開同意或不同意大法官的姓名,以及標示判決的主筆法官。
九、少數立委聲請門檻降低至四分之一
現行立法委員即便未經院會通過,還是可以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聲請,這是為了保護國會少數意見,讓大法官提早對可能違憲的法律介入審查。在國會組成跟過去已經不同,社會更加多元的現在,新法將聲請門檻再往下修至四分之一,只要29位立委就可以提出聲請,讓爭議提早由大法官來定紛止爭。
十、公布後三年實施、仍有長路要走
新法授權司法院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可以說重新建構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整個程序,工程十分浩大。也因此,憲法訴訟法開始施行的緩衝期比較長,在總統公布後三年。配合我們在12月7日通過,半年後實施的大法庭制度,希望可以讓人民更信賴司法,也要請司法院跟終審法院加油,因為司法是為人民存在的。
#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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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審查會網媒報導說明】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案件。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憲法條文及司法院的網站都載明清楚「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這次的大法官被提名人,在被問到類似問題時,都沒有提到超出黨派這一段。
因此超明向詹院長提問是希望其完整回答,雖然詹院長很快回答出大法官的四項審理職權,卻沒先說出超越黨派的先決條件,因此超明才說出「你以為我不懂」,並非是「我聽不懂」。
另外三民主義說成民有民治民享,超明要承認這個錯誤。
對於網媒的報導引起一些批評,超明一直秉持有錯就改,要說清楚的就再說清楚的態度。也希望大家能實際去聽完質詢,了解超明所想提問的本意,畢竟大法官未來的釋憲結果攸關民眾權益非常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