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廢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廢止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廢止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廢止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法官在剛剛下午四點時,罕見召開記者會,由司法院長帶領全體大法官公布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限制憲法所保障的性自主權、不符憲法比例原則等理由,宣告違憲,且自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則因違反平等原則,也一併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有當記者的朋友來問小弟的意見,我...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廢止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29 16:59:38
    有 905 人按讚

    大法官在剛剛下午四點時,罕見召開記者會,由司法院長帶領全體大法官公布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限制憲法所保障的性自主權、不符憲法比例原則等理由,宣告違憲,且自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則因違反平等原則,也一併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有當記者的朋友來問小弟的意見,我就簡單寫一下,分享給大家:

    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前段)、相姦罪(後段)向來被認為是保障配偶忠誠義務的尚方寶劍,因為與人夫、人妻有染就會構成犯罪,如此就能讓潛在出軌者謹守分際,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54號也是採取這樣的看法。

    不過,夫妻感情和諧與否透過法律並無法被保障,理由在於,不是只有另一半跟第三人發生親密的肉體接觸才會被破壞。事實上,如果另一半跟第三人發生感情或曖昧,例如電話訊息說很想你、真想依偎在你懷裡,甚至每天說安安,天冷要多穿一點、希望當妳的外套等,你(妳)發現會不會爆炸,更不用說二人有肉體接觸但沒有生殖器接合了,答案當然是會的(現行實務甚至要求要有男女生殖器接合才算「姦」,因此撫摸胸部、指交、口交、幫對方自慰,都不構成犯罪)。如此一來,這法條充其量只能禁止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之第三人(或第三人與有配偶之人)發生生殖器接合,但感情的滋長無法透過法律禁止,夫妻感情的和諧、忠誠義務的遵守,實有賴於教育、品格及正確價值觀的建立因此,該法條的處罰正當性確實有疑慮,大法官宣告違憲也不會太意外。

    除罪化之後,偵查中的通姦相姦案件,檢察官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4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審理中的案件則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為免訴判決;判決確定待執行或執行中的案件則依刑法第2條第3項:「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附帶一提,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該條但書讓被害人可以只對配偶撤告通姦罪,剩下小王或小三面對相姦罪官司的規定,一旦刑法第239條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那麼這個但書當然也會一併走入歷史。

    然而,這不意味法律鼓勵通姦、相姦,因為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不是所有紛爭都適合用用刑法來處理,但其他法律例如民法還是有規範的。諸如此類的小王、小三破壞他人家庭的侵害配偶權事件,民法第195條就規定被害人可以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介入別人家庭、破壞夫妻感情和諧,要付出的不但是金錢的流失,更重要的是,也會因為要走上法庭而顏面無光。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廢止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3-06 22:15:19
    有 6 人按讚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6日召開第二次會議,針對是否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進行投票表決,出席的19名委員,除召集人兼主席林子儀外,18名委員全數通過,也就是大法官會議可以審查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大法官會議會不會淪為「超級第四審」,還要看司法院提出的配套措施,以及後續會議討論結果,有待觀察。
    第二分組召集人林子儀在會後記者會表示,今天會議中就是否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委員進行了熱烈討論,包括其中利弊得失,可能產生的問題等,反覆交換意見,並經表決達成初步結論。
    他表示,出席的有19名委員,扣除召集人兼主席不發言表示意見及表決,參與表決的18人,一致同意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其中包括籌備委員、司法院長許宗力、分組委員、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都贊成。
    林子儀說,至於相關配套措施,委員也花很多時間討論,因時間關係,沒有結論,已請司法院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在下次會議提出討論,希望會有結論。
    現行大法官會議可以審查法律、行政命令、地方自治法規等是否違憲,但不能審查個案判決的法律見解,未來這項制度如果納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包括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也能審查,如果定讞判決的法律見解有違憲之虞,訴訟當事人可聲請大法官審查,大法官認為判決法律見解違憲,可發回最終審法院重新審理,讓訴訟當事人權益進一步受《憲法》保障。
    案件負荷太重了 德國學界、實務上都喊停 
    不過,司法院在2015年6月17日回應民間司改會「人民要『憲法訴願』制度記者會」曾指出,「論者倡議的德國裁判憲法訴願,是植基於二次大戰前德國一黨專政的歷史因素,在該國運作多年後,今日實務上已呈現案件負荷沉重、與專業法院間迭生權限衝突的紛擾等窘境,該國實務、學界均已提出廢止或改革呼聲。
    觀諸我國實務狀況,每年窮盡訴訟程序的裁判確定案件幾近上萬件,倘若引進裁判憲法訴願制度,可預料憲法法庭將被指為「超級第四審」,而破壞原有審級救濟體系及原已穩定的司法內部分工。大量案件壅塞憲法法院,將嚴重癱瘓大法官釋憲的重要職能。」
    因此,如果此制度施行,司法院原先擔憂的狀況會不會發生,15名大法官負荷增加,以至於聲請大法官審查的門檻、條件、是否溯及既往等,都要配套措施和明確規範,可謂茲事體大,值得觀察。
    延伸閱讀:司改會議被質疑黑箱 林峯正:全程po網,可受公評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