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組織規程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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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組織規程意思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范雲 FAN, Yu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的網紅台南市議員林易瑩,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是勞工局及社會局的業務報告。 #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是妨礙議員行使質詢權 昨天我聽到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議員的質詢,發現我不是唯一一個在索取資料的時候碰到各種離譜回答的議員。所以今天我也花了幾分鐘討論這個存在已久的老問題。 為了要讓我能夠好好行使人民賦予我的質詢權,我的辦公室...

組織規程意思 在 范雲_立法委員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11-02 12:40:55

#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

  • 組織規程意思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26 12:45:00
    有 4,341 人按讚

    #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更從會議一開始就預設不必討論「應改選」。

    這些證據顯示,戒嚴時期威權黑手伸入大法官會議,但目前司法院已經提供給促轉會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所以我當時要求促轉會繼續徹查相關檔案,且後續要公開大法官姓名。日前檔案局也已審定相關檔案為政治檔案,並要求司法院在11月前移轉相關檔案。(9月30日質詢促轉會看這裡 👉 https://reurl.cc/GrgoQZ

    #司法院仍抗拒公開相關檔案

    但我發現,今天司法院來立法院列席備詢,提交給委員會的「司法機關落實轉型正義」專題報告中,雖然沒有明確拒絕移轉檔案,卻要求未來檔案局在開放應用時應注意「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之評議秘密法益衡平」,甚至宣稱相關檔案「並非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9號大法官解釋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今天我當場詢問司法院,是否有看過促轉會的報告?「詢問中央意見」、「請黨中央派員列席」、有大法官持「總裁手令」遊說同仁,這些難道有遵循 #審判獨立原則 嗎?如果根本就並不獨立,為何又口口聲聲說要遮蔽姓名 #保護審判獨立原則評議秘密法益 呢?

    司法院來列席的葉副秘書長,一開始不敢明講,不好意思批評過去的大法官前輩們,只說時空背景不同,後來脫口而出 #不好說,我追問之下才承認 #以現在標準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不論移轉或應用都不得遮蔽姓名

    目前司法院提供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稍早在 愛信任-劉世芳 的質詢下,司法院已經承諾 #檔案移轉給檔案局時不會遮掩大法官的姓名。

    我進一步問,若是如此,為何司法院還要檔案局在 #未來開放時注意衡平評議秘密法益?司法院是不是仍在抗拒公開大法官姓名?

    2019年7月公布 #政治檔案條例,明定機關不能為了 #隱瞞違失、 #掩飾不名譽行為 或 #拒絕或延遲應公開內容 而規避解密。司法院也沒有該條例第8條明列的限制應用法定理由。而依 #國家機密保護法,即使是總統才能核定的 #絕對機密 最多也是保密三十年。

    司法院過去一直主張評議秘密的基礎是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這都只是行政規則,對比法律位階且新訂的 #政治檔案條例,司法院若堅持讓相關檔案遮掩保密,有違 #法律優位原則、 #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評議秘密原則並非絕對也非永久

    即使是受評議秘密原則保護的大法官會議,也是過程中絕對保密,而不是事後也絕對、永久保密。

    我特別整理了法、德、韓等國家的立法例:

    🇫🇷法國《憲法委員會特殊程序組織法》:
    紀錄憲法委員會行止的檔案,在屆滿文化遺產法典規第21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25年後,得供自由閱覽。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
    近年因應2016年的歐盟指令修法,2019年起施行新法,第35-b條明訂,檔案30年以上應移轉、60年以上包含評議過程應公開,其《處務規程》第37條則規定,10年以上即可移轉包含評議過程的檔案給檔案局。

    🇰🇷韓國《憲法法院法》:
    也訂有民眾閱覽複寫案件紀錄的條件。雖然憲法法院院長在出於國家安全等理由時可以敘明理由拒絕申請,但也非絕對不可公開。

    #不只公開而且要擴大徵集公開

    目前已經被促轉會公諸於世的九號解釋,涉及的是建立萬年國會限縮人民選舉權、放寬國民大會開會法定人數、擴大認定叛亂罪、限制軍事審判救濟權。

    但威權時期的大法官解釋,還涉及《違警罰法》、《檢肅流氓條例》、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民代言論免責等重要人權議題,甚至所有的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本質上都涉及人權、憲政的保障,應該要公開受到社會檢視。
    所以我今天也要求促轉會、檔案局,不只這九號解釋,還要 #限期擴大徵集其他大法官解釋檔案,必要時也應該去調用檔案檢視,繼續完成大法官的轉型正義。 #促轉會也承諾一個月內提交擴大檢視的書面報告。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組織規程意思 在 林易瑩 台南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3-28 18:07:38
    有 392 人按讚

    今天是勞工局及社會局的業務報告。

    #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是妨礙議員行使質詢權

    昨天我聽到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議員的質詢,發現我不是唯一一個在索取資料的時候碰到各種離譜回答的議員。所以今天我也花了幾分鐘討論這個存在已久的老問題。

    為了要讓我能夠好好行使人民賦予我的質詢權,我的辦公室會在我授意下,向各行政機關索取資料。有些單位非常願意配合,但更多的時候,我們碰到的是重重阻礙,比如:這個違反個資法、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議員沒有文件調閱權,或者要請議會發文、要機關對機關才行。

    首先,我百分百同意,違反個資法的資料,當然不能給。如果因為特殊情況必須要給,也一定要把個資的部分遮蔽。

    但是,我要強調,個資法不可以是搪塞的藉口。

    比如,像「組織規程」或「編制表」這種勞工局網站上就可以下載的資料,如果拒絕提供給議員的理由是,「這樣會違反個資法」,那是不是在說勞工局自己的網站都違法呢?

    或者,我一週前行文要資料,勞工局隔天就回覆了。但我要的是勞檢清冊,結果拿到是統計,相差了十萬八千里。最後勞工局願意給了,卻不肯給電子檔案,而是在下班後才印好派人送過來,讓我也擔心市府員工超時工作的問題。

    因此,我當眾再次拜託局長,請提醒一下各單位,當議員索取資料的時候,該給就要給,沒有個資的不要硬拗有個資,不要故意拖延。

    #爭取勞檢員正職比例提升

    我在2018年3月,曾和黃國昌委員一起開記者會,討論台南市勞檢員全部都是約聘的問題。我們當時是希望能夠成立勞檢處這個正式的二級機關,以增加正職的比例,不要總是讓工作相對沒有保障的約聘人員承受大量的關說、施壓等壓力。

    但從目前勞檢中心組織規程和編制表草案來看,這個問題依然存在,正職非常少,約聘非常多,因此我也請局長繼續爭取提高勞檢員的正職比例。希望能讓勞檢員在幫助其他勞工之前,自己的工作條件先有所保障。

    #系統性推廣勞權教育進入校園

    要改善台南的勞動環境,勞權教育絕對是不可或缺的。但目前台南市各級校園中的勞教講座內容五花八門,有些甚至只是擦邊球而已。

    目前有些縣市在勞權教育這塊做得不錯,最大的差別就是有完整的自編教材,有系統的讓勞動教育進入校園。因此,我今天舉了台北的狀況為例,希望勞工局可以著手改善目前的勞權教育規劃!

    #曝光性侵害個案細節應確實開罰

    處理性侵害案件時,不透露姓名當然是最基本的原則,但是方式、時程等個案細節也都非常不適合在媒體上曝光,因為不只要避免讓個案身份被肉搜曝光,還要避免讓受害者或家屬看到新聞時遭受到二度傷害;根據兒少保護法,在地方的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

    因此,我提醒局長,不管是民代或任何人,一旦有違反兒少保護法第66條、69條的這些行為,地方主管機關應該要確實去檢視與開罰。

    #爭取編列社工加班費
    在第一次臨時會中,我一再強調,當社會局要增加結案再追蹤的工作時,首要條件是避免增加現有社工的負擔,但當時的春節訪視專案並沒有編列加班費,後續回應也都是「採加班補休方式辦理」、「後續仍積極爭取超時加班費」,就是沒有加班費的意思。因此,我提醒局長,明年編列預算的時候,一定要記得把加班費編列進去。

    #防杜回捐持續追蹤

    在防杜社工回捐這部分,目前社會局列了很多措施,包括要報送人事薪資清冊等。但若以近期在北部爆發的回捐狀況為例,社工本人就是在剛好看到工資清冊的時候才發現自己領到的薪水跟送出去的清冊不一樣!我請局長好好研議防弊措施,比如勞資清冊應有簽名等等。

    局長表示,目前中央已有一些系統的規劃,期望能夠更有效的改善這個老問題。很高興知道局長和我一樣對回捐這種強迫樂捐的行為深惡痛絕,希望我們能夠一起努力提升社工的勞動環境!

    #爭取親子館

    我在臨時會的時候提案、連署要設置永康和安南區的親子館,原因很簡單。很多人可能還不知道,台南目前出生率最高的兩個行政區,就是永康和安南。

    在少子化問題這麼嚴重的時代,我們一直在鼓勵生育。但我認為鼓勵不能只是喊喊或發錢,我們有責任提供給願意生育的家庭一個適合養育孩子的環境。比如說,適合親子的公共空間,像是室內的親子館、室外的特色公園,都是很好的活動空間,也能有效地紓解爸爸媽媽們帶著小孩無處可去的壓力。我認為,從育齡人口和新生兒數量都最多的行政區來優先推動,才能把資源做最有效的利用。

    很遺憾,社會局回覆提案的時候,只是照抄現有的計畫,並沒有要積極處理的意思。我可以了解社會局這兩年已經在一些土地或建物比較容易取得的地方規劃親子館了,但我希望局長能夠好好地來永康看一看,讓我們一起在現有或規劃中的機關用地尋找適合的地方,好讓全台南數量最多的新生兒們,有一個適合的活動空間,更讓這些願意生育的年輕人們,感受到政府是真的有心鼓勵生育。

  • 組織規程意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5-07 13: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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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說土條點名我單挑?><敬覆黃士修先生>

    聽說土條放了一個文章講我,
    可能是上次我寫文章笑他,他不高興吧?!

    不過我也想問,
    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只是辭任台大遴選委員會而已,
    她的辭任聲明書的法律見解,你哪裡不認同,可以討論,
    雖然沈冠伶法律很強(比k強一百倍阿!)
    雖然土條你是法律素人,法律程度不夠,
    但法律是社會科學,本來就是各自表達自己的見解,
    不管土條你的見解多麼荒謬可笑,
    我們法律人還是要尊重你的~

    可是土條阿,
    你竟然可以因為立場不同而對沈冠伶做出人身攻擊,
    你說:「此人又是一個為政治服務、背棄專業倫理的學術界之恥。」「沈冠伶只不過是法律新納粹的其中一份子罷了」
    我想,這個很明顯已經超出法律討論的範圍了,
    甚至已經有點不理性了,
    所以我發一個文酸你一下,
    你都可以罵人了,
    總不能只准你土條罵人,不准別人笑你吧?

    土條第二po我看了,他的論述有幾個問題,
    (沒法律專業就是這樣,亂扯是正常的~)

    1.土條說:
    「單一判決不具有法條最終詮釋權。這應該是律師的常識。」

    他的意思是說我上次找的判決只是個案,
    這個我同意,不過我也要問你,
    你找得到對你有利的判決嗎?
    你找得到
    法院認定教育部沒有裁量空間只有聘任義務的判決嗎?
    (我幫你找過了,沒找到)
    你拿不出來,那就是沒有,
    講什麼單一判決不具有法條最終詮釋權,那是屁話!
    打官司我有實務判決你沒有,
    法院要採誰的看法呢?

    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
    跟106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都說:
    「校長投票結果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並不具有行為、公權力、單方性、個別性及法效性等
    構成行政處分概念之要件,顯非行政處分」

    加上我第一個文章引用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號,
    已經有三個判決是對我有利的喔!

    你還可以說單一判決怎樣怎樣嗎?

    2.土條說:
    「要注意的是,法院的判決不是就此一錘定音,行政機關的解釋也非常重要。重點是你教育部以前是怎麼解釋這條法律的,以前的人都沒問題,現在就突然有問題了。」

    我說土條你又錯了~

    (1)憲法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院是獨立審判,誰管你行政機關的解釋是什麼?

    況且你的文章也沒引用
    任何教育部之前曾經有過函釋
    說教育部對遴選結果沒有審核權力,只能無條件聘任的,
    因為你找不到這樣的函釋~

    找不到,就是沒有,
    你引用的「成功大學校務會議代表謝奇璋的投書」,
    是教育部函釋嗎?
    學者投書可以當成法律依據嗎?
    (我又忍不住笑了~)

    (2)要說教育部歷年的立場,
    我們來看看過去的判決引用教育部的函文或證詞好了,

    (a)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
    這個是清華大學(公立大學)的校長遴選爭議案件,
    判決:「查被告將該校校長續任投票結果函送教育部後,經教育部以106年6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79025號函覆以:「貴校所報賀陳校長弘聘期將於107年1月31日屆滿,經依貴校組織規程第32條規定辦理續聘,任期1任4年,自107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一案,原則同意,本部將另擇期致送校長聘書,請查照」(見本院卷第51頁),可知系爭校長續任投票結果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不具有行為、公權力、單方性、個別性及法效性等構成行政處分概念之要件,顯非行政處分(相同見解,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44號裁定)」

    關鍵句:
    教育部:原則同意,另擇期送校長聘書

    如果教育部沒有審核權,他的回文幹嘛說原則同意呢?
    教育部的函文寫得很清楚,
    教育部認為他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力
    (不管土條你是否認同,教育部沒說過他沒審核權!)

    (b)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
    這個是宜蘭大學(也是公立大學)校長遴選爭議案件,
    「再依當時教育部部長杜正勝證詞,上訴人最後未獲選為校長,純係部長行使行政裁量之結果,完全與系爭提問無關,杜部長為判斷前,未曾詢問任一遴選委員會開會內容,亦未曾聽說上訴人對於評選過程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異議」

    關鍵句:
    教育部長最後沒有選某某人當校長,是行政裁量結果

    關鍵字:
    行政裁量

    看到這些東西,
    任何人都不會覺得教育部說它自己沒有裁量權吧!

    土條你說呢?

    (3)另外再給你一個行政法院判決
    (今天判決大放送,都倒給你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5號判決,
    這個是教育部聘任師大校長,給了聘書後,
    教育部發現這個校長不符合校長資格,
    發函請師大原本的遴選委員會確認,
    遴選委員會無法判斷,就請教育部逕行認定,遴選委員會自己解散,
    教育部決定撤銷其聘任,請師大重新辦理校長遴選,
    原本的校長不爽提告教育部,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校長請求~

    教育部發出聘書後,都可以撤銷聘任了,
    你說教育部可不可以直接不聘任呢?
    (那個時候你們這些人怎麼就沒人跑出來捍衛大學自治?)

    3.土條說:「大學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權」

    這個土條你又弄錯了!

    如果大學法前面幾個版本
    對於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有「核准聘任」字眼,
    後來拿掉「核准」兩個字,
    那你這樣主張可能有道理,
    可是你去看94年修法以前大學法的條文內容,是這樣的嗎?

    94年修法前版本(民國83年版本):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

    關鍵字:擇聘之
    沒有核准兩個字,教育部還是指定得很高興!

    本來就沒「核准」兩個字,何處惹塵埃?
    那土條你怎麼會說「大學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權」呢?
    這算不算誤導讀者呢?

    4.土條說:「一個律師的水準,從他引援的判決就可以看出來。」
    「在此奉勸大家,業界水準良莠不齊,找律師一定要再三審視其法律素養和職業良心。」

    唉!土條阿,判決就是判決,是客觀的存在,
    你不能因為我引的判決是你不喜歡的,就說這個律師水準不好阿!

    如果拔管案是一場官司,我是你的對手,
    我一定是引對我有利,對你不利的判決內容來打你阿!
    這跟我這個律師的水準有什麼關係呢?
    如果要說有關係,
    我的工作就是讓對造(土條你)不愉快,
    我想以你的回應,我已經成功做到這一點了,
    你固然不爽,但我的客戶可是會說林律師你幹得好阿!
    律師的水準,是由己方客戶去判斷的,
    不是由對造(土條你)判斷的!

    土條你可能沒搞清楚這一點,才會寫出這種氣憤的話吧!

  • 組織規程意思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6-18 23:55:06

    今天是勞工局及社會局的業務報告。

    #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是妨礙議員行使質詢權

    昨天我聽到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議員的質詢,發現我不是唯一一個在索取資料的時候碰到各種離譜回答的議員。所以今天我也花了幾分鐘討論這個存在已久的老問題。

    為了要讓我能夠好好行使人民賦予我的質詢權,我的辦公室會在我授意下,向各行政機關索取資料。有些單位非常願意配合,但更多的時候,我們碰到的是重重阻礙,比如:這個違反個資法、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議員沒有文件調閱權,或者要請議會發文、要機關對機關才行。

    首先,我百分百同意,違反個資法的資料,當然不能給。如果因為特殊情況必須要給,也一定要把個資的部分遮蔽。

    但是,我要強調,個資法不可以是搪塞的藉口。

    比如,像「組織規程」或「編制表」這種勞工局網站上就可以下載的資料,如果拒絕提供給議員的理由是,「這樣會違反個資法」,那是不是在說勞工局自己的網站都違法呢?

    或者,我一週前行文要資料,勞工局隔天就回覆了。但我要的是勞檢清冊,結果拿到是統計,相差了十萬八千里。最後勞工局願意給了,卻不肯給電子檔案,而是在下班後才印好派人送過來,讓我也擔心市府員工超時工作的問題。

    因此,我當眾再次拜託局長,請提醒一下各單位,當議員索取資料的時候,該給就要給,沒有個資的不要硬拗有個資,不要故意拖延。

    #爭取勞檢員正職比例提升

    我在2018年3月,曾和黃國昌委員一起開記者會,討論台南市勞檢員全部都是約聘的問題。我們當時是希望能夠成立勞檢處這個正式的二級機關,以增加正職的比例,不要總是讓工作相對沒有保障的約聘人員承受大量的關說、施壓等壓力。

    但從目前勞檢中心組織規程和編制表草案來看,這個問題依然存在,正職非常少,約聘非常多,因此我也請局長繼續爭取提高勞檢員的正職比例。希望能讓勞檢員在幫助其他勞工之前,自己的工作條件先有所保障。

    #系統性推廣勞權教育進入校園

    要改善台南的勞動環境,勞權教育絕對是不可或缺的。但目前台南市各級校園中的勞教講座內容五花八門,有些甚至只是擦邊球而已。

    目前有些縣市在勞權教育這塊做得不錯,最大的差別就是有完整的自編教材,有系統的讓勞動教育進入校園。因此,我今天舉了台北的狀況為例,希望勞工局可以著手改善目前的勞權教育規劃!

    #曝光性侵害個案細節應確實開罰

    處理性侵害案件時,不透露姓名當然是最基本的原則,但是方式、時程等個案細節也都非常不適合在媒體上曝光,因為不只要避免讓個案身份被肉搜曝光,還要避免讓受害者或家屬看到新聞時遭受到二度傷害;根據兒少保護法,在地方的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

    因此,我提醒局長,不管是民代或任何人,一旦有違反兒少保護法第66條、69條的這些行為,地方主管機關應該要確實去檢視與開罰。

    #爭取編列社工加班費
    在第一次臨時會中,我一再強調,當社會局要增加結案再追蹤的工作時,首要條件是避免增加現有社工的負擔,但當時的春節訪視專案並沒有編列加班費,後續回應也都是「採加班補休方式辦理」、「後續仍積極爭取超時加班費」,就是沒有加班費的意思。因此,我提醒局長,明年編列預算的時候,一定要記得把加班費編列進去。

    #防杜回捐持續追蹤

    在防杜社工回捐這部分,目前社會局列了很多措施,包括要報送人事薪資清冊等。但若以近期在北部爆發的回捐狀況為例,社工本人就是在剛好看到工資清冊的時候才發現自己領到的薪水跟送出去的清冊不一樣!我請局長好好研議防弊措施,比如勞資清冊應有簽名等等。

    局長表示,目前中央已有一些系統的規劃,期望能夠更有效的改善這個老問題。很高興知道局長和我一樣對回捐這種強迫樂捐的行為深惡痛絕,希望我們能夠一起努力提升社工的勞動環境!

    #爭取親子館

    我在臨時會的時候提案、連署要設置永康和安南區的親子館,原因很簡單。很多人可能還不知道,台南目前出生率最高的兩個行政區,就是永康和安南。

    在少子化問題這麼嚴重的時代,我們一直在鼓勵生育。但我認為鼓勵不能只是喊喊或發錢,我們有責任提供給願意生育的家庭一個適合養育孩子的環境。比如說,適合親子的公共空間,像是室內的親子館、室外的特色公園,都是很好的活動空間,也能有效地紓解爸爸媽媽們帶著小孩無處可去的壓力。我認為,從育齡人口和新生兒數量都最多的行政區來優先推動,才能把資源做最有效的利用。

    很遺憾,社會局回覆提案的時候,只是照抄現有的計畫,並沒有要積極處理的意思。我可以了解社會局這兩年已經在一些土地或建物比較容易取得的地方規劃親子館了,但我希望局長能夠好好地來永康看一看,讓我們一起在現有或規劃中的機關用地尋找適合的地方,好讓全台南數量最多的新生兒們,有一個適合的活動空間,更讓這些願意生育的年輕人們,感受到政府是真的有心鼓勵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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