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呢,基本上已經回答到爛了,所以藉這次機會統一回一下好了。
我們先來看法條。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這個問題呢,基本上已經回答到爛了,所以藉這次機會統一回一下好了。
我們先來看法條。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師爺翻譯:損害賠償可以分為「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侵害他人的財產權,要賠償財產上損害,這個大家很容易理解,通常的「損害賠償」就是指這塊。而依照上面的規定,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吧啦吧啦這些權利,都要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為了和「損害賠償」區別,我們叫它「慰撫金」。
什麼?太難記了?那我們用一句話來當懶人包。
「人格權受侵害,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比如一個人出車禍被車撞,進了醫院住院,又看了好幾次門診,後來康復了。這段期間住院和看醫生都是要錢的,這些金錢損失就是財產上損害。可是然後呢?他的身體受損害,在痊癒過程中所受到的這些疼痛,難道就算了嗎?當然不是,為了彌補這些無法量化的精神上所受到的痛苦,依照前面法律規定,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而這樣的賠償在法律上就稱為「慰撫金」。
什麼?他沒去看精神科,也有精神慰撫金?
請各位看清楚,我們從頭到尾說的都是「精神上」受到的痛苦,可不是「得精神疾病」受到的痛苦啊!再講清楚一點,這個慰撫金要彌補的是他受傷受到的痛苦,所以看的是傷勢嚴重程度,所以沒有要嚴重到得精神疾病才有「精神」慰撫金,這樣可以理解嗎?
下一個問題是,精神慰撫金可以請求多少?
我們也用一句話來當懶人包。
「法律如果是數學就好了。」
目前法院實務上,慰藉金之多寡,要看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情形」來決定的。用最簡單的話來講,你開車撞到金城武,和撞到雷丘律師,就算他們受傷程度一樣,帥度也差不多,也不可能賠一樣的錢啊!
所以不要再相信網路上流傳的什麼「法院認證價目表」了,那些都不是在相同的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的客觀條件下做出來的,更何況還有個案的「其他情形」沒有考量進去,會準才有鬼。
退一萬步退到太平洋上言,就算法律真的是數學,它也不會是1+1=2那麼簡單的問題,隨便丟兩個條件就可以算出結果,至少也會是拉格朗日插值法等級的問題。拜託別再相信獅子的鬃毛啦。
精神科住院條件 在 台北市議員張茂楠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茂楠祝福全體國人平安
#給住院病患更多的祈福
#全國醫院有條件開放探病
開放探病但仍限制時段與人數,範圍包括加護、安寧、精神科和兒童等五類病房,和其他病房的身心障礙患者與病危者,探病者除了打過兩劑疫苗滿14天、或確診滿三個月有解隔離證明,都得出示3天內快篩或PCR陰性報告。
精神科住院條件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條件開放陪探病 #仍要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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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確診數持續趨緩,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因應醫療機構的住院病人和民眾的探病需求,在昨日(8/24)宣布全國醫院#「有條件」開放探病,但是新北市仍被劃分為「中風險」縣市,因此在探病的規範上另增加了#定期篩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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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病鬆綁等規範從昨日(8/24)起開始實施,以下為各相關措施提供給各位市民朋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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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放病房及開放對象
開放醫院的加護病房、安寧病房、呼吸照護病房、精神科病房、兒童病房等區域;以及有身心障礙或病況危急者得探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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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探病時段及探病人數
探病時段為每日#固定一時段;每名住院病人限每次最多#2名訪客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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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探病者條件
為保護病人,所有探病者應出示探視日前3天內自費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含家用快篩);但若符合「完成2劑新冠肺炎疫苗接種達14天以上」或「確定病例符合採檢陰性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未滿3個月」其中任一項的陪病或陪病者,#得以免除上述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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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縣市額外增加的篩檢措施
風險縣市包括 #台北市 及 #新北市 住院病人與其陪病者,除了維持原有#入院篩檢外,另增加#定期篩檢措施,雙北住院病人在入院第7天以及第14天將各進行一次公費抗原快篩;其陪病者每7天將進行一次抗原快篩,其中一位陪病者篩檢費用由公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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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指揮中心放寬了陪病及探病的限制,但是時代力量新北黨部提醒大家,醫院仍然是屬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各位市民朋友若是非必要,還是請盡量不要陪病或是到醫院等醫療機構探病,建議以#視訊 或#電話 方式替代實地探視,若是仍有陪病或探病的需要,則應配合實名制登記及院方相關管理措施,並牢記以下事項:
📌進出醫院須全程配戴口罩,落實手部衛生。
📌在探病時以單一病房為活動範圍,並縮短在公共空間的停留時間。
📌在醫院內減少非必要的人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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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醫院陪、探病時,請各位市民朋友們務必保護自己、落實防疫,千萬別因為疏忽而讓已逐漸好轉的疫情又再度爆發,成為防疫的破口。
精神科住院條件 在 新北市議員曾煥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鑒於本土疫情趨緩,衡酌醫療機構住院病人及民眾探病需求,自今(2021)年8月24日起,調整門禁管制及陪(探)病人員篩檢措施,請醫院配合於8月28日前(含)開始執行,相關調整說明如下(詳見新聞稿附件):
一、開放醫院之加護病房、安寧病房、呼吸照護病房、精神科病房、兒童病房等區域,及有身心障礙或病況危急者得探病;探病時段為每日固定1時段,每名住院病人限每次至多2名訪客為原則。為保護病人,所有探病者應出具探視日前3天內自費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有關指揮中心8月21日發布新聞稿,開放住院天數達7天以上者探病,將列為下一階段開放對象。
二、為避免入院時因處於潛伏期導致偽陰性結果,風險縣市(臺北市及新北市)住院病人及其陪病者,除維持原有之入院篩檢外,增加定期篩檢措施。雙北住院病人入院第7天及第14天各進行1次公費抗原快篩。其陪病者每7天進行1次抗原快篩,1位由公費支應。
三、陪(探)病人員如為「完成2劑COVID-19疫苗接種達14天(含)以上者」或「確定病例符合採檢陰性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未滿3個月者」,得免除前述篩檢。
✏指揮中心提醒,由於醫院屬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籲請民眾於疫情期間儘量避免不必要的陪病或探病,建議以視訊或電話方式替代實地探視,若仍有陪病或探病需要,應配合實名登記及院方相關管理措施。陪(探)病人員須不具COVID-19相關症狀,亦未曾接觸確診個案或具相關公共場所活動史;且進入醫療機構務必全程佩戴口罩、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落實手部衛生;陪病及探病期間,以單一病房為活動範圍,減少非必要的人際交流及聚會,縮短在公共空間的停留時間,以降低交互感染風險,保障自身及病人安全。
#阿嘉關心您
#衡酌醫療機構住院病人
#民眾探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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