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簡易租屋合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簡易租屋合約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簡易租屋合約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簡易租屋合約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日期:110年六月九日 地址:屏東(租的) 訴求:主持正義? 說明: 案主目前是一個半工半讀的學生,因為家裡是低收又有兩個年紀小的弟弟需要父母來養,因為我已經是大學生希望不要造成家裡負擔,就自己半工半讀,因為找了老公寓的租屋,房東說要我繳費完後,他整理完就可以讓我入住,但是去年6月12簽約,合約入住...

  • 簡易租屋合約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09 15: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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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110年六月九日
    地址:屏東(租的)
    訴求:主持正義?
    說明:
    案主目前是一個半工半讀的學生,因為家裡是低收又有兩個年紀小的弟弟需要父母來養,因為我已經是大學生希望不要造成家裡負擔,就自己半工半讀,因為找了老公寓的租屋,房東說要我繳費完後,他整理完就可以讓我入住,但是去年6月12簽約,合約入住是6/21,直到6/28都無法入住,我也居無定所,所以我對她提出了要找新的租屋,他主張我毀約不願意還我錢,要我什麼問題就去提告,看法院怎麼判,我去到屏東調解委員會,他不願意出面處理,去到屏東法院一審他也都不願意出面,直到一審我勝訴後他不服,就提出抗告,但他又不願意繳抗告費,一再拖延到最後判決下來,他又在期限內補繳,我和她的這場官司拖了將近一年,我清楚官司需要程序跟時間,但是我已經走投無入,各方面尋求無果才會想找議員的幫助,因為學校也說沒辦法插手這件事,我已經要去高雄實習了,可是這件事卻還沒有落幕,我也一再跟打工的公司預支薪水生活,我真的活的好累,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拜託您幫幫我好嗎?他不願意出面又一再拖延,甚至還對簡易法庭對我提出恐嚇他等告訴。請訴求者到市公所申請恊調,服務處會陪伴恊調。

  • 簡易租屋合約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1-17 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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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讓新創聲音走入政治,也讓新創人才洄游臺灣!】

    還記得上月底,我和副總統參選人張善政、YouTube創辦人陳士駿與眾多臺灣新創圈佼佼者的會談嗎?

    我的好友-YouTube影音平台共同創辦人陳士駿(Steve Chen)-是第一張國發會就業金卡(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的個人准證)的持有人,當時這可是歷史的重大一步,但也看出我們與國際的差距多遠。

    2016年我去參加一場陳士駿在臺灣的演講,正巧他的父親就坐在我旁邊,幾番寒暄後,給了我陳士駿的email與一個拜訪他的機會。隔年我就利用參訪矽谷的契機,造訪了陳士駿在加州的家,我們一拍即合,這是我們長久友誼的開端,也是我不斷遊說他搬回臺灣為國內新創圈帶來矽谷能量的濫觴。

    2017年在國發會、許多立委與我的推動下,通過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目標讓臺灣成為高階人才的寶島,而在許多有力人士辛苦地奔波下,陳士駿則成為了第一張國發會就業金卡的持有人。

    在協助陳士駿回臺就業的過程中,我認為臺灣在吸引外籍人才上還有以下問題尚待解決:

    1|政府機構間資訊流通並不透明
    陳士駿決定舉家遷居台灣後,想弄清楚小孩教育問題以及配偶的工作問題,但他到了舊金山領事館,館員卻對相關問題一問三不知,就業簽證相關法規也是過時的。我認為臺灣政府可參考紐西蘭的Edmund Hillary Fellowship 或是澳洲的Global Talent Visa,這都是一站式簡易申請窗口,給予外國創業家準國民待遇的彈性攬才方案。

    2|對母語非中文人士不夠友善
    陳士駿8歲就離開台灣,能以中文對話,但閱讀仍有困難。為了辦理遷居來台手續,有許多法規和租屋合約都只有中文版本,讓他一個頭兩個大。他為此在臺灣聘請一位中英雙語的秘書,幫他處理辦理文件、找房子等事情,我認為如果政府更重視外語人員聘用,方是這問題的解決之道。

    3|政府態度不夠積極
    臺灣政府在面對吸引高階人才上一直處於牛步狀態,但其他國家可都用打仗的心態在面對:新加坡的經濟發展局在矽谷有辦公室,年輕的公務員經常會與矽谷新創往來,極力吸引人才到新加坡創業,非常積極。

    人才是重要的資源,獵才是世界盃比賽,臺灣政府吸引人才應該要用企業獵人頭的思維,希望在陳士駿洄游臺灣後,海外高階人才鮭魚返鄉的路途能更簡潔順遂。打造海外新創歸鄉的路雖然辛苦,卻也持續在臺灣歷史上寫下美麗篇章。

    完整報導:
    天下雜誌👉 https://reurl.cc/8lb63o

  • 簡易租屋合約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8-02 22: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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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802租屋違約金最多只能扣1個月的法與情@文/陳泰源&游璿樺

    【前言】

    新聞早就報導過無數次,現在最新的內政部版本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裡頭的條文已明定,違約金最多只能扣1個月。多數租屋族覺得是個保障,可避免惡房東藉故亂扣押金,可多數房東則認為這樣規定並不公平,究竟為何?......↓

    【案例】

    最近處理某租案,租金、租期等各方面條件皆已談妥,當雙方準備要簽約時,房客有意見了,因為他發現租約裡面有一條「不合規定」的條文。租約裡提到:倘若房東擬提前收回房屋或房客擬提前退租時,關於違約金罰則的訂定為→「簽約1年,未住滿半年違約金2個月;住滿半年但未滿1年違約金1個月。」

    站在租客的立場:內政部版本裡已明定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換句話說,私契如果跟內政部版互相牴觸時則視同無效。將來萬一真的發生未住滿半年就要退租,租客硬是要求房東只能扣1個月違約金,房東也沒轍。

    站在房東的立場:房客主動跟我簽1年合約,就代表未來預期能收到12個月份的租金,而且我也是因為1年租約的關係,才給房仲半個月的服務費,這些都是成本。

    若房客連半年都沒住滿,豈不代表無形中損失超過6個月租金可收?加上退租後要重新整理屋況、空屋時的招租閒置期等等,違約金只扣2個月,很合理吧?不然,以後每位租客都騙房東說一次要簽3年、5年的,用假長約來騙降租,這樣對嗎?

    房東認為,縱使違約金2個月的約定注定無效,但有寫上去、且雙方畫押,總是相對心安,多少也能警惕雙方重視契約承諾,而且2個月押金本來就在房東那邊,租客違約在先,房東硬是扣2個月違約金,諒房客也未必會為了那「多扣的1個月」曠日廢時跑訴訟或調解吧?

    總之,這個案例最終的結果是,雙方互有堅持,最終破局。

    【租屋,你該這樣做】

    假使你是租客,通常我會建議你不要執著違約金額(超級不合理條文除外),反正,萬一真的發生了,按照內政部規定,最多就是只能1個月不是嗎?再者,如果你硬是糾結在這個點,只會讓房東懷疑你根本從一開始就打算短租,反而造成彼此的不信任。

    另外,新聞報導雖然都只強調「違約金最多只能扣1個月」,但其實刻意忽略另外一項資訊,內政部版本的租約裡其實也有另外1個選項,也就是:雙方可選擇「不提前解除租約」。換言之,假使租客簽1年但只租半年就要退租,仍得付足剩餘半年的租金!若從這個角度來反觀「簽1年未住滿年違約金2個月」,哪個比較硬?

    【給房東的話】

    筆者認為「簽1年但未住滿半年,違約金扣2個月」這條私契裡的規定,撇開法理不談,在情理上是說得過去的。

    而且,根據過往的租屋糾紛,其實,惡房客的比例是遠高於惡房東的,無奈被「張淑晶事件」新聞放大,才導致內政部在研擬定型化契約時朝向「中間偏一點租客」的方向擬定,畢竟房東是有產階級、收益的一方,租客則是相對經濟弱勢,關於這點,只能請房東平常心接受吧!

    ===法律教室:台灣房屋加盟總部法務協理─游璿樺===

    【租賃契約原為私法自治的範疇】

    過往,租賃契約屬於私法自治的範疇,大多由房東、房客自行約定,或就近購買文具店內的簡易版租賃契約,就這樣草草地簽訂了。一旦發生租賃糾紛,就只能回頭看當初簽訂的租賃契約條文。但當初簽訂的租賃契約是否公正、合理?當下處理方式租賃雙方是否均可接受?莫衷一是。

    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提前終止違約金過高的問題,接觸過的案例常有高達1個月至數個月租金之違約金,令人咋舌。

    【租賃契約走向定型化契約而有法律效力】

    內政部於民國105年6月23日公告(106年1月1日生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其契約書範本,為求減少租賃糾紛,以定型化契約方式,改善租約中常見的不平等條款,提高房東、房客對租約內容了解,及其違約效果的可預見性。

    其中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二條為「提前終止租約」之規定,明定租賃雙方可自行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若一方未為先行通知他方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基此,「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賦予租賃契約條文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再只是私人約定。倘租賃雙方一時不察,有不平等條款之約定,或該約定條款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效果皆會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

    【租賃契約之公平性】

    租賃雙方常因彼此立場、認知不同而產生租賃糾紛,協調解決上往往都不太容易,「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施行後,筆者對該法令保持正面的態度,或許有一些偏向保障房客權益的部分,但起碼有一套共同的標準,明確的法令保障,對於降低租賃糾紛有很大效果。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8/1908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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