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筆錄可以拍照嗎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筆錄可以拍照嗎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9301040 (加油)看板LAW標題Re: [問題] 警察辦案時旁人可以拍照嗎?時間Fri ...
筆錄可以拍照嗎 在 黃露瑤 Mikolina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6 11:21:30
抗戰疫情時刻 許多堅守崗位一線單位 還有默默付出的善心人士 他們是無名英雄 這次經由經紀人與沛恩姐 @peien_chien 的分享 得知有機會幫忙盡一份心力 把愛心送到區公所 慰勞這些辛苦付出的朋友們 當天任務14:30取餐點 16:00前要抵達目的地 原本一切都很順利 卻沒想到就在抵達前的六分鐘...
法務部見解,此不拘束法院(司法院釋137、216)
針對民眾於警方執行勤務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部分,法務部補充說明如下:
一、有關民眾向司法警察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前
經內政部警政署函請本部釋示,本部於101年9月13日以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函復,惟
因該函有未盡明瞭之處,易生誤解,故本部再於今(8)日以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復
該署補充提供完整之意見如下:
(一)就刑事調查部分
1、按偵查,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基
於偵查密行及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
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
條參照)。
2、若民眾於向司法警察機關檢舉或接受刑事案件調查時,得自行錄音或錄影,恐有礙上
開立法目的,是民眾應不得自行錄音、錄影。
(二)就其他陳情、檢舉或行政調查部分
1、於公開場所
(1)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
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
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
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
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
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
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
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等行為即不宜為之)。
(3)至於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如涉及相關法律明文限制或禁止者,應優先適用該特
別規定認定其可否為之。
2、於非公開場所
民眾至機關場所內陳情、檢舉或接受調查時,因處於非公開之場所,故認其非屬公開行為
,則民眾在該公營造物內,應服從公營造物之秩序權(陳敏著,行政法總論,第1010頁至
第1012頁,100年9月7版參照)。是以,機關基於考量內部安全及財產管理權之需求,得視
具體個案情形,對民眾之錄影及錄音等行為有同意、限制或禁止之權限,民眾自應遵守之
。
(三)民眾向司法警察(官)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如有對於依法執行職
務之警察人員施強暴脅迫之情形,而符合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者,司法警察
(官)得以刑法妨害公務罪究辦。
二、至民眾自行錄音、錄影之行為,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宜由執法人員依上開說明,
審酌具體個案情節判斷之。
※ 引述《Trombecca (碎掉)》之銘言:
: 小弟不才,有些法律上的問題需要高人解惑一下!
: 小弟與友人在工地工作,工地這環境大部分都是粗人比較多,而且也不只有一家包商
: 小弟的友人前幾日在工地與其他包商的施工人員有言語上的衝突
: 最後演變成肢體衝突,後來有報警,當地警方也在報案20分鐘左右派員到現場了解狀況
: 接下來是重點了,警方在現場了解事情始末的過程中
: 友人的親戚怕警方處裡有失公允,所以用手機拍照錄影存證
: 但是處理的警員卻要求那位親戚關掉手機別拍,並且刪除稍早前拍下的影像
: 說是為了要讓拍攝者避免部必要的責任,而且也說它們警察不喜歡這樣被拍!
: 這樣是否涉及妨礙公務呢?
: 請問!警方有權利阻止拍攝嗎?是根據甚麼法條?
: 那位拍攝的親戚有權拒絕警方的要求嗎?若能拒絕,請問有法源依據嗎?
: 雖然我是在旁邊看,但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也不是很清楚
: 但我想到的問題是,那我以後要是有遇到想要損害我權益的警察,連拍攝都不能拍的話
: 這樣我就不知道怎麼保護我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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