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筆錄可以拍照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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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可以拍照嗎 在 黃露瑤 Mikolina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6 11:21:30

抗戰疫情時刻 許多堅守崗位一線單位 還有默默付出的善心人士 他們是無名英雄 這次經由經紀人與沛恩姐 @peien_chien 的分享 得知有機會幫忙盡一份心力 把愛心送到區公所 慰勞這些辛苦付出的朋友們 當天任務14:30取餐點 16:00前要抵達目的地 原本一切都很順利 卻沒想到就在抵達前的六分鐘...


法務部見解,此不拘束法院(司法院釋137、216)


針對民眾於警方執行勤務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部分,法務部補充說明如下:

一、有關民眾向司法警察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前
經內政部警政署函請本部釋示,本部於101年9月13日以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函復,惟
因該函有未盡明瞭之處,易生誤解,故本部再於今(8)日以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復
該署補充提供完整之意見如下:
(一)就刑事調查部分
1、按偵查,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基
於偵查密行及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
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
條參照)。
2、若民眾於向司法警察機關檢舉或接受刑事案件調查時,得自行錄音或錄影,恐有礙上
開立法目的,是民眾應不得自行錄音、錄影。
(二)就其他陳情、檢舉或行政調查部分
1、於公開場所
(1)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
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
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
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
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
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
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
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等行為即不宜為之)。
(3)至於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如涉及相關法律明文限制或禁止者,應優先適用該特
別規定認定其可否為之。
2、於非公開場所
民眾至機關場所內陳情、檢舉或接受調查時,因處於非公開之場所,故認其非屬公開行為
,則民眾在該公營造物內,應服從公營造物之秩序權(陳敏著,行政法總論,第1010頁至
第1012頁,100年9月7版參照)。是以,機關基於考量內部安全及財產管理權之需求,得視
具體個案情形,對民眾之錄影及錄音等行為有同意、限制或禁止之權限,民眾自應遵守之

(三)民眾向司法警察(官)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如有對於依法執行職
務之警察人員施強暴脅迫之情形,而符合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者,司法警察
(官)得以刑法妨害公務罪究辦。
二、至民眾自行錄音、錄影之行為,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宜由執法人員依上開說明,
審酌具體個案情節判斷之。

※ 引述《Trombecca (碎掉)》之銘言:
: 小弟不才,有些法律上的問題需要高人解惑一下!
: 小弟與友人在工地工作,工地這環境大部分都是粗人比較多,而且也不只有一家包商
: 小弟的友人前幾日在工地與其他包商的施工人員有言語上的衝突
: 最後演變成肢體衝突,後來有報警,當地警方也在報案20分鐘左右派員到現場了解狀況
: 接下來是重點了,警方在現場了解事情始末的過程中
: 友人的親戚怕警方處裡有失公允,所以用手機拍照錄影存證
: 但是處理的警員卻要求那位親戚關掉手機別拍,並且刪除稍早前拍下的影像
: 說是為了要讓拍攝者避免部必要的責任,而且也說它們警察不喜歡這樣被拍!
: 這樣是否涉及妨礙公務呢?
: 請問!警方有權利阻止拍攝嗎?是根據甚麼法條?
: 那位拍攝的親戚有權拒絕警方的要求嗎?若能拒絕,請問有法源依據嗎?
: 雖然我是在旁邊看,但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也不是很清楚
: 但我想到的問題是,那我以後要是有遇到想要損害我權益的警察,連拍攝都不能拍的話
: 這樣我就不知道怎麼保護我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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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22: 推 12/12 21:00
tenbear: 只准警察拍攝蒐證,不准被告拍攝,州官放火莫過於此 12/12 23:03
tenbear: 拍攝不等於公開 這什麼鳥函釋 爛 12/12 23:04
Beijingman: 樓上不爽可以不要看 12/12 23:07
DaveLu: 不看怎麼會知道不爽????? 12/13 08:26
sychang0807: 是民眾應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是得還是不得? 12/13 09:05
saltlake: 偶等草民應該依本涵釋之開示不可以錄音 12/13 11:54
ocean11: 政府機關一向曲解"偵查不公開"這條條文 12/13 12:05
saltlake: 樓上 偵查是政府單位執行的 您說呢? 12/14 13:33
saltlake: 民間兩願訂定契約 雙方不各往對己有利方解釋 會去利他? 12/14 13:34
saltlake: 對條文解釋各執一詞 所以才有法院作制度上最終解釋 12/14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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