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做筆錄地點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做筆錄地點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LLsolo (鍵盤弁護士)看板LawsuitSug標題Fw: [公告] PTT被告後相關應對事...
做筆錄地點 在 ?恩琪N7.com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0 22:13:20
: 好像很多人好奇詐騙案更詳細的後續、如何處理詐騙案等等⋯⋯ 那就用文字的方式跟大家分享吧! 主要也是希望大家看這篇文章能夠印象深刻 在買任何東西、接到不明來電都能更加謹慎提防 〰️ 大家在看文案之前可以先去看我的Youtube 頻道中「我被詐騙了」那一支影片 在這就不多贅述為何被騙 其實在收到法院...
※ [本文轉錄自 Boy-Girl 看板 #1J29-bXq ]
作者: snda (芽沼) 看板: Boy-Girl
標題: [公告] PTT被告後相關應對事宜
時間: Sat Feb 22 21:01:19 2014
本文已徵得LLsolo、mileslo同意編輯合併以便閱覽
作者 LLsolo (鍵盤弁護士) 看板 WomenTalk
標題 Re: [討論] PTT被告妨礙名譽
時間 Tue Feb 18 21:55:4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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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nnioio (梅迪恩王子)》之銘言:
: 剛收到傳票 我還以為是這幾天在洽特版推文被告
: 仔細一看才發現是101年9月在台灣大學批踢踢BBS PO文涉嫌妨礙名譽
: 但是我完全沒印象有跟人在推文或是站內信吵架 有也早該告了啊 冏
: 怎麼現在才收到這傳票
: 幸好在土城而已
: 不過老實說沒預過真的會有點緊張 女孩們能指點我一下嗎?ˋ(′_‵||)ˊ
我是鍵盤女孩
白天是是鍵盤法官
法院下班後是四叉貓+偽娘家的八卦版鍵盤律師
由於最近似乎各個版上又開始出現各種"訴訟大師"
發起了全新一波提告
我就追隨四叉的腳步來這邊做個補充
省得站內信一個一個回
其餘的大概在八卦版我和四叉貓愛的置底文可以有更深入的了解
===============================================================
一、警訊筆錄通知 (這不一定會收到,沒收到可以直接跳過)
就像四叉貓說的,如果告人的原告是直接從法院告的話,並不會收到這張
收到的話就是警察請你去警局做個案件的相關筆錄
但是其實這是最麻煩的地方,原因是原告從哪個警局告人
就會由哪個警局發通知給你,不管你在哪裡。
警局會以告人的人為通知單位,所以最麻煩的就是這裡了。
我在台北被告,原告在南部的警局提起告訴告我,
導致我必須從台北下去南部作筆錄。
因此,這時候可以打電話過去問南部該警局說,
是否可以在我這邊就近去做筆錄。
比如說我在台北,我就在台北做筆錄就好了?
這時候就要看警員好不好了,畢竟有些警員會幫你轉
有些警員可能會認為這種案件沒有業績,他不願再多做這一步驟。
不過目前好像大部分的警員都有幫版上的鄉民們轉
所以可以不用跑太遠。
那可不可以不去做警訊筆錄?
以專業人士的角度,我們當然希望大家盡量配合,可以節省一些時間。
但是也不是每個人都會乖乖去做警訊筆錄,
再加上,警察受理案件後,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把案件移送至地檢署。
所以沒到的話,其實也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偵查庭檢察官會直接問偵查筆錄,
就算警訊筆錄有問過,檢察官也會再問一次他要的內容。
畢竟警察問的可能不一定是檢察官要的。
所以警訊筆錄是給檢察官一個初步的辦案參考,
有部分案件確實不一定有警訊筆錄,檢察官就會在偵查庭中自己問筆錄。
二、"地檢署"偵查庭開庭通知書(傳票)+移轉管轄處理辦法
這個就很重要了,偵查庭請務必出席。
至於什麼開庭單子沒收到阿,我人不在寄送地址阿....
沒關係,我們現在都會很溫馨的打電話通知開庭時間
至少大部分的法院都會
目的就是為了讓當事人一定可以來開庭。
要是這時候,負責案件的地檢署並不是在你的所在地,
想要移轉到你的所在地的話,可以寫狀紙聲請移轉管轄。
(不要再跟我講以原就被了,那是民事的概念)
雖然我們是沒有要求一定要用這個格式,用一般的A4紙寫也可以,
但是請不要跟四叉貓一樣放香香豆。
http://ppt.cc/nDvK
狀紙內容請選 第二個 聲請移轉管轄狀
然後送到負責你案件單位的股別書記官
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在看過評估後
會幫你移轉到你要的地點去,而使用此格式會讓我們比較方便作業。
三、偵查庭內容簡述
原則上,如果是和原告同一個地點的,也許原告會出庭。
但是,幾乎只要移轉管轄後的,原告都不會到庭。
就算是同一個地點的,版上的這些訴訟大師也幾乎都不太出庭的。
『因為他們的目的不是打贏這場官司,而是在官司的進行中逼你和解
然後收取一定金額的和解金。』
而這類的案件,在偵查庭開完後,大概八成就是落幕等著收不起訴書。
所以,先和解的就輸了,明明就沒做什麼事情的,何必要和解賠錢?
因此這段大概簡單說明一下偵查庭應對內容 (亦可參考八卦版置底文章)
(一)檢察官問話
檢察官大概都會問說,這個帳號ID是不是你啊,這段話是不是你打的阿
這種事實類型的東西,就毋庸去做什麼爭辯。
(二)簡單應答原則
原則上我們司法人員已經注意到這類的透過網路侵害名譽類型的訴訟
有不斷增多的情況。
也因此,現在這類案件要成立的可能,我們都更加的審酌和小心。
畢竟,侵害名譽和言論自由只有一線之隔。
要是判了某個字詞是妨害名譽,代表的就是以後這個字詞就會被定位成
侵害名譽的字詞。
換個說法,沒有很明顯的事實,這類的罪責是很難成立的。
所以可以主張的說法,可以是說"沒有指名道姓,他是自己對號入座"
"我是抒發個人情緒,而這其中並沒有使用任何侮辱性字眼"
"我僅對事實做一個陳述,並非指定特定對象"
"這類的內容在網路上新聞上皆可查獲,並沒有侵犯名譽之虞"
講完後,簽完筆錄就可以回家結束你的法院一日遊了。
======================================================================
做個簡單的結論就是,其實大部分不太需要跑到別的地方去郊遊
只是你需要花大概1-2個上午或下午來把這件事情處理掉
(警訊筆錄+偵查庭)
處理起來的時間,其實比和男女朋友出去玩一天的時間花費來得少。
重點是在,大家會擔心會慌,這段時間的等待難熬。
但是,這些告人的人就是看準大家這一點,所以說在你擔心和慌張的時候
提出和解金,讓你覺得好像花錢消災也無所謂。
這一和解,這些訴訟大師就贏了,他撤你一個案件,再告10個人
這種無本生意,只要有一個人跟他和解,他就算贏。
所以我們一直在宣導不要和解。
會和解的,而且和解金額到達一定程度,鐵定是真的是有對人家做人身攻擊
事證明確的,才需要和解處理。
全部跑下來的流程大概時間花費要3個月,其實大部分都在等待。
只有一天要跑動。
====================================================================
BUT!人生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
我們是都相信鄉民本身就是具備真善美,大家和藹可親的條件下
上述的程序流程才會是這樣跑。
如果是真的被辱罵了,自己的名譽權利還是應該要捍衛一下,
並不是說到法院提出告訴的就是訟棍。
訟棍的定義是指他們擺明就是透過司法程序來要和解金的其他在所不問。
又如果真的是有罵人的,有明顯事證的,或是有足夠證據,檢察官自然會起訴,
而那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在網路上,大家可以理性批評,但是用特殊字眼戰文就免了吧。
還有,不要再問能不能反告誣告了,原則上現行實務這個可能性很低,
但是已經有在立法爭對濫訴的部分科以行政罰了,只能期待早日通過。
最後送給大家一個檢察官說過的話
"法院,沒事不要來第二次的地方。"
祝大家有個愉快的夜晚。
--
┌───────────────┐
│ 內 有 頌 棍 │
│ 發 文 者 │
│ 請 注 意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34.19
對的,mymaria很抱歉,因為這是程序上面的問題,所以一定要來一趟
當然也可以選擇不來,書記官就會弄個拘票出來....
就會看到有人很霸氣的被用警車送過來....
(感謝mred大指正)
差四叉貓一點點>////<
你自己都把答案講出來了XDDD
確實,在這幾波的案件中
有些人可能沒有出席就收到了不起訴處分書
原因是因為 可能檢察官認為這個沒有犯罪的可能或是原告的證據不足
不需要請被告來說明
就可以直接給予不起訴處分書。
我是沒收過香香豆.........
上次當事人寄了兩塊血跡磚頭給我.........
說這是家暴證據..........
我表示瘟腥.........
一般來講 我們可能就會調入出境管理局發現人在國外
就會 ......................
看檢察官要怎麼處理....
還有看案件嚴重程度.........
鍵盤法官夾起來的話可以當你的女朋友嗎>////<
其實法官的男女朋友或是老公老婆
大概一半是圈內人 一半是圈外人
圈外人 常常講究的就是一個緣字........
其實我知道很多的法官檢察官在社交圈剛開始的時候
都會盡量避免提到自己的身分..........
怕會嚇到人.......
真的ㄟ 我打錯了.........
因為其實我比較常在提人......
感謝mred大的指正 是拘票
當你的家人看到你被請上警車
你的鄰居都跑出來看熱鬧........
或是你在公司被請出去上警車........
你就知道...你寧可付車錢也不想要這樣到法院= =
阿 是學姊...姊弟戀可以接受嗎>////<
但是很多人都不是很喜歡交圈內人當另一半ㄟ...
想當年我教授就說..........
"不要法律人還和法律人在一起...不然對於社會案件看法不同的時候...
你丟栽係..........."
這篇怎麼變成滿滿的香香豆...........
※ 編輯: LLsolo 來自: 210.69.124.33 (02/19 13:03)
就25萬和解事件而言
客觀的說,其實庭外和解就是雙方談好就好
條件部分,法院並不會去干涉
一個願意賠 一個願意撤
對於我們法院就是撤回報結。
當然,大家都覺得25萬好多錢唷
但是,賠償的人也許是因為他不想要有前科,
而且可能是足夠成罪的辱罵性字眼
因此在起訴後判決前和對方達成和解。
所以他得付出比較大的代價,才能跟對方達成和解
就一般的這種名譽法益類型案件
刑事的大概就是類似像是拘役30天,可以一天1000元折抵或是服勞役
民事案件在求償上面其實也不會多到哪裡去,拿個五萬我都覺得很了不起了。
當然名人的名譽侵害等等我們不包含在內。
===================================================
讓我們來談個別的話題,我也曾經遇過這種當事人
A同時對BC提告,製作一個假象給C說,B以十萬跟他和解。
其實A也沒有很想要告C,A還跟C說,以和為貴,C你的情況比較輕微,
我就跟你拿個8萬和解金。
C也是傻傻地以為自己賺到了,其實B這個人是否真的跟A有衝突,
又或是他們之間是否有成立案件,根本C也無從查起。
然後C還回去網路上面 (那時候流行無名BLOG)說好便宜,
他的案件花好少錢就結束了...
當然有爬他文的都會說...
"阿 你這個被騙啦...."
"對方根本金光黨..."
"對方低能你也跟他在那邊低能..."
A就對下面所有在文章下面留言的人提告了,進入下一個循環。
===================================================
反正,就老話一句,"理性批評,好言勿戰。"
在高院就是學姊阿0.0 我打電話都這樣叫...
對阿 法院超小der...在這裡面要找到對象總覺得好難-.- 大家都很忙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37.134.19 (02/19 19:44)
無雙姐姐你這樣稱讚我我不會開心的>/////<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37.134.19 (02/20 18:51)
八卦版的置底文是我和四叉寫好後組在一起的0.0
作者 mileslo (羅仔) 看板 WomenTalk
標題 Re: [討論] PTT被告妨礙名譽
時間 Wed Feb 19 19:55:0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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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其實網路相關訴訟範圍很廣,每個人都有機會碰上(當然不碰上是最好)
原本昨天看到4X貓的回文的時候,就有種衝動想要回覆,但是沒時間
今天又看到這篇,所以還是被釣出來了。
因為,4X貓跟這篇有一些些部分,認知上跟我們實際偵查上有一定出入,
有些警察單位自訂的規章也不一定為平常人熟知,所以才因此被釣出來,
針對內容中一些部分做補足或者勘誤。
小子本身目前擔任偵查佐,服務單位就恕我不提供了,調回家鄉之前服務
單位是新北市刑大,也在分局待過一些日子,在巴哈姆特上也曾針對網路
詐騙案類回過一些文章,WOW版上有沒有我忘記了。
: 一、警訊筆錄通知 (這不一定會收到,沒收到可以直接跳過)
: 就像四叉貓說的,如果告人的原告是直接從法院告的話,並不會收到這張
: 收到的話就是警察請你去警局做個案件的相關筆錄
: 但是其實這是最麻煩的地方,原因是原告從哪個警局告人
: 就會由哪個警局發通知給你,不管你在哪裡。
: 警局會以告人的人為通知單位,所以最麻煩的就是這裡了。
: 我在台北被告,原告在南部的警局提起告訴告我,
: 導致我必須從台北下去南部作筆錄。
: 因此,這時候可以打電話過去問南部該警局說,
: 是否可以在我這邊就近去做筆錄。
: 比如說我在台北,我就在台北做筆錄就好了?
: 這時候就要看警員好不好了,畢竟有些警員會幫你轉
: 有些警員可能會認為這種案件沒有業績,他不願再多做這一步驟。
: 不過目前好像大部分的警員都有幫版上的鄉民們轉
: 所以可以不用跑太遠。
: 那可不可以不去做警訊筆錄?
: 以專業人士的角度,我們當然希望大家盡量配合,可以節省一些時間。
: 但是也不是每個人都會乖乖去做警訊筆錄,
: 再加上,警察受理案件後,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把案件移送至地檢署。
: 所以沒到的話,其實也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偵查庭檢察官會直接問偵查筆錄,
: 就算警訊筆錄有問過,檢察官也會再問一次他要的內容。
: 畢竟警察問的可能不一定是檢察官要的。
: 所以警訊筆錄是給檢察官一個初步的辦案參考,
: 有部分案件確實不一定有警訊筆錄,檢察官就會在偵查庭中自己問筆錄。
上述的內容中,我必須要引用一個連結,這是上網搜尋之後最簡單明瞭取得本資料
的方式,也是"看起來"應該算有公信力的連結。
http://www.ccpb.gov.tw/main.php?page=office_down&type=19&fg_id=29
上述網址是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連結取得方式:google"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第四個
網址點開後可下載doc檔,就是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了。這東西是甚麼?就是我們警方
自己自訂的一些偵辦案件的規定。其中第一章第五節"責任區分",第三十條第六項
:一般網路犯罪案件的責任區分,我擷取文字如下:
1.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案在先之警
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並迅速
通報被害人現住所之警察分局繼續偵辦。
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
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
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一般網路上除了詐騙之外,比較常見的像是妨害名譽罪章(公然侮辱、誹謗)、妨害風化(散
佈色情圖片)、妨害秘密等等,大多屬於這個範疇。
所以依照上面的規定,比較常見的狀況是這兩種:
1.原告只知道你的網路ID不知本名:以原告現住所或戶籍地(報案機關為主)管轄,若在無
管轄權的機關報案,則先受理後依照單一窗口案件轉送有管轄權單位偵辦。
此類型的常見於PTT、各大論壇、聊天室等等,因為多半使用暱稱登入留言,因此提告
人無從得知你的真實姓名等資料,所以依據規定中第一點來辦理。
2.原告知道你的本名或相關資料:以犯罪嫌疑人現住地或戶籍地或上網地(一般是上網地
為主)的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此類型常見於新聞網頁(像是東森新聞、蘋果新聞等等的網頁下面網友留言版區),因為
很多人都是以自己的臉書去登入做留言動作,提告人可以直接點開你的臉書做查看,
如果是用本名,或者臉書中有其他相關資訊可以讓提告人知道你是誰,並提供給警方,
那就是依照第三點來辦理。
決定好管轄單位之後,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偵辦,而上段所言中有個狀況:
原告至法院提告的話,被告不一定會收到警方的通知書。
一半對一半錯。
到法院提告或到地檢提告都一樣,案件都只會進入偵查階段,偵查階段主體是檢察官,
所以檢察官可以依照個人喜好作法來選擇:自己發傳票通知,或者交辦給警方偵查。
我自身就接過自己來分局報案的,也接過檢察官交辦的這種案件,做法是接到檢察官
交辦案件之後,就是製作通知書通知被告做筆錄。
至於你收到警方通知書要不要來做筆錄? 坦白說,答案是隨你高興。
警方的通知書沒有強制力,不來也不會怎樣,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警方兩次通知你不
到案就可以逕行移送地檢偵辦,但最後還是地檢要傳你過去做筆錄。地檢傳你你要不要
到案? 這我想不用說了,不到案你會很糟糕,嚴重的甚至會通緝。
而透露一些消息給各位,文中所提是否可以請他單位警察協助製作筆錄後回傳?
其實可以,沒有規定不行,但是,一般都是靠警察自身的交情來委託朋友代製作的。
老警察比較會有這種人脈,年輕的大多畢業出來集中在北部,所以比較難找人。
至於多久時間內要移送?一般檢察官交辦下來案件是兩個月內要回覆,但是,
"但是"!
兩個月其實不太夠用的。
以我偵辦過的案件為例,一個在PTT上面發生的公然侮辱案件,原告跑去地檢提告,
案件到我手上,我通知原告來做筆錄之後,要發函給PTT請PTT提供被告相關資料。
很遺憾的,PTT這份公文給我拖了一個半月。
公文回覆之後,依據上面的IP位置資料,我要再發文請電信業者提供IP使用人資料,
中華電信還好,跟警方有配合的系統,兩三天就可以得到資料,如果是臺灣大寬頻、
遠傳、甚或BB寬頻、大無畏寬頻等等,那就麻煩了,又是一趟公文往返,也是至少兩
禮拜的時間,甚或拖到兩個月的都有,所以我們手上的公文一定都要展期。
得到這些資料之後,就是通知被告前來做筆錄,通知書出去,被告要不要來沒人知道,
一般第一份通知書出去之後一個禮拜,才會再發第二次通知書,又一個禮拜後確定不
來我們才能逕行移送地檢署。
來,各位聰慧的板友,能不能幫我統計一下上述需要多少時間來偵辦?
更別說文章最開頭,管轄權的問題,受理單位要轉給管轄單位,也需要耗費公文時間。
所以這樣一個簡單的PTT妨害名譽案件,至少,至少,需要三個月的時間。
很多人會怪警察偵辦進度很慢,警察沒效率,拖時間。
我們都是打落牙齒混血吞阿......發個查詢公文整張紙不到一百字(連標題地址),
哪需要多少時間?
會拖時間的不全都是警察阿.....
: 二、"地檢署"偵查庭開庭通知書(傳票)+移轉管轄處理辦法
: 這個就很重要了,偵查庭請務必出席。
: 至於什麼開庭單子沒收到阿,我人不在寄送地址阿....
: 沒關係,我們現在都會很溫馨的打電話通知開庭時間
: 至少大部分的法院都會
: 目的就是為了讓當事人一定可以來開庭。
: 要是這時候,負責案件的地檢署並不是在你的所在地,
: 想要移轉到你的所在地的話,可以寫狀紙聲請移轉管轄。
: (不要再跟我講以原就被了,那是民事的概念)
: 雖然我們是沒有要求一定要用這個格式,用一般的A4紙寫也可以,
: 但是請不要跟四叉貓一樣放香香豆。
: http://ppt.cc/nDvK
: 狀紙內容請選 第二個 聲請移轉管轄狀
: 然後送到負責你案件單位的股別書記官
: 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在看過評估後
: 會幫你移轉到你要的地點去,而使用此格式會讓我們比較方便作業。
: 三、偵查庭內容簡述
: 原則上,如果是和原告同一個地點的,也許原告會出庭。
: 但是,幾乎只要移轉管轄後的,原告都不會到庭。
: 就算是同一個地點的,版上的這些訴訟大師也幾乎都不太出庭的。
: 『因為他們的目的不是打贏這場官司,而是在官司的進行中逼你和解
: 然後收取一定金額的和解金。』
: 而這類的案件,在偵查庭開完後,大概八成就是落幕等著收不起訴書。
: 所以,先和解的就輸了,明明就沒做什麼事情的,何必要和解賠錢?
: 因此這段大概簡單說明一下偵查庭應對內容 (亦可參考八卦版置底文章)
: (一)檢察官問話
: 檢察官大概都會問說,這個帳號ID是不是你啊,這段話是不是你打的阿
: 這種事實類型的東西,就毋庸去做什麼爭辯。
: (二)簡單應答原則
: 原則上我們司法人員已經注意到這類的透過網路侵害名譽類型的訴訟
: 有不斷增多的情況。
: 也因此,現在這類案件要成立的可能,我們都更加的審酌和小心。
: 畢竟,侵害名譽和言論自由只有一線之隔。
: 要是判了某個字詞是妨害名譽,代表的就是以後這個字詞就會被定位成
: 侵害名譽的字詞。
: 換個說法,沒有很明顯的事實,這類的罪責是很難成立的。
: 所以可以主張的說法,可以是說"沒有指名道姓,他是自己對號入座"
: "我是抒發個人情緒,而這其中並沒有使用任何侮辱性字眼"
: "我僅對事實做一個陳述,並非指定特定對象"
: "這類的內容在網路上新聞上皆可查獲,並沒有侵犯名譽之虞"
: 講完後,簽完筆錄就可以回家結束你的法院一日遊了。
這邊的內容我沒甚麼好補充的,但是在最下面的部分,我加點東西。
臺灣的法律,很死,死板板的,只有像是葉少爺或者洪仲丘那種全民不爽狀況,又或者像
檢察總長、特偵組那種對立委議員高層官員產生「特殊顧慮」的時候,立委才會急忙忙的
進行修法並三讀通過。
但是臺灣法官是活的,千奇百怪的,林子大了甚麼鳥都有的。
「幹」、「幹你娘」、「他媽的」相信大家時常都聽得到,對這幾句國罵的貶意也都清楚
很抱歉我完整打出來,但我想這對我的說明很重要。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28/34399913/
婦罵小三賤人、五字經,法官力挺
http://ppt.cc/FdD~
罵「幹」判無罪 法官:是生活用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feb/22/today-so11.htm
「幹」譙辯口頭禪 公然侮辱罰5000元
http://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0208/340506
嗆警「他媽的」 語助詞無罪
http://news.tvbs.com.tw/entry/414004
「他媽的」一句話 男子被關7小時
http://ppt.cc/6!2E
【新聞疑義245】主管,也不可罵員工,他媽的?
上面的例子是我剛剛上網搜尋得到的東西。
同樣一句話,不同的法官或檢察官就會有不同的見解,就會造成不一樣的結果。
這就是司法所謂的「自由心證」。
同樣的東西也發生在哪?
「流氓」、「白目」、「你媽超胖」、「頭殼壞去」.......
隨便任何一句你想的到的貶意詞都可以,甚至.......
「你長得好像元斌喔!」
我他媽討厭韓國人,你說我長得像元斌,是不是懷疑我整容? 我告死你!
這也是同樣的「自由心證」,
「原告自己用自己的想法去決定被告所說的(所留言的)是否對自己造成侮辱」
也許我把自由心證用在這個角度,會有些人認為不適合,但對我來說這是一樣的東西。
所以才會有這麼多的PTT訟棍,反正丟個餌,自然就會有人來咬,願者上鉤咩。
前文所提,有一個很重要的東西:刑法第311條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這一條是妨害名譽罪章(包含公然侮辱、誹謗)當中的免責條款。
善加利用或許可以收得奇效。
: 做個簡單的結論就是,其實大部分不太需要跑到別的地方去郊遊
: 只是你需要花大概1-2個上午或下午來把這件事情處理掉
: (警訊筆錄+偵查庭)
: 處理起來的時間,其實比和男女朋友出去玩一天的時間花費來得少。
: 重點是在,大家會擔心會慌,這段時間的等待難熬。
: 但是,這些告人的人就是看準大家這一點,所以說在你擔心和慌張的時候
: 提出和解金,讓你覺得好像花錢消災也無所謂。
: 這一和解,這些訴訟大師就贏了,他撤你一個案件,再告10個人
: 這種無本生意,只要有一個人跟他和解,他就算贏。
: 所以我們一直在宣導不要和解。
: 會和解的,而且和解金額到達一定程度,鐵定是真的是有對人家做人身攻擊
: 事證明確的,才需要和解處理。
我在新北刑大的時候接的那件檢察官交辦案件,就是我上面說PTT那一件。
我通知原告來做完警詢筆錄之後,送他到大門口的時候,請了他一根菸,順便聊了一下。
也許抽了菸,聊開了,當我問他為什麼要提告的時候,
原告直接親口跟我說:
「我在準備司法官考試,沒有收入,我需要錢。」
網路留言,真的要多加小心,這種網路訟棍真的越來越多。
他們咬定的就是:你不想浪費時間,而且,你不想留下刑案紀錄。
藉此逼迫你接受和解。
這邊要解釋一下,案件移送到檢察官=>警察單位就會留下「移送」的刑案紀錄。
檢察官起訴到法院=>警察單位就會留下「起訴」的刑案紀錄。
法院法官判決有罪=>警察單位就會留下「判決」的刑案紀錄。
一個完整的刑案紀錄,有上面這三個階段,警察使用的刑案紀錄查詢系統就是查這三個。
移送到地檢之後,檢察官可以有起訴、緩起訴、不起訴、不受理處分,四種處理方式。
而一般這些訟棍,搶的就是移送=>起訴之間這一段時間。
因為這種微罪,檢察官一般不喜歡起訴,浪費時間人力,大多都會勸解,甚至在開庭的
時候就會問你要不要和解。
和解之後,因為這些案類屬於告訴乃論,訟棍就可以提出撤告,檢察官就可以不起訴或
不受理處分,案件就到這結束。
不起訴之後,「移送」的刑案紀錄也會跟著被消除,忘記經過多久時間後會註銷。
如果你們堅持要拚到底,就要有心理準備,偵查庭""一定""要去開。
因為這種案件是不會有第二次開庭機會的。
檢察官起訴到法院之後一般都是直接分簡易法庭進行簡易判決,這不需要開第二次庭的。
所以一切都是在偵查庭決勝負,除非能提出更多需要調查的東西才有可能重分調查。
所以收到偵查庭傳票,你就要一切都準備好過去,而且講話的時候要有自信,不要
畏畏縮縮,打死都認為自己是對的,而且是站在理上的,甚至提出相關資料佐證自己講的
東西是真實的(誹謗罪)、自己講的東西沒有惡意(公然侮辱)。
應該就這些了,祝開庭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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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82.196
作者 mileslo (羅仔) 看板 Boy-Girl
標題 Re: [討論] PTT被告妨礙名譽 (經過四叉貓本人同意轉錄)
時間 Thu Feb 20 15:36:5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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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igbowl ( Gathering Storm。)》之銘言:
: 回覆一下在推文中看到的提問:
: 1.誹謗 妨害名譽的追朔期是多久呢?
: 六個月
: 2.被告會不會知道原告的資料?
: 會的
: 如果案件確定要開庭(簡易庭也算)
: 傳票上會有雙方的身份證姓名跟戶籍地址
: 我的看法是
: 訟棍真的很可惡
: 我自己常常被釣到 以為對方是真的認知有偏差需要被罵醒
: 結果居然來欺騙我認真嗆人的心
: 而一些用很隨便態度很難聽字眼罵人的也很可惡
: 所以若是遇到訟棍 不要怕就照著4x的建議作
: 若是真的遇到亂罵人的而你不是釣客
: 也不要客氣告下去
: 只要證據齊全又心態正
: 對方的亂罵行為會受到制裁的
: 以上是我闖蕩ptt跟法院的心得
: 歡迎噓但請小心用語
: 我心眼很小的
你好,雖然我要說的東西可能用推文就可以完成,但是考量到PTT很多版友
並不會完整看完推文,所以我決定用回文的方式。
如果去womentalk版應該會看到我對這篇文章有所回應,重覆的地方不談。
今天主要是針對你說的第一點回覆進行勘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從這一條的內容中,可以得知你所說的「六個月」這答案,並不完全正確,
應該是說,「知悉犯罪或犯罪者開始算的六個月內」。
畢竟有時候網路上面的東西,東傳西傳的,不知道哪時候突然爆出來。
網路訟棍可以說是臺灣網路文化下引發的產物。
因為很多人在網路上面「匿名留言」,久了,沒有人制裁或者反抗,
這些留言者就會越來越囂張、過分。
所以並不完全代表有人因為網路留言而提告,是一件壞事。
而是那些為了圖利而濫用司法的人的行為才是浪費國家資源。
但是反過頭來看看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情?
以為我在中和待過,中和民眾相當恐怖,動不動就是互相提告,稍有不順心就是提告。
你告我妨害名譽,我告你誹謗;你家小狗吵到我不能睡覺,我告你妨害自由,你說我
妨礙你養狗自由,告我妨害自由。
各種阿哩不達狗屁倒灶的事情都有,待過派出所的同仁應該都知道,更別提這是有提告
的案件,其他沒有提告,只是撥打110報案或者1999市民專線或者直接投書分局的那些
更多,然後基層警力奔波勞累之外,上面督察還會緊緊相逼問你處理好了沒,轉頭卻
對那些浪費警力資源的人說「客倌您滿意嗎?」
我的臉書上面,偶爾會看到同學分享一些令人哭笑不得的報案內容案例,臨時我手邊
也找不到,不過大家可以從之前消防跳出來高喊訴求「回歸本職」的案例當參考,
消防跟救護整天就是被那些濫用資源的人使喚的團團轉(鑰匙掉水溝、救護車當計程車等)
同樣的,類似的狀況也是發生在警方身上,檢方院方也是(濫訴)。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PageGroupID=6&NewsID=10979
獨家/傻眼!客運冷氣「太冷」 感冒姐報警求救
僅舉前陣子的一個案例,網路搜尋都找的到。
看出來我要說的是甚麼了嗎?
在臺灣人整天高喊人權,崇尚人權,標榜著臺灣是個高度民主法治國家/社會,
並以此沾沾自喜的時候,卻沒想到「濫用權利」這個現象也已慢慢浸蝕了整個社會。
最近常見的新聞,遠通暴怒哥怒罵遠通服務人員,麥當勞暴怒哥怒飆薯條不好吃,類似
案例層出不窮,時有所聞,「我是消費者我最大」、「我有納稅我最大」
「我有人權我最大」
這種現象在臺灣只有越演越烈的狀況。
這已經超出了民主,超越了法治,已經瀰漫在整個社會當中了,真要舉例子的話更恐怖。
「我是學生有人權,老師你不能隨意體罰我,儘管我上課拿著手機錄老師也不行管我。」
「我是民眾有人權,我可以反抗拒捕拒絕酒測,警察只要動我一根寒毛就是執法過當。」
太多太多了。
追根究柢,真的挖開了這些事件追本溯源。
「教育」。
從小老師不能管,家長動不動跳出來抵制老師,老師上課無法管只能放任,
放任之後學生大了進了社會,警察不能開我罰單,有問題找民代找記者,我有人權耶!
生了小孩送小孩進去學校被人欺負,我小孩被人霸凌老師通通不適任!
不小心選上了個民意代表或者村里長,底下鐵桿票選民被警察抓酒駕,馬上震怒去派出所
拍桌!你們怎麼可以抓無辜老百姓?你哪隻眼睛看到他酒駕了?沒吹都不算!
吹了你們有依照法定流程嘛?有給他漱口嘛?叫你們分局長過來!
我還要繼續說下去嗎?
套句神魔之塔玩家時常用來打招呼的用語:你輪迴了嗎?
臺灣人應該都可以跳出來說,我輪迴了!
言教不如身教,古人誠不欺我,但言教身教,卻又不如媒體偏頗的報導。
臺灣就是這樣走進了一個無限迴圈,民意無限高漲,還沒有制衡的方法。
立委議員為了選票,甚麼狗屁都能拿來放嘴上,為了保護選民,甚麼能拿來攻擊政府
(或另一黨)就通通都是我的武器!記者為了報紙銷售量、新聞收視率,不是重口味的
不報,不是聳動標題不報,斷章取義不算啥,無中生有更是信手捻來。
民眾就活在這樣的一個環境當中。
你說,能阻止這些網路訟棍利用司法賺錢嘛?
(我上面說的已經離題太遠,最後只能用這超無力的結尾來當最後一句。)
(就當是小子有感而發,把心底話又不小心說漏嘴了吧。)
(搏君一苦笑,下台一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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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LLsolo (114.37.167.171), 時間: 02/24/2014 22:54:32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37.167.171 (02/24 22:59)
檢舉王我愛妳
行政訴訟我本身說真的不了解
我怕回答錯誤
不然麻煩大大您問得精準一點 我查明後再回答
再加上網路訴訟本身很少牽扯到行政訴訟
幾乎網路訴訟都是民刑事案件管轄居多
對,我現在單身QAQ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37.167.171 (02/25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