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立法原則之創制 例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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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立法原則之創制產品中有2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公投案要不要提對案?執政黨的確要多方琢磨,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 1,公投法的確有法源,讓行政院和立法院可以[提案]對重大事項[複決],概念上不像是[拚場對案],不過,在台灣公投都是拿來過度政治操作,執政者被逼到同場較勁,我相信國人也可以理解。 2,公投裡的創制複決權,本來就是對執政者的監督與挑戰...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去年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已確立同性婚姻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然而,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反對同性婚姻公投提案,引發強烈抗議與高度質疑。面對如此重大的人權保障議題,中選會為何不聲請釋憲? 2.中選會初審通過的公投提案之一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這是屬於...

立法原則之創制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14:47:02

【香港國安法第一案重判9年;國安法庭現「四不像狀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極可能從此成禁語】 香港《國安法》正式落地生效一年後,香港今(7月30日)出現第一宗《國安法》的判決。判決對象是香港24歲青年唐英傑,在高等法院經歷審訊,早前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香港高等法...

立法原則之創制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5:40:32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基本權利理論 #人民有OO的自由?〕 相信許多人都聽過「人民有OO的自由」這句話,亦常在認為國家侵害到自身權利的時候提出並加以論述。然而,壯士們知道,這個概念其實在法律上並不完整嗎?本週就與各位聊聊基本權利理論及ALEXY的基本權規範概念。 ▌基本權利理論 「人民有O...

立法原則之創制 在 高松傑(高Sir正能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3-14 12:12:25

香港福建社團聯會及香港菁英會「愛國者治港」座談會🇨🇳🇨🇳🇨🇳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香港福建社團聯會 及香港菁英會堅定擁護及支持相關決定。為了讓我們身邊的友好加深認識「愛國者治港」的根本及原則,我...

  • 立法原則之創制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29 09:01:02
    有 298 人按讚

    公投案要不要提對案?執政黨的確要多方琢磨,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

    1,公投法的確有法源,讓行政院和立法院可以[提案]對重大事項[複決],概念上不像是[拚場對案],不過,在台灣公投都是拿來過度政治操作,執政者被逼到同場較勁,我相信國人也可以理解。

    2,公投裡的創制複決權,本來就是對執政者的監督與挑戰,只要不是執政黨主動發起的國安必要複決,本來就不會在公投中要佔有優勢。
    相對的,執政黨要在民間發起的提案中再提對案,等於是複決複決、或者否決創制複決,也是件奇怪的事情。

    3,本來今年0828,是第一次實施[人事分離]的政策公投日,這是在2018公投綁大選造成大混亂後,算是比較有共識的一個公投形式(因為也已經是25%的低同意門檻了)。
    不意外,在野的國民黨還是勇於承擔,還是想操作公投打執政,無役不與,從提出[公投綁大選]公投案可以知道。

    4,現在很多朋友以2018年的經驗會認為,25%的門檻實在太低,很容易被在野黨綁架。
    25%的確是有力量的在野黨強力動員可以達到的門檻(我換算差不多是平均投票人數的40%,大約是國民黨的基本盤總動員數最大值),但是我也認為,如果在野黨公投玩過頭,造成國家不穩定的狀態,這也將造成這個在野黨變成亂源而失去民心,付出未來長期達不到25%的代價。

    5,我認為民主總是不斷的學習,台灣展現睿智的民主實力,雖然也常跌跌撞撞,但我相信有自然的治癒能力。
    0828公投前,政府和民進黨誠意盡力溝通就對了,其他不用計算太多。

    --------------
    公投法對案的相關法源: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 14 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
    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
    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
    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
    行提出。

    第 15 條
    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
    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
    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
    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立法院之提案經院會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
    提出。

    第 16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
    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
    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翻拍自由時報

  • 立法原則之創制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22 15:13:24
    有 163 人按讚

    【民進黨別怕,建請立院提核四公投對案】

    消息傳出,面對828公投,府院黨高層考慮提出對案。雖然主攻派和避戰派的名單虛實混雜,但蘇貞昌確實無意由行政院提起。既然如此,只能由立法院民進黨團發動。

    若要提公投對案,確實可依公投法第14條及第15條,由行政院或立法院提出,立法院決議直接交付公投,就不需要連署階段。

    時程上,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在15日內議決,交付中選會;由立法院提出,院會通過10日內,交付中選會。所以如果要併8月28日公投,中選會又要在90日前公告,民進黨最晚在「四月中」就必須正式提案。

    ■ 中選會可以進行「合法的」作弊

    這裡有一個立法漏洞,此途徑提出的公投,「不適用第9條至第13條」規定,原意指的是不適用連署。但修法後的第9條第3項也規定,「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因此民進黨提出的三接公投,可以在主文寫供電穩定、減煤減碳、兼顧生態等,不簡明、不清楚、不客觀中立的字句,理由書也不一定要與主文一致,可以將大量篇幅用來攻擊藻礁公投和核四公投。

    惟須注意公投法其它條文之限制,以下分案說明。

    ■ 「公投法」公投對案

    江啟臣所提之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若要提對案,維持公投脫鉤大選,兩年舉辦一次,即是2019年6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公投法之現況。

    按公投法第19條,「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並函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中選會即使收到對案,依法必須沒收該對案。

    ■ 「反萊豬」公投對案

    林為洲所提之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

    若要提對案,維持開放瘦肉精豬肉進口之現況。2020年12月24日,立法院通過政府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的九項行政命令及兩項法案。

    同樣按公投法第19條,「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中選會即使收到對案,依法也必須沒收該對案。

    ■ 「珍愛藻礁」公投對案

    潘忠政所提之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即北起觀音溪出海口,南至新屋溪出海口之海岸,及由上述海岸最低潮線往外平行延伸五公里之海域)」

    若要提對案,維持觀塘三接政策。查立法院紀錄,未有院會正面決議於觀塘興建三接,僅有否決國民黨團提起藻礁公投前三接應停工,故不受公投法第19條限制。

    又因不受公投法第9條限制,公投主文可放入不客觀中立字句。

    例如「穩定供電」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於桃園觀塘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確保供氣時程,穩定供電?」

    又例如「增氣減煤」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於桃園觀塘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加速增氣減煤之能源轉型?」

    然按公投法第2條,全國性公投適用事項僅有: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觀塘三接是政府現行方案,無重大政策之「創制」。中選會即使收到對案,依法也必須駁回該對案。

    接著是最重要且最精采的橋段。

    ■ 「重啟核四」公投對案

    黃士修所提之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

    若要提對案,維持廢止核四政策。同樣按公投法第2條,非核家園是政府現行方案,無重大政策之「創制」。中選會即使收到對案,依法也必須駁回該對案。

    等等,請不要這麼快放棄,還有一個辦法。

    ■ 「廢止核四」公投案復活

    反核人士高成炎提過兩次反核四公投,原始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台電公司核能四廠裝填核燃料棒?」意圖使用正面命題,故意造成公投不通過,塑造民意反核四之假象。

    第一次在2014年,公投審議委員會指出主文與理由書矛盾,而被駁回。當時連聽證會上的反核團體簽到,都混淆要簽同意方或反對方,遑論真的走進投票所的民眾。

    第二次在2019年,中選會依照同樣理由要求補正,高成炎補正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廢止核四計畫,其廠址作為再生能源(地熱、海洋能、太陽能等)發電、觀光、研究、博物館等用途』的政策?」

    「廢止核四」與「改作再生能源」顯然為一案兩事項,違反公投法第9條「以一案一事項為限」之規定。但此大幅改寫的主文,中選會未再召開聽證會,逕自予以通過。

    2019年10月,台灣環保聯盟宣稱僅得10萬份連署,未達門檻的三分之一,逾期未送件放棄連署。

    ■ 法律漏洞卻讓國民黨解套

    然而,利用前述法律漏洞,立法院提起之公投,不受公投法第9條限制。民進黨立院黨團,可大喇喇採用高成炎所提之公投主文。被質疑時也可辯稱,「這是2019年中選會已審議之主文,絕對沒問題」,且立法院提起之公投,本來就無須召開聽證會。

    看到這裡,你一定覺得奇怪,黃士修不是重啟核四公投領銜人嗎?怎麼會主動提供大大有利於反核利益團體的方法?

    那是因為我從來沒在怕,我的策略一向正大光明,不怕對手知道,只怕對手不知道。2018年公投自始至終,我都不擔心支持率,只擔心投票率,2021年公投也是如此。

    民進黨立院黨團若採用此方案,勢必完全激化對決,大幅提升投票率。而且吃相極其難看,社會大眾都看在眼裡。在野黨和公民團體,在催票上也更容易,「通通蓋同意」。國民黨免去是否對核四公投表態的麻煩,直接解套。

    ■ 大法官釋憲遇到重大困難

    「重啟核四」和「廢止核四」公投同時通過,就是我最想看到的公投結果。如同我曾經對「愛家公投」和「平權公投」的期望一樣,兩項相衝突的公投同時通過,我國法律又沒規定票數多者勝,勢必會鬧到大法官釋憲。

    試想,有超過五百萬選民同意,同時有超過五百萬選民反對,再現實的政客都不能不認真重視這個議題。

    大法官釋憲上還會遇到重大困難,在重啟核四案,選民顯然是因為「支持重啟」而同意。但在廢止核四案,選民是因為「廢止核四」而同意,還是因為「改作再生能源」而同意?

    前者「廢止核四」不是大法官能下定論的,後者「改作再生能源」與「重啟核四」並不矛盾。所以最好的結局就是:重啟核四,同時廠區預留機組的大量空間,都可以拿來「作為再生能源發電、觀光、研究、博物館等用途」。

    如此發展再生能源,避免大規模開發破壞生態的問題,完美實現「以核養綠的綠,不只是綠能的綠,更是生態環保的綠」之精神。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堂而皇之,每天努力Hack國家,才是一位真正的Hacker。

    黃士修觀點:民進黨別怕,建請立院提核四公投對案
    https://www.storm.mg/article/355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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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原則之創制 在 綠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04 18:00:02
    有 158 人按讚

    【拒絕統一 還權於民 修憲不應忽略人民的聲音】

    中選會今天就綠黨提出的修憲公投舉辦聽證會,非常感謝陳俐甫教授、彭睿仁教授和曾建元教授等專家學者情義相挺,與綠黨共同推動這次的提案。

    在聽證會上,綠黨召集人 #余筱菁議員 表示:「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是生活在這片土地上多數人的認同,綠黨過去多次在國際綠人會議與國際交流上以 Taiwan 自稱,而在國際綠人的名稱上台灣也以 Taiwan Green party 作為綠黨的全名,這一次公投的主文,我們主張以公投的方式要求由人民一票一票選出的立委,代表人民意志的立委們,做出修改憲法中的「在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的增修條文前言。 為的是再度展現台灣人在支持台灣主權獨立的決心與堅定,中國對台灣多次的國際上打壓也並不影響台灣主權獨立存在的客觀事實,而今綠黨提出此項公投提案,為的就是再度闡明增修條文的存在,並非為了「統一」這個選項而存在,而時代變遷,台灣目前的立場已經與50年前不同了,台灣與中國的國際關係再也不存在統一的選項。台灣人民更因為中國的打壓與看見香港的現況,台灣意識更加凝聚,為因應台灣現況與民意,綠黨期待在這次公投的過程中更加凝聚、深化台灣的共識,無論你來自何方,身為新住民、外省、本省、原住民,只要你身在台灣這塊土地,身為台灣的公民,這部憲法都有義務保障身為台灣的公民,人民有權利拒絕為統一這個選項做背書!」

    綠黨召集人 #劉崇顯議員 也強調:「綠黨是全球串連的國際性政黨,各國綠黨都恪遵「全球綠人憲章」的六大核心價值,其中一項跟本案最為相關的就是「參與式民主」,綠黨追求的民主願景是所有公民都有表達自身觀點的權利,並且能夠直接參與對其生活有所影響的環境、社會和政治決策。而本案最重要的,就是此公投門檻下修擺脫所謂「鳥籠公投」形象過後,人民第一次有機會直接參與並實質取得修憲成果,若能成功通過將是台灣民主進程中重要的里程碑。」在聽證會上綠黨秘書長張竹芩也就中選會在聽證會前提出的議案,要求公投「其所持立場應與主文一致」,表達意見,指出綠黨向來都是認同台灣為主權國家,此公投案的立場跟我們的主文一致,就是希望「拒絕統一,還權於民」,希望把握憲法時刻,讓台灣爭議已久的統獨議題也能有所推進,從憲法上徹底切斷與中國(PRC)的關係;另外在現行的制度下,人民並無直接修憲的權利,綠黨也希望以本提案作為一個嘗試,透過間接的方式取回人民修憲的權利。綠黨副秘書長李菁琪則針對中選會質疑本案是否符合「一案一事項」原則,表示「本案通過後僅是敦促立法機關提出合乎民意之修憲案,並重申相關程序規定,仍屬一案一事項。」

    另外,針對中選會疑問本案是否侵害立法權,綠黨副秘書長 #李菁琪律師 指出:「公投為直接民權的之行使,與代議制度之間接民權並行不悖,本案通過後僅是敦促立法機關響應民意,避免立法怠惰,修憲之程序仍依相關法律進行,因此並無違背權力分立原則,僅是補充代議制度在重大政治議題上無法即時反映民意之不足,反有助於民主憲政之鞏固。另本案公投標的性質上屬於措施性法律,然立法機關依法立法,不屬人民基本權所保障之範圍,亦無基本權受侵害之疑慮」。

    中央大學 #曾建元教授 針對中選會疑問本案是否為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立法原則之創制」,表示:「本案並非預算、租稅等不得公投之事項,且本案通過後僅是要求立法院提出合於民意的修憲案,為國民主權原則之展現,修憲案之內容與程序仍尊重各立法委員之立法專業,並無取代代議制度之疑慮。另2018年亦有涉及具體法律條文之修正之公投案,得為參考之前例。

    真理大學 #陳俐甫教授 再次肯定綠黨的創意,找到一條公投的新路徑,希望中選會可以成為人民權益的推手、非阻礙。

    #彭睿仁教授 則強調,這個公投案是一個政治議題,是一個敦促立法機關實行人民賦予他們的權利、勿逃避高度政治性但對台灣社會重要的議題。

    立法院今年成立的修憲委員會,朝野各黨紛紛提出各自的修憲主張,在這難得的憲法時刻,除了這次的公投提案外,綠黨也將提出我們的修憲主張,包括:

    一.刪除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

    二.修憲增列臺灣原住民族專章,並推動族群主流化。

    三.應立即修法降低政治參與的門檻
    1. 不分區立委分配席次由5%降為3%,依照中選會統計,區域立委當選得票約20-30萬票,依照上次總統立委選舉有效票數1230萬票,3%得票約為36萬9千票,降低門檻以符合票票等值的基本原則。
    2. 修法增加不分區席次,區域不分區立委比例失衡,造成政黨票與區域得票價值不等的情況,應增加席次以符合票票等值的基本原則,綠黨主張不分區席次應增至80席。

    四.應立即下修選舉年齡至18歲,增進政治參與的空間,更改善民、刑法之間的認定落差,且目前世界主要國家均已下修至18歲,東亞地區僅剩台灣保留20歲。

    五.設立單一國會,行使監察、立法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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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原則之創制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8-04-20 17:39:00

    1.去年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已確立同性婚姻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然而,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反對同性婚姻公投提案,引發強烈抗議與高度質疑。面對如此重大的人權保障議題,中選會為何不聲請釋憲?

    2.中選會初審通過的公投提案之一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這是屬於何種類型的公投?該當《公投法》第2項有關「立法原則之創制」嗎?

    3.針對中選會初審通過反對同性婚姻提案之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可否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