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竊盜不起訴前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竊盜不起訴前科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竊盜不起訴前科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竊盜不起訴前科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搶救急診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擔任粗工、臨時工的歐姓男子,從2001年迄今先後21次酒駕,去年6月24日出獄後,又繼續犯案,單單是今年間就有11次酒駕,其中7次已被判處6至10月不等徒刑,歐男今年5月間因公共危險等罪入獄,台中地檢署查出歐男去年底路倒在救護車上,涉嫌撫摸女救護員臀部,以及4次酒駕,今天依公共危險及性騷擾等罪將他起...

  • 竊盜不起訴前科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7 13: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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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粗工、臨時工的歐姓男子,從2001年迄今先後21次酒駕,去年6月24日出獄後,又繼續犯案,單單是今年間就有11次酒駕,其中7次已被判處6至10月不等徒刑,歐男今年5月間因公共危險等罪入獄,台中地檢署查出歐男去年底路倒在救護車上,涉嫌撫摸女救護員臀部,以及4次酒駕,今天依公共危險及性騷擾等罪將他起訴。而歐男先後21次酒駕,堪稱創國內酒駕次數紀錄,很難有人能超越。
    中檢查出,歐男(44歲)20年前犯第一、二次酒駕,僅罰銀元1萬元,第三次即判有期徒刑,他平時以打零工為業,但也有多欠竊盜及偽造文書等前科,多次進出監獄,但最多的是酒駕公共危險,迄今酒駕共有21次。
    檢審查出,歐男前因前因不能安全駕駛的公共危險案件,經台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下稱前案),另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等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下稱後案),兩案接續執行,前案於2018年8月5日執行完畢後,後案接續自2018年8 月6 日起執行至2010年6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後,另因罰金易服勞役而於2010年6 月24日出獄。
    未料,歐男今年初又接連多次酒駕,先後犯下11次酒駕,其中7次一審已判刑,法官審酌他於5年內再犯酒駕為累犯,明知酒後駕車為違反行為,仍於飲用酒精後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害參與道路交通之公眾人車往來的生命、身體、安全,漠視國家法令,分別判處6至10月有期徒刑。
    歐男於今年5月間,因犯公共危險、竊盜被判刑定讞,再度入獄服刑,台中地檢署又查出他於去年11月5日晚間,因酒後路倒搭消防局救護車,在救護車行駛中市東區自由路段時,他利用女救護員為他解開擔架床上的固定帶時,伸手摸女救護員的臀部,性騷擾女救護員。
    此外,歐男於今年2月2日晚間,在中華路小吃攤飲用蒜頭酒11杯後,騎機車行經練武路撞上彭男的機車,致彭男受傷,歐肇事逃逸。3月12日,歐在西屯區惠民路,飲用大鵰人參酒3罐後,騎機車行經台灣大道被警查獲。3月22日,歐在中華路便利商店店飲用酒後,騎機車返家途中被警查獲。3月24日,歐在東區和平街飲酒後,騎機車在健行路被警查獲。

  • 竊盜不起訴前科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28 13: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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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 竊盜不起訴前科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23 08: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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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 精選書摘〕節選刊登《扭曲的正義》第二部-第六章 部分內容喔!
    關注警界專案績效、偵查品質問題,還沒看過這本書的朋友可以參考:https://bit.ly/3ng7Upo

    第六章 群鴿亂舞 QUOTE:

    "會落得如此結果的癥結點在於,警政機關為了應付媒體,想塑造很有效率的假象,過度「求快」、「求曝光」的結果便是無法精緻辦案,除了搞砸案件之外,還有造假的問題。「某些長官在沒有充分的犯罪證據的情況下,告訴基層調閱鄰近監視器看有沒有轄內前科犯經過,『技巧性』讓他承認就好。反正只要有人可以送,當作有破案就好,是不是真的犯罪行為人、還是只是替罪羔羊都不重要」,這是基層員警熟知,拿來應付「破案率」的技巧,也是地檢署收到不少「被告不是真正犯罪行為人」荒謬案件的主因,尤以竊盜、毀損、傷害案件最多。

    此外,在各種「專案」期間,地檢署還會收到大量顯然不構成犯罪,但為了衝高績效報表而硬移送的案子。不只偵查隊、派出所要衝績效,連不諳刑事犯罪偵查的「行政組」等單位也跑出來插一腳,「群鴿亂舞」之下,就連打扮清涼、穿著小可愛的女子照片都可以被當成「猥褻物品」呈報,還有大量不區分狀況,一律將「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當成賭博案件移送的荒唐狀況。

    案件是不是「專案」的重點,也會影響承辦員警的心態。過去我接手一件某分局報指揮、前手檢察官聲請羈押並獲准、數名被告在押的案件時,就算這個案子和槍械有關,但由於該案並不是發生在評比「打鐵」(查槍)、「掃黑」(查組織犯罪)期間,對專案績效分數沒有太大意義,該分局報指揮並抓到被告,將人犯解送到地檢署、檢察官聲押後,便拍拍屁股撤手不管。後來承辦人調動,這個案子的警方卷宗竟然還全部不翼而飛,直到檢察官聯繫該分局,大夥才如夢初醒,驚覺出現重大失誤。

    這件案件「錯」在發生的時間,被告「錯」在不該在非掃黑、非打鐵的專案期間開槍。在非「專案」期間產生的案件,對警察機關某些責任感較低的人而言,只要找到被告、移送、向媒體交差了事就好了,而且只要辦理移送就可以賺到分數,至於證據是否充分、是否到達起訴門檻、是否有人被冤枉了,並非績效評比的重點,要他們放在心上實在是件難事。

    因為肩扛績效壓力,被迫一定要在專案期間內「做出成績」,在理論上主要工作是行政警察角色的派出所員警,只好忙著線上無票抓人,角色、職責混亂,不只如此,三不五時還有一些對刑事偵查不具專業的內勤單位跳出來作亂,視偵查隊若無物,透過「上級」施壓偵查隊辦理移送,導致偵查隊被員警戲稱為「移送隊」,在一堆繁複的公文中坐困愁城,地檢署則被一堆蒐證不完備、程序有疑義的案件癱瘓,檢察官忙著不起訴處分。

    ......

    "實務上員警之所以鋌而走險、違反正常法律程序的主要原因,除了被專案績效、上級要求壓得喘不過氣以外,也有一部分的因素是想要用最方便的方式「有效率」的追求績效,於是選擇接受了某些不肖學長的「口耳相傳」,以自身的(非法)職權嚇唬民眾。

    以另一件因違法搜索經法院認定嚴重違法而證據排除判決無罪的案件為例,被告I於審判中陳述,他是以「竊盜」案被拘提到警局,而員警在警局內突然要求他「同意搜索」自己的租屋處,他不願配合,警察便說要「建請檢察官羈押」他,並再辦他一條妨害公務,還謊稱拘票「附帶搜索的效力」。最後他們不顧I的反對硬拉著他到租屋處搜索,在大肆搜索達到目的後,I才在警方的威逼下「補簽」了一張同意搜索書。然而,警方在沒有搜索票、違反I的意願下搜到的物品,並非警方向檢察官聲請「竊盜案」拘票的財產犯罪證據,而是毒品殘渣袋。顯然,警方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法院勘驗警方密錄檔案,發現該分局在搜索被告I的租屋處之前,已經先行搜索I的車輛。在搜索被告車輛時,I即一再表達自己不願意和員警一起去租屋處,員警卻還是在I拒絕、沒有搜索票的情形下,到他的租屋處搜索。

    法院勘驗的譯文中,警方甚至還出現這樣的恫嚇內容:

    ……我要電你我也會電得光明正大,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
    ……還是去你家找你媽?應該不需要做到這樣子吧。

    I聽到警察這麼說,只得訥訥回答:「知道了。」

    警察到底有什麼權力「放話出去讓被告死」?又要「放話」給誰?這段話背後透露的,讓人不由得猜想,難道說公權力背後還存有不當的陰暗面嗎?不要說I,身為法治國家國民的我們,都該感到不寒而慄。"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聯經:https://bit.ly/2O1al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