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輕微竊盜罪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輕微竊盜罪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輕微竊盜罪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輕微竊盜罪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發票又不一定會中獎,帶回家違法嗎?】 ▌ 事情是這樣的 小冷去麥當勞叔叔之家基金會擔任志工做功德,做著做著就順便把愛心發票零錢箱裡的發票跟零錢帶回家,以免其他人要花太多時間整理,兌獎算錢這種小事情,他來就好。 但一個人做好辛苦喔。 大家不用擔心,基金會的員工小藍會陪他一起。 如果不是你我不...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公視新聞網 http://news.pts.org.tw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http://pnn.pts.org.tw PNN 粉絲專頁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PNN Youtube頻道 http://www.yout...

  • 輕微竊盜罪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24 15: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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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又不一定會中獎,帶回家違法嗎?】

    ▌ 事情是這樣的

    小冷去麥當勞叔叔之家基金會擔任志工做功德,做著做著就順便把愛心發票零錢箱裡的發票跟零錢帶回家,以免其他人要花太多時間整理,兌獎算錢這種小事情,他來就好。

    但一個人做好辛苦喔。
    大家不用擔心,基金會的員工小藍會陪他一起。

    如果不是你我不會確定 志工比員工更懂得貼心
    我的視錢如命 我的放蕩不羈 我離不開發票更離不開你

    ▌ 拿發票回家,有問題嗎?

    偷錢犯法你我都知,但偷發票呢?發票如果沒中獎就只是廢紙一張啊,而且多數時候都不會中獎(怨念)。

    建議大家還是不要抱著僥倖心態,雖然最高法院有判例認為當侵害法益跟行為很輕微時,沒有用刑罰處罰的必要,應該不成立犯罪,但實際上還是存在不少因為偷發票而被判決有罪的案例,小編只有看到一個判決,是考量到情節很輕,覺得可以被同情原諒而依據 #刑法第60條 判免刑而已。(但還是有罪喔!)得到免刑判決的機率可能比發票中獎還低。(默)

    ▌ 侵占跟竊盜有什麼不同?

    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5條,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看到小冷跟小藍把錢跟發票拿回家,有的人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是侵占而不是竊盜罪。

    #侵占 必須原本就「因合法原因持有」別人的財物,#竊盜 則指原本根本沒理由持有,你是先去「破壞」了別人對財物的持有,再持有別人的財物。

    小冷跟小藍並不是隨便的路人甲,潛進去基金會拿走零錢箱的,他們是利用擔任志(員)工的機會在回收零錢箱時把錢拿回家,當下持有那些錢是基於職務關係,沒有問題,只是後來把錢帶回家據為所有,才出現問題。

    ▌ 斯斯有兩種,侵占也有好幾種?

    新聞中提到的 #公益侵占 是指,對「因公益而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6條第1項。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侵占就是用 #刑法第335條 處理,但在某些情況,法律認為雖然你的行為還是侵占,並沒有多做其他違法的事情,可是整體看起來就是比較人神共憤一點,因此刑責規定的比較重,例如小冷小藍犯的公益侵占。

    對「業務上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也是一樣的道理,我們稱為 #業務侵占,新聞上會出現的某某公司董事掏空公司、小編家社區的管委會主委挪用管理費(小編阿嬤謂:專業黑錢的那個),就是這種。

    ▌ 看文章長知識!
    蔡孟翰|偷走再還就不是竊盜!?故意和意圖是不同意思!
    https://buff.ly/2VzMCXx
    潘宏朋|遺失物等於遺忘物嗎?
    https://buff.ly/2ZPWtwc

    附上新聞截圖連結:https://buff.ly/2Y2BvYO
    最高法院判例字號: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免刑判決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判決

  • 輕微竊盜罪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5-16 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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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了罰金,就可以不用去關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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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科罰金是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代替原刑事判決宣告刑期的一種制度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如:竊盜罪、普通傷害罪),得以(非必須)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且無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本文定有規定。
    舉例來說
    段炎罄(綽號:惡貫滿盈)經法院判刑確定,判決主文記載:段炎罄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則段先生如果被准予易科罰金的話,就可以繳納20天*1,000元=20,000元,免去牢獄之災。

    口是啊...鄉親啊.愛注意哦!!
    易科罰金能不能執行是由檢察官決定,所以如果檢察官認為易科罰金對受刑人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很可能拒絕讓您易科罰金的,比如大家常聽到酒駕太多次,檢察官可能不會願意讓當事人易科罰金,所以千萬別以為犯罪情節輕微即一定可以罰錢贖罪,而不警惕在心。
    #路邊撿法寶
    #歡迎諮詢或留言

  • 輕微竊盜罪 在 李鴻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3-07 09: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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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東西物歸原主就不算偷竊? 這才是真的比扯鈴還扯....
    然而, 實務上確實屢發生汽機車遭竊後, 因歸還原位被認定為使用竊盜罪而遭不起訴! 這樣的法令與裁定不斷悖離立法精神亦無教化懲戒之功效. 因此2016年11月, 鴻鈞即提案修正刑法相關法令! 該案獲跨黨派委員同仁連署並已付委, 希望能早日完成修法
    該法相關原文如下
    ---------
    案由:本院李鴻鈞委員等19人,有鑒於近十年來,汽機車遭竊比例佔整體竊盜案件高達35%以上,顯見汽機車始終是竊賊下手的主要目標。然而往往在失竊報警查獲之後,盜賊辯稱只是偷騎(開)車,事後已經歸還等藉口,法界通常面對此類汽機車竊盜案件時,均會引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見解,學理上所稱「使用竊盜」,非該當刑法之竊盜罪:「刑法之竊盜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祇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進而給予不起訴或是無罪判決。導致人民感受與法律有明顯落差,並有鼓勵犯罪之嫌。為求有效保障民眾財產權,爰此提出刑法修正案,新訂無權使用交通工具之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1. 每年高達兩萬輛以上的汽機車遭竊,近十年來始終佔整體竊盜案件比例高達35%以上,顯見汽機車等交通工具始終為竊賊所青睞。
    2. 媒體上屢見「竊騎機車代步,有歸還判無罪」新聞,主因是法界通常面對此類汽機車竊盜案件時,均會引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見解,學理上所稱「使用竊盜」,非該當刑法之竊盜罪:「刑法之竊盜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祇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進而檢察官給予不起訴或是法官給予無罪判決。這類判決與民眾對法律認知與情感相距甚遠,難怪民眾對司法倍感失望。
    3. 為有效打擊犯罪與保護民眾財產權,並給予無權使用他人交通工具者一定懲罰,爰此參考國外立法例,提出刑法修正案。且有鑑於使用竊盜對於侵害私人法益尚屬輕微,是以增訂本條將使用竊盜歸為告訴乃論之罪。

    提案人:李鴻鈞

    連署人:柯志恩、許毓仁、曾銘宗、陳宜民、張麗善、李彥秀、羅明才、孔文吉、簡東明、盧秀燕、陳雪生、陳超明、林俊憲、林麗蟬、鄭寶清、周陳秀霞、高金素梅、吳志揚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0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