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稽核報告簽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稽核報告簽核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稽核報告簽核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稽核報告簽核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高虹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虹安前日發表有關「疫苗接種預約平台」索資三週遭已讀不回一事,獲得衛福部薛瑞元次長、民進黨委員及媒體回應與指教,藉此機會與大家更深入討論此一議題。 👉🏻 薛瑞元次長說:「疾管署每月收到立院數百件索取資料,由於現階段要兼顧防疫工作,又要回答立法院的要求,對於立委的索資無法快速回應,請立委多諒解。」🙄 ...

  • 稽核報告簽核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16 1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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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虹安前日發表有關「疫苗接種預約平台」索資三週遭已讀不回一事,獲得衛福部薛瑞元次長、民進黨委員及媒體回應與指教,藉此機會與大家更深入討論此一議題。

    👉🏻 薛瑞元次長說:「疾管署每月收到立院數百件索取資料,由於現階段要兼顧防疫工作,又要回答立法院的要求,對於立委的索資無法快速回應,請立委多諒解。」🙄 💢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憶猶新,在談到華航諾富特飯店防疫管理曾遭檢舉而未處理時,陳時中部長曾有一句名言:「#公文不會跑得比病毒快」,當時甚至有藥師酸:「我阿嬤來跑都贏了」。原以為這樣的教訓衛福部會謹記在心,沒想到,面對立法院監督時,薛次長依舊用「無法快速回應,請多諒解」的理由來搪塞。

    虹安辦公室是在6月24日發函疾管署,請其提供疫苗接種預約平台上線時程及建置相關預算項目說明。平台於7月6日完成建置上線,因此此項建置專案之規格、需求應早已明確,委外採購亦應有標案名稱、得標公司、採購金額等資訊。#系統開發專案一定有相關需求規格書文件,否則部會如何與委外廠商溝通?還是真的雙方心有靈犀、心領神會到完全不用任何文件往來?由此可知,需求規格書是現有資料,衛福部不是沒有時間處理,只是不願意處理。

    薛次長也搬出「無法兼顧防疫工作」的理由試圖情緒勒索。但,此類資訊應為資訊室或主計室主管,並非第一線防疫相關人員,亦不需待調查或彙整統計,即可立即掌握時程之規劃,預算之金額等事實才是。虹安在二十日的等待後才發文表示不解,真的沒有過份要求多「快速」的回應。

    👉🏻 鄭運鵬委員說:「關貿公司有豐富的建置政府系統平台經驗,委外建置是假議題,虹安是內行人講外行話」。🙄 💢

    虹安認為,鄭委員身為資深國會前輩,民意代表資歷比虹安深,應深知疫苗接種預約平台使用人民納稅錢委外建置,運用於全國民眾,亦是防疫政策重中之重,監督委外案之規格和預算花用,當然是立委職責所在!不幫忙一起監督就算了,還急於幫外包公司說好話,鄭委員才真正是內行人講外行話!

    虹安原文中,其實並未反對平台採委外建置,也並未質疑委外公司的能力與實績,虹安質疑的一直都是衛福部不回應預算來源,也遲遲不提供平台建置規劃,對於一些民眾需要的疫苗接種預約相關功能,為何目前於平台上並未提供,也無法一窺全貌。果若依鄭委員所說,關貿公司過往績效卓著,不容質疑、無須說明,則何須政府採購法招標程序?何須立法院監督?

    👉🏻 劉世芳委員說,「委外計畫本來就會對外公開,委外建置有按照採購法沒有問題,而現在還在預算執行期間,執行還沒完成要報告什麼?一切要按照契約程序來走。」🙄 💢

    劉委員可能沒有理解虹安所提出的問題,也未看文章就發言。我們並非要求疾管署提供疫苗預約平台之結案或執行報告,而只是要求說明本來在「委外計畫」中就應該會有的 #規劃時程 與 #預算金額。劉委員若認為本案都有依照政府採購法程序,計畫也有對外公開,那疾管署迄今三週無法回覆虹安索資,且不論這麼長時間的簽核是否合理,若連已經公開的資訊都無法直接提供政府公開採購網連結讓我們自行下載了解,豈不是更莫名其妙了嗎?

    至於執行還沒完成要報告什麼?讓我來告訴劉委員,疫苗接種預約平台上線,許多民眾需要的功能未臻完善:混打防呆機制?第二劑接種時間通知?施打優先類別稽核?長者使用者介面體驗(UI/UX)強化?殘劑預約功能?如果按照劉委員所說,只能等到執行完成才能說,那不就錯過了這些功能需求完善的時間點?

    👉🏻 關於另一媒體報導中,引述資深國會助理說「應該去找財政部,要求約見關貿公司的官股代表,自然資料就會一清二楚。」

    虹安當然也知道,所以 #日前早已對財政部發函索資,請其轉請關貿公司提供相關資訊,財政部初步回應同樣也表示「要衛福部同意,本部不便提供」,建議我們回頭向衛福部索取。至於報導中評論,有官股色彩的公司,立委怎麼可能要不到資料的質疑,虹安只能無奈的說,對各部門和國營事業的敏感索資滯礙,早在去年質詢口罩進銷存數據時,就已經歷許多。

    第十屆立法委員對行政院各部會的問政索資,往往困難重重一事,從第三會期紛紛擾擾的 #3加11會議紀錄 索取乙案,便可見一端。本來行政部門負責執行,立法部門負責監督,都是職責之所在,還是希望不分黨派的國會同仁都能誠實面對自己,別讓立法院成了只能拍手和舉手的立法局了。

  • 稽核報告簽核 在 元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4-28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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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荒謬的頂新案二審判決:

    大逆轉二審從無罪改判有罪的頂新案,真相是什麼?

    此文作者實際旁聽開庭實況,沒想到記錄了如此多檢察官荒謬的行徑!我自己也身為荒謬檢察官的吃案行徑下受害人,特列於此作為記錄。

    疑問:

    1. "檢察官一概的論告,就是大幸福公司過去都是賣飼料油,沒賣過食用油,所以他們沒有食用油可以賣給頂新!但這是合理的推論嗎?大幸福公司是一個中盤油商,為什麼不可以同時經營飼料油及食用油的買賣呢?"

    "再者,經過原審多位鑑定人與被告都一再表示,油品是同源的,不論是飼料用或食用甚至是工業用,豬油就是用豬肥膘炸出來的,豬肥膘都是相同的來自「健康無病豬屠體」,油只有用途區分,並沒有品質的區分。因此檢方「飼料油=不可食用」的說詞,是擴大解釋的假議題。"

    "從卷證資料也可以看見,頂新從大幸福進口的油品,是以食用油標準採購,取得符合人體食用的檢驗報告後,再依台灣法規以食用油名義進口、繳交20%的食用油關稅,並在進口報關時經由衛福部抽驗合格,進口之後的路徑必須透明,指定油槽儲放、讓國家能夠追蹤。此符合一貫化的食用油採購與進口流程,並沒有不可食用的情形。"

    "須建立的前提事實是,頂新從大幸福進口的豬油,並沒有比台灣便宜。當時頂新是以一公斤30元向越南買豬油,而當時台灣一公斤的豬油是每公斤20元。而食用油進口的關稅是20%,若以飼料用油進口關稅是9%。以上這些數據都是客觀的證據資料,並非被告空口說白話。"

    "用飼料油或食用油名義進口的關稅,對頂新公司來說,一個月就有100萬的價差,依照檢方所稱的犯案時間來計算,光關稅成本就會多出3000萬的支出。頂新公司有必要多花3000萬,就為了「牟取暴利」嗎?這在邏輯上根本講不通。"

    2. "在一審法官率領檢察官及衛生局人員親自至頂新油廠重新依照科學方法抽樣檢驗後,所得到的數據都合格、並沒有超標的情形。"

    結果二審法官竟然不採信一審法官的實地抽驗結果?竟然只採信檢察官方所提出的檢驗證據?可檢察官的採樣已被質疑未符合正確的採樣步驟時,檢方提出的證據卻依然大過法官親自檢驗?

    3. "魏應充的辯護人指出,頂新製油公司採分層管理、有核決權限制度,只有當採購金額超過1500萬,才須經董事長簽核。其他公司用印、採購均不需要經過董事長核決。前總經理常梅峯在作證時即證述,因為原料油品的價格是非常浮動的,董事長無法掌握,所以董事長通常不會對採購下意見,也表示董事長沒有能力對採購下指示。不過常梅峯此段偵查中的證述,卻被「誤繕」為魏應充「下指示」,並作為起訴魏應充的證據,直到一審時經過勘驗偵述光碟才釐清。

    從客觀事實去看,也可以看出魏應充並沒有指示過要向大幸福公司購油,當初研發人員馬美蓉的書面報告,雖然有上述的稽核表,但僅作為當日眾多會議資料中的一個附件。更不用說馬美蓉的報告時間只有5分鐘,根本未提及此事。此相關內容都已在原審傳訊馬美容作證時,釐清會議的流程。"

    4. "被告蔡俊勇發現,越南的油脂測出來的脂肪酸與CNS定的數值不相符合。但經過辯護人表示,CNS的標準是參照歐盟的檢驗標準,但是豬種的不同、環境的不同本都會對脂肪酸的組成有影響,因此頂新是參考品種相似的中國檢驗標準來制定。且鑑定人孫璐西在一審作證時也表示,正在重新訂定豬油的國家標準,因為豬油的脂肪酸的確變化比較大,所以修改方向會將現行的規範數值範圍稍微變大一點,讓這個標準較能顧及不同來源的豬。

    因此,依照孫璐西所述,此新訂立的標準,頂新檢驗出的數值是落在標準範圍內的,且該豬油經過更精確的DNA化驗,也證明都是豬油,並沒有攙混。"

    5. "精煉是使油脂增加穩定性的重要過程,其目的在去除油脂中之有害物質並提高品質,實為油脂產業極為常見且不可或缺的程序,這也是為什麼現在市售的油脂可以保存這麼久的原因。因為把油中間的雜質去除後,得到的油品是非常精純的。

    因此,精煉是全世界都在做的方法,是為了讓人們可以吃到更安全的油品而發展出的技術,就如同水需要經過過濾一樣。難道我們會因為覺得把水過濾,把不好的雜質去除掉,就認為是把不能喝的水,變成能喝嗎?"

    6."辯護人余明賢律師提出媒體的報導,指出檢察官不僅先將論告書提供給媒體,更將卷證資料提供給媒體拍攝,企圖利用媒體影響法院審理。

    "「不正訊問,取得非自願性自白」、「未傳任何專家證人,13天內旋風起訴」、「隱匿筆錄,竄改筆錄」、「偷偷跑去越南取證,卻隱匿有利被告的證據」、「自創檢驗標準」等等。這些檢察官的荒謬事蹟,是大家無法在主流媒體上看到的。"

    " 在一審中看到檢察官每次開庭都在法庭上努力呼籲法院不論證據如何、反而要「考量社會觀感」來判決"

    實務上最常看到:檢察官老是用「偵查不公開」恐嚇當事人,但自己卻最常違反偵查不公開只為餵養媒體。

    檢察官不依照證據,而是要求照「社會觀感」來判決,司法時光彷彿瞬間回到清朝「楊乃武與小白菜」這件奇案,有如此司法制度還敢說自己不是中國人?

    https://www.follaw.tw/f01/13687/

  • 稽核報告簽核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9-26 09: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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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9.26 體育協會制度改革公聽會 發言摘要

    依發言順序紀錄摘要:

    謝子龍(謝淑薇父親)認為,奧委會的辦法若要改變,應要提早讓大家知道制度有在改,而且應該要讓選手自己有機會去表達意見。單項協會目前的會員制度是很大的敗筆,體會協會裡應該要有運動專長的選手會員。

    趙子維(棒球球員工會辦公室主任兼發言人)表示,中華職棒一直沒有為球員權益去發聲,單項協會對台灣運動確實影響很大。棒球工會出幾項建議,包括會計師簽核協會財務報表、各項單項協會的理事長的熱忱遠比專業還要重要、各項協會所擁有出賽權益也應盡到最高責任、運動產業化、成立新的運動員輔導機構。

    林佳和(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指出,單項協會是人民團體,從事私人活動,但所做事情卻對國家有重要意義,所以各國都會特殊化。林教授認為,台灣的人民團體法在國際上是極度落伍的制度,應該要跳脫「人團法」,用行政指導符合國際標準規範,可參考國際奧委會制定透明決策過程、財務會計準則、符合國際規範標準審查、財務公開、倫理與遵法規範。

    謝富凱(律師)表示,體育協會和選手、國家代表隊的關係並不明確,目前是沒有爭端解決的辦法,應對運動員個人權益與為國爭光之公益目的做相互權衡,謝律師提出是否可以針對體育團體性質特殊性質考慮訂定體育團體專法,在過程中可以參考人民團體法的精神。

    石明謹(足球球評)認為,從過去的歷史因素下來看,是國家為了爭取能見度而大幅介入體育組織。但現今協會在財務上不夠透明,沒有透過會計師稽核,球員在協會裡面是採用代議士制度,很多由理事長指定的,新的會員進來要經過審核時,那改革的聲音就進不來。相較於日本,他們的做法是開放全會員選出監察員代表,並建立定型化契約來對球員保險和待遇保障。

    李孝悌(體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表示,我國長久以來都有「奪牌主義」思維,也就是能得獎國家才補助,然而運動選手的「運動權利」國家卻一直忽略。李教授提議,可透過行政命令把法治規範補足,且應該輔導運動員組產業工會,可以考慮先不分運動項目組一個跨單項運動領域的勞工工會,另外應可以將仲裁機制作為法院訴訟前程序。

    徐元春(《夢想的角落》出品人、資深媒體人)表示,介紹《夢想的角落》紀錄片內容,認為排球運動缺乏訓練教練及防護員,女排在國際賽事有傳統,男排也有取得好名次,不要把運動員當成比賽的工具。

    張祐銓(《夢想的角落》導演)認為,目前有法有制度,但實行表現非常差,而且理事名單、會員名單查不到,開這些會的人都是同一批人。他指出,日本排協不但有詳盡的預算報告、決算報告,還有強化委員、情蒐人員,也具備好的訓練效率。

    徐正賢(台灣運動產業協會理事長)認為,這次公聽會對台灣運動產的幫助很小,他認為協會和體育署應該要換人,改選年輕化,協會的精神應該是服務,目前在溝通能力、募資能力都太弱了,未來要加強專業化、制度化及國際化。

    白光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系際運動聯盟理事長)表示,改革要換人,但協會真的沒有能力,應改革開放成更加透明,採取全會員制度,協會沒有想到觀眾和支持者,所以沒有落實推廣,因此運動應視為產業來發展。

    蔡柏文(台灣棒球改革聯盟發言人)表示,過去一直產生「徵招」的問題,迫使選手要聽他們的,然而球員沒有在棒協底下擔任會員過,國家不斷讓協會把持大量資源,卻不需要交代任何事情,推展費用名目不清,應該開放全會員參與。

    針對來賓發言,體育署的回應:

    體育署競技運動組組長洪志昌回應,利害關係人迴避原、選訓原則、仲裁機制等都會在國民體育會納入,這部分時間點或許會比較冗長,十月要送到行政院。至於協會輔導考核這部分,將朝向組織的開放化、增加團體會員、開放全會員制。

    而財務透明化的部分,先說明體育署補助沒有用到協會的人事費用上,將來會要求會計師稽核財務資訊,並在本署網站設立專區來公告。洪組長表示,國內各單項運動產業發展仍有努力空間,各先進的意見都會納入改革修法方向。

    Q&A時間:

    徐正賢及石明謹表示,體育署說補助費用沒有用在人事費是公然說謊。徐正賢指出,寶和公司跟網協要行政費用不能講、都沒有拿,但私下都有拿。他認為產業應該是經濟部管,體育署根本沒辦法做運動產業的事。石明謹認為重點不在補助什麼內容,而是要公開。

    白光哲理事長認為現在都是補助思維,所以只要做到補助要求標準就好,不會多做。而且秘書長是重要的的角色,如果祕書長不換將難以改革。另外,企業五百人以上要聘用一位防護員的政策很失敗,體育班的政策也是台灣的毒瘤。新北市三重體育會秘書長則認為,體育署的政策不明,單項組織協會組織要改革。

    李孝悌教授則表示,選手的想法真的很重要,但涉及到自身權利時比較不會自己站出來,之後公聽會應該要試著邀請選手來談。

    總結:

    林昶佐委員總結,體育署有修法版本,未來時代力量也會提出版本,請大家持續關注。徐永明委員,運動產業是社會發展趨勢,運動對社會的號召力是很強的,體育署的看法應該要更宏寬,不只是法律,體育署在教育部下的編制也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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