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稽核報告總經理簽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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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稽核報告總經理簽核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51的網紅元毓,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荒謬的頂新案二審判決: 大逆轉二審從無罪改判有罪的頂新案,真相是什麼? 此文作者實際旁聽開庭實況,沒想到記錄了如此多檢察官荒謬的行徑!我自己也身為荒謬檢察官的吃案行徑下受害人,特列於此作為記錄。 疑問: 1. "檢察官一概的論告,就是大幸福公司過去都是賣飼料油,沒賣過食用油,所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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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稽核報告總經理簽核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4-28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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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荒謬的頂新案二審判決:

    大逆轉二審從無罪改判有罪的頂新案,真相是什麼?

    此文作者實際旁聽開庭實況,沒想到記錄了如此多檢察官荒謬的行徑!我自己也身為荒謬檢察官的吃案行徑下受害人,特列於此作為記錄。

    疑問:

    1. "檢察官一概的論告,就是大幸福公司過去都是賣飼料油,沒賣過食用油,所以他們沒有食用油可以賣給頂新!但這是合理的推論嗎?大幸福公司是一個中盤油商,為什麼不可以同時經營飼料油及食用油的買賣呢?"

    "再者,經過原審多位鑑定人與被告都一再表示,油品是同源的,不論是飼料用或食用甚至是工業用,豬油就是用豬肥膘炸出來的,豬肥膘都是相同的來自「健康無病豬屠體」,油只有用途區分,並沒有品質的區分。因此檢方「飼料油=不可食用」的說詞,是擴大解釋的假議題。"

    "從卷證資料也可以看見,頂新從大幸福進口的油品,是以食用油標準採購,取得符合人體食用的檢驗報告後,再依台灣法規以食用油名義進口、繳交20%的食用油關稅,並在進口報關時經由衛福部抽驗合格,進口之後的路徑必須透明,指定油槽儲放、讓國家能夠追蹤。此符合一貫化的食用油採購與進口流程,並沒有不可食用的情形。"

    "須建立的前提事實是,頂新從大幸福進口的豬油,並沒有比台灣便宜。當時頂新是以一公斤30元向越南買豬油,而當時台灣一公斤的豬油是每公斤20元。而食用油進口的關稅是20%,若以飼料用油進口關稅是9%。以上這些數據都是客觀的證據資料,並非被告空口說白話。"

    "用飼料油或食用油名義進口的關稅,對頂新公司來說,一個月就有100萬的價差,依照檢方所稱的犯案時間來計算,光關稅成本就會多出3000萬的支出。頂新公司有必要多花3000萬,就為了「牟取暴利」嗎?這在邏輯上根本講不通。"

    2. "在一審法官率領檢察官及衛生局人員親自至頂新油廠重新依照科學方法抽樣檢驗後,所得到的數據都合格、並沒有超標的情形。"

    結果二審法官竟然不採信一審法官的實地抽驗結果?竟然只採信檢察官方所提出的檢驗證據?可檢察官的採樣已被質疑未符合正確的採樣步驟時,檢方提出的證據卻依然大過法官親自檢驗?

    3. "魏應充的辯護人指出,頂新製油公司採分層管理、有核決權限制度,只有當採購金額超過1500萬,才須經董事長簽核。其他公司用印、採購均不需要經過董事長核決。前總經理常梅峯在作證時即證述,因為原料油品的價格是非常浮動的,董事長無法掌握,所以董事長通常不會對採購下意見,也表示董事長沒有能力對採購下指示。不過常梅峯此段偵查中的證述,卻被「誤繕」為魏應充「下指示」,並作為起訴魏應充的證據,直到一審時經過勘驗偵述光碟才釐清。

    從客觀事實去看,也可以看出魏應充並沒有指示過要向大幸福公司購油,當初研發人員馬美蓉的書面報告,雖然有上述的稽核表,但僅作為當日眾多會議資料中的一個附件。更不用說馬美蓉的報告時間只有5分鐘,根本未提及此事。此相關內容都已在原審傳訊馬美容作證時,釐清會議的流程。"

    4. "被告蔡俊勇發現,越南的油脂測出來的脂肪酸與CNS定的數值不相符合。但經過辯護人表示,CNS的標準是參照歐盟的檢驗標準,但是豬種的不同、環境的不同本都會對脂肪酸的組成有影響,因此頂新是參考品種相似的中國檢驗標準來制定。且鑑定人孫璐西在一審作證時也表示,正在重新訂定豬油的國家標準,因為豬油的脂肪酸的確變化比較大,所以修改方向會將現行的規範數值範圍稍微變大一點,讓這個標準較能顧及不同來源的豬。

    因此,依照孫璐西所述,此新訂立的標準,頂新檢驗出的數值是落在標準範圍內的,且該豬油經過更精確的DNA化驗,也證明都是豬油,並沒有攙混。"

    5. "精煉是使油脂增加穩定性的重要過程,其目的在去除油脂中之有害物質並提高品質,實為油脂產業極為常見且不可或缺的程序,這也是為什麼現在市售的油脂可以保存這麼久的原因。因為把油中間的雜質去除後,得到的油品是非常精純的。

    因此,精煉是全世界都在做的方法,是為了讓人們可以吃到更安全的油品而發展出的技術,就如同水需要經過過濾一樣。難道我們會因為覺得把水過濾,把不好的雜質去除掉,就認為是把不能喝的水,變成能喝嗎?"

    6."辯護人余明賢律師提出媒體的報導,指出檢察官不僅先將論告書提供給媒體,更將卷證資料提供給媒體拍攝,企圖利用媒體影響法院審理。

    "「不正訊問,取得非自願性自白」、「未傳任何專家證人,13天內旋風起訴」、「隱匿筆錄,竄改筆錄」、「偷偷跑去越南取證,卻隱匿有利被告的證據」、「自創檢驗標準」等等。這些檢察官的荒謬事蹟,是大家無法在主流媒體上看到的。"

    " 在一審中看到檢察官每次開庭都在法庭上努力呼籲法院不論證據如何、反而要「考量社會觀感」來判決"

    實務上最常看到:檢察官老是用「偵查不公開」恐嚇當事人,但自己卻最常違反偵查不公開只為餵養媒體。

    檢察官不依照證據,而是要求照「社會觀感」來判決,司法時光彷彿瞬間回到清朝「楊乃武與小白菜」這件奇案,有如此司法制度還敢說自己不是中國人?

    https://www.follaw.tw/f01/13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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