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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租約附加條款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10712品觀點 房子變凶宅 房東自保可列附加條款 品觀點原址→https://www.pinview.com.tw/news/7881 租屋族怕遇到惡房東,房東也擔心房客欠繳房租、甚至是想不開輕生。內政部訂定新版租賃契約,僅要求房東需告知房子是否為凶宅,而房客若在租屋期間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房...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70310東森 向惡鄰說再見 租約附排除條款可無條件搬家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nxnuqHMR_yU 亮出鐮刀,砍破隔壁窗戶,天天敲牆壁,製造噪音,以上這些超級惡鄰居,你碰過嗎? 記者 任以芳、呂佳憲 採訪報導……↓ 到底該怎麼預先防範?首先簽約前,記得多看多聽多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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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附加條款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7-03-21 08:40:03170310東森 向惡鄰說再見 租約附排除條款可無條件搬家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nxnuqHMR_yU
亮出鐮刀,砍破隔壁窗戶,天天敲牆壁,製造噪音,以上這些超級惡鄰居,你碰過嗎?
記者 任以芳、呂佳憲 採訪報導……↓
到底該怎麼預先防範?首先簽約前,記得多看多聽多聊聊,跟房東管委會、附近鄰居打探有沒有惡鄰居,萬一事後搬進去,惡鄰居才現形,也別慌。
如果遇到最常見的噪音怪客,像是故意敲打,走路太大聲,冷氣漏水,記得冷氣先扮柯南。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噪音的話,你就是帶著分貝機,然後同時用錄影的方式,溝通的過程當中,你都要留下紀錄。」
有些人還遇到開全武行的惡鄰居,只要動手動腳、惡言相向,通通錄影當證據。因為根據惡鄰條款,只要有3分之2住戶出席,4分之3以上住戶同意,就能趕走惡鄰居,只不過這條款,限適用於社區、公寓大廈,不適用於獨棟透天別墅。那還有什麼方式,可以避開惡鄰居?
記者 任以芳 :「如果你最近要租房子,記得把你的合約趕緊拿出來,再看一遍,要求房東幫你簽上“排除條款”,可以幫你遠離惡鄰居。」
很多租房族都不曉得,這樣附加的排除條款有多重要,只要一簽下去,不但能舉證惡鄰居,換來自由身。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只要是房東跟房客雙方合意,被惡鄰居騷擾的話,就算租約還沒有到期,你只要負舉證的責任,你就可以要求房東無息全額退還押金。」
如果社區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房東一樣都得同意房客搬家,無條件退還押金,所以建議租房族,簽約時,大膽的和房東簽下排除條款,為自己留條後路,和惡鄰居說掰掰。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7/03/170310.html
租約附加條款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10712品觀點 房子變凶宅 房東自保可列附加條款
品觀點原址→https://www.pinview.com.tw/news/7881
租屋族怕遇到惡房東,房東也擔心房客欠繳房租、甚至是想不開輕生。內政部訂定新版租賃契約,僅要求房東需告知房子是否為凶宅,而房客若在租屋期間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房東也是求助無門。疫情期間,房東若因房客染疫而拒絕其居住,可開罰最高15萬元。
記者/鄒鄒 採訪報導……↓
目前新版的租賃契約,只對承租前,房東需如實告知是否為凶宅,讓租客避免租到凶宅做到防範,對於房客在租屋期間,並未提及若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的賠償。
房仲作家陳泰源建議,房東可以在租約的附加條款,註明房客承租期間,若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房客的直系親屬要負責賠償,例如房價的2成,但有些無親無故、單身的房客,在簽租約的時候可以要求多一個保證人。
陳泰源表示,常見的租屋糾紛,包括房客遲繳租金、甚至是賴著不走,房仲居中協調要房客繳租金也是困難重重,或是退租房客交屋時,才發現房客把房子弄的像廢墟一樣,又或在承租期間,冰箱、冷氣反覆故障,當然電器故障可能是自然壞掉,對房東房客雙方都會造成困擾。
另外,房東現階段可能會遇到房客需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房客或其同住親友因染疫或居家隔離,並非為房東主張終止住宅租賃契約的法定事由。
因此,房東如仍以歧視染疫或居家隔離為由而提出終止租約,不僅不當,甚且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而遭受處罰,依法將可處最高15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房客若受到房東不當對待,可即時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協助。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7/210712.html
租約附加條款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80927凶宅保險面面觀@文/陳泰源
【案例】
某間房招租,房東怕房客死在屋內造成房價下跌,因此要求在租約附加凶宅條款:如果租客於承租期間內讓房屋變成凶宅,導致房價減損,租客或租客之直系親屬須賠償房價的20%。
溝通過程雙方僵持不下,因為,......↓
房東認為:房子發生凶宅,造成房價跌,跌幅高達30%~40%,房東只要求租客賠償20%,算是佛心來著,房東只想給自己一個最基本的保障而已,為何租客不解房東的好意?
租客認為:只要變成凶宅就要賠,風險實在太大,畢竟讓房子成為凶宅的可能原因有很多,有些不是租客能控制的,萬一發生凶宅的因素跟租客一點關係也沒有(例如小偷闖入後死在屋內),這也要賠,太不公平了吧?
後來,雙方各退一步,討論出用「保險」取代「租約條文」的方式來解決,可問題來了,保險費,誰出,較合理?
【一個凶宅險,各自表述】
主張房東出保險費比較合理:房子是屋主的,屋主怕財產價值減損,替他自己的財產投保,很合理。而且投資本來就有風險,收租金屬於投資行為,出租本來就存在著風險,當然是房東要負擔保險費。
主張租客出保險費比較合理:誰使用房子,誰住在房子裡面,誰負責照顧房子,房客本來就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管造成凶宅的因素為何,租客都該承擔風險,至於凶宅發生的原因究竟是否跟租客有關?屆時再交由法官來判定吧!
保險公司的立場:房屋的財產屬於房東,當然是由房東買保險來保障自己的財產,所以,制度上,保險公司已明訂「凶宅險的要保人,只能是房東」。
【租房子,你該知道】
假設,理賠發生了,保險公司是否會將這筆損失進行「代位求償」?保險公司給房東理賠金,再去向租客或租客的直系親屬討要?答案是「不一定」,理由如下……↓
選擇不打算代位求償的理由是:
1.保險公司既然收保費,就代表要承擔風險。
2.保險公司收到保費後,會再向「再保險公司」投保,所以等於也買了保險,一旦發生理賠,保險公司自身也能獲得理賠、降低虧損。
3.不好求償,人都死了,保險公司還向租客討要賠償金,於情於理,說不過去,鬧上新聞,也重創保險公司的正面形象。
4.不論房屋總價高低,保額有設定上限,其實金額不高,已屬保險公司可預期、可控制的虧損。舉例:假設保額50萬元,不論是價值500萬的套房,還是1億元的豪宅,保險公司就是只理賠50萬元,所以沒差。
選擇代位求償跟租客討要理賠的理由是:
1.保險公司的原始條款,仍然保留了「代位求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者,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所衍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2.視個案判斷代位求償訴訟的勝率高低而定,如果經判斷能求償成功,當然行使代位求償,如果判斷敗訴機率高,又或者已知被告沒有財產或負債,告也是白告,當然就放棄。
另外,也有一種情況可能會發生,就是房東覺得理賠金不夠彌補房價的損失,因此,房東會再向租客或租客的直系親屬透過訴訟,討要剩餘虧損;換句話說,假設房價減損300萬,但保險公司的保額只有50萬,房東會再租方透過訴訟討要250萬元賠償金。
至於,為什麼保險公司規定只能由房東為要保人,單純是因為房東有標的物可保,凶宅險隸屬於產險,而租客則能以意外險替代。
至於坊間的凶宅保險商品,保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有的甚至只有50萬元而已。因此,凶宅保險在總價幾百萬元的房地產上比較適用,而談到「彌補房價虧損」,凶宅保險的推出,其實象徵大於實質意義。
【結論】
從民法角度而言,並無界定出「誰」出保費「較合理」?只要雙方合意即可,畢竟,過去已有無數判例證明房東確實可向租客提出訴訟並求償成功,因此,「誰怕,誰繳保費」這句話固然是對的,但怕的人未必是房東。
理論上,凶宅險的保費,房東、房客,各出一半、共同承擔風險,是比較合理的。
但實務上,因為投保人只能是房東,加上一旦發生理賠,保險公司仍保有「代位求償」的權利可向租客索賠,所以,租客繳保費等於白繳,繳了一樣有可能被保險公司求償,因此,保費還是全額由房東出較為合理。
【法律教室:台灣房屋加盟總部法務經理─游璿樺】
《民法對於凶宅的定義》
租客在租賃物內發生非自然死亡或求死行為,租賃物變成凶宅,導致該房屋價值減損,造成屋主莫大損失。
《租賃契約附加凶宅條款可行嗎?》
若屋主執意要於租賃契約上約定凶宅條款,只要租賃雙方同意即可,但訴訟求償上可能會有租客的直系親屬抗辯說「不知有這樣的凶宅條款」致該條款約定無效,而回歸民法的求償程序。
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屋主確實可依法向租客的連帶保證人(實務上少約定)或直系親屬求償損失。
惟,部分法院見解把凶宅導致房屋之價值減損視為未實現損害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使得屋主不易證明房屋之跌價損失而求償不易。甚者,有些租客本為經濟上的弱勢一群,即使屋主打贏官司,也不見得能透過強制執行拿到金錢賠償。
因此,實務上比較建議的做法是,簽訂租約時,房東要求租客找連帶保證人,相對較有效及直接。
《凶宅險誰支付較合理?》
凶宅險就是藉由支付小額住宅險的保險金,規避不確定的事件風險,填補損失,因為屋主通常是反覆出租或以此為業,一般是由房東支付。
倘若要討論誰應支付這筆保險金,應回到經濟學的觀點,誰需要這間房屋的使用或收益,誰就應支付。若這間是交通方便、屋況佳的易出租物件,可能租客會願意負擔這筆費用;反之較不易出租的物件,屋主就得承受這筆保險金作為成本,或變相轉價到租金上讓租客負擔。
連結→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8/09/180927.html
租約附加條款 在 區諾軒 Au Nok-hi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日新田圍商場單野係法律問題,究竟房委會賣比領展,要求對方遵守優惠租金條件,之後俾咗新業主冇守,係咪冇人要負責。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前議員姚松炎表示,要視乎公契列明的條款,只有特定舖位才可符合福利租金的條件。他又說,大業主房委會當時出售旗下屋邨商場時予領展時,有附加特定條款約束,然而,在領展轉售後,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特定條款未必可全部約束新買家,隨時引來租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