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基本權的角色,在此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平衡?今天就從釋字第728號解釋與壯士們聊聊國家對於基本權之取捨與平衡。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爭點所在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也就是說,大法官須判定本規定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合憲。
而本規定中提及之「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性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性不得為派下員。這樣的情形,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
▌祭祀公業和派下員是什麼?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祭祀公業為「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而祭祀公業中之財產多以不動產居多,擁有祭祀公業管理權,通常等於享有一定程度之地方人脈。
而根據上開同條規定,派下員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所擁有之權利則稱作派下權。然而,因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複雜,故其常因派下權不平等而產生糾紛。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的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又本規定中所提之規約涉及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保障,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且祭祀公業存在於台灣社會已久,人民早已發展出一套彼此共同遵守的實踐方式。若積極用法律去規範人民應該如何運作,可能侵害人民長久以來的法律確信,也可能造成法秩序之動盪。
故雖本規定造成了「實質上的差別待遇」,然其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應認為本規定合憲。
▌過度侵害與保護不足的拉扯
然而,這樣避免過度侵害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造成了對婦女地位平等保護不足的問題。
事實上,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派下員的資格,而在於女性繼承財產與持份,以及此身份及財產衍生之社經地位。若家族中之女性有意祭祀祖先(如繼承姓氏),卻單純基於性別無法獲得財產,可能與民法以特留份保障女兒之立意相左。
大法官亦在解釋文中提及本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保護不足之處,如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即是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又其他規定雖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為相關規範,整體派下員制度之差別待遇仍然存在。
然國家基於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應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又參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規定,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不同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合憲非難
這種情形一般稱作「合憲非難」,即該規範目前雖合憲有效,但仍具有違憲疑義,大法官通常會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該法規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
也因此,行政院及其他立委們為實現憲法所保障之性別平等精神,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皆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提出許多修正草案,希望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性別平等。可惜這些提案最終都石沈大海,至今尚未通過。
▌不同意見
認為本案違憲的大法官們也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本規定表面上雖無歧視之文義,但我國社會以男性作為祭祀祖先之主體的傳統觀念已形成對女性之「結構性歧視」或「系統性歧視」。
羅大法官主張「其規定已超乎『間接歧視』之情形,而極為接近形式上之差別待遇或直接歧視。」並力持國家應積極消除對女性具有歧視目的、效果,及其對女性角色定型之偏見、習俗與慣行。
李震山大法官則表示,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並不足以構成排除平等之事由,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應基於私法自治而排除於基本權效力之外。
▌結論
釋字第728號解釋展現了多數大法官對法安定性與進步價值的取捨,多數意見選擇尊重現存的法秩序,以合憲非難的方式去處理。
對若以進步價值的角度論之,可能會對大法官的決定有所困惑及疑慮。然而,憲法貴為國家基本大法,更須尊重法體系,因為法律不安定,憲法也就不會安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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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台灣 #科普 #科普政治學 #政經八百 #大學生 #政府 #公民 #民主 #社會 #憲法 #大法官 #法律 #祭祀公業 #釋憲 #歧視 #性別 #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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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迷投稿】『濁水難變清泉』
文: 林平誌 《#濁水漂流》
濁水漂流,我的理解是混濁的水,不一定是污水,但仍然可以漂流,或者仍有權利漂流。漂流這用詞非正能量,生活要漂流的人,一定不安穩,甚至不快樂,有着萬般無奈,也帶着唏噓。電影沒有刻意美化露宿者,只是說人皆有尊嚴,他們是社會的最底層,卻不代表可以任意被人當地底泥般踐踏。若果可以平穩生活,又何需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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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劇透,盼入場看完電影的朋友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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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哥在電影開幕就從監獄出來,被獄卒警告不想再看見他進去。進出囹圄,是露宿者的日常。在有瓦遮頭的地方睡覺,監獄在某程度來說比起街頭安穩。他出獄後第一件事不是改過自身,而是街友請他打一枝毒針。這些畫面,是鐵錚錚的描繪出露宿者那種沉淪的旋渦,相信這是其中一個被標為三級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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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員半夜洗街,在未有事先通知下,野蠻地將街友的物品放進垃圾袋,當作垃圾般扔進夾斗車,當中包括輝哥跟他兒子的合照。這下觸怒了輝哥,他從車斗中取回那個膠袋,倒出個人物品,取回那張合照,爆粗臭罵那個不近人情的警察。這一幕看得人心痛,不但突顯政府的無良,欺壓露宿者不是光明的事,卻又有一班沒有靈魂的公僕唯命是從,讓人看得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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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宿者很污穢,電影沒有刻意美化他們。我在深水埗工作時也看過他們在公園的草叢小便,當街當巷的,而電影裡,隨處便溺不只一次出現,有時受藥物影響,但也有時是成了習慣。那種真實呈現,減少了觀眾對他們的同情,而是站在他們的角度,在最軟弱最脆弱的社會低層的一群人,如何對抗政府那種不合理的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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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替他們與部門打官司,爭取合理權益及賠償。輝哥則要一句道歉,是對踐踏尊嚴的回應。
輝哥的墮落,電影只從側面描寫讓觀眾去猜,即使戲中安排輝哥接受傳媒訪問,他也不願談及他的故事。而是透過他到道觀去拜祭他的兒子,就是那張曾被人丟進垃圾袋內的合照,每一次去他都會喝酒和流眼淚,作為一個父親,失去兒子是對人生最大的打擊,而他唯一可以做的,是定期來祭祀,被人斥責逾期未能繳交牌位費,他低聲下氣地請求通融,那種沒有靈魂的人生,活生生地描繪吸毒流落街頭的輝哥,在底層生存着,背負着沉重的兒債,以及一副痛不欲生的軀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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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由好戲之人擔任主要角色,吳鎮宇飾演的輝哥演技不俗,但對比起老爺謝君豪,還是有點差距。老爺的角色是越南人流落香港街頭,心結也是兒子,只是他的兒子生死未卜,是老爺的生存意志。後來社會替他找到身在挪威的兒子,更透過視像對話破鏡重圓,他知道兒子成為建築師,也育有兩兒,心感安慰,也了結了多年來的心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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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爺作為男人卻不能養育兒子成人,更不能給他安穩生活,如今自己流落街頭,得知兒子安好後,已經沒有面子再見他,羞於自己的落泊及無能,他選擇走上絕路。我看到這一幕鼻頭很酸,我一度想像大團圓結局是他兒子從挪威帶着孫兒來到深水埗探他,然後接他去挪威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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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爺當然覺得自己沒資格再見兒子,也不想成為兒子人生的污點。唯一的方法是讓自己投進污濁的海水裡,讓自己的殘生隨濁水漂流,與那些BBQ大團員結局的電影形成平行時空。這也是電影的突破,也讓人反思,一個人的人生變了濁水,是不是還能夠透過改過反思而變回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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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哥憤世嫉俗,卻也有一刻痛愛別人。街頭吹口琴的木仔與他的相處是最令人窩心的時刻,輝哥痛罵深水埗是窮人住的地方,近年卻不斷起高樓,高樓建成後,窮人更無處容身,何況是連家也沒有的流浪者。木仔的身分神秘,很有義氣,輝哥說想看高樓,他偷進地盤操作吊機,將輝哥升至數十層樓的高空,讓他看深水埗這個窮人之地的銳變,很諷刺,卻帶點浪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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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宿者不是要大眾同情,電影也沒有隱藏他們的醜惡。我想電影希望帶出的訊息,是無論濁水或清泉,都有着一樣的尊嚴。生而平等,不要因為他們藏污納垢,不事生產,自甘墮落,就可以肆意踐踏欺凌。他們的確就是常人眼中的爛泥,即使不能成為玫瑰的養份,也不需被人橫蠻的狠狠地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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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擇居的天橋底,對我來說十分深刻。我不只一次到那地方工作,偌大的空間既不平整,也不作公園讓市民享用,而是刻意去弄一些古怪的石磚及突出的石牆裝置,目的顯而易見,是即使荒廢也不讓露宿者佔據。看到許多影評的留言也痛罵電影不必美化露宿者,他們當街吸毒便溺,把周遭弄得烏煙瘴氣,是對當區居民的大困擾。留言者大多來自深水埗,也許是購入新樓的業主,也許是住在附近的街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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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電影沒有美化他們,也沒有要觀眾同情。是帶出那種生而平等,他們要為自己的墮落付出代價,而人與人之間要互相尊重,每個失意的人都有令他不能重生的悲慘故事。輝哥的兒子早逝,他每次拜祭都流下男兒淚,可見那件事在他心裡的傷疤大得不能用餘生覆蓋。最後他們的官司贏了,但政府只願和解及向每人賠償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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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街友樂於接受賠償,只是輝哥想要一句道歉。要政府向街友道歉,無論在哪個時代都艱難,輝哥那份被街友認為的固執,令他被人離棄。結局很悲慘,也很現實,熊熊大火,愈燒愈烈。燒光了那間僅餘的木屋,燒焦了躺在屋內的輝哥,他那句要求的道歉,卻永遠得不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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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https://lifestyle.fanpiece.com/m/lampingchi/c1403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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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基本權的角色,在此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平衡?今天就從釋字第728號解釋與壯士們聊聊國家對於基本權之取捨與平衡。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爭點所在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也就是說,大法官須判定本規定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合憲。
而本規定中提及之「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性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性不得為派下員。這樣的情形,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
▌祭祀公業和派下員是什麼?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祭祀公業為「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而祭祀公業中之財產多以不動產居多,擁有祭祀公業管理權,通常等於享有一定程度之地方人脈。
而根據上開同條規定,派下員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所擁有之權利則稱作派下權。然而,因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複雜,故其常因派下權不平等而產生糾紛。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的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又本規定中所提之規約涉及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保障,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且祭祀公業存在於台灣社會已久,人民早已發展出一套彼此共同遵守的實踐方式。若積極用法律去規範人民應該如何運作,可能侵害人民長久以來的法律確信,也可能造成法秩序之動盪。
故雖本規定造成了「實質上的差別待遇」,然其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應認為本規定合憲。
▌過度侵害與保護不足的拉扯
然而,這樣避免過度侵害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造成了對婦女地位平等保護不足的問題。
事實上,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派下員的資格,而在於女性繼承財產與持份,以及此身份及財產衍生之社經地位。若家族中之女性有意祭祀祖先(如繼承姓氏),卻單純基於性別無法獲得財產,可能與民法以特留份保障女兒之立意相左。
大法官亦在解釋文中提及本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保護不足之處,如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即是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又其他規定雖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為相關規範,整體派下員制度之差別待遇仍然存在。
然國家基於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應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又參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規定,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不同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合憲非難
這種情形一般稱作「合憲非難」,即該規範目前雖合憲有效,但仍具有違憲疑義,大法官通常會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該法規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
也因此,行政院及其他立委們為實現憲法所保障之性別平等精神,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皆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提出許多修正草案,希望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性別平等。可惜這些提案最終都石沈大海,至今尚未通過。
▌不同意見
認為本案違憲的大法官們也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本規定表面上雖無歧視之文義,但我國社會以男性作為祭祀祖先之主體的傳統觀念已形成對女性之「結構性歧視」或「系統性歧視」。
羅大法官主張「其規定已超乎『間接歧視』之情形,而極為接近形式上之差別待遇或直接歧視。」並力持國家應積極消除對女性具有歧視目的、效果,及其對女性角色定型之偏見、習俗與慣行。
李震山大法官則表示,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並不足以構成排除平等之事由,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應基於私法自治而排除於基本權效力之外。
▌結論
釋字第728號解釋展現了多數大法官對法安定性與進步價值的取捨,多數意見選擇尊重現存的法秩序,以合憲非難的方式去處理。
對若以進步價值的角度論之,可能會對大法官的決定有所困惑及疑慮。然而,憲法貴為國家基本大法,更須尊重法體系,因為法律不安定,憲法也就不會安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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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 在 盧斯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盧斯達:神聖的獨裁,以及維護世俗的義務】
海外內「華人」、西方人研究中國,大多還未踏出「中國會否民主化」的舒適圈。台日評論者開始用「聖王專政」的視覺分析「中國復興」的來龍去脈。當這個解釋工具被引入香港之後,有很多知青不明白;他們說,中國又不是伊斯蘭或基督教國家,怎麼可能是「神權」呢?受西方後現代學術影響的現代人,只是將「中國」置入一個弱者、非西方、第三世界、非美國模式的政治正確框架去看,並沒有從遠古的根源去看中國,沒有看本質性的中國。總之,都是東方主義;而讀洋書的東方人又用了這個框架去看自己。
主流和中國式神權統治
中國是有神權模式的。周人奪權之前的「中國」,就充滿巫術和宗教,祭祀繁多。凡征戰或大事,都要問卜;祖宗信仰衍生的巫師階級,對現實政治有監督權和全面管治權。
類似的情況在印尼、南美洲印加文明就長期存在。他們會把死去的祖先風乾成木乃衣,在亡靈節、「翻屍節」等重要節日拿出來,穿著華麗的衣服游街,跟子孫同桌而食。研究印加帝國的歷史學家說,印加政治領袖做重大決定時,會把祖先的屍體請出來一齊「參加會議」,以示自己得位正、有政治合法性,而且象徵正就重大政治問題諮詢祖先:
「在重要的會議桌上,你把德高望重的祖先請出來跟你坐在一起——這是在宣布你的家系、你的族譜。身為祖先的直系後代,這是你獲得權力的基礎。你不僅僅是你祖先的後人,你還繼承了他們的智慧、權力和權威。跟祖先的知識持續保持聯繫——這是印加帝國菁英分子的基本概念;所有首領在做重要的政治決策時,都會直接諮詢祖先的意見。」
所以紂王自己就是群巫之長。後來周公改制,要通過打擊宗教和巫師 (知識菁英) 階層來中央集權,因此他們反向製造了傳說聖王、黃帝之子顓頊「絕天地通」的故事,以「托古改制」;在這個工程裡面,女人地位也進一步被打壓;女人被杜絕「干政」,世界由母系部落社會進入父系農耕形態。周人當權之前,女人可以是將軍、諸侯和政治家;而紂王的其中一個大眾罪名是「寵信妲己」,然而女性當權在之前是常態,只是成王敗寇之下周人不斷將其寫衰,以合理化周人奪權後的新政治秩序。
至於紂王是否萬惡?為甚麼留著姬昌這個臣子的命?戰國時的《韓非子.外儲說左下》則嘗試為紂王平反,說到紂王的臣下費仲曾經勸說主上要除掉姬昌,紂王卻說姬昌是有仁義的人,不會殺之,最終引致自己的敗亡。
歷史上三次神權建構
周公改制表面上是壓制巫風,解放「人權」,但也是古代中國第一次中央集權。然而周公的「人政」,也是皇帝信仰的起點;第二次大型中央集權是秦始皇統一六國;第三次是漢武帝推出了宇宙論、神秘主義的「儒教」,將自己視為天命的代言人,亦即東方的教宗。
接下來就是一套天尊地卑、夫為妻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將神權、君權和父權一次過融合。值得注意的還有漢武帝發明了「年號」,有說是「建元」、也有說是「元狩」,但都有「元」字,象徵自己是萬物的開首。日本史學家岡田英宏談過年號的深層意義,就是皇帝不只要統治萬民和天下 (空間),而且連歷史 (空間) 都要掌控。西方用耶穌紀元,因為他們認為神擁有時間的主權。而東方卻是以皇帝為上帝。於是在原始意義下的「皇帝」,其實也是宗教領袖,他更是現實中的神。
那麼共產主義傳入中國之後,有瓦解神權嗎?在短期而言似乎有,作為君巫之首的毛澤東死後,祭司群內部曾經想過用隔代指派、宗教委員會的方式,解決權力傳承和防止權力集中的問題;但長期來說復辟還是必然。中國的神權土壤何其深厚,並不是區區共產主義能夠改寫。作為後發展國家的趕超壓力,最終還是會令宗教委員會無以為繼,重新走向神權模式和舉國體制。這也是伊朗重返神權之後的模式。
伊朗「絕不搞西方那一套」
最高領袖是終身制,政教也是合一,「絕不搞西方那一套」,也就是絕不搞三權分立和俗世政治。最高領袖背後,是主要由神學士組成的專家會議、憲法監護委員會和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這些神權機構有「監督」所有政治環節的權力,可以駁回議會的動議,也可以取消侯選人資格。這種政治體制,也因為伊朗作為後發展國、歐美帝國主義受害者而必須「自強」,而獲得合理化。
第一任最高領袖霍梅尼被西方敵視,但他也被伊斯蘭世界的什葉派視為「伊斯蘭偉大復興」的旗手。霍梅尼也有思想,就是「法學家的監護」,認為法學家有天命的授權去管治人類,這就與中國的天子觀念非常類同。法學家的監護也分有限監護和無限監護,伊朗菁英似乎選擇了無限監護,即法學家要盡量掌握公共事務,否則國家會陷入混亂;這與中國產生的主權至上、全面管治權觀念亦相當類似,他們認為如果黨的權力自我設限,任由俗世自治,國家也會陷入混亂和解體。
多年前,香港爭拗「由選舉委員會提名特首侯選人」是否「真普選」,有人稱之為「伊朗式選舉」,雖然親俄親伊的人會跑出來說這是污衊,或者說回字有四個寫法,但大體而言,這個預想中的體制也是十足神權。不只有委員會監督著整個選舉,何況怎麼選都好,特首也不過是「世俗政府」的首長,上面還有一個神聖不可侵犯的終身制領袖。等於伊朗總理肯定沒有最高決斷權,中國總理也沒有。
神聖獨裁
而世俗形式的神權統治,在復興過程中,香港就自然最有感受。包括最近的事情。中方有聲音要整肅法律界,要成立「量刑委員會」,觸發點似乎是有人不滿某些案件被輕判,但大方向其實還是和應一場正在進行的「革命」:法律界的自治和遵從慣例,或香港本身,本身就是對神聖權力的褻瀆(Blasphemy);警察要擁有篩選何謂傳媒的資格,則是將聖裁伸向「業界自治」的傳媒界。
香港正在經歷一次緩慢的 1979 年,而香港的未來和伊朗的過去其實也沒那麼遠。曾經德克蘭也是相當西化,充滿書店、電影院、酒吧、搖滾樂、短裙、海攤上的比堅尼……這些「生活方式」可以在短時間內毀於一旦。神權共和國,和具中國特色的資本主義 — 貌似自相矛盾的觀念融合在一起,在西方模式之外另辟蹊徑,導致接受西方主義者基本上無法解釋,也因此造成了思想界的怪現象,越期待民主自由人權的人,越無法理解為何民主自由人權在某些地方無從發生。因為一開始就錯誤認為東方沒有神權,他們遺漏了周公,不知道他很聰明地將神權用另一個形式實行。
例如他們使用「威權」這個字批判極權,就是似乎是預設了東方已經現代化,只是未走到全面民主;其實可能是連現代化都是沒有出現,以聖制俗、政教合一能夠輕易復興,說明文藝復興式的啟蒙並未真正大範圍發生,聖王統領時間和空間的觀念,還未被移出公共領域。「自治」本身都是很激進的,就像如果拒絕使用皇帝的年號,就是拒絕神的主權,可能會被炒家滅族。
西方面對的問題和東方完全不一樣,因為兩者處於兩個時間節點。西方的問題是上帝太過遠離人的生活,以致價值飄移,不認識神聖以致對邪惡陌生,於是知識份子尤其迷戀波爾布特、毛澤東和蘇聯;東方的問題是神王未曾被有效克制過,東方人就已經急著回歸神聖傳統,急著要落葉歸根。
在這種情況下,香港因為長期被東西方雙重殖民,是兩大集團的異鄉人,但也因此不受他們影響,還保有常識和現代精神的處女地。當西方沉溺於綏靖政策和東方主義的時候,香港在他們沒有關注介入之時,已經憑著本能打開局面,向東西兩邊陣營輸出了時間加速力。2019 年 2020 年可謂是世界史的香港時刻,是一個兩面陣營都沒有真正認識的特殊時刻。當然現在世界是搖搖欲墜,就像即將要進入神權至上的中世紀。也有很多人萬分期待這個新時代,也有人抵抗著「寰宇一體」的個體末日。
世俗自主
以這個層次去看,香港的統治者千方百計防止下一次的內部動蕩,阻止香港人在肉身上集結。然而他們在這裡做甚麼都好,都已阻止不了世界規模的時間流動。香港的處境好像伊朗、也像捷克,但它的影響力更加廣,因為香港是世界的異鄉人;如果說猶太人是「明白甚麼是神聖」的小群體,香港人就是「明白甚麼是世俗」的小群體;他們理性、分清公私、響往自由、團結,現在還加上熱情,像 1789 年的所有精華,但沒有《雙城記》鞭韃的殺戮;當然政治高熱帶來的鬥黃和陰謀論也是有,但遠比起西方的過去來得洗煉。
歐美若真正研究香港,他們會發現自己早已遺忘的精神,而覺得陌生。等於有美國人看香港人,想起波士頓茶葉事件。這是傳媒不夠膽或不夠識見而遺漏的。就像中國儒生看日本水戶學派的時候,有「禮失求諸野」的奇異感。香港的角色,就是守好自己的身份、公共主義、理性和日常,這裡涉及鬥爭也涉及堅韌;等待光復的是整個現代世界。現代世界是由分裂產生,道術裂開,才有「天下」。雖然有紛爭,但為方便而強求合一只是另一種托古改制的暴力。
香港雖然備受折磨,但環顧東西,香港有真正取得現代化成果而又並未腐化、真正政教分離但又不蔑視神聖的特殊精神。這種滲於百姓日用的精神,在東西方眼中看來都是特殊,只是因為他們早已衰落,而香港只是首先為保存世俗、現代化精神而負隅頑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