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祭祀公業女繼承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祭祀公業女繼承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看板Feminism標題妳能繼承祭祀公業嗎?時間Mon ...
祭祀公業女繼承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5-17 13:34:18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
2007.3.4.自由時報 王保鍵
再過幾天就是三八婦女節,立法院三讀通過「祭祀公業條例」,而這個條例不但處理了面
積超過一萬三千九百公頃(約有六萬四千多筆)之土地,更涉及了祭祀公業所特有之宗祧
男系繼承(男女平權)問題,值得加以關注。
臺灣民間習慣特有之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及結合同姓同宗之親屬為目的而設置,是我
國傳統崇拜祖先之倫理觀念展現。而在漢人傳統文化之男尊女卑觀念的影響下,祭祀公業
僅男子始得繼承為派下員,女子是無法平等地繼承祭祀公業。惟在我國繼受了西方的民主
法治觀後,西方自然法下正義與平等也成為我國憲法之核心價值(憲法第七條),即在政
治及法律上,必須要求「男女平權」。這涉及了我國(東方)漢人傳統文化與西方法制觀
念接軌的問題。也就是說,漢人傳承已久之祭祀公業,如何在繼受自西方法制觀下之法體
系中尋得其定位;如何在兼顧漢人傳統文化與西方民主公平法律觀中取得其衡平。
依立法院剛通過之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一)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
,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二)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
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三)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1)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2)經派下
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故祭祀公業仍是以男系
子孫之宗祧繼承為主,女性只有在無男系子孫(且未出嫁)或經其他男系派下員同意情況
下,始得為派下員。實際上並未有男女平權。
另數家媒體多引用祭祀公業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
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認為女性享有祭
祀公業繼承權,已符合民法規定及男女平權政策。惟實際上,這樣的說法只對了一半,因
為女性享有祭祀公業繼承權的前提是「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在我國傳統文化下,女性
(如許女)一旦嫁出去,所應祭祀之先輩為夫家(如王男)的祖先,實無法祭祀其本家(
許姓)祖先,既無法在其本家「共同承擔祭祀者」,則無法享有其本家之祭祀公業繼承權
。
是以,祭祀公業條例所架構之法制規範,並未有充分之男女平權(可說是半調子的男女平
權),女性僅在較特殊之情況下(派下員無男系子孫、經其他男系派下員同意、實際上能
共同承擔祭祀者)始享有祭祀公業繼承權。
(作者為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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