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票據法 推薦 用書 PTT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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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票據法產品中有9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59的網紅劉哥的律師日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要求債務人簽發本票對於債權人之後的強制執行來說是比較方便的方式, 因為債權人可以直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然而, 在聲請本票裁定前必須要將本票向發票人提示, 這裡所謂的「提示」是包含什麼樣的行為呢? 可以用電話通知?用line通知?或寄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嗎?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30的網紅陳美雅Meiy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高雄市議員陳美雅#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日文 大家好,這裡是陳美雅的頻道😍。在這個頻道美雅會定期更新許多有趣的影片,也會有日文,法律教學,以及時事分析和我的議員質詢、生活的點點滴滴,希望大家能夠喜歡。不要忘記訂閱美雅的頻道喔😘 臉書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eiya5...

票據法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24 13:56:58

國民黨主席參選人張亞中日前在政見發表會上秀出三張「支票」,欲證明自己有能力幫國民黨募款,沒想到遭洪秀柱指出那些「支票」其實是「本票樣張」,更被眼尖網友發現票上的幣別遭到塗改。 ⚠️支票、本票雖然都是常見的金融工具,但性質完全不同。 ▶️本票性質上是一種「信用票據」,用來保證、擔保發票人將來會支付...

票據法 在 青青?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5-29 06:47:58

關於回憶~~ 現在事情落幕後噁心的事情一一爆出 最近也因為「居家防疫救地球」 才能讓我好好品嚐這為期半年的回憶 其實有很多記者、廠商、朋友知道我的狀況, 他們紛紛表示叫我出來公開我出席 以及表演或拍照的價碼就好, 但說真的 我就也是聽從某位「好姐妹」的話, 她是這麼說的「懂妳的人不用解釋,不懂的解...

  • 票據法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10-01 08: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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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裁定的提示>

    要求債務人簽發本票對於債權人之後的強制執行來說是比較方便的方式,
    因為債權人可以直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然而,
    在聲請本票裁定前必須要將本票向發票人提示,
    這裡所謂的「提示」是包含什麼樣的行為呢?
    可以用電話通知?用line通知?或寄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嗎?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50-2號6樓
    ☎️諮詢電話:(02)2393-3003
    📱諮詢Line:https://line.me/ti/p/vqq5kMPrTP

    #本票 #強制執行 #票據 #法律 #法律知識 #律師 #劉耀鴻律師 #劉哥的律師日記 #law #lawyer #attorney #attorneyatlaw #日常 #生活

  • 票據法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3 19: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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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亞中擅自將本票幣值從台幣改為美金,票據被隨便塗改會有什麼問題嗎?】

    張亞中日前在國民黨中常會上拿出三張共500萬美元的支票,並聲稱是前黨主席洪秀柱託他去馬來西亞募款所用,洪秀柱則痛批張亞中扯謊、作秀。結果被大家發現,張自稱拿的「支票」其實是「本票」。

    而且除了搞混票據的種類外,還被發現張甚至擅自更改本票的內容,將「NT$」字樣自行改為「USD」,這樣票據還會有效力嗎?

    ❙有話想說,你可以直接於文章之中提供更多想法: https://bit.ly/2VtklER

    #國民黨 #黨主席 #張亞中 #票據 法操FOLLAW

  • 票據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4 23:03:15
    有 130 人按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 票據法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9-09 21:36:20

    #高雄市議員陳美雅#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日文
    大家好,這裡是陳美雅的頻道😍。在這個頻道美雅會定期更新許多有趣的影片,也會有日文,法律教學,以及時事分析和我的議員質詢、生活的點點滴滴,希望大家能夠喜歡。不要忘記訂閱美雅的頻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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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據法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8-04-19 11:51:55

    針對本次修法,委員同仁為防止偽造或強迫性之本票產生,於票據法中加強債務人保護機制,金管會認為無修正之必要與急迫性,原則上我贊成,但對於非訟化所謂債權人釋明義務、本票裁定前通知發票人,個人敬表不同意見。

    本票原則上是信用證券,具有無因性,其債權債務關係已和初始之原因關係切斷,此類設計是為了增加商業流通性及使用便利性,任何對本票制度的修正都需要回頭考量制度設計之原因。

    現行非訟制度設計通常不開庭,如修改非訟事件法,要求釋明甚至證明、通知發票人,甚至通知相對人答辯將加大非訟事件開庭可能性。現行民事訴訟已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可解決此類問題,若擔憂當事人於擔保、反擔保強制執行或其他程序上的成本困難,應從訴訟扶助的角度出發,降低民眾訴訟成本,達成本票無因性、訴訟經濟、非訟職權行使、紛爭解決一次性等制度設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