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票據法施行細則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票據法施行細則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roye147 (energy)看板Finance標題Re: [考題] 貨銀票據數題時間Sat ...
※ 引述《envy861 (澈)》之銘言:
: ※ 引述《xvu2002 (xvu2002)》之銘言:
: : 1.下列何種票據喪失,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
: : (A)未經發票人簽名或蓋章之空白票據
: : (B)業經付款人付款之票據
: : (C)保付支票
: : (D)業經簽名或蓋章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
: : ANS:(D)
: : 想請問(D)不是算空白授權票據嗎?應該不得為止付通知吧
: : 還有(A)的話可以為止付通知嗎?不知答案是否有誤
: ^^^^^^^^^^^^^^^^^^^^^^^
: 答案A 因為未經發票人簽名 根本不算是票據 所以不能止付
: 至於答案D 有推文指出係出自於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條部分條文
: 引述該部分條文入下"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
: 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兩項規定辦理,
: 付款人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
: 若就完整的條文文義來看,如果票據經"補充記載完成",的確是可以為止付通知
: 問題是,選擇題答案D,僅僅擷取部份條文,卻沒有指出票據是否經"補充記載完成"
: 於是 才產生疑問
: 但是答案仍然選擇D 我自己猜可能的原因是
: 出題者的本意是指上開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的意思
: 只是沒有列出完整條文 致生疑義
: 另外 如果用刪去法 在確定答案 A B C是錯誤的情形下 只好選D
: 供參考
關於空白票據止付通知之問題
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270號判決:
要 旨:
空白票據喪失後經他人補充記載完成提示前,仍有通知止付之必要,票據
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4 項因而明定:「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
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兩項規
定辦理,付款人應就票據金額額度內予以支付」,惟此一止付通知,僅屬
「止付之預示」,應待其空白補充記載完成,始生止付之效果,並於該補
充記載完成之票據提示時,依一般有效據喪失時之止付手續辦理,為止付
通知之人應依票據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 5 日內提出已為公示
催告聲請之證明,否則,依同條第 2 項之規定,止付通知即失其效力。
說明:
從法院實務見解來看,在他人補充記載前,還是可以通知止付,只是性質
為「止付之預示」,等到他人補充記載後,才會發生止付的效果,但未補
充記載前還是可以止付通知的。所以就算題目沒有寫到是否經補充記載,
也是沒有疑義的,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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