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家裡附近的咖啡廳倒了😨然後那個空屋就被買走了,晚上就突然看到好幾台重機聚集在那,想說,該不會開一間重機店吧,該不會每晚轟隆隆吧(氣(已經被吵到) 於是磨刀霍霍的小編馬上查了噪音的規定,想說到時候請環保局直接把那個測分貝的機器留下來阿,我直播測分貝! ⠀⠀⠀⠀⠀⠀⠀⠀⠀⠀⠀⠀⁣ 一般大家大多是住在...

  •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17 12: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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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家裡附近的咖啡廳倒了😨然後那個空屋就被買走了,晚上就突然看到好幾台重機聚集在那,想說,該不會開一間重機店吧,該不會每晚轟隆隆吧(氣(已經被吵到)
    於是磨刀霍霍的小編馬上查了噪音的規定,想說到時候請環保局直接把那個測分貝的機器留下來阿,我直播測分貝!
    ⠀⠀⠀⠀⠀⠀⠀⠀⠀⠀⠀⠀⁣
    一般大家大多是住在 #住宅區 或 #商業區,
    住宅區跟商業區在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裡屬於第二類跟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中間剛剛好不上不下的那種,更安靜就是第一類風景區保護區等,更吵就是第四類工業區倉庫區等。
    越晚噪音的管制就越嚴格,畢竟通常晚上是休息的時間嘛,法規將一天分成日間、晚間跟夜間3個區段,住宅區的夜間是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7點,商業區的夜間是晚上11點到隔天早上7點。
    也就是說,通常10點或11點後大家就要安靜點,不要製造噪音吵到旁人,不然很可能會被檢舉喔(像難相處的小編就很容易氣到檢舉,檢舉過地面不平有凹洞(因為差點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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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噪音很難說幾分貝就要被罰,除了地點跟時間以外,還要考量是什麼行為、音源發聲特性、頻率等等因素,還要用規定的標準機器測量,結論就是: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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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大部分的縣市都有規定晚上10點後禁止一些太吵雜的行為,比如說放鞭炮、使用擴音設備辦民俗活動等,大家可以到這裡查👉🏻https://ncs.epa.gov.tw/noise/CC/C-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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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真的在家被吵到,建議可以報警(咦),因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而且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 有說,這裡的噪音是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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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嗯,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最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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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 #吵死了 #社會秩序維護法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姜丹尼爾 #RunningMan
    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6-04 11: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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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在說你有沒有在聽....
    社維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要移送給簡易庭,簡易庭判斷是否符合第2項之要件,如是會裁處,若不是會退回(退案審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度竹秩字第 55 號 刑事裁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2 項所謂「情節重大」者,參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情節重大」,應審酌手段與實施之程度、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危險或損害之程度、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事項認定之。本件移送意旨固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 項第1 款之非行,無非僅係以被移送人之 警詢筆錄、證人之警詢筆錄、偵查報告、 臨檢紀錄表暨照片為證,然依被移送人及證人所述,被移送人所收購之次數僅有1 次,收購之鋁窗數量僅為5 具、價格僅為新臺幣3 千多元,顯見次數、數量及價格均非高;且移送書及卷附資料亦未指明被移送人本件非行有何其他證據可資證明係屬情節重大,是就本件所涉來歷不明物品之數量或價格而言,尚難遽認有何「重大情節」之處。再者,被移送人並無任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則本件自亦無所謂「再次違反」之情形。綜上,縱認被移送人陳慶輝於收購系爭鋁窗時,是屬對於來歷不明之物品未能迅即報告警察機關之情形,惟衡酌其所為對社會安寧秩序所造成之影響,違反情節,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應仍未達茍非對其裁處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即不足制裁之情節重大程度,而得依同條第2 項規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處分之情形。從而,移送機關移送本件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 項第1 款專科罰鍰規定者,且無同條第2 項所定之「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非本院管轄,是聲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3-14 1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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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市長違反社會安寧法,都市計畫.行政不正當」記者會
    採訪通知
    時間:2019年3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點
    地點:屏東地檢署 (屏東市棒球路11號)
    訴求: 停止市公所在和平公園新建里民中心所有的工程
    說明:
    ※108年3月9日凌晨2點30分市公所在和平公園上動工,製造轟隆噪音
    違反社會安寧法。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屏東市公所將投入1700萬元在和平公園內興建2樓約145坪預計7月底完工。
    社區活動中心是以增加中正里、華山里里民的社區活動的空間換取/減損公園綠地、樹木的生長環境面積。依據屏東市公所興建活動中心旨意,我們從屏東縣政府建置的「屏東縣福利地圖」 (https://bit.ly/2GGvoBx),篩選兩里地理範圍內可能提供「社區活動、長照2.0服務」任一功能的開放場所,含有:社會福利館、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前兩址皆位於和平公園內)、屏東基督教醫院、屏東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社區照顧A級單位)、屏基護理之家、和平國小、台灣基督教信義會屏東教會(目前中正里社區關懷聚點使用場地)、聚樂部等至少8處場所。沒有必要再浪費錢犧牲公園綠地蓋水泥建築。
    若盤點上述空間,且社區表明仍有需求,除了市公所應說明必要興建評估數據,興建「中正里、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之決策,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第4條限制,應有「整體性計畫」與「應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並備具「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核准。
    https://www.facebook.com/pg/keeptheparkgreen/photos/?tab=album&album_id=2070428376405847
    「社區活動中心」必要興建的評估數據
    按《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遵循比例原則為之,其中,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自去年10月開始,歷經四次協商會、一次公開說明會,綠盟請求屏東市公所出示上述資料,截至目前為止,屏東市公所仍無法提出,向社會大眾說明本案興建於法有據。—
    green over(Tree):表示「樹木、植栽」綠覆地
    green over(grass):表示「草地、草皮」綠覆地
    Non-GO:表示非兩項目

    圖表說明:根據綠盟採用美國國家森林局開發、臺灣農委會林試所亦引入使用的i-Tree Canopy軟體,輸入1000筆系統隨機抽樣公園場地座標檢驗公園的綠覆地。數據顯示一旦興建活動中心,推估公園內綠覆率介於41.43%至44.87%之間,違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提及「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

    屏東市長 林恊松 提倡「生態城市」,卻延續前市長本案決策,砍樹,破壞綠地和樹木的生長環境來蓋水泥建築,對照3月9日在千禧公園植樹節活動上發放樹苗及草花是一大諷刺(http://bit.ly/2ETXo2z)。
     
    #30年前錯誤一犯再犯
    公園是都市之肺,是依法留設的公共空間,30年前屏東市公所違背公園性質,在和平公園用地興建大型水泥設施,被縣長 蘇貞昌 勒令停工,綠盟呼籲市公所不要再犯下過去類似錯誤,請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迷途知返!
     
    #本案諸多法令質疑,#裁定續建我們不服
    市長今年1月17日才在「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協商會上,向綠盟成員承諾,後續處理會讓「大家心甘情願、心服口服」。日前2月21日市公所舉辦說明會,市長卻在諸多法規、行政程序質疑尚未釐清前,裁定本案續建(http://bit.ly/2U70Yvk)。截至目前為止,屏東市公所仍無法提出依法須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核准的「整體性計畫」,向社會大眾說明本案興建於法。
    聯絡人:蔣月惠09368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