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社會秩序維護法強制到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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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社會秩序維護法強制到場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黃敬平,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逃學生逗留撞球場 議員促學電玩店禁止 2020/08/26 中時 蔡依珍 網咖不得在日間容留學生,但撞球館屬於運動休閒事業,無法可管,成逃學生聚集地,議員黃敬平要求跨局處研議,由主管撞球館的體育局制定法規,當教育局後盾,避免學生上課逗留不適宜場所,體育局允諾先從行政輔導請業者配合規勸,並研議自治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強制到場 在 黃敬平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9-07 19:54:22

逃學生逗留撞球場 議員促學電玩店禁止 2020/08/26 中時 蔡依珍 網咖不得在日間容留學生,但撞球館屬於運動休閒事業,無法可管,成逃學生聚集地,議員黃敬平要求跨局處研議,由主管撞球館的體育局制定法規,當教育局後盾,避免學生上課逗留不適宜場所,體育局允諾先從行政輔導請業者配合規勸,並研議自治法...

  • 社會秩序維護法強制到場 在 黃敬平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27 19: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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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學生逗留撞球場 議員促學電玩店禁止
    2020/08/26 中時 蔡依珍
    網咖不得在日間容留學生,但撞球館屬於運動休閒事業,無法可管,成逃學生聚集地,議員黃敬平要求跨局處研議,由主管撞球館的體育局制定法規,當教育局後盾,避免學生上課逗留不適宜場所,體育局允諾先從行政輔導請業者配合規勸,並研議自治法規範可行性。

    黃敬平說,《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資訊休閒業不得容留未滿15歲者,非例假日的8點到17點、22點到翌日8點,不得容留15歲以上、未滿18歲者,網咖業者不敢收學生客,逃學生轉往撞球館遊蕩,但因撞球館不屬於資訊休閒業,綜觀體育局主管的21種法令,沒有一條能限制學生上課時間流連撞球館,僅有深夜時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容留兒童和少年的遊樂場業者1.5萬元。

    黃敬平說,他上個月就接到有名國一生,父母離異、有監護權的爸爸長年在大陸工作,同住的伯父和祖母管不動,導致學生行為偏差、目無師長頻翹家,逗留在撞球館,師長發現卻無法強制帶離撞球館,警方到場也無法處理,成校安室的難題,直言問題存在已久,希望體育局與教育局橫向聯繫,避免學生涉足年紀和時段不宜的場所,成教育以及治安隱憂。

    體育局綜合規畫科長廖維敏表示,全市有38家登記有案的撞球場,每年都會會同經發局、建管處、環保局及消保官等聯合稽查,但多只查消防安檢、營業登記、空氣品質和契約內容等,並未針對學生容留問題調查,短期內將函文請各撞球場幫忙規勸和通報,請學生不要在上課時間逗留,也會印製海報張貼在場館進門顯眼處提醒,長遠之計將研擬自治條例規範的可行性,避免學生學習期間沉溺於撞球場。
    #中國時報新聞報導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826005386-260421

    學生翹課待撞球場無法可管 體育局承諾著手研議法規
    2020-08-26 18:25 聯合報 記者陳夢茹/桃園即時報導
    青少年逗留不良場所一直都是隱憂,市議員黃敬平表示,服務處日前接獲一起案例,有名國中男學生於上課時間待在撞球館卻無法可管,要求市府單位想辦法制定規範;桃園市政府體育局回應,目前的確只能張貼海報勸導,法規部分將和教育局共同研議。

    黃敬平表示,雖然網咖等資訊休閒業受「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範」第5條規定,不得容留未滿15歲的青少年,在非例假日早上8點至下午5點、下午10點至隔天早上8點,更不得容留15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但撞球館不限於此。

    黃敬平指出,依社會維護法第77條規定,公共遊樂場所的負責人或管理人,若縱容青少年在凌晨零時至早上5點聚集,沒有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可處1萬5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將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撞球館於非例假日早上8點至下午5點容留青少年仍無法可管。

    體育局回應,桃園市內目前有38家撞球場,多數容留學生為高中生和大學生,目前會先行以公文函請撞球場館經營者配合,勸導學生上課時間不得進入,同時印製相關海報告示,將會研擬訂定自治條例或法規加以限制。

    至於市內體育場所的聯合稽查,體育局說,除稽查38家撞球館外,還有民間跆拳道館、運動中心、游泳池等地,一年會普查一次,若接獲投訴、檢舉則會臨時抽檢,稽查狀況會視案情由所屬單位,如經濟發展局、建管處、環保局及消保官等個別進行裁罰。
    #聯合報新聞報導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4/481212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青少年翹課到撞球館無「法」管 桃市擬訂法規範
    〔記者魏瑾筠/桃園報導〕國、高中生在上課時段翹課到撞球館玩樂,業者礙於沒有法律規章規範而無法趕客人,就算老師到場找學生,也無從強制學生離開撞球館,桃園市議員黃敬平今在議會定期會上點出這個長久存在的問題,督促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教育局合作,訂定自治條例或辦法,避免撞球館成為教育及治安的隱憂。

    桃園市體育局綜合規劃科長廖維敏表示,將先以公文函請全市38間撞球館,配合勸導在學生於上課時間不得進入,並實施稽查及勸導,也會印製海報宣導相關通報機制,另朝訂定自治條例或辦法加以限制。

    黃敬平說,「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資訊休閒業例如網咖,應遵守不得容留未滿15歲少年,且非例假日上午8點至下午5點及晚上10點至翌日上午8點,不得容留15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逃學學生轉而去尚未受規範的撞球館,撞球館日間容留翹課學生早已不是新聞。

    「教育局辛苦,體育局也為難。」黃敬平表示,礙於沒有法令禁止撞球館業者容留學生或禁止學生前來,兩局處也很無奈,他建議兩局處橫向聯繫,由體育局研訂地方自治法規,或以公告方式處理,避免讓學生涉入不適宜的場合,結交壞朋友、不法人士,衍生教育、治安隱憂。

    廖維敏說,桃園市體育局每年依教育部體育署規定,聯合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建築管理處、環境保護局及消保官等,至體育局所轄場館,就場地建物、營業登記、室內空氣品質或定型化契約等事項查核,並沒有針對學生在學上課時間翹課到撞球館容留問題進行調查。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學輔校安室主任鄭淑玲說,學生容留撞球場,目前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於凌晨0點起至5點,有兒童、少年聚集,但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及時報告警察,可處最高1萬5千元,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可勒令歇業,將列入熱點加強巡查頻率,並配合桃園市體育局研議立法規範。
    #自由時報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27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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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秩序維護法強制到場 在 躍動金門-楊鎮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4-03 21:20:03
    有 302 人按讚

    【交通防疫 搭乘大眾運輸全面強制戴口罩】

    新冠肺炎疫情,從境外移入防控,轉移到更嚴謹的社區防疫。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規定:即日起,搭乘大眾運輸,全面強制戴口罩。

    公車、交通船、飛機等大眾運輸工具屬密閉空間,為避免感染風險,即日起如果未佩戴口罩欲乘車,將由司機進行勸導,如勸導不聽將拒載;並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處3000到1萬5000元罰鍰;也可依情況通知警方到場,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鎮浯提醒鄉親,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務必遵守規定,全程佩戴口罩,保護自身安全也保護他人健康。

    #戴口罩大家安全又安心

  • 社會秩序維護法強制到場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6-25 11:22:37
    有 287 人按讚


    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一、甲於某日白天在街上行走時,因持有狹長布袋,遭警察攔查詢問身分,並經警察要求後自行打開一線布袋拉鍊,露出布袋內藏有鐵製品,警察再要求甲自行拿出後,始發現係一把西瓜刀及一支信號彈,但甲堅不說明持有該二項物品作何用途,警察乃決定將甲依法處理。請問:
    (一)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在程序上應移送簡易庭或可自行裁處?理由為何?(9 分)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甲可能受何處分?理由為何?(8 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甲持有西瓜刀及信號彈可能遭受何種處分?理由為何?(8 分)
    解析:本題主要所涉及之問題乃為,無正當理由攜帶西瓜刀與信號彈應如何處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說明,惟本題有涉及個別警察官之攜帶物品檢查之權限發動,依據學理檢查物品之類型為:1、從外部觀察攜帶物品。2、就所攜帶物品之內容,予以質問。3、要求相對人(任意地)開示所攜帶物品,並檢查之。4、命令相對人開示、提示所攜帶物品,並檢查之。5、從衣服、攜帶物品之外側,以手觸摸,實施檢查。6、將隨身攜帶以外之皮包(箱)類、包裹等攜帶物品予以扣留。7、未獲得承諾,警察官自行以手伸入所穿衣服內側或口袋或打開皮包(箱)類,取出攜帶物品,予以檢查。雖非題之重點但與本題有涉及故予以合先敘明。
    (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對甲攜帶西瓜刀與信號彈之處罰機關說明如下:
    1依據本法第63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所謂本法所謂無正當理由指的是,無法說明理由或是理由並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而所謂的殺傷力,客觀上對於人畜具有殺傷功能,例如:玩吹箭或是在公園揮擊打球或是攜帶開山刀、彈弓,故西瓜刀與信號彈屬之。須注意者是信號彈以非爆竹煙火的管制物品。
    依題所示,經警詢問甲攜帶理由而甲堅實不願意說明理由,構成無正當理由攜帶。
    2依據本法第45條之規定:第43條第1項所列之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併宣告沒入者、單獨宣告沒入者等之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甲之行為有選擇罰鍰或拘留之效果依法應歸簡易庭管轄裁罰。
    (二)甲可能受到加重處分,依據本法第24條: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甲一個攜帶行為卻構成兩個具有殺傷力的物品應據本法第24條應從重處分,故法院在選處財閥效果時,應往法定罰,額度較高之罰鍰或是拘留裁定。
    (三)依據本法第23條:1應沒入之物: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2得沒入之物: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西瓜刀與信號彈皆非違反本法所生得之物或查禁物,僅屬於供違反本法所用之物,因此,並非應沒入之物而係屬得沒入之物品。故於宣告主要裁罰拘留或是罰鍰之後可以併宣告沒入物品。

    二、警員 A 於某日夜晚的巷內道路上,發現機車騎士甲,走走停停不斷觀望來回徘徊,感覺可疑,乃騎警用機車超前將其攔停,查證身分。查證後發現甲係有前科紀錄的濫用藥物人,且剛出獄不足二個月。警員A 乃要求甲讓其看其所攜帶之手提包,甲不肯,詢問:「為何可以看我的手提包?」警員A 見甲不肯打開手提包,愈發懷疑甲手提包內藏有可疑物品,因此不讓甲離開,雙方在現場僵持達三小時之久。請問:
    (一)警員A 所為之攔停與查證身分行為,是否合法?理由為何?(8 分)
    (二)警員A 攔停並經查證身分後,若甲不願出示手提包內之物,警員A 應該如何處理?理由為何?(9 分)
    (三)警察是否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律,將甲強制到案?理由為何?(8 分)
    解析:
    依題所示,本題所欲挑論之爭點:有攔停與查證身分之行為之適法性、不願出示提包之物可否強制檢查以及能否強制甲到案三大爭點,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是依據當時之事實所為的警察執法專業下的判斷,而非單純的臆測。例如警察由曾經提供情報的線民口中得知,某人於假釋期間仍隨身攜帶武器且車上藏匿毒品,因而對其實施攔車盤查。
    依題所示,機車騎士甲走走停停,不斷來還徘徊觀望,形跡可疑,但此種行為並非有任何犯罪之癥候,與其說是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毋寧說是發動盤查之動機,一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要件觀之,需有犯罪之虞的合理懷疑,簡之需有犯罪之虞的外觀,方可以認定有合理懷疑,縣甲僅是形跡鬼祟並無犯罪之虞外觀,故應不能盤查,故管見以為身分查證行為與法似有未洽。
    (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之規定,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之必要措施。本規定之目的在於保護執行者與週遭人員之安全,如果要強行檢查甲所攜帶之手提袋,則須有明顯事實足認手提袋內有傷害身命身體之物,依題所示甲之手提包並無任何有攜帶危險物品之外觀,故與第七條授權之要件與有未洽。因此警察僅可以在德碁同意之下請其自願性的開啟,或有論者以為此為立法漏洞,應該授權警察機關一個當事人不配合下一個強制檢查權限以免授權不足造成檢查上之困難,但本題在現行法之下,僅能得其同意否則不可以檢查手提袋。
    (三)可否強制到場
    1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以核發通知單定辦理。而要構成本條,前提要件需有違反社維法之違序行為,甲於查證身分時有出示證件因此不構成第六十七條拒絕或不實陳述,手提袋內是否為查禁物或是殺傷力器械,亦無可知,也無從判斷是否有違序行為,因此無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帶回。
    復依同法第67條: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2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依詢問 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但須無法得知甲之身分現甲有接受檢查因此與要件不合。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採驗尿液。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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