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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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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精神科要說什麼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屏東縣高樹鄉精神病患傷人事件,為何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
9月26日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傷人事件,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男子因不滿便利超商女店員提醒需戴上口罩,跳入櫃檯壓制攻擊女店員,致其雙眼重傷,送醫搶救恐有失明之虞。事發過程經媒體曝光,引起社會譁然,屏東縣長潘孟安也於第一時間表示要深切檢討、補強社會安全網,與中央衛福部討論,希望強化法令,「讓精神病患不再成為社區的隱形炸彈」。
隨著這些年來精神病人的攻擊事件反覆發生,「補破網」的呼聲不斷,主責精神病患刑事案件的兩個主管機關,也因為新聞效應公開表態回應:司法院於昨(29日)晚間於官方臉書粉專強調去(2020)年底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大刑事案件被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若有精神障礙且具有危害與急迫性時,不需要等到判決有罪,法院可以即時運用「緊急監護」的制度,命被告進行監護治療;衛福部心口司司長諶立中接受《中央社》訪問時也提到,4年內將社區關懷訪視員增至1000人以上,明(2022)年則一定可以設置4到6家「司法精神病房」,以風險程度分級分流處理,安置高暴力風險、高復發風險的精神病患。
在公部門許諾更安全的未來到來之前,到底是什麼緣故,使得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高風險精神病患傷人事件?
◼︎發生刑事案件之前,《精神衛生法》扮演最前端的預防角色
從2016年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今年9月無期徒刑定讞的台中牙醫師命案兇手賴亞生,到甫發生傷害事件的屏東縣高樹鄉楊姓男子,他們共通的身分都是地方衛生局列管的「嚴重精神病人」,由公衛護士與社區關懷訪視員定期追蹤,據統計全台灣約有14萬名這樣的個案。
即便14萬名個案中有暴力犯罪比例微小,不能斷然將不定時炸彈與嚴重精神病人劃上等號,然而因其隨機性、大眾難以理解犯案動機等因素,使得整體社會將其風險放大檢視,更因部分個案過往曾有失序行為、反覆入出院的紀錄,而讓民眾擔心並質疑為何無法從更前端預防,讓有風險的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治療。
然而,在《報導者》過去幾年針對精神醫療處遇的訪查,要釐清病患處遇與社會安全之間難以達成的平衡,得回到制度面的設計,甚至更需要在刑罰之外,強化社區醫療體系的治療。
現行針對精神病患的強制治療處遇,包括司法偵查中的「緊急監護」、判決定讞後的「監護處分」、規劃中的司法精神病房等,都是在發生觸法行為後,刑事案件進入正式司法程序,才會啟動。在實際的犯罪事件之前,在最前端能介入的是《精神衛生法》第41條,當發生嚴重精神病人疑似滋擾或危害公共安全,並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時,就可強制將其送醫或強制住院。
但實務上第一個常遇到的問題,是各縣市並無統一作業流程,「第一步通常都是call警消,有的縣市跨單位協調資源比較充足,遇到精神病人出現傷害或暴力事件,醫療人員會隨同出車評估,但有的地方人力不足,到現場的只有警消,不一定能判斷該送警局還是醫院,」屏安醫院精神科醫師、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學術教育暨出版委員彭啟倫在此事件後接受《報導者》採訪時表示。
◼︎強制住院形同剝奪人身自由,法定程序問題持續爭議
若是進入強制就醫的流程,得在5日內由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並經過由社工、心理師、職能治療師、家屬與律師代表組成的審查委員會評估,才能啟動強制住院,強制住院最長不能超過60日,若有必要延長,必須再重啟審查程序。
「強制住院審查委員會代表國家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近年一直有一些爭議,醫界普遍認為,應該由法官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來裁定(法官保留)。」彭啟倫說。
去年10月,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曾舉辦《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其中討論的重點就包括現行強制住院要經過一連串行政程序,部分民眾與家屬認為門檻過高,但醫療與司法界代表則基於法定程序與病患人權,表示現行機制是對患者的程序保障,不需調整。
根據衛福部數據,近年全國每年強制住院案件,在2012年約1200件後逐年下降,近5年大多維持700件上下,經審查委員會通過的許可率則在9成以上;對照之下,另一種機構處遇外的「強制社區治療」則乏人問津,此一2013年開始,基於預防大於治療的措施,透過門診、居家治療與社區精神復健,將嚴重病人的自由限制減到最低,支持協助病人在社區中繼續接受治療、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全國每年申請與通過件數都在50到70件上下,究其原因,常跟醫療院所須耗費過多人力成本、病人不易配合常須協調警察、健保給付缺乏誘因有關。
◼︎猶待正視的醫療與社區治療環境落差
隨著屏東高樹鄉楊姓男子過往經歷曝光,會發現他歷年來都有短暫住院治療紀錄,但過不久又出院,為此潘孟安強調,要請醫院評估「長期收治」。此一個案凸顯出精神醫療專業評估精神狀態改善,出院後當家庭資源與社區現實無法順利承接,兩者間可能出現的空窗與落差。
「在作息正常、常規化的醫院環境,我們比較知道怎麼應對這些個案,他們受到的刺激相對小,當暴力或自殺風險下降,就達到可以出院的標準,但醫療的角度很難評估社區中會遭受的刺激,這跟出院後家庭支持度、醫療與社區公衛的銜接有關,若其中出現三不管地帶,很容易出事情。」彭啟倫說。
在承擔民眾對於整體社會安全的想像,以及維護個案健康與人身自由之間,精神醫療在相關社會事件中,屢屢陷入兩難的局面,或許在政府部門許諾要以更嚴格法規彌補社會安全網前,應先正視前端包括強制就醫/住院的制度流程,社區治療模式不彰的長年問題,才能在既有的經驗與基礎上,朝向更積極的改善方向。(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直視刑罰與治療的極限──如何務實修正精神障礙犯罪監護處分?】https://bit.ly/3F4r61L
【與受苦者相遇──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的現場反思】https://bit.ly/3mfXh5T
【一場艱難的對話:一名精神障礙者如何走向殺人之路】https://bit.ly/3D2et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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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需要多少場講座,才能洗刷一篇報導帶來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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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9)屏東傷人案震驚全台,幾乎所有人都在問:說好的「社會安全網」呢?該案行為人具長期精神科病史的背景更被諸多新聞媒體強調,似乎直指此次犯案原因就是因為「他有精神病」。
精神疾病是否真的等於暴力犯案的原因?究竟我們該如何看待這次的案件,我們又能怎麼做呢?我是雨仙,本身是情感型思覺失調症病友,我想作為精神病病友分享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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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具暴力行為?刻板印象只會加深社會恐懼
「有精神疾病」和「有暴力行為、重大刑案前科」,並不是絕對的因果關係。
我經常以精神病病友的身分在全台各地演講。在演講前,我常常問在座聽眾一個問題:你印象中上次看到「神經病」是什麼時候?你感覺如何?
常常得到的答案是:看到路上衣衫不整散發異味的流浪漢、隔壁照三餐叫囂吵鬧的鄰居、捷運上陰陽怪氣喃喃自語的婦人,看到他們覺得討厭又害怕。
這確實是很多人對於「精神疾病」的印象與感受,似乎罹患精神疾病的人就是骯髒、沒成就、無法社交,又像是顆令人害怕的不定時炸彈。
很多人知道我是病友後,第一反應就是「哇,你看起來很不像耶!」其實,學校的同學老師、公司的同事上司、教會的弟兄姊妹、佛堂的師兄師姐、自己的親戚好友,都有可能是精神疾病患者。他們和你我一樣按時上班上學、有喜怒哀樂、有喜歡的討厭的人事物,如果不說,或許你都不曾發現他們有精神疾病。
許多有精神疾病的人就和你我一樣安安份份的生活著,也有些身心健康的人卻犯下令人害怕的罪刑。當我們看見一個人犯罪,不該只看到他的疾病,並認為他的疾病一定就是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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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病房不是關押犯人的場所,而是提供治療的地方
許多人認為,犯下重大刑案的精神病人就該「關在醫院關到死」,但醫院是關押犯人的場所,還是提供治療的地方呢?我想答案很鮮明。我認為,任何需要醫療救治的犯人,確實有權也應該接受妥當治療;任何犯刑的病人,也應該接受適恰的懲處。讓醫療回歸醫療功能,而非期望透過無限期的住院,把問題藏起來眼不見為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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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自主與提供治療並非二選一的選擇題
作為病人,我認為真正的醫療自主,是在病人能夠知道自己有哪些療程選項,以及這些選項的風險後,有能力為自己做出最適合的醫療決策。但在台灣現況,許多病友及家屬並不知道有哪些治療選項、有哪些可用資源,只能在病人符合「傷人與自傷行為」時才強制就醫,急性病房待完三周後就辦理出院回家。在醫院與家之間,沒有提供完整的出院規劃,沒有提供病人銜接適應的環境,也沒有提供給陪伴者喘息的可能。
但急性病房與家之間,真的沒有其他可能性嗎?難道病人只能在兩者之間反覆遊走?其實,還有轉介慢性病房、日間病房或其他社區康復之家等等選擇,只是陪伴者與病人不知道資訊、不知道哪裡尋求幫助尋找資源,讓選項只剩下「看著病友被架上救護車緊急送醫」與「讓病友待在家裡好不放心」的兩個選項。
精神病友的醫療選擇不應該是要或不要的二選一。
#看完這篇文章的你能做什麼?
1.拒絕轉貼聳動的新聞,嗜血的新聞標題無助於讓社會變得更好,只會加劇一般大眾對病友的恐懼
2.在日常生活中表達自己的善意。很多人會在書包上別個彩虹絲帶表達自己支持同志平權,雖然精神病病友沒那麼多可愛的周邊可以買來表態,但當有人在議論精神疾病、散播對病友的刻板印象時,你可以反駁或出聲制止對方。
3.我覺得很多時候病友跟陪伴者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源,是因為不知道有哪些資源&該怎麼使用。我剛生病的時候也很徬徨。你可以 #轉貼這篇文章,我會在留言區放一些資訊網站跟諮詢專線(包含我最近開始自己架設的資訊網),你的分享轉貼可以讓更多有需要的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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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挖眼案又見精神病患。
目前的狀況是已經逮補了嫌犯並收治在醫院裏。縣長表示要由專業評估,朝向長期收治的方向。
聽到這裡我就滿肚子大便:
逮捕後收治在醫院的哪裡?當然是精神科病房。長期收治指的是哪裡?難道又是精神科病房?
醫院有權力關病人嗎?把醫生護理師當警察在用嗎?只因為他「有病」,推給精神科就好了嗎?
強制就醫的標準相當嚴格,急性病房沒有特殊理由也只能住28天,然後咧?轉慢性病房也要病人本人同意,如果他没有病識感不同意,醫院有什麽權力關他?病人也有人權的。
但如果今天病人=犯人,請問到底是醫院還是法院的責任多一些?
我認為,
病人(以下皆指精神科病人)的病不是醫院的責任,請問他就算有規律回診,一個月看1-2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還不論那種自以為好了就不看診的,你要醫院扛什麼?
病人的病也不是社工的責任,理由同上,接觸時間也短,為什麼要社工為病人不當行為負責?關社工屁事啊。
病人的病也不能推給其家人,家人是否未盡家人義務,恐怕也得調查才知道,你怎知家人沒有滿腹委屈?
說來說去,最該負責的是他自己。如果他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就得負起法律責任,然後在服刑期間才能強制治療,直到病情不再威脅他人生命為止。
所以請政府在獄中設置司法專責醫院吧,不要再丟給社區醫院,保護民眾也得保護醫療人員的命啊~
不是該珍惜健保資源嗎?怎可以濫用精神科資源呢,氣死。
(有史以來最爆氣的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