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直營經銷差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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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營經銷差別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4-24 18: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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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差別待遇(Discrimination)

    作者: 彭彥植律師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2款禁止事業對於其他事業,在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對於其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而有造成限制競爭之虞的行為。而判斷差別待遇是否有正當理由,可以考量市場供需情況、成本差異、交易數額、信用風險或是否有其他合理的事由。至於差別待遇的行為是否會造成限制競爭的疑慮,則必須綜合該事業的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於市場競爭的影響……等加以判斷。

    實務上曾受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罰的案例,如有線電視的頻道代理商授權系統業者時,相較於區域內新進的系統業者,對於既有的系統業者給予較為優惠的授權條件;又如瓦斯驗瓶場憑恃其為該地區唯一驗瓶場的市場優勢地位,獨厚自己直營的瓦斯行,提供較高的驗瓶比率,形同限制了其他瓦斯行的鋼瓶週轉率;或如出版商雖供應書籍給學校經銷商及門市書局,卻等到學校經銷商銷售完畢後,才供應門市書局,造成門市書局僅能將書賣給零星學生。

    另一方面,實務上曾被肯認為「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則如專利權之權利人對於一般被授權人收取權利金,卻未對於有交互收權者收取權利金,此係基於「成本差異」的正當理由;又如航空站辦理廣告出租招標時,規定投標廠商的實收資本額應達1億元,該資格限制係參考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所訂定,且考量航空站廣告攸關國際形象,且金額甚高,對於廠商的資格有所限制應屬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