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zyz (重新(心)開始)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請益] 普通法和特別法時間Th...
※ 引述《wheat1130 (藍白拖)》之銘言:
: 請問普通法和特別法的兩者關係為?
: 一定先有普通法才會有特別法嗎?
: 所以特別法是依據普通法而為特別之需要
: 而訂定的?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凡對於同一事項˙同時規定於兩種不同的法律˙而其規定又不相同時˙應先適用
特別法的規定˙
例如:民法與公司法都有~有關法人之規定˙這時候呢~因為公司法是特別法~而民
法是普通法~所以~這時候就要先是用公司法!(這是用法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之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
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即可知其梗概。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實例,如違法持有刀械彈藥之不法行為,刑法上本已有公共危險
之罪章為專門之規定(參見刑法第187條),槍砲彈葯刀械管制條例復為重複之規定,
二者發生法律競合(Gesetzeskonkurrenz)之情形,則直接適用槍砲彈葯刀械管制條
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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