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特別法普通法位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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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特別法普通法位階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西門慶帶你讀釋字第793號解釋-2】 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解釋正式公佈後,司法院的粉絲專業就已經發了好幾篇本號解釋的整理文,而社群媒體上也有許多人對於這號解釋進行評析(強烈推薦大家右轉「一起讀判決」)。 但我發現很多好朋友除了知道「合憲」結論跟大法官寫很多東西之外,其實看不太懂爭點的問題到...

  • 特別法普通法位階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03 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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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門慶帶你讀釋字第793號解釋-2】

    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解釋正式公佈後,司法院的粉絲專業就已經發了好幾篇本號解釋的整理文,而社群媒體上也有許多人對於這號解釋進行評析(強烈推薦大家右轉「一起讀判決」)。

    但我發現很多好朋友除了知道「合憲」結論跟大法官寫很多東西之外,其實看不太懂爭點的問題到底是在問什麼。所以,西門慶老師將花幾天帶著大家來「讀題目」,「一天一爭點、理解多一點」,用幾天的時間來跟大家說一下大法官到底對於哪幾個問題進行回應,以及到底說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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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點2:黨產條例抵觸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

    KEY 1: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

    我想這個問題大家應該有看沒有懂,所以我們可能要先跟哆啦AV夢借個時光機看一下憲法為什麼要修。

    一開始制憲者(憲法第61條)對於行政機關綁的死死的,要有什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下面有什麼人,全部都必須要由立法者規定,行政機關本人不能自行決定。這樣造成了想多聘一個清潔員來掃行政機關都要跟立法委員大戰三百回合,修法後才能聘用。

    大家也發現了這個僵化的問題,所以就修憲,組織鬆綁,容許立法者制定一部法律,在「一定範圍」內授權行政權能在一定程度上的設計行政機關想長什麼樣子。而這部法律就是「組織基準法」。

    KEY 2:聲請人主張了什麼?

    回到本案,聲請人主張:組織基準法中要求「組織法與作用法不能放在同一部法律」,今天黨產條例把「組織法以及作用法」放在同一部法,所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

    今天聲請人來主張的是「黨產條例」違反「組織基準法」,所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因此違憲。聲請人這個主張的問題就是黨產條例的位階是法律,而組織基準法也是法律,黨產條例跟組織基準法規定不一樣,最多只能說黨產條例抵觸了組織基準法,但這就是同位階法律互相衝突,看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還是「新法優於舊法」的方式解決就好,其實並不會推出來違憲的結論。而這也是大法官最主要的論證。

    KEY 3:大法官還說了什麼?

    前面雖然說了這個主張是合憲的,但做了一個「警告性裁判」。黨產條例沒有說黨產會是二級的獨立機關還是三級獨立,立法者應該要明確的說清楚。

    涉及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段落:22、23、24、25
    下回預告:黨產條例賦予黨產會的權能侵害權力分立?

  • 特別法普通法位階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3-18 1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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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委違憲!死當!回去重修大一憲法吧!

    有綠委提出廢除中正紀念堂國定古蹟要件,這根本已經違反憲法保護國家古蹟精神!因為意識形態而說出廢除古蹟的荒唐發言,這樣不尊重法律及歷史的立委,應該回大學重修課程,以免貽笑大方!

    憲法166條明白指出「國家應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更不論目前「文資法」為特別法,其位階優於一般開發行為的普通法,這是對於一國古蹟和文物的尊重,時間越過只會讓古蹟更加有歷史價值,怎麼會發生2017年的立委在否定2007訂立的國定古蹟?

    再者,中正紀念堂是在2007年於陳水扁政府執政下,文建會招集相關專家學者通過文資委員會議而確認國定古蹟地位,在客觀事實未做變換情況下,綠委提出廢除,根本就是沒有文物常識的言論!難道林俊憲委員連陳水扁也不放在眼裡?不然怎麼會想廢除扁時代確認的古蹟!

    最後,腦子裡只有意識形態,不問是非黑白,這才是現在蔡英文團隊下最不被台灣人民信賴的原因!奉勸綠委諸公,不要只想討好、偷渡台獨立場,不然說出大一學生都可分辨錯誤的言論,只是一再凸顯不及格的立委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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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318000343-260118

  • 特別法普通法位階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10-08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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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憲追黨產 極權國家作為

    2016-10-08 05:07聯合報 吳威志/雲科大科技法律所教授(雲縣斗六)

    國民黨副主席詹啟賢今也拿出國民黨政治獻金帳戶手板,向黨工喊話表示,黨會馬上展開一連串包括借貸與募捐行動來度過難關,希望黨員同志給與支持。記者周志豪/攝影

    昨天行政院黨產會舉行聽證會,下午場次安排中投公司蕫事長陳樹接受詢問。但聽證會詢問程序亂無章法,黨產委員作秀式輪番拷問,陳樹備詢超過一小時,全場變成「公審大會」,甚至形成「行政調查」或「偵查庭」方式;卻又完全漠視聽證會意見僅供參考,漠視當事人僅五十一天要準備七十一年資料,更漠視當事人該有的「緘默權」。

    顯然委員利用《黨產條例》第五條「推定權」,壓迫當事人陳述,造成當事人陳樹,憂懼公司直接被推定為不當黨產,而不敢推辭回答。無可置疑,這是以法逼民,令人心寒。

    但依法論法,仍要強調「憲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更是法律的最高位階,中華民國直至民國卅六年十二月廿五日全面行憲,才進入憲政時代。不能遺忘,中華民國建國程序是分三大時期,亦即軍政時期的軍法之治、訓政時期的約法之治、憲政時期的憲法之治。所以憲政時期之前的法律,雖非當然無效;但須依照當時有效法制規範。也就是說,現行中華民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雖然是在今年七月廿五日才完成的特別法,但規範事項不能逾越憲法;所以理論上,不當黨產條例不可實質追究卅六年十二月廿五日行憲前之非憲時期。

    然而該法明訂政黨財產時期,起自民國卅四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投降日。該起算日期因屬行憲之前,所以乃屬憲法實行前的訓政時期(民國廿年至卅六年),依照當時相等憲法位階是《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約法前言與第卅條均明訂「以黨領政」行使中央統治權,該時期黨國一體互有損益歷史使然。又約法第七章政府組織第七十二條「國民政府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足見不當黨產條例不論實質內容是否違憲,但是逾越憲法行憲時期,則需遵循約法規範,承認「黨國一體」的歷史與法制。

    不當黨產條例雖以特別法排除時效;然而特別法不是萬能,必須衡平我國司法體系對於時效的整體規定,也就是說雖可優先普通法適用,但是仍然不得逾越憲法賦予法律的法治國比例原則,否則差距過大,即為極權國家的特別法。

    我國追究責任或權利的消滅時效,短則公務員懲戒法第廿五條的追懲時效十年,中則民法第一二五條債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十五年,最長的刑法第卅條死刑追訴時效尚都只有卅年;何以不當黨產條例第五條卻用特別法追究至民國卅四年八月十五日,足足七十一年之久,難道不是用極權式不當特別法,去破壞我國整體的司法體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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