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營造業負責人兼任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營造業負責人兼任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Dodoroiscute (再想想)看板LAW標題[問題] 請問營造業負責人不得兼職的立法目的為...
《營造業法》第28條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請問這條文的目的是甚麼?
一個人不能身兼多職嗎?
還是為了採購法的防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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