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營業秘密法施行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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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營業秘密法施行細則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其中,企業最容易忽略的是《勞基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的「合理補償」,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3 規定,該合理補償金額至少為「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50%」,白話來講, 如果企業沒有在競業禁止期間內,給予離職員工至少半薪以上的補償,該競業禁止條款就無效 。因此...

  • 營業秘密法施行細則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03 14: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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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企業最容易忽略的是《勞基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的「合理補償」,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3 規定,該合理補償金額至少為「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50%」,白話來講, 如果企業沒有在競業禁止期間內,給予離職員工至少半薪以上的補償,該競業禁止條款就無效 。因此,企業與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前,必須先思考公司欲限制員工之期限,以及是否願意在這段期間內給付員工半薪,否則即使簽了競業禁止條款,可能也無法達到預期目的。】

  • 營業秘密法施行細則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12 1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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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檢制度一退再退?勞動部別打壓工會監督勞檢的權利,儘速撤回不當函釋!」
     
    你知道嗎?根據勞動部的統計資料顯示,2019 年台灣平均每人每年工時為 2,028 個小時,高居亞洲國家第 2 名!
     
    為了保護勞工、監督雇主不違反《勞基法》,因此遂有勞動檢查的制度,賦予政府機關得以派勞檢員到各個企業進行檢查、開罰,工會也有陪同檢查的義務。因為實務上每種產業的勞動環境不同,勞檢員在檢查時,對該公司運作可能較不熟悉,因此便需要熟稔該產業的工會人員陪同檢查,以避免雇主提供或告知錯誤的資訊,也能提高勞檢員檢查的效率。
     
    然而,在去年年底勞動部通過新的函釋,將企業工會的陪檢權限縮,許多勞工團體都難以接受對這突如其來的函釋,更嚴正抗議勞動部忽略工會發展長期在我國所受到的困境。
     
    【本次勞動部發布的函釋將會帶來什麼影響?】
     
    🔺使企業工會參與權被限縮
     
    2018 年勞動部正式做出行政函釋,規定《勞檢法》施行細則19條所稱之「工會」為「企業工會」,將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排除在勞動檢查之外;沒想到,在這次的函釋中又再次限縮,規定企業工會的陪同「應為該受檢事業單位所僱之勞工」,這樣的規定將會導致兩個現象:
     
    1️⃣ 企業工會僱用的會務人員,無法陪同勞檢
     
    根據新函令解釋,企業工會的陪同為「受檢事業單位所僱之勞工」,一般工會組織都有僱用所謂的「會務人員」,也就是專責在工會服務的勞工,其受僱單位為工會而非事業單位。
     
    由於工會需要有人穩定組織事務,因此不受公司指揮監督的會務人員更能針對工會的運作發展予以規劃並執行;且實務上,通常工會的會務人員,許多都是僱用對勞工法規熟悉的人士,也能有更多時間整理公司違法的勞動事證,所以比起公司僱用的工會會員,會務人員將更能不畏懼雇主的壓力而幫助勞檢員舉證雇主的違法事證。
     
    然而,勞動部卻將會務人員排擠在外,使得工會的監督效能弱化,這難道是勞動部希望看到的嗎?
     
    2️⃣ 分公司若無事業單位,母公司工會無法陪同勞檢
     
    截至 2020 年底,我國受僱員工人數為 796 萬 3 千人,但企業工會數僅 917 家,企業工會組織率僅 7.6 %;公司內存有企業工會,已經是很罕見的事。
     
    但是,新函釋中的「應為該受檢事業單位所僱之勞工」的要件規定,卻限縮掉企業工會的認定,而排擠可能有控制從屬關係的事業單位工會內。也就是說,即便母公司存在企業工會,但若分公司沒有組織企業工會,母公司的企業工會成員也不能陪同勞檢。
     
    這樣的函釋實在太荒謬了,勞動部應立即意識到該函釋所產生的漏洞,我們的企業工會已經很少了,政府不能一手說支持工會發展,卻一手限制企業工會去進行保障勞工的行為。
     
    【勞動部至今仍拒絕撤回函釋,規避事實的核心】
     
    針對昨日的種種訴求,勞動部回應,因為勞檢可能涉及公司財務管理,所以才規定僅限受僱於公司的工會會員才能陪同檢查。
     
    我認為,這個回應欠缺思考。
     
    事實上,工會陪同勞檢,通常都是要求雇主出示出勤記錄、薪資明細,以看工資及工時是否違反勞基法,若是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則是現場查驗工作環境的安全設施,根本與財務問題無關。退一步來說,若檢查項目真的涉及到營業秘密,勞檢員及資方代表本來就可以要求產職業工會人員在該查驗項目迴避,然而,目前根本從來沒有發生過產職業工會(鑑定)或是會務人員(陪檢)洩露營業秘密的情形。
     
    請勞動部不要以此作為藉口,藉機打壓工會。
     
    另一個長久未解決的問題,就是產職業工會仍無法陪同勞檢。
     
    上週我曾向勞動部確認產職業工會納入勞動陪檢權的問題,但勞動部卻回覆,產職業工會得依《勞動檢查法》第 23 條陪同鑑定。但是,鑑定人員的指派,卻是以勞檢員自行決定,當中既未規定受檢查公司無企業工會時產職業人應陪同,也忽略了產職業工會參與的正當性。
     
    工會陪同勞檢,是政策上同時也是法規的問題。2019 年 1 月到 6 月,我國勞檢總場次為 9 萬 490 家,但有工會陪同的卻僅有 2,963 家,僅佔 3.27 %,如此嚴重的問題,勞動部到底何時才要解決?
     
    在這裡,我要向勞動部嚴正呼籲,儘速撤銷 12 月 28 日的不當函示,以及將產職業工會納入勞檢陪同的相關機制!
     
    勞動基準法能否落實,端看我國勞動檢查的品質是否充足,而往往能找出違法事證的,就是許多無畏雇主打壓及冷眼,犧牲公司內升遷管道機會,只為了幫公司成員爭取勞動權益的工會夥伴們。
     
    對此,我也會在勞動部提出預算提案,將上述的訴求傳達給勞動部,以表明我們嚴正關切此案,並請所有勞工朋友一起監督勞動部的後續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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