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焚燒美國國旗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焚燒美國國旗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deepdish (Keep The Faith)看板FuMouDiscuss標題[分享] 燒國...
焚燒美國國旗 在 Cher 雪兒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3-29 14:48:14
【想念旅行時的自己】 能一個人自在的世界旅行, 在沒有任何計畫就去未知的地方探險, 真的是一件讓人彌足珍貴的選擇, 不是因為我孤僻,也不是我熱愛孤獨, 而是那一種沒有邊際的束縛, 是我這一生所嚮往跟追求的。 沒有任何計畫下,我來到伊朗, 跟剛認識的法國夥伴一起結伴旅行, 我的相機很多都是他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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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
修憲禁制褻瀆國旗的法案,
屢次提上國會均以幾票之差被否決;
換言之在美國,
焚燒國旗仍是無罪的。
1984 年,
在德薩斯州達拉斯的一次反共和黨遊行中,
年青人莊遜接過在路旁摘下的國旗,
澆上燃油點火,
國旗在達拉斯市議會的門前化為灰燼;
莊遜與其他示威者還圍著火堆,
高唱「美國,
紅白藍的旗幟,
我們唾棄你」。
莊遜因褻瀆國旗即場被警方逮捕,
法庭判他罪成,
監禁一年罰款兩千。
莊遜不服上訴,
與州政府輾轉搏鬥到聯邦最高法院。
莊遜的辯論律師在庭上指出,
他的行為是一個政治性的反政府聲明,
屬於象徵性語言(Symbolic Speech),
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
控方則指,
莊遜的行為既危害公眾安全,
又褻瀆了國家統一的象徵。
大法官 William J. Brennan, Jr.指,
莊遜的行為或使人憤怒,
但並無破壞和平:
「在我們政府的制度下,
言論自由的功能就是引起討論。
當它引起不安,
造成不滿,
甚至使得別人憤怒時,
也許正是達到其最高目的的時候。」
對於另一條理由:
「基於民族和國家統一的重要性,
其象徵物不容褻瀆。」
最高法院裁定,
該理由涉嫌壓制表達自由:
大法官說,
正因為國旗象征的是民族和國家的統一,
而不是什麽其他小東西,
所以很難使人信服,
約翰遜的行為就足以危及這一象徵。
大法官指出,
國旗確實具有崇高的地位和象徵,
可是不能以此來壓制任何人表達自己的觀點。
大法官寫下的這段話此後常被引用:
「政府不能僅僅因為一個思想被社會視作冒犯,
不能接受,
就禁止人們表達這種思想。
對此原則,
我們不承認有任何例外,
即使被冒犯的是我們的國旗。」
(節錄自林達〈火中的星條〉一文,翻譯略作改動)
William J. Brennan 在判決中又提出:
We can imagine no more appropriate response to burning a flag than waving
one's own, no better way to counter a flag burner's message than by saluting
the flag that burns, no surer means of preserving the dignity even of the
flag that burned than by - as one witness here did - according its remains a
respectful burial. We do not consecrate the flag by punishing its
desecration, for in doing so we dilute the freedom that this cherished emblem
represents.
(奉國旗為聖,
不等於要懲罰褻瀆者,
不然我們就會削弱這面旗所象徵的自由。)
最高法院最終以 5 比 4 的票數,
裁定莊遜的行為受第一憲法修正案保護,
判決更指當時各州的「反褻瀆國旗法」禁止公民以燒國旗表達政治觀點,
違反美國憲法。
禁止焚旗的法例被廢止,
就在那一票之差。
1989 年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成為案例,
其後保守派多次循修憲的途徑嘗試推翻法院判決,
也多次在眾議院成功闖關,
但從未在參議院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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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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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服貿通過 我沒辦法保證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