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瀆職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瀆職定義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瀆職定義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ekin (白鯨)看板LAW標題[問題] 請問瀆職罪的定義?時間Tue Feb 9 12:3...

瀆職定義 在 Simon Shen 沈旭暉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8 08:11:39

目前政府的主旋律,除了「一切平靜後才真誠對話」,值得注意的是,嘗試通過湯家驊先生的建議,推出一個沒有權力的A貨、魚目混珠的「真相調查委員會」蒙混過去。為面不熟悉政治語言偽術的朋友受騙,這裏稍作介紹,希望毋忘初心,保持警惕。 //香港局勢持續緊張,本來能輕易成立、早已凝聚各界共識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始終...


刑法
第一百三十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 <~~出獄的重刑犯再犯很高,造成社會損失算嗎?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公務員圖
利罪) <~~身為法務部長郤因個人理念而堅決不負其應盡義務,拒絕簽署死刑定讞罪犯的槍
決令,意圖圖利加害人可以套用嗎?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之權利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
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定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長宣示時,明確表示知道法令
規章並同意遵守之,但上任後拒簽死刑令,嚴重干涉司法公正


假如以此三條做為告訴的依據,
合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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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208.4
chihho1628:這三條罪 你都不能是告訴權人 只能告發 02/09 12:49
Eventis:130本來就很難成罪,131跟本案無關,134是不純正瀆職罪要有 02/09 13:02
Eventis:利用職務上權利機會或方法,故意犯其它罪,而未列在本章才有 02/09 13:03
Eventis:這個刑度加重的適用. 02/09 13:04
rock0807:直接跟監察院陳情比較快 告發刑事要確定人早就都下台了 02/09 19:44
Bekin:也就是說,就算是告發的話,敗訴的機會也很高嗎? 02/10 00:20
Eternalwing:應該是連敗訴的機會都沒有... 02/12 00:28
Eternalwing:9成9是不起訴處分吧... 02/12 00:28
Eternalwing:只有130條勉強算有可能符合基本的構成要件 02/12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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