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瀆職罪有哪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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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有哪些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13 04: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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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瀆職罪有哪些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8-31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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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題分享part1就先從高考一般行政的兩題刑總開始吧!

    壹、甲與 A 因為宮廟管理事務而發生嫌隙,甲數次向友人乙抱怨 A 為人奸詐惡毒,兩人遂謀議一同前去教訓 A。甲與乙前去廟裡找 A,乙一見到 A,立刻將之抱住,甲隨即拿出刀子朝 A 的腹部刺了一刀之後,乙見 A 流血,突然心生後悔,遂大聲喝阻甲不要殺人,但甲不聽乙的勸阻,執意要殺 A,乙擔心自己被牽連殺人罪,遂改而抱住甲不讓甲揮刀,並叫 A 趕緊逃跑,A 果真負傷逃離現場。甲氣乙的阻擋,改而刺了乙手臂一刀,乙受傷放手後,甲再追躡找到 A,然後將 A 殺死。試問:甲、乙二人對 A 所為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我認為這題的難度頗高,但難的也不是說爭點多複雜,而是要把架構寫好有一定的難度,主要原因在於整題的行為數檢討若完整地檢討的話,可以分為甲、乙的第一階段行為(宮廟前)以及第二階段行為(A逃離後的第二現場),而第一階段甲乙應共同負責沒有問題;但是第二階段乙是否仍須共同負責即有疑義,因此討論的其中一個重心就是這塊。另一個討論重心應該就是乙第一行為的中止未遂討論。

    解題架構
    一、甲持刀於宮廟前砍殺A負傷逃跑的行為(罪名為殺人未遂罪第271條第2項+第28條)
    TB:記得先主後客;其餘部分就是一般共同正犯的構成要件檢討。
    R+S:無特別要件須檢討。
    二、乙於甲持刀砍殺A時抱住A的行為(罪名為殺人未遂罪第271條第2項+第28條)
    TB:記得先主後客;其餘部分就是一般共同正犯的構成要件檢討。
    R+S:無特別要件須檢討。
    個人減輕刑罰事由-中止未遂(第27條第2項)
    這邊主要會有爭議的點在於雖然乙成功於第一階段阻止了甲的犯行,且於第一階段死亡結果未發生,但第二階段A卻死亡了(這種案例是不是有點眼熟阿?過去亦曾考過行為人將被害人砍傷後,行為人產生悔悟並將被害人送往醫院,然而被害人卻於醫院中被醫生重大過失醫死,行為人是否得主張中止未遂?)這題只是換成於第二階段被害人被原本的共同正犯殺害,因此必須討論於此狀態是否得主張中止未遂。
    三、乙阻止甲無效仍使其追上A,並讓甲將A刺殺的行為(罪名為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第28條)
    TB:這個部分就是這題的另一重點了,乙的行為是否得主張脫離?(注意脫離與否是於構成要件討論哦!)討論脫離就該介紹一下近來實務見解亦承認著手後的脫離(106台上3352判決參照),以本題來說應可承認乙已脫離,因此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四、甲追上A並將其殺害的行為(罪名為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沒有第28條囉!)
    TB:就是一般殺人罪單獨犯的行為檢討。
    R+S:無特別要件須檢討。
    五、競合
    這個部分就真有餘力在檢討吧!

    貳、甲是某機關新進公務員,入職後第 2 個月,直屬長官乙直接交給甲新臺幣2 萬元,告知是 A 廠商負責人代為轉交之入職慶祝禮金,且說明此一科室裡的每一個新進人員都有收過 A 廠商之禮金,甲擔心不收禮金會觸怒長官,遂將禮金收下。事隔數月之後,乙指示甲查驗 A 廠商進口貨櫃,甲發現貨櫃內物品與 A 廠商當初報關之貨品名稱與數量,全然不符,甲原本要記載查驗不合格,但乙威脅甲如不放行該貨物,將舉發甲收了 A 廠商 2萬元,甲迫於無奈與恐懼,遂記載查驗合格而放行該批貨物,A 廠商也因此逃漏新臺幣 50 萬元之關稅。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這個題目坦白說若以刑法(含刑分)題目來說,並不算太困難,就是把該檢討的分則犯罪條列式檢討即可,但重點是這是刑總的考題阿…個人是認為有點刁難啦,這也是考前很多同學可能會問的問題,就是分則條文到底要背哪些,通常我只會叫同學背一些較常見的犯罪行為或是每個罪章的通則性犯罪,這題就是好死不死的出了公務員犯罪的條文,本題會用到的條文有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第131條圖利罪(這條以刑總考點來說可以省)及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另外當然須於收賄罪的違法性部分檢討第21條依上級長官命令之行為。
    以下檢討仍著重在刑總的爭點討論,關於刑分的部分我認為既然本題是刑總,考生應該也多著墨在刑總部分。

    解題架構
    一、甲收下A廠商轉交的禮金2萬元的行為(罪名為違背職務收賄罪第122條)
    TB:無特別要件須檢討,就是簡單帶過構成要件(行為主體為第10條第2項前段的身分公務員;行為為收受賄賂)。
    R:第21條第2項依上級長官命令的行為,這點如何檢討?得列出形式審查說、實質審查說及折衷說。
    S:若認為不得阻卻違法,罪責階層應該也沒什麼特別得檢討的(不可能無期待可能性吧!)。
    二、甲登載不實的行為(罪名為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3條)
    TB:無特別要件須檢討,就是簡單帶過構成要件(行為主體為第10條第2項前段的身分公務員;行為為登載不實)。
    R:此處即無第21條得以檢討;且舉發其違法行為應稱不上是現在不法侵害或緊急危難吧?
    S:亦無特別需要檢討要件(不可能無期待可能性吧!)。
    三、甲登載不實使A逃漏稅的行為(罪名為圖利罪第131條)
    TB:無特別要件須檢討,就是簡單帶過構成要件(行為主體為第10條第2項前段的身分公務員;行為為圖利第三方)。
    R+S:同上述。
    四、競合
    1. 圖利罪實務見解一般認為屬概括性條款,能夠論以其他公務員瀆職罪即無須論本罪(但這個爭點一般刑總的同學不會知道,因此我才說得省略)。
    2. 第122條及213條分屬不同罪章,通說實務皆認為一行為侵害不同法益乃想像競合,一般學過一點點競合的同學大致上也會使用第55條想像競合,應該沒問題。

  • 瀆職罪有哪些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2-19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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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摔死了李新 風波延燒,先不談羅、黃、蕭、嚴的各種問題,我想提的反而是最近有關「假訊息」的修法。
     
    🎸行政院部會提出草案,意圖修法遏止「假訊息」
     
    根據內政部網站與其他新聞,行政單位有意修法遏止假新聞,包含社會秩序維護法、災害防救法、食安法等。
     
    其實現在有些法律已經有防制假訊息的條文了,像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與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都有處罰散布謠言,這次修法有些是加重處罰;至於災害防救法,則是新增處罰。因此可說行政機關是開啟一個全面包圍網,從普遍假訊息到專業領域假訊息都要防堵。
     
    從立法目的來看,我非常支持。有時看一些新聞或流言我也是看到快氣死,虛構的事實還講的跟真的一樣;錯誤的人事時地物還兜一起帶風向。重點是,這樣的新聞還有人買單,然後一傳十,十傳百,害我回家還要跟長輩解釋一百遍!
     
    🎸但,對這種法律我抱有很大的疑問。大概有幾個理由:
     
    1⃣假訊息難以定義,到最後能罰的不多
     
    根據行政院13日專案報告的定義,假訊息包含三個要素:「惡」、「害」、「假」,也就是 #主觀上出於惡意、#造成損害或危險、#訊息內容有捏造或虛構。
    (請參考https://www.ey.gov.tw/File/5E45C50A967D755E?A=C)
     
    可是,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才算假訊息嗎?
    沒有惡意的錯誤資訊,難道不算假新聞?
    那麼絕大多數的媒體或許都能找到一個出口,畢竟新聞也難達到完全真實,只要稍盡查證義務,或許就能免於惡意的大帽子,但你也知道,哪些媒體上最多假新聞;
     
    沒有造成危害的,難道不算假訊息嗎?
    舉例來說,網傳「癌症化療97%無效」、「以核養綠公投過關,『非核家園』將失效」,經 @TFC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檢驗後為錯誤訊息,這些在你爸媽群組裡面傳的訊息,說真的也不會產生什麼危害或影響公共安寧或健康,可是這些明明都是假;
     
    不是虛構、捏造,就不算假訊息嗎?
    舉個我今天才看到的例子,某媒體報導「去蔣化遭央行打臉,促轉會改口稱蒐集資料」,但仔細看內文,根本是把促轉會17日的記者會與央行前總裁3月左右的評論兜在一起講,掛上「打臉」、「改口」來凸顯某一方在狡辯。這則新聞亂解讀、亂帶風向,但他可以說自己講的都是事實,不是假。
     
     
    2⃣言論自由的保障不能有一絲的限制
     
    為什麼要拿李新案來討論假訊息修法,理由就在這裡。
     
    #誰摔死了李新,播出了許多不為人知的秘密,一時之間的風向全部在郭。
    但設想你是羅、黃或蕭,你一定覺得這些是假訊息:當初說的明明不是這樣、我沒有說過這些話、我才沒有與黑道共謀。這時候,你就會去檢舉對方使用假訊息。
     
    這部影片有沒有「假」?
    現在只有單方說法,我也不確定。但能確定的是,珠寶案已經有一個判決結果了,至少判決不是完全相信郭的說法,但這一部分郭還是堅持是自己的說法,那這樣還不算假嗎?
    這部影片有沒有「害」?
    這部影片的宗旨在立委、黑道、媒體、司法機關各方的勾結與黑暗,你說對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政府監督沒有影響嗎?
    這部影片有沒有「惡」?這影片拍來就是要針對羅、黃、蕭的,絕對是故意的。
     
    這樣看來,羅其實有很大的條件跟可能性去指控 #誰摔死了李新 是假訊息。由法官、政府介入這件事情,合理嗎?還是留待雙方各自表述、靠證據廝殺決定誰是對的,比較適當?
     
    簡單來說,如果假訊息的法條拿出來用,反而是不利像 #誰摔死了李新 這種揭弊的公眾討論,犧牲未來的可能性。
     
    🎸講這麼多,不是說假訊息不用管,但至少不要用處罰的方式管
     
    假消息從哪裡來?也許是某個有心人士開始散布,但會一夕之間擴散通常都是得到主流媒體的宣傳(例如在ptt上有一篇爆文,奇摩先抄,聯合再抄,最後每一家媒體上都看得到);也許是媒體本身就是製造業,拼湊事實或捏造訊息(像是之前謊報邱太三入府討論死刑執行問題)。既然這裡這麼容易產生問題,那媒體是不是能多花點力氣去做查證,或是訓練媒體素養不要亂報新聞。講浮誇一點,與其修法處罰假新聞,不如修法讓記者變成一種需要國家考試的行業,把它弄得跟醫師、法官一樣要嚴格篩選才能當。
     
    用簡單的供需理論來想的話,假如民眾不想看,或許媒體也不想報,那麼培育有素養、有識讀能力的民眾,就會是有效的解決方式。就算進社會的人已經沒救了,至少救救還在學的下一代,讓他們學會獨立思考、謹慎、檢驗與辯證的能力。
    在行政院的專案報告最尾端,就把媒體的自律和閱眾的媒體識讀能力當作多管齊下的方案,這兩管我反而覺得最重要。
    法律能夠解決問題,但通常不是最有效率的方式。期待處罰假訊息來消滅假訊息,或許只是緣木求魚。「教育才是最解決問題的方式」,聽起來很像幹話,但真理就是真理啊!
     
    至於你說涉案的前立委、珠寶老闆有沒有違法亂紀、詐欺或貪瀆?
    現在看來只有單方的說法比較多,我沒有親自參與案件也不知真假。假如事情真的如郭方所講的有勾結、超出選民服務,我猜他們也會把證據交給檢方去調查貪污、瀆職罪名了,就看接下來檢方對這個風波,會做出什麼樣反應吧!

  • 瀆職罪有哪些 在 巫師地理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7-25 09: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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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醫療 #疫苗造假

    2018年7月中旬開始,長春長生生物公司被曝疫苗造假,震驚中國,至少25萬支被證實無效的「假疫苗」已注入接種兒童體內。在公眾的關注中,2018年7月16日和7月2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連續做出批示,要求「國務院要立刻派出調查組,對所有疫苗生產、銷售等全流程全鏈條進行徹查,盡快查清事實真相,不論涉及到哪些企業、哪些人都堅決嚴懲不貸、絕不姑息。」

    時間回到兩年以前,2016年3月山東非法疫苗案爆發,價值5.7億元未經嚴格冷鏈儲存的疫苗流入24個省市,其中包含25種兒童、成人的二類疫苗,恰如今日,當時的事件也引得四海震怒。吊詭的是,2016年3月2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亦做出了嚴厲批示:「徹查『問題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對相關失職瀆職行為嚴肅問責,絕不姑息。」

    悲劇歷史的重演,令所有那些有記憶的親歷者,都感到恍然和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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