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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例外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立法委員 江永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第九屆第五會期公督盟優秀立委頒獎】 公督盟自2007年成立以來,持續10年不間斷的替人民監督國會,評鑑內容也像期中考一樣,除了問政表現外,也看重立委問政內容的質與量,而永昌也不負大家的期待, 第四次被評選為優秀立委! 為解決台灣超額儲蓄問題,永昌在財政委員會,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為保...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例外 在 立法委員 江永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第九屆第五會期公督盟優秀立委頒獎】
公督盟自2007年成立以來,持續10年不間斷的替人民監督國會,評鑑內容也像期中考一樣,除了問政表現外,也看重立委問政內容的質與量,而永昌也不負大家的期待,
第四次被評選為優秀立委!
為解決台灣超額儲蓄問題,永昌在財政委員會,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為保護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消費者,提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
另外,在其他委員會,為台灣留才、攬才提出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為防止糾纒者危害他人身心安全,提出糾纒行為防制法草案
為阻斷中資違法繞道投資,提出公司法修正草案。
在公聽會、記者會、座談會,更是在嚴謹的態度下進行,例如維護學生在外租屋權益、揭露NCC違法核淮設置基地台、討論準公共化托育的相關問題、解決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非法占用民地賠償等眾多民生相關案件,都逐一獲得解決!
在地方建設上,完成中和國小運動場修繕、電線桿地下化、華中橋增設匝道銜接水源快速道路機慢車道等;同時成功爭取設置佳和公園地下停車場案、華中橋增設匝道銜接往北之水源快速道路等……
而大家最關心的中和高壓電塔地下化,高壓電塔預計在11月中、下旬進行拆除工作。
維持百分之百的出席率,已是立法委員的基本態度,評鑑委員稱讚永昌提問精闢,充分展現委員之專業,值得嘉許。永昌也會繼續努力。
永昌及陽光團隊感謝公督盟的肯定,也期待您繼續支持與鼓勵。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例外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月旦知識庫 - 聚焦議題:#網路直播🎥 (公法篇)】
暨上篇整理了網路直播可能牽涉到的民、刑法爭議,繼續整理可能涉及的公法爭點。
🔻爭點一:憲法基本權
#隱私權 層面的問題可能有於公開場合直播,被鏡頭所及的他人,是否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言論自由 層面,則可能涉及如臉書平台社群守則禁止直播者散播露點、仇恨言論及暴力血腥內容,是否有違反直播者的言論表達自由?如設定直播對象為非公開,禁止直播是否為過度限制?直播者是否有主張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之可能?
🔘隱私權
🔸從美國法的觀點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
──以新聞自由、言論自由、隱私權的保障與衝突為中心/劉定基
🔸網站留言與隱私權之侵害及個資法之違反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293號民事判決/徐婉寧
🔸資通訊法及隱私權保護/林三元、李榮耕、謝祥揚、章忠信、黃宗旻(影音)
🔘言論自由
🔸當網路霸凌遇到言論自由/許育典
🔸網路中立性原則和言論自由:美國法制的發展/劉靜怡
🔻爭點二:行政法各論
美妝部落客透過直播宣傳化妝品或藥品,可能有藥事法第65條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的宣傳管制之適用,並與最新大法官釋字第744號解釋對於化妝品廣告事前限制違憲可以綜合觀察;
另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禁止對於兒童散布有害其身心健康之內容,違者依同法第91條處罰鍰處分,現行文化部對於「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有分級管理之辦法,則對於網路直播節目,是否有管制上的漏洞?
🔸當網路言論自由遇到青少年保護/許育典
🔸濫發網際網路廣告信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王郁琦、陳炳全
🔻爭點三:稅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透過網路直播販賣商品,則有 #營業稅 是否課徵的爭議,透過網路直播販賣物品,似乎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之通訊交易要件,而依同法第18、19條有資訊提供及7日無條件解除權之規定,但如果僅是透過直播販賣自己所有之物品而非以此為營業者,是否即因此不構成通訊交易之要件,而買家即無上述第18、19條之保護?
🔸從一則舊法案例反思新修正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者解約權」之適用/吳從周
🔸消費者保護與訴訟/陳鋕雄(影音)
➡完整原文💯 http://www.angle.com.tw/event/lawdatasell/?f=fb
延伸閱讀⤵⤵⤵
🔸OTT發展之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問題初探/翁逸泓
🔸簡析美國OTT TV 之法制發展
—初探OTT TV 在我國推動之可能性/黃志雯(影音)
🔎相關爭點及文獻📚
⚫憲法基本權 https://goo.gl/B839P7
⚫隱私權 https://goo.gl/th8m8C
⚫言論自由 https://goo.gl/M8iK7w
⚫行政法各論 https://goo.gl/LCYlrp
⚫營業稅 https://goo.gl/LJhniR
⚫消費者保護法 https://goo.gl/EPjQ7J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例外 在 楊春妹 Dongi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郵購或訪問買賣解約應7天內以書面為之
【新北巿訊】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已是現代人時常利用的交易方式,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賦予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7天的「猶豫期」,消費者在收受商品之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即可向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即便在收受商品前,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解除契約。不過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特別提醒消費者,7日內無條件解約權之行使依法應以「書面」為之,千萬不要只用電話或其他口頭方式提出,以免因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是舉證不易而喪失了解除契約的權利。
法制局表示,郵購買賣是業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例如網路購物、電視購物、依雜誌目錄之購物、電話行銷購物等皆屬之,而訪問買賣則是業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發生之買賣行為,例如業務員到家中推銷、或業務員沒有經過消費者之同意,就直接到消費者工作場所或公共場所推銷。通常消費者在這類的交易前無法檢視商品,在急迫的時間或在壓力下難以謹慎判斷而買了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了保護此類交易行為之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賦予消費者7天的猶豫期。至於其他買賣型態,僅限於消費者發現有物之瑕疵或權利瑕疵的情形,方能依照民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就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了。
該局並強調,業者在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將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消費者,另外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業者除告知上述事項外,還應告知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實務上常發生消費者僅以電話或口頭方式向業者表示要解除契約,事後業者卻不予承認之情形,衍生消費者舉證及解約之困擾。消保官再次提醒消費者,解除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為之,最好的方式為至郵局購買存證信函,表明交易經過及解除契約之意思,確保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已經到達業者,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賴淑青消保官
電話: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4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