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消滅時效整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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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整理 在 陳顥元(Richard Hao-Yuan Chen)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0 22:31:57

咖啡小學堂-期刊文章導讀 【冷萃咖啡現今的挑戰:烘焙、萃取、風味剖析、汙染與食品安全】 這周要分享的是冷萃咖啡(Cold Brew) 冷萃咖啡這幾年非常流行, 為何會如此風靡?背後又隱藏什麼危機呢? 【冷萃咖啡的歷史】 冷萃咖啡可追朔至1600年, 但具有指標是1960年代, Toddy公司...

消滅時效整理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8:50:48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在工作中若有遇到雇主積欠薪資、勞退未提繳或未給資遣費的問題,許多人第一時間都會選擇隱忍,等到離職時才一併向雇主追討少拿的各項法定權益,但如果沒有注意到「請求權時效」的規定,很有可能結果會與預期有落差,甚至是白忙一場,今天便想跟大家分享請求權的時效問題。如果有興趣的讀者,就一...

  • 消滅時效整理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3 09: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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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消滅時效整理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07 08: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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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有修法要注意!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1)注意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有關「權力失效」之適用
    (2)注意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4號裁定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

  • 消滅時效整理 在 陳清龍(Jacky Che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16 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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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缺點:和解條款若不夠具體明確,有時可能衍生後續糾紛
     公所調解:
     公所調解,應向對造住居所所在地(注意,不是受傷者住居所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的調解會申請
    優點: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缺點:須等待公所安排調解期日
    (二) 注意時效
    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損害賠償:2年消滅時效
     公所調解不成時,可向公所請求移請地檢署偵查(注意,不含民事求償);
     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仍應自行向法院起訴;或俟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 民事訴訟
    (一) 車禍一、二審,目前皆在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審理
    (二)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應在起訴前即自行(或委任律師)整理以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並應扣除強制險已受領之金額:
    1. 醫藥費(須整理全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2. 不能工作損失(須提出所得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3. 勞動能力減損(須向法院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
    4. 交通費(須提出全部收據並證明支出必要性)
    5. 修車費(須提出證明,並應自行扣除零件折舊)
    6. 看護費(須提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7. 精神慰撫金
     注意,以上均應由「原告」整理、舉證!
    (三) 若爭執過失責任比例,當事人應墊付費用向法院聲請鑑定肇責比例;當事人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聲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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