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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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843的網紅陳清龍(Jacky Che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

  • 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 在 陳清龍(Jacky Che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16 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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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缺點:和解條款若不夠具體明確,有時可能衍生後續糾紛
     公所調解:
     公所調解,應向對造住居所所在地(注意,不是受傷者住居所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的調解會申請
    優點: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缺點:須等待公所安排調解期日
    (二) 注意時效
    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損害賠償:2年消滅時效
     公所調解不成時,可向公所請求移請地檢署偵查(注意,不含民事求償);
     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仍應自行向法院起訴;或俟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 民事訴訟
    (一) 車禍一、二審,目前皆在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審理
    (二)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應在起訴前即自行(或委任律師)整理以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並應扣除強制險已受領之金額:
    1. 醫藥費(須整理全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2. 不能工作損失(須提出所得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3. 勞動能力減損(須向法院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
    4. 交通費(須提出全部收據並證明支出必要性)
    5. 修車費(須提出證明,並應自行扣除零件折舊)
    6. 看護費(須提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7. 精神慰撫金
     注意,以上均應由「原告」整理、舉證!
    (三) 若爭執過失責任比例,當事人應墊付費用向法院聲請鑑定肇責比例;當事人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聲請覆議

  • 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06 16:24:43
    有 14 人按讚

    -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去過民事的調解呢?
    小編對調解的印象就是想大喊「𝔹嘴!給我講正事!不許打溫情牌!!」每次都對調解委員充滿崇敬之情🥺



    🔳#調解 是由法院簡易庭的法官或其所指定的調解委員1至3人(通常都是調解委員啦),以第三方的角度為雙方當事人斟酌提供適當的解決方案。
    當然,這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同意的話調解就不成立,大家法院見!(拍桌)

    🔳調解的效力?
    如果調解成立,調解書的效力和 #法院確定判決 一樣。
    ⇉可以拿調解書去強制執行!
    ⇉當事人以後不能再為同一件事提起訴訟,雙方都不能再拍桌子法院見囉!



    還會有很多人發出疑問,為什麼我明明是提民事訴訟,卻叫我去調解?oh my god why(゚ロ゚)
    民事訴訟法其實有給答案喔!
    下面第403條就是答案,拜託拜託看一下💯

    ——————————

    #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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