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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律行為例子產品中有62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早前有報道北京閉門約見香港地產商,指「遊戲規則已經改變」,而「中央不會再容忍壟斷行為」,要求地產商合作支持北京利益;而香港中原集團主席施永青則上電台聲稱這說法是「言過其實」,指香港地產商不是共產黨員,相信中央不會「指示」要合作,而且私有產權等都已經列明在《基本法》之內,因此遊戲規則無法更改云云。 ...
同時也有2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人民急需民意代表幫忙發聲 #疫情期間 #新竹市藍綠兩黨竟違法禁言 #漠視人民的痛苦 #只想爽領出席費 #今日的田雅芳就是明日每一位女性議員 💸💸💸竹市議會定期會一次開30日💸💸💸 💸💸每1日每1位議員可領總共2450元💸💸 💸💸💸1個定期會就要花人民納稅錢9百97萬多元💸💸💸 這次定期會遇到疫...
「法律行為例子」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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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例子 在 企業精英 Elites Insider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16:57:03
🔺一、經濟學原理: 1、機會成本:指從事這種事而放棄其他事情的價值。 2、成本效益原則:使所有經濟學概念的源頭。它提出唯有當行動所帶來的額外效益大於額外成本時,你才應該這樣做。 3、一價定律:當貿易開放且交易費用零時,同樣的貨物無論在何地銷售,用同一貨幣來表示貨物價格都相同。 一價定律指出。...
法律行為例子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被判死刑確定,平反後國家卻可能不太想認錯 —— 有一個人叫做謝志宏,2000 年他被指控涉入發生在台南縣歸仁鄉的雙屍命案,在 2011 年判處死刑確定。 直到 2018 年,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判決的瑕疵,請求最高檢察署研擬非常上訴。檢察官重啟調查後,向法院聲請再審。 ...
法律行為例子 在 數位外交研究室 Digital Diplomacy Lab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6 10:22:15
|#公眾外交事件簿 030 📂事件代號:難民外交 🔎涉案國家:土耳其 📆案發時間:2015年至今 阿富汗危機延燒,各國紛紛表態收容難民與否;台灣雖然還沒通過 #難民法,但外交部也少見地對此議題發言:「將視狀況在能力範圍內提供援助!」 其實,近年來,難民議題已是當代國家外交政策的焦點之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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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例子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6-10 20:41:51#人民急需民意代表幫忙發聲 #疫情期間
#新竹市藍綠兩黨竟違法禁言
#漠視人民的痛苦 #只想爽領出席費
#今日的田雅芳就是明日每一位女性議員
💸💸💸竹市議會定期會一次開30日💸💸💸
💸💸每1日每1位議員可領總共2450元💸💸
💸💸💸1個定期會就要花人民納稅錢9百97萬多元💸💸💸
這次定期會遇到疫情嚴峻
新竹市議會藍綠兩黨私下協商
捨棄可以視訊的方式,就決定
❌市府「工作報告」改書面報告
❌市長「市長工作」改書面報告
❌議員「單位質詢權」改書面報告
❌議員「市政總質詢權」改書面報告
❌就連今天審議提案(總共86案)改1個議員只能發言3分鐘
那乾脆也改書面報告、審查⋯
哦!原來審議提案依法要議會現場審議⋯
如果覺得疫情嚴重可以改採視訊會議呀!
不是利用疫情合理化來私下協調限制審議提案應有程序!
疫情期間如果要對市政府疫情控管監督發言?
至今300多條人命死於疫情了⋯
雖在疫情期間, #市民仍有「知」及「共同監督」市政的權利。
市民可能對每一個「提案」比較不了解
雅芳簡單解釋「提案」就是決定市府可以怎麼花每一個人民的納稅錢
但這麼重要的「審議過程」,藍綠兩黨可以自己私下協商後
決定1個議員只能發言三分鐘
#明確違反相關法令的規定
今天 #民進黨劉康彥、 #民進黨陳建名、 #國民黨陳慶齡 竟還可以亂解釋議員發言權是合議制
這些第一次當議員竟就如此無知且離譜
請新竹市民好好檢視
在現場大部分的議員都沈默認為針對這麼多提案(共86案提案)的審議
規定一個議員對(共86案提案)有意見,也只能發言3分鐘
所以若雅芳發言超過3分鐘
就是不尊重議會合議制,不重視疫情的離譜謬論
還遭藍綠兩黨大團結來抵制雅芳發言
對於身負地方立法重任的民意代表權
竟能這麼義正言辭的說出違反法律的言論
真的令雅芳覺得很不可思議
#針對藍綠兩黨不實指控說【雅芳不重視疫情】
有在關注雅芳粉絲專頁的朋友就知道
雅芳非常非常非常關心疫情的狀況,
尤其是自疫情發生後就大量接收市民陳情
紓困方案也是盡量仔細的協助市民申請
而且就是疫情嚴重,人民無發聲管道
光是疫苗施打的陳情
就有很多市民一直拜託雅芳一定要在議會替人民爭取疫苗
就連雅芳現在一邊打這文章一邊都有市民打來哭訴說衛福部又跳票
明明之前都告訴大家一定有疫苗
今天卻說不知道
在這個疫情嚴重生死交關的時候
議員本更應該幫人民好好監督政府
#針對藍綠兩黨不實指控說【雅芳發言超過三分鐘,違反程序,不尊重議會合議制】
雅芳用最簡單的例子
讓市民來了解雅芳為什麼說藍綠兩黨違法
議會的確是合議制
但議會的 #合議也不能抵觸法律
以藍綠兩黨今日的邏輯
假設:今天新竹市議會合議通過「殺人無罪」,那在新竹市就可以殺人了嗎?
這種荒謬的邏輯明顯就違法
所以法律明確規定
⭕1個提案一個議員可以發言10分鐘⭕
那今天審86案➔議員有意見依法就可發表86次的十分鐘
不會因為今日藍綠兩黨私下違法協商表決
就代表「法律規定」就可以突然改為❌全部提案統包審理❌1個議員只能發言3分鐘
雅芳認為身為民意代表
不但原本每個月就有約7萬5千元的薪資
每次開會都可以再領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
這次定期會就花人民超過九百萬的納稅錢
更應該盡到監督市政之責
為人民好好審查每一個提案
當然;若是藍綠兩黨議員覺得對提案都沒有意見那是你的權利
但 #對提案要仔細審查,提出意見建議,也 #是雅芳身為議員法律賦予基本的權利及義務
在人民現在很多因為疫情收入減少,甚至沒有收入時
新竹市議會還有一堆人簽個名就可以領人民納稅錢進口袋
雅芳嚴厲的抗議藍綠兩黨這種浪費民脂民膏的行為
針對眾多議員只簽名不盡開會之責等相關詐領開會出席費的證據
雅芳也會一併提交相關檢調機關偵辦
田議員的line
https://lin.ee/iuNgk3Q
田議員的YouTube頻道
https://youtube.com/user/tienyiyuan
#田雅芳問政報告
#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我認真問政
#你幫忙分享
#新竹市議員田雅芳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需要預約服務請點 https://forms.gle/6pMfXRsYXmrwNnnB6
田雅芳
*雅芳的聲音比較小,是因為麥克風被消音 -
法律行為例子 在 RagaFinance財經台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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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例子 在 Kaso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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乜野係RP?全寫係ROLEPLAY 簡單黎講就黎 角色扮演,
入RP server之前你要設定自己角色?故事背景同性格
之後係server入便就要全心全意扮演自己嘅角色
當正自己就係 RP世界 入便一個 你會肚餓你會口渴你會受傷
活生生有血有肉嘅人物
係RP 模式入便係會有飽餓同飢渴值
你係需要搵錢買野食去維持生命
另外遇到任何事件 都要表現出符合真實嘅反應
例如比人用槍指住你 話要打劫交晒D錢出黎
你係可以扮演出好驚逃跑或者死死氣交低D錢
, 而唔係一言不發 就抆槍還拖 依到唔係GTA ONLINE,
當然你都可以抆槍自衛 同對方溝通 一切取決於你嘅角色扮演.
當你正式入左 RP server 你就需要 遵守入便嘅法律同規則
RP server 規則會比較特別 我講幾個特別D嘅例子
例如 : 唔可以無緣無故亂殺人 殺人要有合適嘅RP理由
就算係Server 遇到自己現實識嘅人 你都要扮唔識 因為
現實世界嘅資訊 係唔可以同依個扮演世界嘅資訊混淆,當然
你地可以係扮演世界入便重新認識.
被通緝被追捕期間 唔可以匿係自己個人房地產或者惡意離線.
有實況主開台 就唔可以睇住人地台去追蹤實況主位置
然後過去做出 博上鏡 阻礙人地 等騷擾行為
法律就同現實差唔多 唔可以沖紅燈 唔可以逆線行駛 唔可以超速
唔可以藏毒等等 犯法的話 係會罰款或者係監禁
以上講嘅例子 唔同Server 有唔同嘅版本 自己入Server之前記得
查清楚
如果大家聽完 覺得 RP server咁麻煩嫁 咁多規矩 Game黎喳嘛
洗唔洗咁認真呀,咁唔好意思 GTARP 唔岩你 你都係番去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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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有報道北京閉門約見香港地產商,指「遊戲規則已經改變」,而「中央不會再容忍壟斷行為」,要求地產商合作支持北京利益;而香港中原集團主席施永青則上電台聲稱這說法是「言過其實」,指香港地產商不是共產黨員,相信中央不會「指示」要合作,而且私有產權等都已經列明在《基本法》之內,因此遊戲規則無法更改云云。
然而,這種非常樂觀的看法,實在是耐人尋味;就以《國安法》為例,即使與《基本法》條文有所衝突,也可讓中央不經香港立法會審議就直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又例如《基本法》第27條列明香港人有遊行集會結社以至罷工的自由,但近月政府不斷點名批判的多個歷史悠久的組織,不是被取消登記,就是自行組織解散,當年說「可以繼續六四集會」,如今支聯會的「被消失」,即說明了《基本法》的解釋,隨時可以改變。
如今甚至連以往工聯會等親共人士亦有份的「慶祝雙十」,竟遭到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質問──「若沒有分裂國家的意圖,為何要慶祝?」,香港法律不是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嗎?大家還記得《基本法》第87條所保證,刑事案件有無罪假定的嗎?從這些例子去看,如施永青對《基本法》所擁有的信心,實在是難以理解。
法律行為例子 在 Elites insider 企業精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經濟學原理:
1、機會成本:指從事這種事而放棄其他事情的價值。
2、成本效益原則:使所有經濟學概念的源頭。它提出唯有當行動所帶來的額外效益大於額外成本時,你才應該這樣做。
3、一價定律:當貿易開放且交易費用零時,同樣的貨物無論在何地銷售,用同一貨幣來表示貨物價格都相同。
一價定律指出。任何試圖利用富人願意多花些錢的想法的供應商,都會給競爭對手創造出直接獲利的機會。
4、市場清算價格/平衡價格:當願意以市場主流價格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數量,與願意販賣該產品的生產者數量,與願意販賣該產品的生產者數量相當時,特定產品的產品市場處於平衡狀態。
5、競爭性勞動力市場的基本原則:雇員的工資與他為雇主在盈虧平衡點上鎖創造的價值大致成正比關係。
6、規模經濟:平均成本隨產品單位產量的增加而下降。
7、難於造假原則:倘若潛在的對手之間的某個信號真實可靠,那必定難於造假。
🔺二、生活中的經濟學
1、A的演唱會是免費,B的演唱會是40美元。如果選擇去看A的演唱會,必定會放棄B的演唱會,但B的演唱會可以在其他時間看。B的演唱會在你心目中的價值是50美元。如果不去看B的演唱會,錯失了自認為價值50美元的表演,但省下了40美元,所以放棄的價值是50-40=10(美元)。如果A的演唱會價值大於10美元,就去看A的演唱會。如果A用的演唱會價值小於10美元,就去看B。
2、一個鬧鐘,在校內賣20美元,校外賣10美元,此時你會選擇去哪裡購買呢?再來看另一個例子,如果一台筆記本電腦在校內賣5510美元,校外賣5500美元,此時你又會選擇去哪裡買呢?
對於前一個例子,很多人會選擇去校外買,畢竟便宜了一半,對於後者,很多人會選擇去校內買,因為,十美元對於五千美元來說並不算多。但在經濟學中,並不能這麼看。兩者的成本和效益是相一致的,所以答案應該是相同的。
3、產品設計既要符合消費者心意的功能,又要滿足賣方保持低價,便於競爭的需求。
4、產品設計的功能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當且僅當收益不低於成本,才能採取行動。因此,只有收益(以願意支付額外費用的消費者數量來衡量)不低於成本(以增加某一功能所能吸引的額外消費者數量來衡量)的時候,才應當增設某一產品功能。
5、(對一價定律進行解釋)比如有些供應商會低於另一部分的供應商的價格賣給客戶,賺取差價的同時又能提高銷量。書中指出,就算是供應商聯手向富人賣高價,窮人也會從中作梗,,他們按照窮人的價格低價買入,再比一些供應商更低一點的價格賣給富人,賺取差價。所以,發展到最後,差價就會越來越趨向零。(“一價定律”適用完全競爭市場)
6、(對競爭性勞動力市場的基本原則進行解釋)同一公司的同一工作小組中,生產效率最低的員工,收入比自身創造的價值要高;生產效率最高的員工,收入卻比自身創造價值低。
更高的收入實際上是對職位較低的人進行補償,畢竟大多數人更喜歡高級職位。從另一個側面講,這些人雖然得到較高的工資,但是在職業滿意度等其他方面沒得到更好的滿足。
7、設置折扣門檻:對於價格敏感者打折,又不需要對其他買家降價。打折同樣可以讓原本不用買的顧客下決心購買。
為什麼稱為門檻呢?①購買者要關注什麼時候什麼情況進行打折;②購買者需對想買東西的時間延後,等待打折時間。
例:*臨時變動或購買的飛機票總比提前預定的價格高。這是因為臨時變動或購買的多為商務人士,對價格不敏感或者有公費報銷,所以收全價。而提前購買飛機票的人多為度假人士,所以打折。
*百老匯的票價在演出前會打折,而提前購買這則要全價購買。這是因為提前買票的多為高收入者,他們對價格比較麻木,並且工作繁忙的他們只能騰出一晚進行觀看,時間成本也比較高,所以不願意花時間排隊等待打折票。因此,百老匯做出這樣的規定。對於排隊等打折票的人來說,如果沒有打折,或許,他們就不會進劇場了。
8、利用高價格的產品吸引眼球,提高品牌效應,促進其他價位的產品的銷售。
例:維多利亞的秘密為什麼要展出鑲鑽的內衣?這是因為這種上百萬美元的內衣可以吸引大眾的眼球,從而促使別人購買他家其他產品,幾百美元的內衣在展出內衣的對比下就不算什麼了。
9、百貨公司為什麼將男裝放在低樓層而女裝卻放在高樓層?雖然大多數男女都希望在公共場合衣冠得體,但在女性身份認同構建中,外表佔比重更大。而且,女性在服裝上的開支比男性高兩倍。說明,女性在選擇衣裝時比男性認真謹慎。因此,乘坐電梯並不會大小女士們買衣服的念頭。但是,一點微不足道的障礙,也會使許多男士打消買衣服的念頭。
以上是節選書中的部分例子,更多有趣的例子沒有呈現出來。
為什麼牛奶裝在方盒子裡,可樂卻裝在圓瓶子?為什麼最暢銷的書和CD賣的比那些不那麼暢銷的要便宜,而最熱門的電影,票價卻比不熱門的電影要貴?為什麼一些國家男性立法者要頒佈禁止“一夫多妻”的法律?等等很多有趣的例子。
🔺三、總結
在我的大學專業課中,也讀過經濟學,但經濟學給我的感覺就是不太能在生活中被應用。看完這本書之後,其實經濟學就在我們的生活中,只是我們有沒有去尋找過。平時看似平常的設計和事物,都是隱含著經濟學的知識,只有這樣,才能讓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
如果我們懂得了更多的經濟學原理,我們是否在遇到一些商業性活動的時候就能用換一種的思維去看待呢。作為消費者的我們,是不是就可以分析一下商家的商業行為,不盲目地相信售賣者,而是有自己更加理性的思考。
在生活中,很多社會的發展和一些現象和經濟學也息息相關,我們的通訊工具在更新換代,當成本效益不平衡的時候,這種產品就得考慮是推廣還是退出市場。在本書當中,還能看到一些與營銷相關的手段,涉及到很多商業活動背後的原理,並且提及政府部門出台某一政策 對於長遠的發展是有著一定的考慮。如果能夠耐心的看完本書,相信對經濟學也有一個初步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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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例子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周日話題: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2021/9/5
【明報專訊】在今日香港,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畫幼童畫冊要還押,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
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每日仍一絲不苟地進行着,用優雅文句專業術語寫判決,將一個個公民未審先送入監獄、重判異見者;但,偶爾,如果認罪認得早、求情信夠可信,如果警員證供真係矛盾到超過人類可接受範圍,還是會有好消息。
也還有法律界權威說,香港法治95至99%運作正常。
誠然,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樣,要到法官對政權言聽計從,警、檢、官全部都係佢嘅人,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才算——香港還遠遠沒到那一步,辯方仍可據理力爭、與控方互有攻防,有些法官還會講斥責控方/警方證人的人話;而「小勝」仍有,暴動、非法集結不是輕判、甚至無罪,國安案都有得保,政權眼中釘鄒幸彤昂首走出法院。公平審訊不可得,但「較佳」結果仍可能,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辯才經驗都有高低長短,辯護策略、技術性疑點,求情內容……從輕發落,仍然可期。
但what if 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制度,才對威權政體最有利?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不斷將針對全社會的恐懼擴大,同時向被告發放「未絕望,仲有變數」的信息。
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也彷彿仍未徹底崩塌;而當重點只在被告的最大利益(最短刑期),審訊就只剩下認罪與否、如何避過定罪元素,行為和說話的意義可以有幾模糊,求情,見感化官幾有悔意,保釋條件講到幾盡……
當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法院,成為政權壓迫系統的一部分,已無人可以在司法制度中看得見達至公義的路徑,但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卻相當清晰:它正在誘使被控告者將個人利益置於首要、唯一的考慮,與運動、甚至過去的自己割裂開來。在此過程中,透過被告自我否定,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將符合政權敘事的新現實強加社會。政治案件被告選擇走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就要參與政權劃定的「法律」框架,無可避免被融入政治壓迫正當化的程序。
由此,政治犯身上,似乎出現一個兩難:自己的best interest,與自己對行動/所信之事的理解,在法律程序中必然衝突。身處此結構當中,面對結果已定的政治審訊,我想知道,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作為威權體制的一部分:The legitimacy paradox
(或者這篇文將來要拿去呈堂呢……所以我更需要認真地、引經據典地討論這個問題:)一個仍享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體系,為何會「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政權壓制意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
在香港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鈎,但不同時空、地域的前例已顯示,法治、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政治審判與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相互依存。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威權之下,法院本就無遺世獨立、做「公義最後防線」的條件。
學者M. Shapiro如此描述威權下法院面對的Legitimacy paradox(正當性悖論):
「法院若挑戰政權的不公義,會引發政權加強箝制,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但法院若迎合政權,則會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同樣失卻正當性。即使法院取得平衡,維持到自身的正當性,這份正當性卻只會令威權整體更具正當性。」[1]
① 面對政治檢控 無知即力量
目前政權瘋狂清洗公民社會不同範疇,祭出的說辭是「法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手法是拉晒啲人上法庭直接還押,或以此為威脅。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愈疲弱,就愈須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的正當性,解決自身無足夠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迴避政治後果。與不確定性較大的選舉或隨時反噬的暴力鎮壓相比,具有「超然政治之上」光環的法院,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於是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法院則一邊強調「只處理法律問題」,一邊被迫作出各種政治判斷:徐子見或危害國安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2]
但既偏離法律範疇,法院又有何權威去做這些判斷?即是不計其政治立場有否偏頗,香港法官對政治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中學生都不如(否則點會問李立峯「集會唔係有組織者嘅咩」或稱「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使你教』」)。結果,法庭往往全盤接受控方版本,還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政權則用法院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以「尊重司法獨立」為名,神化法官及裁決,壓制質疑。
② 為免被人推翻,先要自我推翻
威權政體往往牢控立法、修憲權力,一旦法院判決偏離其掌控,即可透過修改法律,推翻法院判決。要確保法院「醒醒定定」,唔使用劍亦唔使提法官有老婆仔女,只需讓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隨時可以被政權無效化就夠。若判決無人尊重,法院的存在亦無意義;為了維持自己剩餘的獨立、自主與權威,法院有誘因順從政權(但無乜誘因諗人權)。
於是我們不時見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㗎啦」,以及「一陣人大釋法咪仲大鑊,香港發展嘅空間又會再細咗」,裁判官選擇直接重判,高院上訴庭和終院選擇在人大出手前先自我調節。於是,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盛讚香港法院「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陪審團,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
直頭摸頭讚你乖。「如何判決不至引來政權干預」,與「如何判決才能讓政權滿意」,其實是同一回事。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香港法官連僅餘的人權保障空間亦不善用,更令人質疑其正在利用社會對釋法的疑慮,積極地迎合政權。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③ 選擇性裁決 鞏固無力感
「正當性」不過一重外衣。法院對抗爭共同體真正造成的傷害,遠不至於此。
政治壓迫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將打壓針對少數、個別人的特例,轉化為可穩定地恆常操作的系統;最穩定的不是僵化地有殺錯無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愈觸摸愈觸不到,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已足以透過恐懼牽制整個社會(簡單來講,即係國安法啲保釋咁)。
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個別人的可能性,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能成為個別被放過的人:只是一個「可能」,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希望」:無力感會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至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
二、不要被政權奪走詮釋敘事的權力
「一場政治審訊,是在一個可見的場域,由對立的各方就法律秩序規範正當性爭辯,而不僅僅關乎當前司法框架下官司的勝敗。」[3]
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關鍵政治案件尤其——營造恐懼與不確定,消耗民間社會,建構政權要的敘事,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
法院之所以對政權重要,還因其「展示」的功能:政權要你消失、要你沉默,還要你自我推翻、背棄同儕,即使毋須像蘇聯show trial一樣對黨國感激涕零,也要你以順從來認可這套儀式。它從不需要你心悅誠服,違心的配合,正好助其維繫以恐懼牽制所有人的壓迫系統。「留得青山在」實是一場無限滑坡,達至個人最低刑期之法,也包括成為控方證人。如果看一場官司不僅僅關心刑期長短,認罪和配合與否的決定就包括你是否要對政權編造的「事實」,在法律程序中給予無條件的認可,讓法院亦因而免卻自身監察及制衡政權的責任,繼續扮超然。
唔知唐英傑判九年,多少人反應是「早知就應該認啦,扣三分一好過」?唐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決定不認罪時,他想必衡量過敗訴要承受的後果。因是經審訊定罪,法院就必須在判辭中清晰交代理據,於是條文本身的缺陷,法官對政治問題的獨斷,對基本人權的無視,對政權敘事的投誠,對合理質疑的左閃右避,都在判辭中一清二楚。
這是一份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判辭,「賣飛佛」是「因為兜多咗幾個街口所以情節嚴重」!
即使被困囿於這個系統,也不等於我們與政權的分歧,只能體現在程序與細節之中。我對「法治」並無任何執念,所謂法治精神,只是一個社會如何理解何謂「公義」的載體;而在司法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上,政權抑或法官,都沒有凌駕任何公民之上的權威——普羅百姓(ordinary men)對法院的檢驗和監督,是普通法制的基礎。
今日香港法院所維護的而非公義,而是政權的利益;法院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非來自對法律/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將異見者收監的制度暴力。當法院的權威,要靠拿攝錄機對準公眾席,隨時將旁聽公眾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還有何正當性可言?
政權正努力地以司法改造,消滅抗爭敘事,但在它放棄司法作為合法性外衣——轉為閉門審訊——之前,它都必須給予被審判者說話的空間。就在此空間中,我們要與政權爭奪的正當性的話語權,不容政權壟斷對公義的詮釋,不容審訊歪曲記憶與事實,不容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
政權利用司法與其他工具散播恐懼與無力的目的,是改變「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一切意涵,徹底否定「香港」的存在。而我們每一個行動與選擇,都在抵抗與反擊政權對香港的強行扭曲,重新定義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本質。
這本就是一個永不會完成的使命。
Best interest是什麼?
當然,被拋入「政治犯」身位, 不等於就有在政治審訊中頑抗的責任;法庭不是唯一的戰場,也無人有義務犧牲自己的best interest去嘗試開拓。
但這個討論的缺口在:究竟所謂一個人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在律師、官司與法庭的語境,它必然等同獲批保釋或最低刑期,因而必然和運動對立。
「唔好諗其他嘢啦,你都要諗吓自己」都聽唔少。於是我好認真咁「諗自己」:究竟我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
是自由地說話,是在一個真正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其他自由的人建立有意義的連結;是始終可以用批判的精神思考任何現象,挑戰一切定見,即使自詡為歷史必然,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巨大結構;是體認自己一切行動的意義,不因任何強制或壓迫而扭曲。
所以我必須直面這一個戰場。
法院要如何面對它的paradox,是法院的責任和決定(吓,唔使幫你諗埋啩?);但於我,那個政治犯面對、諗自己定諗個運動的paradox其實係假的。政權及為其所用的司法機器正試圖將我從共同體中割裂出來,再透過抹殺我作為個體的存在,否定共同體的存在;若我始終拒絕被抹殺、拒絕自我否定,拒絕成為政權營造恐怖的一部分,透過固守自身,就同時固守了共同體的一部分,令其不至消亡。
自我正是已突破壓迫的姿態所定義,而「香港」的存在,就是有一個個仍未被威權同化的個體的自我所組成。即使因隔阻而無法感應到共同體是否仍然存在,即使眼見她已破碎成無數相互拉扯的平行現實,要重新找到她,其實只需反照自身便可。
身處各異的困境中,每個人的best interest都不同,只有自己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方向和角色是什麼。不論在怎樣的紛擾與壓迫下,依然忠於自己,就是一個人可為自己、同時為自己所認同的共同體能做的最重要的事。而兩者,本就無從分割。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文˙何桂藍
編輯•王翠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