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律統一用字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法律統一用字表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法律統一用字表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法律統一用字表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373的網紅Ingay Tali 穎艾達利,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201021《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專案報告】 今天(10/21)下午在程序委員會後,議程安排了《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的專案報告(以下簡稱「市版」)。 關於「新設畜牧設施(場)管理」,會期初先進同事 李宗翰議員提出一個《臺南市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

  • 法律統一用字表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22 17:17:00
    有 7 人按讚

    【20201021《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專案報告】
      
    今天(10/21)下午在程序委員會後,議程安排了《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的專案報告(以下簡稱「市版」)。

    關於「新設畜牧設施(場)管理」,會期初先進同事 李宗翰議員提出一個《臺南市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宗翰版」),針對臺南市畜牧產業發達同時帶來的管理(包含糞尿、異味)與週遭生活品質的影響,希望建立合理的管理處置。所以在會期中,農業局也提出了這個「市版」的草案,而在本次大會初提案排定了這場專案報告。

    既然是個法律案,Ingay先針對立法的程序面與立法例的問題,提醒農業局(與法制處)宜提供現有法規(其他縣市)與市版、宗翰版的條文對照,以便使議會同仁與市府相關單位都能簡明的快速瞭解各法條內容的良窳(對!我記得這字唸「ㄩˇ」了XD)。
    →農業局長表示後續會改善。
      
    此外,對於市版在名詞定義的條文裡(草案§3)對於家禽家畜的定義,除了畜牧法規定的「由中央機關指定」外,另外增列了「主管機關指定(指臺南市農業局)」,這部分是否允當?或是採用如嘉義縣的規定,直接就中央指定之外的物種範圍明訂?
    →會後法制處長說明,表示農業局確實有這個指定的需求。Ingay則建議是否斟酌將共用文字集中規定,以免冗贅。法制處長表示會與農業局共同研議調整。

    在產銷平衡 的對應下,市版(草案§4)與宗翰版、中央《畜牧法》及其他縣市的自治條例比較下來,增加了「生產數量達中央所定年度生產頭數七成,即 #暫停新設畜牧場申請」的概念。Ingay對於這個預想生產推移的先進作法表達贊同,但是有兩個問題提醒農業局必須謹慎:

    一、各種家禽家畜的養成(含育肥)出貨時間從三個月到兩三年,是否適合以一個單年度的統一規定(7成)來率定,恐怕需要更清楚的精算,以免反而造成養殖戶無所適從、影響市場供需。

    二、市版的「暫停申請案」沒有設定期限,與宗翰版、中央《畜牧法》及其他縣市的自治條例訂有「暫停期限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調整之」的限度,是否同樣造成畜牧業者實務上的困擾?
    →此部分農業局承諾會提供精算內容,也會研議是否加入暫停申請的時限。
      
    另外,針對 #畜牧專區 設立的規定(草案§9),因為畜牧專區茲事體大,但市版條文僅以單條規定,且法文為「...畜牧專區;其申請程序、審查辦法及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規定方式,是否屬於法律保留規定、或者為主管機關得逕以行政命令為之?這涉及日後議會(民意)是否可以參與審酌。這樣的用字實在有違立法例且太過模糊。並且農業局長在答詢時表示這個畜牧專區是指「養殖豬」,可是條文上並沒有做此限定。不同的家禽、家畜有不同的飼養技術需求、倘設立專區恐怕也有不同條件不同影響。這樣茲事體大的規劃,在「決定權」如果只有草案§9這樣的模糊規定實在不妥。
    →這部分農業局與法制處也表示會再研議。
      
    至於 #畜牧場與鄰近物(如住宅、社區、學校、行政機關辦公處所、商店廠房、醫院...)的距離限制,有別於畜牧法規定的1,000公尺以上,市版打算縮短到500公尺(「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就堆肥或再製場啦)」則同樣是1,000公尺)。當然有的縣市甚至有100公尺、300公尺的更短距離,這涉及畜牧場本身廢污處理設施、以及地區面積等複雜問題。但農業局表示仍有環保局與相關環保法規可以處理。殊不知民意之所以會有《管理自治條例》需求的呼聲,正是因為造成生活嚴重困擾的異味不受空污法規規範(未達空污標準,且「異味」舉證不易)。這部分引發議員同仁大量關切。恐怕農業局針對廢污配套的規定必須更嚴謹些,方能在距離問題上說服市民。
      
    詢答影片:https://youtu.be/9lOGMAmuExg
    Youtube問政記錄頻道:https://tinyurl.com/ingayyoutube
        
    #第三屆第四次定期會
    #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農業局 #法制處

  • 法律統一用字表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21 21:00:00
    有 7 人按讚


    【20201021《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專案報告】
      
    今天(10/21)下午在程序委員會後,議程安排了《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的專案報告(以下簡稱「市版」)。

    關於「新設畜牧設施(場)管理」,會期初先進同事 李宗翰議員提出一個《臺南市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宗翰版」),針對臺南市畜牧產業發達同時帶來的管理(包含糞尿、異味)與週遭生活品質的影響,希望建立合理的管理處置。所以在會期中,農業局也提出了這個「市版」的草案,而在本次大會初提案排定了這場專案報告。

    既然是個法律案,Ingay先針對立法的程序面與立法例的問題,提醒農業局(與法制處)宜提供現有法規(其他縣市)與市版、宗翰版的條文對照,以便使議會同仁與市府相關單位都能簡明的快速瞭解各法條內容的良窳(對!我記得這字唸「ㄩˇ」了XD)。
    →農業局長表示後續會改善。
      
    此外,對於市版在名詞定義的條文裡(草案§3)對於家禽家畜的定義,除了畜牧法規定的「由中央機關指定」外,另外增列了「主管機關指定(指臺南市農業局)」,這部分是否允當?或是採用如嘉義縣的規定,直接就中央指定之外的物種範圍明訂?
    →會後法制處長說明,表示農業局確實有這個指定的需求。Ingay則建議是否斟酌將共用文字集中規定,以免冗贅。法制處長表示會與農業局共同研議調整。

    在產銷平衡 的對應下,市版(草案§4)與宗翰版、中央《畜牧法》及其他縣市的自治條例比較下來,增加了「生產數量達中央所定年度生產頭數七成,即 #暫停新設畜牧場申請」的概念。Ingay對於這個預想生產推移的先進作法表達贊同,但是有兩個問題提醒農業局必須謹慎:

    一、各種家禽家畜的養成(含育肥)出貨時間從三個月到兩三年,是否適合以一個單年度的統一規定(7成)來率定,恐怕需要更清楚的精算,以免反而造成養殖戶無所適從、影響市場供需。

    二、市版的「暫停申請案」沒有設定期限,與宗翰版、中央《畜牧法》及其他縣市的自治條例訂有「暫停期限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調整之」的限度,是否同樣造成畜牧業者實務上的困擾?
    →此部分農業局承諾會提供精算內容,也會研議是否加入暫停申請的時限。
      
    另外,針對 #畜牧專區 設立的規定(草案§9),因為畜牧專區茲事體大,但市版條文僅以單條規定,且法文為「...畜牧專區;其申請程序、審查辦法及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規定方式,是否屬於法律保留規定、或者為主管機關得逕以行政命令為之?這涉及日後議會(民意)是否可以參與審酌。這樣的用字實在有違立法例且太過模糊。並且農業局長在答詢時表示這個畜牧專區是指「養殖豬」,可是條文上並沒有做此限定。不同的家禽、家畜有不同的飼養技術需求、倘設立專區恐怕也有不同條件不同影響。這樣茲事體大的規劃,在「決定權」如果只有草案§9這樣的模糊規定實在不妥。
    →這部分農業局與法制處也表示會再研議。
      
    至於 #畜牧場與鄰近物(如住宅、社區、學校、行政機關辦公處所、商店廠房、醫院...)的距離限制,有別於畜牧法規定的1,000公尺以上,市版打算縮短到500公尺(「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就堆肥或再製場啦)」則同樣是1,000公尺)。當然有的縣市甚至有100公尺、300公尺的更短距離,這涉及畜牧場本身廢污處理設施、以及地區面積等複雜問題。但農業局表示仍有環保局與相關環保法規可以處理。殊不知民意之所以會有《管理自治條例》需求的呼聲,正是因為造成生活嚴重困擾的異味不受空污法規規範(未達空污標準,且「異味」舉證不易)。這部分引發議員同仁大量關切。恐怕農業局針對廢污配套的規定必須更嚴謹些,方能在距離問題上說服市民。
      
    詢答影片:https://youtu.be/9lOGMAmuExg
    Youtube問政記錄頻道:https://tinyurl.com/ingayyoutube
        
    #第三屆第四次定期會
    #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農業局 #法制處

  • 法律統一用字表 在 大綠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1-21 18:01:29
    有 141 人按讚


    希望反對同婚的人好好閱讀一下,
    同婚,不會讓未來人類滅絕,
    因為異性戀還是會跟異性戀結婚,好嗎?
    這是很簡單的邏輯問題,怎麼總是有人把邏輯放在家裡?

    同志婚通過後社會也不會變得更亂性,
    因為人家就是希望可以與愛人白頭偕老才想結婚的,好嗎?
    而且異性戀也有很多亂性的啊?
    人獸交、多 P 從異性婚開始就存在了吧?
    所以依照這邏輯異性婚也不應該被允許囉?
    又不是有同婚議題之後才出現人獸交跟多 P 的,
    我始終搞不懂這種莫名其妙的抹黑來自於哪裡。

    性平教育也不會讓孩子變成同志,
    如果這麼有用的話,一直以來都是異性戀為主流的教育底下,
    怎麼還會有同志呢?所以同志沒辦法「變」異性戀,
    異性戀也不會因為有性平教育「變」同志,
    如果有人因為這樣出櫃,
    那就是他/她本來就是同志,好嗎?

    希望不再有歧視,人人都可以用民法與自己相愛的人結為連理,
    希望下一代的同性戀孩子不再被歧視、排擠、霸凌。

    11/24 公投投起來,讓人人都能與相愛的人以民法結為連理,
    10、11、12 不同意,14、15 同意。

    那些恰好身為多數,躲在大眾保護傘下、
    說我們太無聊把社會弄得很亂、對立、
    沒事找事的人請謹記著,
    現在你/妳享受的權利,
    也是別人當年這樣爭取來的,
    還有,當有天你/妳成為少數被霸凌時,
    我們也一樣挺身捍衛你/妳的權利。

    我是異性戀。

    我是一個七歲男孩的母親。

    我支持同婚以直接修改民法的方式通過。

     

    ooO表態分隔線Ooo

     

    歡迎分享、謝絕謾罵、文長慎入。

    發這篇給自己惹麻煩的文是因為我明白:世界不會毀滅於作惡多端的人,而會毀於冷眼旁觀的人。會支持同婚是因為我很現實,以下分別以身為媽媽的角度先基於情、後基於理說明;最後另以藝術家的角度簡述(至於法,我不熟,但我知道現實情況是民法違憲,無論公投結果如何,同志朋友都能於明年五月後在臺灣結婚;意外變數在於某些團體使的「會哭的孩子有糖吃」招數)。

     

    其一於情,沒有人能保證自己重視的親友永遠都不需要這項基本人權,平等權。

    其二於理,同性戀的存在是既定事實,不可能永遠模稜兩可,一定要有法可管。

     

     

    【其一於情】

     

    我不知道我兒子以後會不會是同志。可能某些很愛自己家的團體都能非常篤定肯定萬分確信自家的小孩不會成為那20分之1。但我賭不起,我只有一個獨子,哪怕是僅有萬分之一的機率他未來有可能會需要這項基本人權,我都希望它通過!

     

    這感覺類似孩子出生前我希望他不要是左撇子,以免生活不便,但我依然會留意左撇子兒童用品一樣。

     

    萬一他是,我傾盡全力挺他。

    我對孩子說:媽媽不知道你以後會喜歡男生或女生,但首先,你自己要先成為一個很好的人,才能吸引好的對象。媽媽支持同婚以直接修改民法的方式通過,在現有一男一女保障之外,以後萬一你的對象是男孩,也能享有完全同樣的權利義務,支持通過對媽媽而言「比較賺」。

     

    可能因為我寫文史看起來比較古板?幾乎所有人都塞反同宣傳給我。刻意醜化同志的用字遣詞、色彩特別黯淡的選擇示意圖……這些就是歧視,並且這些歧視一直在「相同意見」的人之間傳播,而我恰好是那個「裝蒜」者。

     

    我沒刻意裝,是你們誤會了。

    還是上面說的,我覺得通過比較賺。

     

    現在異性戀可以結婚,以後同性戀異性戀都能結婚,那我就完全放心了。我兒子無論如何都能在生養自己的國家結婚,而不是繳納與異性戀一樣的稅,還要另耗金錢時間領外國人的結婚證。

     

    所謂很愛自己家的這些團體……(族繁,原諒我說不出正確名稱),他們愛的是「他們想像中」的家,萬一他們的孩子長大後發現自己是同志,知道自己的家長曾經做過這麼多反同的事,其中不甚磊落有之,肯定備受煎熬、更加痛苦。

     

    螢幕前的你們可能不支持通過這項基本人權(注意我說的是基本人權,平等權),畢竟各有各的見解,但請不要站在這些『愛護自己想像中的家的團體』這邊。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幸好這些人多數還算不上是士大夫。

     

    人是需要人認同的生物。我不想在我的孩子萬一是那20分之1,當他承受著社會異樣眼光時,我是生他的媽媽卻站在外人那邊給自己的骨肉捅刀。如果他是,我一定會如常地請他把對象帶回家,男孩女孩都一樣。

     

    我始終相信自己的家教,我家的孩子不管是異性戀或同性戀,都能物以類聚,不管帶回家給我看的是江湖大姐(大哥),還是斯文乾淨的小家碧玉(有斐君子),他們都將有與我的家族類同的正義與心中正道。如果你擔心教育部調整教材後,自己的孩子會愛上摩天輪、搞多批、亂倫、人獸,我想你要怪的不是同志,而是你自己。

     

    我很少用這麼刻薄無禮的遣詞,但你確實只能怪自己。

     

    那麼,我的孩子是孩子,別人家的就不是人生父母養的?可能我投通過一票,我兒沒用上,但幫助了別的同性情侶。

     

    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小人反是。

     

     

    【其二於理】

     

    顏淵若看到『既定已經存在』的同性戀無法可管,且他們爭取接受被法律管轄,卻還受重重阻撓,然後阻撓他們的團體又口口聲聲『同性戀太亂了!我們要愛家護家』,肯定頭腦打結。

     

    是的,不管接受不接受,現實就是同性戀『已經存在,並且無法可管』,模稜兩可地存在超過兩千年,簡直跟納妾制度一樣久。納妾制度民初已廢,那同性戀呢?認為亂,又不讓他們接受婚姻制約,我不懂這個邏輯。

     

    當然也可以像衣索比亞、蘇丹……這些國家一樣,終生監禁或死刑。時間只會向前進,已經存在於現實中的東西不可能永遠存在於灰色地帶;徒刑死刑,或確實實踐憲法『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初衷,使同性戀中願意結婚的人能順利結婚。

     

    請螢幕前的你想清楚,即便能夠很篤定你的孩子不會是同性戀,死刑與終身監禁與你家無關。那,那些有過幾面之緣朋友呢?曾經還算合作愉快的工作窗口呢?哪怕只是曾在路上扶你一把的路人呢?他們真的都是異性戀嗎?

     

    同性戀也是我們這塊土地上的子民,不是嗎?

    你說沒有要判死刑啊,就讓他們自生自滅不就沒事了?繼續模稜兩可。

     

    若當真是這麼想,那懇請你忠於自己的本心別被煽動,別去領這幾張公投票。至少你是忠於自己的想法,往後若認識了同志朋友,你還能問心無愧地交往。

     

    身為媽媽的話說完了,落落長,【身為藝術家的形草】說話很簡短。

     

    動物本身的荷爾蒙促使我們追求異性,以延續後代,這是『動物本能』。而人類不同於其他動物的地方很多。我們有比動物更深刻的感情;會哭,能製造出清澈的水源、會笑,年老時能用皺紋來判斷脾性。並且我們還能思考較複雜的事,在感情之中試圖尋找其中最靈犀最契合的那一份。

     

    眾裡尋他,燈火闌珊處的那一位,遇之已屬萬幸!是男是女,真的不能強求了。

     

     

    ooO以下常見反同者問題Ooo

     

     

    **我們要捍衛傳統一夫一妻制。

    容我提醒,華人傳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民初頒布相關法令制止,直至1931年才陸續落實,你們口中的傳統不過八十幾年,到前幾年王永慶的三房老婆的後代們仍因遺產問題新聞時有播報。

    《民法972》現行的: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我們何不把這次修法視為『使民法更加完善』的契機?從前立法時未盡周到,現在有機會更加完善、更加包容。例如改成: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總之別再跟我講傳統。媵妾制度公元前500年有之,媵側室、副室、偏室、偏房、陪房、侍妾、婢妾、通房、外室,端看男人的能力能養多少,這才是傳統。而同性戀在華人圈的史料記載同樣於公元500年前,分桃典故雖不是美好結局,但已表明自古有之。

     

    2500年的納妾傳統可以廢止,但若真這麼講究傳統也可以提案恢復;愛家護家,堅持傳統。

    2500年前有之的同性戀也可以嚴懲,我相信終身監禁或死刑可以杜絕泰半。但這真的符合我們華人講究的中庸、厚道嗎?

     

     

    **專家說太過倉促……云云。

    你有專家說,我也有專家說,兼聽則明,偏信則暗,雖然我不覺得已經有2500年歷史的同性戀有什麼觀察必要。

    以史為鏡,沒有任何被模糊處理的人事物能不產生亂象,因此我們產生了法治社會。

    2500年了,世界各國各以自己的準則給出交代,有的死刑、有的終身監禁、有的合法化。

     

    我希望臺灣是後者。

     

     

    **調整教材後學生都會變成同性戀?

    事實上現在在外面舉彩虹旗的都是受異性戀教育長大的,他們也沒「都」變成異性戀,否則也不用吵了。所謂恐懼源於未知,教育有必要教我們認識未知事物。就像小學課本教我認識原住民,我才不曾因為自己跑得比他們慢很多而自卑,我從課本上學到地震是自然現象,而非惡靈作祟,瞭解使我們不再恐懼,但我也沒變成地球科學家。

     

     

    **同性戀可以自己去結婚,不該要求學校怎麼教小孩。

    首先,我很好奇反對這一點的人到底有多少是「自己認真上教育部官網查實」或「自己去學校輔導室提問」,而不是某某專家云;但還是謝謝你支持同婚一票。

     

    其次,略說一二:讓孩子知道世界上有少數人喜歡同性,不至於在班上發現某甲是同性戀時全班一起霸凌對方,而當某甲發現自己不同於別人時,也不至於無助害怕,讓他(她)知道求助於師長,有可靠的資訊來源,比自己上網亂搜來得安全。

     

    或者你確信你的孩子不會成為慌張無措的某甲,你也能保證你家的孩子不會欺負人,那麼冷眼旁觀,視而不見,就是好的嗎?

     

    或許班上風氣良好不至於發生霸凌,但身為少數的不安,你記得嗎?

    你還記得當年年少,當全班都帶了便當只有你沒帶時,那種慌張害怕嗎?當時是否有同學善意地分你午餐?老師是不是借了餐具給你?

     

    某甲的心情,其實你多少都體會過的。

    教育無法杜絕霸凌,但可以減少無知。

     

    請不要相信某些團體造謠學校老師會教性愛技巧、把孩子變成同性戀……等無稽之談,請直接上教育部網站或詢問學校輔導室,一個國家的教育部被逼到建立「爭議訊息澄清專區」,簡直可悲!

     

    其後,若還是堅持教育部不該讓國中小學生進行「適齡性別平等教育」,那麼投票吧。

    是的,我記得14民法保障同性平等權益,與15適齡性別平等教育,是分開兩案的。

     

     

    教育部官網

    https://www.edu.tw/

     

     

    **少子化。

    已經戀上同性了,對異性就不會有慾望,不管結不結婚他們都無法跟異性發生性行為。一些後天形成的也許能有慾望,但心裡不愛對方,是準備要糟蹋哪家姑娘?還是準備拜託哪家小子來糟蹋你家姑娘?

    也請不要說婚姻本有延續後代的義務,雖然我念的是三流大學,但我知道臺灣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將生孩子當成已婚夫妻必須達成的義務的。請不要說得好像頂客族犯法似的。

     

     

    **愛滋病

    首先,生病不關立法機關管轄,是衛福部疾管署的工作範圍,比方宣導全程使用保險套、固定性伴侶……等。其次,若覺得同志間容易氾濫愛滋病,又不讓他們結婚以法規範加固對伴侶的忠誠度,這在邏輯上相違背。

     

    同性戀中的男同志比較有感染愛滋病的風險,就跟「原住民比較容易得肝癌」一樣。現實已經存在,那麼衛生機關宣導解決辦法,比方說「請勿飲酒過量」、「未成年請勿飲酒」。

    幼兒容易得腸病毒,怎麼一天洗手洗幾次每次幾秒,愛家團體沒有要求立法機關立法要求監護人?不是很愛下一代嗎?

     

    另,重要宣導:異性戀也會感染愛滋病。愛滋病的產生是『不安全性行為』,而非男同志之間性行為。如同男人也會得乳癌,乳癌的成因是『遺傳、心理壓力、過度肥胖……等』,而非女人專屬疾病。
     
     
    **愛滋病拖垮臺灣健保一說。
     
    外籍感染者在臺須通過五道關卡,缺一不可,才能獲得健保給付免費治療愛滋,以下:
     
    1. 受聘在臺工作,或為合法居留身分。
    2. 取得居留證明文件需居留滿六個月。
    3. 愛滋感染被通報列管。
    4. 在臺前二年治療需自付藥費,一年約二十萬元。
    5. 在臺灣本有就醫紀錄。
     
    以上節錄於衛福部官網,各位若有疑慮可前往查詢;切勿道聽塗說。
     
     

     

    **同性戀只是少數人,不需要為少數人立法修法。

    錯!法律是為了保障少數人而存在的,若人人都在比誰的拳頭大,那麼臺灣民主法治精神相對落後。我們保障華僑考生、保障原住民、保障身心障礙者……連動物都優先保護瀕危的,怎麼人不如畜牲?

     

     

    **有心在一起就好,形式不重要。

    既然不重要,那何不廢除異性戀婚姻制度?凡事將心比心。以此言當作辯論點的人若是未婚還無妨;但若已婚,你們坐享的制度在你們口中不重要卻又享受著,然後千方百計阻撓同性婚姻,即便沒明說但這行為就是「我們擁有的東西你們不可以有」,這就是歧視。

    異性戀成年情侶要是父母反對,還是能自己去結婚、另一半出軌你能抓小三,證據夠還可以離婚求償、另一半死了不用太費事遺產自然有你一份……權利義務與「同居人」完全不同,我以為這是常識。

     

    建議說出這種論點的已婚異性戀者自己去離婚,然後跟另一半說:婚姻形式不重要,我依然很愛你。然後看看周遭有何改變,保單、稅金、動產不動產……等。

     

    形式重不重要,當事人說了算,不管異性戀同性戀都有人喜歡同居不婚,也有人想要結婚,小倆口自己會商量,不用外人指點。但在國家的立場,不管是同性戀或異性戀,必須給予「平等」的選擇權。

     

    這才是大法官釋憲的根本原因。

     

     

    **結婚不好,千萬不要結婚!

    這句話就像「讀職校不好!千萬要唸高中大學考博士」一樣。你可以告訴你的孩子職校很難升學、社會上學歷很重要……云云,但是站在國家的立場,必須給予所有考生相同的選項,大家都是平等的,都能選高中或高職。說不定別的家長說「你唸書沒天份,去學一技之長吧」!

     

     

    **吸煙菸者論>>比起抽菸的人,同性戀已經擁有太多,他們還不知足。

    首先,我不認為在自己的國家納一樣的稅卻無法結婚,這叫擁有很多,簡直太虧了!至少吸菸者在臺灣還有吸煙區,也容易買到菸,而同性戀在臺灣是完全不能結婚的。

    其次,抽菸影響健康,但讓同性戀結婚有助於固定性伴侶,有助健康。

     

     

    ooO尾聲Ooo

     

     

    以上多半是反同人士提出的論點,這邊一次說完。

    另說個我發現個奇異的現象。多半50-65歲之間,還在職或剛退休還有活力的長輩都相當反對,而到了接近70歲,或以上,看事情反倒寬容許多,或許子曰有時也不是亂說的,從心所欲而不逾矩,「矩」的尺度在他們眼中更通透。

     

    數據沒統計過,也可能只是我剛好遇到。

     

    看到一起接送孩子上下學的爺爺,休閒褲上被貼了彩虹貼紙,我指出來,爺爺笑罵:孫子不知道哪搞來的亂貼!

     

    我問他不會生氣自家孩子拿到支持同志婚姻的東西嗎?

    這位爺爺馬上嚴肅地教訓我:要善解、要包容。

     

    我再問他:你知道公投票是要自己去拿才有的嗎?他說不知道,一邊等過紅綠燈的晨間清掃志工也不知道,應該也是個爺爺(戴口罩又短髮,看不出性別),於是我說明了一次投票流程。

     

    回程時那位志工還在掃落葉,他跟我說,他其實不太同意,但他知道現在年輕人不比他們當年經濟起飛的時代,當初的臺灣做什麼都賺,而現在年輕人不得志的多……又沒殺人放火,結個婚而已,放過他們吧,心態安定下來也許在外面做事能順利些(他後續還說反正已經很窮了就算有孩子也養不起,不如找個人搭伙過日子,至少老了不會沒人陪……囧)。

     

     

    支持者的原因百百種,反對者亦然。

    支持者多半出於善意。

     

    如果你看完本篇,而正好是個徹底的反對者,我想請你們捫心自問:是『先不喜歡同性戀,所以才找「鞏固自己繼續討厭他們」的理由』嗎?

     

    倘若不是,那還好。

    但若果真如此,那我憐憫你,你的人生接受的善意恐怕不多,造成如此心態。

     

    我無法用著那20分之1的納稅人繳納給國家,接著國家回饋給民眾的種種便利,而繼續忽視他們在這塊土地上的平等權;同性戀與異性戀,應該都擁有平等的權利義務。從前沒注意到,那頂多算是疏忽了,而現在既然注意到了若還不站出來,那就是剝削。

     

    我做不出這種不厚道的事。

    我不相信人生而平等,但憲法在上,我希望臺灣人盡力做到。

     

     

     

    二○一八年十一月 形草於木柵自宅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