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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教育部統一用字表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無影無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兩點回應:關於艾略特.佩吉的相關爭議〉 . 稍早發表的快訊提到艾倫.佩姬(Ellen Page)改名為艾略特.佩吉(Elliot Page),以「跨性別者」(Transgender)與「非二元性別者」(Non-binary gender)自居。結果我的發文引發了一些爭論,包括一些嚴厲的質疑,所以...
教育部統一用字表 在 無影無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兩點回應:關於艾略特.佩吉的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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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早發表的快訊提到艾倫.佩姬(Ellen Page)改名為艾略特.佩吉(Elliot Page),以「跨性別者」(Transgender)與「非二元性別者」(Non-binary gender)自居。結果我的發文引發了一些爭論,包括一些嚴厲的質疑,所以統一整理在此回覆,一是針對「姓氏譯法」,二是針對「他與她的中文指涉」,歡迎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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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疑1)
「佩姬不見得是指涉女性,改譯為男性化的佩吉,也沒有必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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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台灣(或者其它使用華文的國家)在翻譯西洋人名時,凡是遇到女性,就有連名帶姓都翻譯成女性用字的習慣。例如費雯.麗(Vivien Leigh)、妮可.基嫚(Nicole Kidman)等。常見的做法是在那個人的姓氏加上草字或女字部首,「羅」變成「蘿」,「威」變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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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姓氏“Page”本身沒有性別指涉,如果直接音譯的話,譯者當時譯成「佩姬」明顯是為了要讓它女性化。至於有人回覆指出「姬」姓是中國古老姓氏,字本身也沒有性別指涉。我只想說,等等,你是在跟我抬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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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幾乎所有字都可以作為一種姓氏,甚至有人姓「女」的。如果去一趟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查一查「姬」字,便能查到四種定義,分別是「古代對婦女的美稱」、「古代對妾的通稱」、「舊稱從事歌舞表演的女子」和「姓氏」。就算不用查也都知道「姬」字是在形容女生為主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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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時譯者是真的非用這個音不可,也可以翻譯成「基」字,使用「姬」字,當然有其性別指涉的目的。現在他以非二元性別者,使用其它字眼當然比較理想,至於「吉」是不是最好,也就見仁見智。不過如果上網搜尋“Page”這個姓氏,也會查到山姆.佩吉(Samuel Page)這個演員以及其他名人,說明翻譯成「佩吉」,比較符合約定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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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佩吉」是不是就太男性,這樣的說法不也是預設了一個字眼沒有女字、草字旁,就是只能代表男性嗎?它當然可以是一個中性指涉,至少在我看來是如此,比起女性意味更強的「姬」字當然好多了。相信他本人也不會樂見自己的中文名被譯成跟「婦女」有關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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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在做翻譯難免會發現這種狀況,弟弟晚於姊姊成名,結果有些譯者就譯成兩種姓氏,一個女性版,一個男性版/中性版。為了避免這種事情再次發生,使用相對中性的譯法自然比較穩妥。至於現在有些人名大家已經用習慣,我也覺得不宜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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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疑2)
「改用『他』字來形容非二元性別者,可能也不見得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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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涉女性的「她」其實今年誕生滿一百年,這是1920年留英文人劉半農在情詩《教我如何不想她》當中所發明的。受到英文影響的劉半農發現中文無法區隔“He”和"She",所以才將原本指涉全性別的「他」區隔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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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之前,國外傳教士就已經發現了中文的侷限,在翻譯英語典籍時一度要用「他男」和「他女」進行區隔,後來一段時間也流行用「伊」來稱“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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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民初時的部分進步女性卻很不滿「她」字,認為去掉「人部」換上「女部」,是代表劉半農不把女人當人看,所以還是堅持使用「伊」字。但劉半農卻認為「伊」太文言,不利口語,所以建議使用「她」。不過他也曾倡議讓這個字讀「脱 Tuo」音,卻沒有獲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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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影迷朋友的質疑,現在改用「他」,難道比較好嗎?但事實上,直到現在我也偶爾會看到有些人形容女性用「他」字,而且也不能說這是錯的。因為這個字本身就沒有性別指涉,依據台灣的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也沒有說「他」代表的是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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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若以「他」來形容艾略特.佩吉,自然是最適合的選項。中文用「她」指涉女性、「牠」來指涉動物、用「祂」來指涉神、用「它」來指涉無生命的東西,其實就屬男性沒有專用字。「他」是屬於全人類的,不是屬於任何性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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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看,無論是討論上一題或這一題,我發現許多人容易落入「非男即女」、「非女即男」的框架之中。跳開這個邏輯,就能比較容易跳脫出思考的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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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快訊的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nofilmnome/posts/2991714650931258
教育部統一用字表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4 年前的今天,「普通高級中學語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正式上路。然而,在此之前,由於「課綱微調」內容「去除台灣主體性、加入中國史觀」,加上程序的不透明,引發以高中生主導的「反黑箱課綱」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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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起爭議
2014 年 1 月,教育部以「錯字勘誤、內容補正及符合憲法之檢核」為由,召開「101 課綱微調」會議,並以前中國統一聯盟副主席、台大哲學系教授王曉波為首,成立「課綱檢核小組」,調整課綱。
課綱內容公布後引發輿論譁然,當時民進黨執政的六個縣市甚至宣布拒絕適用,也有 139 名歷史學者共同聲明新課綱違背學術專業。2015 年 5 月,台中一中學生在創校百年校慶會場上高喊抗議口號,拉開了學生反課綱運動的序幕。
6 月,反黑箱課綱運動在各個學校串聯起來,不僅佔領了教育部,更也有人以徒步環島的方式展現反課綱的理念。不過事情到直到 2015 年 7 月底卻發生一件悲劇,一名學生林冠華燒炭自殺,雖然他的家長曾表示自殺與課綱無關,但是林姓學生死前的願望就是希望政府能夠退回課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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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還有一口氣,都要對得起自己
8 月 4 日,立法院舉行朝野協商,最終決定建議教育部立即啟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檢討課綱,並允許各學校自由選擇教科書,採行新舊課綱並行。此外,由於颱風蘇迪勒來襲,基於達成階段性目標及安全考量,反黑箱課綱學生團體宣布退場,撤離教育部,轉入各個學校深耕發展,持續監督課綱並培養學生參與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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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綱爭議究竟在吵什麼?
這次課綱微調的爭議,主要在於用字遣詞的調整,但字詞的調整,也讓「微」調不怎麼些微,在歷史課綱中,像是「荷西治台」改為「荷西入台」、「清朝」改為「清廷」並強調清朝時台灣的現代化建設、日本統治改成日本「殖民」統治、「慰安婦」改為 「婦女被強迫做慰安婦」、以光復取代接收、「中國」改成「中國大陸」等等轉往史觀的爭議。
台大歷史系教授周婉窈也質疑,光是台灣史部分的課綱更動比例超過三成,已經是實質修改,而非「微調」。
甚至在公民課綱中,刪除 228 事件與台灣白色恐怖。地理課綱是修改最少的部分,但是課綱卻以「外籍新娘、菲傭、印傭」等具有歧視性的名詞來稱呼「新移民、移工」,被認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的反歧視條款。國文課綱則增加文言文的比例,並減少有關台灣題材的文章。
這些更動被質疑,目的是建立所謂的「中國史觀」。
另外,檢核小組總召集人王曉波是台大哲學系教授,專業背景備受質疑。再加上王曉波本是中國統一聯盟成員,也引發人民不少反彈。台權會要求政府公開專案研究報告、會議紀錄等資料,但遭到拒絕,於是台灣人權促進會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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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怎麼說?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教育部敗訴,認為教育部應該公開檢核小組的成員名單。
不過,教育部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對於「應不應該公開」的問題沒有調查清楚,法院必須考量公開後會不會造成課綱品質影響、審議委員的個人資訊是不是敏感等因素,所以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不過全案在 2017 年的 3 月撤回。
而至於具有爭議的課綱則在 2016 年 4 月立法院院會表決通過要求教育部撤回高中國文、社會科微調課綱。同年 5 月,新政府上任後,教育部尊重立院決議,將廢止 2014 年通過的課綱微調,讓這次充滿爭議性的「課綱微調案」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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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統一用字表 在 大綠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希望反對同婚的人好好閱讀一下,
同婚,不會讓未來人類滅絕,
因為異性戀還是會跟異性戀結婚,好嗎?
這是很簡單的邏輯問題,怎麼總是有人把邏輯放在家裡?
同志婚通過後社會也不會變得更亂性,
因為人家就是希望可以與愛人白頭偕老才想結婚的,好嗎?
而且異性戀也有很多亂性的啊?
人獸交、多 P 從異性婚開始就存在了吧?
所以依照這邏輯異性婚也不應該被允許囉?
又不是有同婚議題之後才出現人獸交跟多 P 的,
我始終搞不懂這種莫名其妙的抹黑來自於哪裡。
性平教育也不會讓孩子變成同志,
如果這麼有用的話,一直以來都是異性戀為主流的教育底下,
怎麼還會有同志呢?所以同志沒辦法「變」異性戀,
異性戀也不會因為有性平教育「變」同志,
如果有人因為這樣出櫃,
那就是他/她本來就是同志,好嗎?
希望不再有歧視,人人都可以用民法與自己相愛的人結為連理,
希望下一代的同性戀孩子不再被歧視、排擠、霸凌。
11/24 公投投起來,讓人人都能與相愛的人以民法結為連理,
10、11、12 不同意,14、15 同意。
那些恰好身為多數,躲在大眾保護傘下、
說我們太無聊把社會弄得很亂、對立、
沒事找事的人請謹記著,
現在你/妳享受的權利,
也是別人當年這樣爭取來的,
還有,當有天你/妳成為少數被霸凌時,
我們也一樣挺身捍衛你/妳的權利。
我是異性戀。
我是一個七歲男孩的母親。
我支持同婚以直接修改民法的方式通過。
ooO表態分隔線Ooo
歡迎分享、謝絕謾罵、文長慎入。
發這篇給自己惹麻煩的文是因為我明白:世界不會毀滅於作惡多端的人,而會毀於冷眼旁觀的人。會支持同婚是因為我很現實,以下分別以身為媽媽的角度先基於情、後基於理說明;最後另以藝術家的角度簡述(至於法,我不熟,但我知道現實情況是民法違憲,無論公投結果如何,同志朋友都能於明年五月後在臺灣結婚;意外變數在於某些團體使的「會哭的孩子有糖吃」招數)。
其一於情,沒有人能保證自己重視的親友永遠都不需要這項基本人權,平等權。
其二於理,同性戀的存在是既定事實,不可能永遠模稜兩可,一定要有法可管。
【其一於情】
我不知道我兒子以後會不會是同志。可能某些很愛自己家的團體都能非常篤定肯定萬分確信自家的小孩不會成為那20分之1。但我賭不起,我只有一個獨子,哪怕是僅有萬分之一的機率他未來有可能會需要這項基本人權,我都希望它通過!
這感覺類似孩子出生前我希望他不要是左撇子,以免生活不便,但我依然會留意左撇子兒童用品一樣。
萬一他是,我傾盡全力挺他。
我對孩子說:媽媽不知道你以後會喜歡男生或女生,但首先,你自己要先成為一個很好的人,才能吸引好的對象。媽媽支持同婚以直接修改民法的方式通過,在現有一男一女保障之外,以後萬一你的對象是男孩,也能享有完全同樣的權利義務,支持通過對媽媽而言「比較賺」。
可能因為我寫文史看起來比較古板?幾乎所有人都塞反同宣傳給我。刻意醜化同志的用字遣詞、色彩特別黯淡的選擇示意圖……這些就是歧視,並且這些歧視一直在「相同意見」的人之間傳播,而我恰好是那個「裝蒜」者。
我沒刻意裝,是你們誤會了。
還是上面說的,我覺得通過比較賺。
現在異性戀可以結婚,以後同性戀異性戀都能結婚,那我就完全放心了。我兒子無論如何都能在生養自己的國家結婚,而不是繳納與異性戀一樣的稅,還要另耗金錢時間領外國人的結婚證。
所謂很愛自己家的這些團體……(族繁,原諒我說不出正確名稱),他們愛的是「他們想像中」的家,萬一他們的孩子長大後發現自己是同志,知道自己的家長曾經做過這麼多反同的事,其中不甚磊落有之,肯定備受煎熬、更加痛苦。
螢幕前的你們可能不支持通過這項基本人權(注意我說的是基本人權,平等權),畢竟各有各的見解,但請不要站在這些『愛護自己想像中的家的團體』這邊。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幸好這些人多數還算不上是士大夫。
人是需要人認同的生物。我不想在我的孩子萬一是那20分之1,當他承受著社會異樣眼光時,我是生他的媽媽卻站在外人那邊給自己的骨肉捅刀。如果他是,我一定會如常地請他把對象帶回家,男孩女孩都一樣。
我始終相信自己的家教,我家的孩子不管是異性戀或同性戀,都能物以類聚,不管帶回家給我看的是江湖大姐(大哥),還是斯文乾淨的小家碧玉(有斐君子),他們都將有與我的家族類同的正義與心中正道。如果你擔心教育部調整教材後,自己的孩子會愛上摩天輪、搞多批、亂倫、人獸,我想你要怪的不是同志,而是你自己。
我很少用這麼刻薄無禮的遣詞,但你確實只能怪自己。
那麼,我的孩子是孩子,別人家的就不是人生父母養的?可能我投通過一票,我兒沒用上,但幫助了別的同性情侶。
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小人反是。
【其二於理】
顏淵若看到『既定已經存在』的同性戀無法可管,且他們爭取接受被法律管轄,卻還受重重阻撓,然後阻撓他們的團體又口口聲聲『同性戀太亂了!我們要愛家護家』,肯定頭腦打結。
是的,不管接受不接受,現實就是同性戀『已經存在,並且無法可管』,模稜兩可地存在超過兩千年,簡直跟納妾制度一樣久。納妾制度民初已廢,那同性戀呢?認為亂,又不讓他們接受婚姻制約,我不懂這個邏輯。
當然也可以像衣索比亞、蘇丹……這些國家一樣,終生監禁或死刑。時間只會向前進,已經存在於現實中的東西不可能永遠存在於灰色地帶;徒刑死刑,或確實實踐憲法『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初衷,使同性戀中願意結婚的人能順利結婚。
請螢幕前的你想清楚,即便能夠很篤定你的孩子不會是同性戀,死刑與終身監禁與你家無關。那,那些有過幾面之緣朋友呢?曾經還算合作愉快的工作窗口呢?哪怕只是曾在路上扶你一把的路人呢?他們真的都是異性戀嗎?
同性戀也是我們這塊土地上的子民,不是嗎?
你說沒有要判死刑啊,就讓他們自生自滅不就沒事了?繼續模稜兩可。
若當真是這麼想,那懇請你忠於自己的本心別被煽動,別去領這幾張公投票。至少你是忠於自己的想法,往後若認識了同志朋友,你還能問心無愧地交往。
身為媽媽的話說完了,落落長,【身為藝術家的形草】說話很簡短。
動物本身的荷爾蒙促使我們追求異性,以延續後代,這是『動物本能』。而人類不同於其他動物的地方很多。我們有比動物更深刻的感情;會哭,能製造出清澈的水源、會笑,年老時能用皺紋來判斷脾性。並且我們還能思考較複雜的事,在感情之中試圖尋找其中最靈犀最契合的那一份。
眾裡尋他,燈火闌珊處的那一位,遇之已屬萬幸!是男是女,真的不能強求了。
ooO以下常見反同者問題Ooo
**我們要捍衛傳統一夫一妻制。
容我提醒,華人傳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民初頒布相關法令制止,直至1931年才陸續落實,你們口中的傳統不過八十幾年,到前幾年王永慶的三房老婆的後代們仍因遺產問題新聞時有播報。
《民法972》現行的: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我們何不把這次修法視為『使民法更加完善』的契機?從前立法時未盡周到,現在有機會更加完善、更加包容。例如改成: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總之別再跟我講傳統。媵妾制度公元前500年有之,媵側室、副室、偏室、偏房、陪房、侍妾、婢妾、通房、外室,端看男人的能力能養多少,這才是傳統。而同性戀在華人圈的史料記載同樣於公元500年前,分桃典故雖不是美好結局,但已表明自古有之。
2500年的納妾傳統可以廢止,但若真這麼講究傳統也可以提案恢復;愛家護家,堅持傳統。
2500年前有之的同性戀也可以嚴懲,我相信終身監禁或死刑可以杜絕泰半。但這真的符合我們華人講究的中庸、厚道嗎?
**專家說太過倉促……云云。
你有專家說,我也有專家說,兼聽則明,偏信則暗,雖然我不覺得已經有2500年歷史的同性戀有什麼觀察必要。
以史為鏡,沒有任何被模糊處理的人事物能不產生亂象,因此我們產生了法治社會。
2500年了,世界各國各以自己的準則給出交代,有的死刑、有的終身監禁、有的合法化。
我希望臺灣是後者。
**調整教材後學生都會變成同性戀?
事實上現在在外面舉彩虹旗的都是受異性戀教育長大的,他們也沒「都」變成異性戀,否則也不用吵了。所謂恐懼源於未知,教育有必要教我們認識未知事物。就像小學課本教我認識原住民,我才不曾因為自己跑得比他們慢很多而自卑,我從課本上學到地震是自然現象,而非惡靈作祟,瞭解使我們不再恐懼,但我也沒變成地球科學家。
**同性戀可以自己去結婚,不該要求學校怎麼教小孩。
首先,我很好奇反對這一點的人到底有多少是「自己認真上教育部官網查實」或「自己去學校輔導室提問」,而不是某某專家云;但還是謝謝你支持同婚一票。
其次,略說一二:讓孩子知道世界上有少數人喜歡同性,不至於在班上發現某甲是同性戀時全班一起霸凌對方,而當某甲發現自己不同於別人時,也不至於無助害怕,讓他(她)知道求助於師長,有可靠的資訊來源,比自己上網亂搜來得安全。
或者你確信你的孩子不會成為慌張無措的某甲,你也能保證你家的孩子不會欺負人,那麼冷眼旁觀,視而不見,就是好的嗎?
或許班上風氣良好不至於發生霸凌,但身為少數的不安,你記得嗎?
你還記得當年年少,當全班都帶了便當只有你沒帶時,那種慌張害怕嗎?當時是否有同學善意地分你午餐?老師是不是借了餐具給你?
某甲的心情,其實你多少都體會過的。
教育無法杜絕霸凌,但可以減少無知。
請不要相信某些團體造謠學校老師會教性愛技巧、把孩子變成同性戀……等無稽之談,請直接上教育部網站或詢問學校輔導室,一個國家的教育部被逼到建立「爭議訊息澄清專區」,簡直可悲!
其後,若還是堅持教育部不該讓國中小學生進行「適齡性別平等教育」,那麼投票吧。
是的,我記得14民法保障同性平等權益,與15適齡性別平等教育,是分開兩案的。
教育部官網
https://www.edu.tw/
**少子化。
已經戀上同性了,對異性就不會有慾望,不管結不結婚他們都無法跟異性發生性行為。一些後天形成的也許能有慾望,但心裡不愛對方,是準備要糟蹋哪家姑娘?還是準備拜託哪家小子來糟蹋你家姑娘?
也請不要說婚姻本有延續後代的義務,雖然我念的是三流大學,但我知道臺灣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將生孩子當成已婚夫妻必須達成的義務的。請不要說得好像頂客族犯法似的。
**愛滋病
首先,生病不關立法機關管轄,是衛福部疾管署的工作範圍,比方宣導全程使用保險套、固定性伴侶……等。其次,若覺得同志間容易氾濫愛滋病,又不讓他們結婚以法規範加固對伴侶的忠誠度,這在邏輯上相違背。
同性戀中的男同志比較有感染愛滋病的風險,就跟「原住民比較容易得肝癌」一樣。現實已經存在,那麼衛生機關宣導解決辦法,比方說「請勿飲酒過量」、「未成年請勿飲酒」。
幼兒容易得腸病毒,怎麼一天洗手洗幾次每次幾秒,愛家團體沒有要求立法機關立法要求監護人?不是很愛下一代嗎?
另,重要宣導:異性戀也會感染愛滋病。愛滋病的產生是『不安全性行為』,而非男同志之間性行為。如同男人也會得乳癌,乳癌的成因是『遺傳、心理壓力、過度肥胖……等』,而非女人專屬疾病。
**愛滋病拖垮臺灣健保一說。
外籍感染者在臺須通過五道關卡,缺一不可,才能獲得健保給付免費治療愛滋,以下:
1. 受聘在臺工作,或為合法居留身分。
2. 取得居留證明文件需居留滿六個月。
3. 愛滋感染被通報列管。
4. 在臺前二年治療需自付藥費,一年約二十萬元。
5. 在臺灣本有就醫紀錄。
以上節錄於衛福部官網,各位若有疑慮可前往查詢;切勿道聽塗說。
**同性戀只是少數人,不需要為少數人立法修法。
錯!法律是為了保障少數人而存在的,若人人都在比誰的拳頭大,那麼臺灣民主法治精神相對落後。我們保障華僑考生、保障原住民、保障身心障礙者……連動物都優先保護瀕危的,怎麼人不如畜牲?
**有心在一起就好,形式不重要。
既然不重要,那何不廢除異性戀婚姻制度?凡事將心比心。以此言當作辯論點的人若是未婚還無妨;但若已婚,你們坐享的制度在你們口中不重要卻又享受著,然後千方百計阻撓同性婚姻,即便沒明說但這行為就是「我們擁有的東西你們不可以有」,這就是歧視。
異性戀成年情侶要是父母反對,還是能自己去結婚、另一半出軌你能抓小三,證據夠還可以離婚求償、另一半死了不用太費事遺產自然有你一份……權利義務與「同居人」完全不同,我以為這是常識。
建議說出這種論點的已婚異性戀者自己去離婚,然後跟另一半說:婚姻形式不重要,我依然很愛你。然後看看周遭有何改變,保單、稅金、動產不動產……等。
形式重不重要,當事人說了算,不管異性戀同性戀都有人喜歡同居不婚,也有人想要結婚,小倆口自己會商量,不用外人指點。但在國家的立場,不管是同性戀或異性戀,必須給予「平等」的選擇權。
這才是大法官釋憲的根本原因。
**結婚不好,千萬不要結婚!
這句話就像「讀職校不好!千萬要唸高中大學考博士」一樣。你可以告訴你的孩子職校很難升學、社會上學歷很重要……云云,但是站在國家的立場,必須給予所有考生相同的選項,大家都是平等的,都能選高中或高職。說不定別的家長說「你唸書沒天份,去學一技之長吧」!
**吸煙菸者論>>比起抽菸的人,同性戀已經擁有太多,他們還不知足。
首先,我不認為在自己的國家納一樣的稅卻無法結婚,這叫擁有很多,簡直太虧了!至少吸菸者在臺灣還有吸煙區,也容易買到菸,而同性戀在臺灣是完全不能結婚的。
其次,抽菸影響健康,但讓同性戀結婚有助於固定性伴侶,有助健康。
ooO尾聲Ooo
以上多半是反同人士提出的論點,這邊一次說完。
另說個我發現個奇異的現象。多半50-65歲之間,還在職或剛退休還有活力的長輩都相當反對,而到了接近70歲,或以上,看事情反倒寬容許多,或許子曰有時也不是亂說的,從心所欲而不逾矩,「矩」的尺度在他們眼中更通透。
數據沒統計過,也可能只是我剛好遇到。
看到一起接送孩子上下學的爺爺,休閒褲上被貼了彩虹貼紙,我指出來,爺爺笑罵:孫子不知道哪搞來的亂貼!
我問他不會生氣自家孩子拿到支持同志婚姻的東西嗎?
這位爺爺馬上嚴肅地教訓我:要善解、要包容。
我再問他:你知道公投票是要自己去拿才有的嗎?他說不知道,一邊等過紅綠燈的晨間清掃志工也不知道,應該也是個爺爺(戴口罩又短髮,看不出性別),於是我說明了一次投票流程。
回程時那位志工還在掃落葉,他跟我說,他其實不太同意,但他知道現在年輕人不比他們當年經濟起飛的時代,當初的臺灣做什麼都賺,而現在年輕人不得志的多……又沒殺人放火,結個婚而已,放過他們吧,心態安定下來也許在外面做事能順利些(他後續還說反正已經很窮了就算有孩子也養不起,不如找個人搭伙過日子,至少老了不會沒人陪……囧)。
支持者的原因百百種,反對者亦然。
支持者多半出於善意。
如果你看完本篇,而正好是個徹底的反對者,我想請你們捫心自問:是『先不喜歡同性戀,所以才找「鞏固自己繼續討厭他們」的理由』嗎?
倘若不是,那還好。
但若果真如此,那我憐憫你,你的人生接受的善意恐怕不多,造成如此心態。
我無法用著那20分之1的納稅人繳納給國家,接著國家回饋給民眾的種種便利,而繼續忽視他們在這塊土地上的平等權;同性戀與異性戀,應該都擁有平等的權利義務。從前沒注意到,那頂多算是疏忽了,而現在既然注意到了若還不站出來,那就是剝削。
我做不出這種不厚道的事。
我不相信人生而平等,但憲法在上,我希望臺灣人盡力做到。
二○一八年十一月 形草於木柵自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