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移民台灣》
作者|王紀芙
校正審查|厚澤
❙ 作者簡介
王紀芙,一六·台北投稿作家。曾經撰寫《仇亞犯罪—疫情之下浮現的種族歧視傷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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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移民潮及移居台灣的原因
北京當局繞過香港立法機構,違背對於「香港五十年不變」、「高度自治」的承諾,大幅限制香港言論自由...
《港人移民台灣》
作者|王紀芙
校正審查|厚澤
❙ 作者簡介
王紀芙,一六·台北投稿作家。曾經撰寫《仇亞犯罪—疫情之下浮現的種族歧視傷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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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移民潮及移居台灣的原因
北京當局繞過香港立法機構,違背對於「香港五十年不變」、「高度自治」的承諾,大幅限制香港言論自由和司法獨立。《港版國安法》的推行,加上反送中運動的抗爭無果,許多人民對香港政府的決策和作為感到失望,對前景漸漸感到悲觀,於是爆發新一波的移民潮。
在2020年的淨移出人數約為39800人,創下歷史新高,而近年來台灣成為港人移民的熱門選項之一,在移民人數中,又有將近三分之一的香港人選擇移民台灣。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資料顯示,2019年香港移居台灣的人數為5858人,2020年來台居留人數首度超越中國,高達10813人,相較2019年增加85%左右。
移民潮的爆發,源自於《港版國安法》對於香港民主自由的吞噬,形成一股大環境的推力。而選擇移民台灣的原因,除了台灣與香港在地理位置上十分接近,語言文化和飲食習慣相似之外,台灣的物價相對香港低廉,有著較舒適的居住品質和輕鬆的生活步調。而台灣社會的民主風氣,滿足了港人對於自由的嚮往以及對生活品質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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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民過程遇到的困境
成功移民台灣的前提,需在「居留」期間達成政府所訂定的條件,才能申請定居。居留方式分為留學、依親、專業、投資、創業等五大類。面對迅速增加的移民審查申請數量,除了台灣駐港機構的人手不足以應付之外,由於台灣政府相較以往更加著重於吸引具有專業背景的人才,因此在政策方面有所調整。
新政策如同一把雙面刃,同時也提高了部分港人移民台灣的門檻,使有意移民來台築夢的港人感到挫折。在投資移民審查方面,等待審核批准的時間延長,漫長的等待也使部分港人轉往申請其他移民手續更加便捷的國家;而一般移民審查方面,2020年8月19日《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改通過後,增加了政治審查,其中不夠公開透明的審核過程,對期望移民來台的港人而言並不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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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政府的立場
部分倡議為希望台灣政府擴大處理香港移民的規模,解決人手不足的問題。但台灣政府的兩難在於除了提供香港反送中示威者的政治庇護之外,同時也面臨兩岸關係惡化的情形,一方面需顧慮台灣駐港公務員,以及民間從中協助的人民處境,避免使其成為國安法中「勾結境外勢力」的討伐對象;一方面從國家安全的觀點來看,政治審查的重點在於避免「任務性移民」滲透台灣,因此必須清查申請移民者的身分,審核過程也需要更加嚴謹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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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反思
香港的民主自由遭受港版國安法的侵蝕,而香港政府與中國政府也持續對民主派進行政治清算,部分民主抗爭者被迫離開香港,心中面臨兩難,一方面需顧及自身的人身安全,一方面身為曾經參與抗爭的第一線,如今被迫離港,卻依舊心繫香港的現在與未來。
相對考慮移民者,我認為更加迫切需要獲得幫助的正是反送中運動的抗爭者。而自從香港反送中運動發生後,台灣社會中出現應給予參與抗爭者政治庇護的倡議,相關訴求也包含提供生活和工作上的協助,並關注他們可能面臨的居留問題、生活適應和心理狀態等。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來說,「香港抗爭者支援工作台灣義務律師團」的組成,提供在台的香港抗爭者義務法律扶助。
即使台灣民間已建立了相對應的庇護制度,以協助在台灣的香港人,但是如建立「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及「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等政策,在提供香港人民必要的人道協助時,依舊缺少明確的庇護制度,執行的程序細節也有待完善。
考慮針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修法或補充的可能性是台灣能力所及能支持香港人民的具體作為,我們可以思考針對因政治因素而導致安全及自由受到緊急危害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能提供什麼援助,或訂立更明確的施行細則。而針對正在考慮移民來台的香港人,我認為若是其認同台灣民主自由的環境,政府除了吸引具有專業背景的人才,也應提供更加多元的管道,使有潛力的港人得以在台灣發展及實踐理想,而非只是透過薪資、投資領域、企業營運狀況相關限制做為港人移民來台的條件。
事實上,有許多台港之間的文化差異程度被低估,直到親身體驗後才能明白,不論飲食、居住、語言等皆是。我認為台灣政府除了調整移民條件外,同時也需針對在台港人族群有更清楚的認知,以訂立更完整的相關政策。
以語言來說,許多在台港人低估了在共同文字的環境中方言造成的影響,部分地區的台灣人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將台語和華語混合使用,使港人在語言的適應上遇到瓶頸,因此針對語言的配套措施也需要被建立,減少在台港人融入社會以及求職所遇到的阻礙。透過政府和民間組織共同協助,使得相關制度逐步完善,除了擁有更好的生活品質,也能更加義無反顧的在這塊土地上追尋自己的理想。
法律扶助法施行細則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728S19M1
這屆東京奧運許多項目的臺灣運動員都創下了臺灣奧運史上的最佳紀錄,奧運獎牌也確定會突破10面,先恭喜所有代表臺灣出賽的選手,你們辛苦了!不過在恭喜所有運動選手締造佳績之外,也藉著這件上禮拜討論度十分熱烈的新聞跟大家分享什麼是性騷擾?性騷擾認定的標準到底又是什麼呢?
先簡述一下新聞中的事實,我國東京奧運第一面金牌得主郭婞淳在確定奪牌的當下,教練快速的衝上前去把郭婞淳抱起來,當下郭婞淳出現明顯不悅的表情,而導致了許多人對教練涉嫌性騷擾的指控,甚至郭婞淳事後已經公開聲明當下他是在和教練鬧著玩,並沒有覺得被性騷擾,爭議仍舊持續延燒。
首先,先看一下我國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再看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看完了法條的規定,其實我們可以知道,關於性騷擾的認定其實還是以客觀的標準為主要判斷,只是這個客觀標準應該考量很多面向,其中包含了相對人的主觀認知,如果說的學術一點就是「共同主觀的客觀標準」。
白話一點來說,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時,標準就是參考事情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行為、相對人的主觀認知後,以大多數人的標準去認定。所以如果一個行為,在一般人的標準是屬於性騷擾(例如:對陌生人襲胸、摸臀等),它並不會因為相對人的主觀認為沒有就有不同的認定,如果相對人不以為意,頂多也只是阻卻違法事由而已;又如果行為本身,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都不會被定義為性騷擾(例如:輕拍手臂、輕點肩膀等),也不會因為相對人主觀認知有相異認定。結論就是,當事人主觀是眾多的考量因素之一,而綜合所有考量因素後再用一般人的客觀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
至於前面為什麼會說在郭婞淳發文澄清後,爭議仍持續延燒呢?因為臺灣及其他國家有很大一部分的性騷擾案件都發生在類似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有受監督、扶助、照護之人身上,利用權勢或機會使得被害人並不敢為自己發生而只能默默隱忍,所以大家才會如此義憤填膺,當然確切情形如何還是要有更多的資訊,還有了解當事人間的關係和感受才能做出判斷。
最後,律師提醒大家,若有覺得自己遇到性騷擾的狀況,先不要急著懷疑自己和否定自己,想辦法保護好自己的身體控制權,並讓對方知道,他的言行讓你不舒服,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必要時可拿手機錄影蒐證,若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一定要記得向自己信任的人尋求協助,也可以請律師幫忙處理申訴及提告相關事宜,以保障並申張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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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施行細則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司法改革,真的向前邁進了嗎?」
在歷經了將近 26 小時立院不斷電的徹夜審查後,很遺憾,參審制仍然在執政黨的強力輾壓下通過了。
時代力量雖然只有 3 名委員,但無論是我、 邱顯智委員、立法委員 陳椒華委員,在這三天馬拉松式的審查中,我們沒有任何一刻缺席。
在這 26 小時內、以及前些日子的黨團協商中,我們費盡了唇舌、耗盡了苦心,想要提醒執政黨,司法改革是國家制度變革的大事,更是蔡英文總統連續兩任競選的重要政見,切勿倚仗著優勢席次而漠視大量在野黨的聲音,以及來自民間、學界的反對意見。
事實上,在 2016 年或是 2017 年司改國是會議中,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都是會議上重中之重的議題,而對於到底台灣應該採取陪審制或是參審制,在表決上看來可以說是平分秋色。
我不能理解的是,既然這樣重大的司法改革議題並沒有一定的定論,為什麼執政黨仍然一意孤行要完全捨棄掉陪審制,強硬地朝向參審制邁進呢?
更讓我困惑的是,在今年以前,民進黨明明從民國 75 年到 106 年都是一直支持陪審制的,甚至民進黨黨綱、柯建銘總召過去的主張、民進黨立委的連署提案,都是陪審制。
最後卻落得一句:「時空背景不同」,而輕易毀壞自己的價值。
時代力量黨團希望藉由陪審制的人民參與審判,降低為法官意志背書的可能性,落實人民藉由多元的專業背景,得出更公平且貼近人民的判決結果,並期望我國可以朝司法民主化的進程前進。
《國民法官法》最終雖然仍三讀通過,但我們希望,這個法不要只是民進黨為了達成司法改革政績而草率通過的。一直以來,我們的理念始終如一,就是希望台灣未來能真正成為一個讓人民參與司法、進而信任司法的國家。
為了保障被害人、訴訟參與人也能實質參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我們提出了兩項附帶決議,其一是要求司法院未來在制訂相關施行細則時,應保障被害人、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權益,對於準備期日及審判期日都應該要有被通知的權利,並有到場表示意見的機會。
另外一項附帶決議則是,司法院與法務部應適當修正法律扶助或犯罪被害人保護的相關規定,讓被害人或訴訟參與人在審判中可以獲得律師的協助,進而有實質參與審判的機會。
很可惜此二項提案並沒有獲得支持,無法通過。讓我了解到,原來執政黨想要做的司法改革,就是這樣忽視被害人權利的司法改革。
即使對於這樣的結果我們感到相當遺憾,但未來我們絕對善盡作為立法委員的職責,無論是在後續司法人員的訓練與教育上,或是未來司法院對於相關子法的設計與配套進程,時代力量都會持續關注,並且確實把關。
法律扶助法施行細則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衛福部食言,「病歷中文化」遙遙無期
世界上科技和民主人權稍微像樣的國家,只有我國的醫師不用母文記載「攸關患者健康和生命」的病歷;病人在看到自己的病歷時,往往都是以龍飛鳳舞的英文撰寫。這個現象幾十年來一直在傷害臺灣的醫病關係、醫療品質、醫療資源,卻無法改正!事實上,我們只要在任何搜尋網站鍵入「醫療人權」,都可以看到世界衛生組織、世界上所有開發和開發中國家的醫院、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甚至我們台灣自己的醫療倫理委員會,都可以看到類似「病人有權從醫師得到以其可輕鬆瞭解的詞語記載之完整有關診斷、治療和預後資訊」的宣示。
今天我和劉建國委員、病歷中文化推動聯盟發起人高克培醫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和醫療改革基金會共同召開記者會。我提到,2009年監察院對衛生署提出糾正案文中已指出行政院衛生署罔顧行政院核定之行動方案,迄未在既定期程內完成擬定推動病歷中文化計畫或措施云云,爰依法提案糾正。
但去年上半年衛福部對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病歷中文化」提案的回覆竟然是推翻過去同意逐步進行「病歷中文化」的承諾,罔顧醫界「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口號,置監察院的糾正於不顧。
我們知道,實務上常常病人對醫生有高標準的期待,而醫師和病人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等的鴻溝。當自己的病無法治癒、甚至惡化時,便可能付諸訴訟,爭執自己口述的症狀和醫師記載的內容有落差,這也讓台灣的要改善醫病關係不佳。要改善醫病關係,就應該從病歷中文化開始,白紙黑字確認病人的陳述有經醫師確實記載,減少醫療糾紛訴訟發生的可能;且衛福部應該要提出相關人力及資源的配套措施。
因此,我們強烈呼籲衛福部:
一、 首先要對國人立即公開承認「病歷中文化」是醫療透明化、公平化、醫療人權和醫病關係必要的「基礎建設」;
二、 依據《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及《醫療法施行細則》四十九條之一「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指病人要求提供病歷摘要時,除另有表示者外,應提供中文病歷摘要」。然而,現在仍有許多醫院未提供病人中文病歷摘要。
衛福部應於兩個月內令各層級醫療院所,於醫療大廳張貼大幅海報,讓病家知道有此權利可主張,並告知各醫療機構若未給中文版本,即違反醫療法,可處一到五萬元罰鍰,限期改善,並得連續處罰。
三、 一個月內提出病歷中文化完成的時間表。其實,3-5年足以做為改進中文輸入電腦軟體和醫師們熟稔中文輸入的技巧,不能因少數拒絕學習的醫師妨礙臺灣人權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