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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定血親意思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 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
法定血親意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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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犯意,只是告誡為官者要為民眾著想,以不起訴處分。就是沒事的意思。
這邊沒有要跟大家講妨礙公務,這邊要講告訴與告發。
除了前面媒體給的新稱號很有趣外,另外一個想特別提出來的就是告訴與告發的不同,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誰誰誰提告,不過真的是喊告就能告就會起訴嗎?
小編這邊來導正視聽,就跟希望大家不要再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笑你不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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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與告發?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也就是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這邊先來說說自訴。
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你本人就是檢察官,被害人要自己調查、自己提出證據等等什麼都要自己來,因此除非你本人就是律師,不然按照法規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
聽起來是不是很累?就已經是被害人了還什麼都得自己來😢所以刑事訴訟是以私人訴追為輔阿~
那我們來看看主要國家訴追,也就是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前,要先經過「偵查」這個階段,總不好別人怎麼說我檢察官就直接做,萬一對方在鬧勒?
所以檢察官在偵查過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而開啟偵查的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首就是犯罪者自己來說自己有犯罪,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則是規定檢察官本人如果知道犯罪就要查,那告訴與告發?
━
❚ 告訴 ❚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
❚ 告發 ❚
犯罪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者。
告發並非訴訟條件,沒有期間的限制。
━
前面說到,常常在新聞看到誰誰誰提告,
但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那個誰誰誰,只要不是檢察官或被害人,就只能向偵查機關告發而已,是否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過後才決定,
所以朱學恆的案件是民眾向偵察機關「#告發」,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不起訴處分。
告發和告訴一樣,都是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但是告訴限於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出,告發則是 #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不過提出犯罪事實也只是提出,最後還是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囉!
希望這種小知識能夠在看新聞的幫助大家,或是至少遇到不好的事情要嗆聲時不會出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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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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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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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血親意思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另外,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在台灣立遺囑真的是要過五關、斬六將呢?千萬不要大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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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血親意思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關於族群機關別的預算問題,有個背景還是不得不說。
這兩天議會進行的預算審查來到原民會與客委會。當然,因為提交預算書時,臺南市政府還是「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架構,所以預算自然還是以「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架構編列。更精確的講,即便《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已經修改,但在中央正式核備下來之前,還是得按原來的架構編列。
只是,對於議員同仁們質疑而提出「臺南原住民人數比客家人數少,為何客家預算比原住民少」的問題,Ingay覺得,恐怕對這個「族群」的命題有太多誤會。
先講結論,Ingay認為就預算內容與金額來說,臺南的客家單位(目前的民委會客家科、日後的客委會)確實有更豐富的必要,這是毫無疑問的。
這個預算,就算扣除掉其中原住民因特定法規而給予的社會福利性經費外,許多議員先進對兩會(或以「錯誤統稱」分類的原、客)預算,以「人數」來比較,其實是一個很不對襯的命題。原因在於「原住民」與「客家」的身份認定完全是兩回事,這恐怕也是大多數人從未注意到的問題癥結(先說明,這邊主牽涉的是「法定原住民身份」,所以尚未復名的平埔族親請原諒,以下行文裡「原住民」的指涉群不在其中)。
根據《客家基本法》第二條一項一款:「#客家人:指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從目前對客家的「法定義」可以注意到「開放性認同主義」的設定。在「血緣」上也許還有外顯的判斷基準,比方日治時期各類戶口、人口調查記錄,在種族別欄位註記以「廣」者,但要注意條文裡並未針對親緣與從姓做限定。而條文中寫定的「淵源」二字,更是極端開放狀態。最重要的是,採取了「自我認同」的寬鬆條件。
而談到 #原住民 身份,必須先回到《原住民族身分法》。在這部法規中,原住民身分受到極端嚴格的規定:
首先,根據《原住民族身分法》規定。所謂「原住民」已經被限定分類成兩種:「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而根據第2條規定,要「被認定」為原住民者,必須是在日治時期的《戶口調查簿》裡的種族欄位就已經明確登記(生/熟)者,或者是被登記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希望看到這裡的人,能去翻翻這個原住民族身分法,也許會更瞭解Ingay為什麼特意強調「被規定」的意思。法條請參考: https://tinyurl.com/y32w8245 )。
這還沒完,在《原住民族身分法》的規定下,並不是直系尊長是原住民、晚輩就一定是原住民,這還有「從姓」的問題。如果父親非原住民、母親為原住民,孩子沒有跟著母親姓的話,也「沒有」原住民身分。這個延伸線上,就會發生「原住民阿媽生不出原住民孫子」的荒謬問題(請參 https://tinyurl.com/y39kozxe )。並且,最關鍵處在於,就算符合上述的條件,還必須完成最重要的關卡:在戶政機關完成申請登記,也就是記錄在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白紙黑字的載明「原住民」,才會有原住民身分。且,如果一旦變更身分,就不能再回復(有點像《美人魚》的故事吧?!從內容到寓意都很近似)。
從以上法規的限制,就可以知道要拿「原住民」與「客家」的「人數」來比較,會有多不可思議。亦即,原住民人數可以透過戶政機關的統計來確定,但客家人數呢?
當然還是要講,就Ingay個人立場來說,並不認為要對「客家」做嚴格的法律限制,相反的,是希望被嚴格限制的「原住民」認定,該要鬆綁了。至少,不必刻意律定「從姓」限制,而多增加「自我認同」的成分。正如同研議中對「平埔族群」的採列,同時採納父或母系的血緣與認同主義。
所以,在預算審查時,同事先進以「客家人數」與「原住民人數」為立論基礎,進而「計算」預算份額,這個算式顯然就有相當容疑的空間了。
另一個影響預算份額的問題,事實上也同樣發生在臺南的原住民族群身上,那就是「地區」問題。有同事提問,為何中央客委會的經費臺南無從申請?
這是因為客委會的經費裡有極大量是著重在「#客庄」,也就是《客家基本法》第4條規定的「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根據條文,所謂「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是指「客家人口達1/3以上之鄉/鎮/市/區」,目前被指定者包含11縣市70個區(參 https://tinyurl.com/yys2jdeb ),很遺憾的,臺南並不在其中(其實這條規定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客家人口達1/3」這個部分:正如前述,關於「客家人」的「認定」並非採戶政登記而是自我認定,所以所謂人口達1/3這個條件,恐怕又陷入另一個循環論證)。
在原住民方面,中央原民會的經費也極大量的集中在「#原鄉」,也就是法律用詞的「原住民族地區」,目前被指定的包含12縣市55個鄉鎮區(參 https://tinyurl.com/y2qeoos2 ),很遺憾的,臺南也不在其中。(這邊也同時請大家注意,如果西拉雅族正式復名,對這個「原鄉」的認定又會有什麼影響,也請大家想想唷!)
Ingay要再次強調,這篇貼文並不是要從法規角度去阻絕不同族群別的預算可能,相反的,應該可以理解為什麼包含Ingay在內的原住民運動者的主張之一,就是把身分認定/審定這個法律枷鎖給解開。
身為原住民議員,我們自然堅持聲揚且主張族人的法定權益;同時身為臺南市議員,我們當然也要保守在臺南這塊土地上共存共榮、不同群體的權益。
可,千萬別因為誤會、誤導,或者對於現實法制的認識不足,而錯紮稻草人猛打,那絕對不會是公平、也絕對不會是正義。
#很多數字其實不是數字
#臺南好原住民才會好
#臺南好客家族群也才會好
#這個給自己在現在工作上的提醒不是只有字面上的意義
#真的請大家共同思考